资源描述
2011-4-15实施
2011-4-10发布
员工安全生产行为通用管理标准
1
安全生产行为通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员工应遵守的通用安全生产行为规范。适用于美锦钢铁公司员工的管理。通过本标准的实施达到规范员工操作行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的目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职责
3.1 安全保卫部
3.1.1 制定员工安全生产行为标准。
3.1.2 对员工操作行为评价、检查与考核。
3.2 各部门
3.2.1 对员工进行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员工遵守本规范。
3.2.2 对员工日常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4 工作标准
4.1 员工安全生产行为标准
4.1.1 员工安全生产行为标准通则:
4.1.1.1 上岗前,应按照操作要求和本工种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所用劳保用品损坏、失效及时按公司规定程序申领。
4.1.1.2 进入现场要注意现场标识、提示信号等各种安全警示,要服从现场安全规定和指挥,不得跨越运转设备,不得擅自进入明令禁止入内的危险区域,不得指使他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进行操作,不得动用他人设备。
4.1.1.3 工作前应确认工作环境与现场是否整洁有序,路面、楼梯、走廊是否平整,有无油污、积水、积雪、和积冰。确认工作环境有充足的采光,栏杆完整,井盖齐全。
4.1.1.4 上岗前应充分了解作业内容,检查现场作业中有无造成触电、着火、爆炸、坠落、中毒、中暑、烫伤、烧伤等不安全因素,是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认后方可上岗作业。
4.1.1.5 非本岗位人员不准乱动电气、机械设备、氧气、乙炔等各类阀门开关。
4.1.1.6 严禁在禁烟区内吸烟。班前、班中不准饮酒、班中不准窜岗、打逗。不准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或物品带入作业现场。
4.1.1.7 不得在厂区和办公场所焚烧杂物。
4.1.1.8 员工应熟悉火灾应急预案,发生火灾时应尽可能切断电源,拔打火警电话119。扑救初起火灾,要选用正确的消防器材并站在上风侧。日常准备毛巾等必备的防火逃生工具,火势无法控制时要及时撤离。
4.1.1.9 员工在进行带压清扫堵塞的管道时,出口法兰处禁止站人。
4.1.1.10 切割或拆除管道、钢结构架等重物时,应站在可靠固定的一侧。可能坠落或切割可能弹动的一侧应用绳子或链式起重机牵引、缓慢落地。
4.1.1.11 用人力垂直或倾斜地拉动物体应有防止突然坠落、断落、脱落的措施。
4.1.1.12 使用大锤时,禁止戴手套和对面打锤。
4.1.1.13 堆放物品时应由低往高堆放,形成梯形,底脚卡牢,下大上小;平面物品要压缝堆放,取出物品时应自上而下,禁止从中间抽取。
4.1.1.14 拆除工作前应有安全预案,并做到自上而下逐步确认,预防倒塌,时刻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4.1.1.15 工作场所内不准坐、靠栏杆休息,上下楼梯必须手扶栏杆。严禁翻越平台、窗台、门梁、护栏等。
4.1.1.16 徒手搬运重物(尤其楼梯处)要注意搬运的适当姿势和施力,持稳后再慢慢垂直起身,防止造成身体的扭伤或拉伤,或重物掉落造成压伤或挫伤,注意周围环境状况,保持警觉。
4.1.1.17 在过道、室内、洗手间等湿滑地面行走要注意慢行,防止滑倒摔伤。
4.1.1.18 打热水时,必须先将热水瓶口对准热水龙头口再打开龙头,水满时及时关闭龙头。提水上楼,要提稳走实并使热水瓶与身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以防热水瓶爆裂造成烫伤。定期检查热水瓶支胆托和提把的安全可靠程度,不合格就及时更换。
4.1.1.19 接待活动中要给来访者以适当的安全提示、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安排熟悉现场的人员专人陪同和监护。
4.1.1.20 安全生产“十不准”:
A 不准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B 不准班前、班中饮酒。
C 不准脱岗、睡岗。
D 不准开超速车。
E 不准随意进入要害部位。
F 不准擅自开动各种开关、阀门和设备。
G 不准穿戴不规范防护用品上岗。
H 不准在起吊物下行走或逗留。
I 不准在厂房内奔跑。
J 不准在厂内燃放烟花爆竹。
4.1.2 防机械伤害:
4.1.2.1 工作前认真检查工具是否安全可靠,不使用不合格工具。工作结束后工具应放在规定的位置。
4.1.2.2 开动设备前,必须与相关及周围人员联系,做好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动。
4.1.2.3 不开动防护设施短缺或失效的设备。
4.1.2.4 检修、清扫、调整、润滑机械设备时,应停机、拉闸挂牌。必须在运行中调整的,要设专人监护,并有防止人体与运动部位接触的措施。
4.1.2.5 设备检修、清理后,应恢复安全防护设施,并保证齐全有效。
4.1.2.6 发现安全故障或隐患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报告有关领导,及时整改。
4.1.2.7 检修中拆除了安全栏杆、围墙等安全设施后,必须以临时措施代替,检修后按原设计修复或恢复。
4.1.2.8 对运转设备检修后,应由检修人员、操作人员共同认可,由操作人员试车。
4.1.2.9 员工严禁跨越皮带、托辊、机电的旋转的机械设备,禁止隔机传递工具,上、下传递工具时不许掷、抛。
4.1.2.10 对设备的转动部位加油时,须使用长嘴加油器。
4.1.3 防起重伤害:
4.1.3.1 天车(吊车)司机必须认真执行“十不吊”。
4.1.3.2 吊装物品时,必须有防倾倒措施,坠落半径内不准有人。
4.1.3.3 严禁超负荷使用各类起重设备和工具。
4.1.3.4 进行起重作业前,应检查所有的工具是否存有缺陷。
4.1.3.5 起重支点、吊点、固定点必须确认牢靠。
4.1.3.6 吊车在坑、沟边沿及架空线下作业,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1.3.7 配合吊车作业的人员不得站在吊臂下及旋转范围内。
4.1.3.8 吊有尖锐棱角物体时,要在钢丝绳与物体棱角间加保护垫,防止因重物尖锐棱角对钢丝绳产生折损而造成绳断,物体坠落伤人。
4.1.3.9 多人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由一人统一指挥,指挥手势、信号要明确。
4.1.3.10 吊物不准从人体或重要设备上经过,物体吊运过程中不得拖拉碰撞,吊物上不准站人。
4.1.3.11 检修天车时,必须停电、挂牌,必要时地面设警戒线,并指派专人监护。
4.1.3.12 天车对汽车进行装卸货物时,汽车司机禁止待在驾驶室内。在装卸过程中,天车起吊或落吊时汽车上禁止有人。
4.1.3.13 上下天车、龙门吊等起重设备时,要与司机联系好,待车停稳后,再上下车。
4.1.3.14 天车工“十不吊”规定:
A 超负荷不吊。
B 斜拉歪拽不吊。
C 吊物上站人不吊。
D 物体埋在地下不吊。
E 重量不清不吊。
F 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G 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H 捆绑不实、物体不在中心不吊。
I 信号不清不吊。
J 无人指挥或违章指挥不吊。
4.1.4 防触电伤害:
4.1.4.1 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得进行电器安装与维修,不得擅自接电源,。
4.1.4.2 电气专业人员在安装、维护、检修电器设备后,不得留有隐患。
4.1.4.3 严禁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绝缘工器具。
4.1.4.4 移动电器电源线不准拖拉,电源接长线只允许有一个接头,并不准裸露金属线。
4.1.4.5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执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制度,并定期校验,确保灵敏可靠。
4.1.4.6 对电风扇、电焊机等可移动式电气设备,在移动时应做到先拉闸、后移动。
4.1.4.7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拆除电气连锁装置、防护装置、信号装置。
4.1.4.8 擦拭清理电器设备时应先停电,不准用水冲、不准用酸、碱水擦洗。
4.1.4.9 电焊机的一次线(电源线)长度一般不得超过5米。
4.1.4.10 使用的明电线(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米,如低于3.5米的明电线应有安全网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或信号指示灯。
4.1.4.11 严禁在雨天室外使用电钻、手砂轮、手电锯等电动工具。使用手灯时必须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供电,在潮湿的环境作业应使用绝缘柄的手灯。
4.1.4.12 日常办公使用电器时插头与插座/插盘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插盘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插座/插盘应置于避免溅水位置。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4.1.4.13 办公室内的重要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要妥善保管使用,下班前应确保一切设备处于关闭状态。长时间不用电器时(如节假日)还须把插头拔下,以防开关失灵、长时间通电损坏电器,造成火灾。
4.1.4.14 迅速脱离电源的方法:
A 发现有人触电时,应立即拉闸停电。距电闸较远时,可使用绝缘钳或干燥木柄斧子切断电源。
B 救护人员不得用手拉或用金属棒、潮湿物品救护,应使用绝缘器具使触电人员脱离电源。
C 在电容器或电缆线路中解救时,应切断电源进行放电后,再去救护触电人员。
D 高压触电,应在保救护人员的安全情况下,因地制宜采用相应救护措施。
E 解救触电人员时,要做好防护,以免触电人员再受二次伤害。
4.1.5 防压力容器伤害:
4.1.5.1 压力容器运行不准超过最高工作压力。
4.1.5.2 安全附件不齐全或附件损坏,不准使用。
4.1.5.3 不准随意调整、拆卸安全阀。
4.1.5.4 应经常检查压力、温度、液位,发现不正常立即上报,采取有效措施。
4.1.5.5 安全阀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5.6 压力容器应确保防腐层完好无损,安全装置齐全、灵敏、紧固件必须完整可靠,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4.1.5.7 上氧气表应先打开总阀稍放一点气,吹净接口处的灰尘,再上气表,气表旋入深度不得少于5扣,开气时不准气口对准人。
4.1.5.8 开氧气时,先开气瓶总开关再顶气表顶丝,防止气瓶冲天杆扭坏冲出伤人。关氧气时,先松气表顶丝,后关总阀。
4.1.5.9 气瓶阀门不准一次开得过大,压力不足时再进行调整。
4.1.5.10 气瓶的各种漆色,须保持完好,不得涂改。
4.1.5.11 气瓶应距离暖气和其他水暖设备1米以外,夏季存放避免曝晒;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乙炔、氧气瓶距离不得少于5米。
4.1.5.12 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用温水解冻。
4.1.5.13 严禁用电磁吊和链绳吊装搬运。
4.1.5.14 搬运气瓶时要轻装轻放,严禁抛、滑、敲击碰撞。
4.1.5.15 乙炔瓶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严禁把气瓶同电气接地线相连。
4.1.5.16 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4.1.5.17 氧气瓶、乙炔瓶,胶皮管不准有油污,严禁使用无防震圈、无安全帽和无校验钢印及无阻火器的氧气瓶和乙炔瓶。
4.1.5.18 乙炔气瓶使用时必须装上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要轻、缓,身体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
4.1.5.19 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一定的剩余压力。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如下表:(温度℃ ,压力MPa)
环境温度
< 0
0--15
5--25
25--40
剩余压力
0.05
0.1
0.2
0.3
4.1.5.20 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能超过40℃,超过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而且不得同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4.1.5.21 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应有“危险”“严禁烟火”等标志。现场存放的气瓶不得超过5瓶。
4.1.5.22 储存间与明火(含火花)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4.1.5.23 瓶上有裂纹或压伤,瓶嘴零件损坏;瓶嘴不合乎规定时,禁止使用。
4.1.5.24 高空作业时,乙炔瓶、氧气瓶必须离开作业区5米。
4.1.6 防中毒、窒息伤害:
4.1.6.1 煤气区域禁止停留、吸烟、烤火等。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带煤气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
4.1.6.2 进入容器、储罐、槽、池、沟、坑、管道等内作业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测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作业现场设专人监护, 并准备救护工具及联络信号。进入污水沟、井等作业时,必须检测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并要有专人监护。
4.1.6.3 冬季在工作区域内禁止使用明火取暖。
4.1.6.4 通过煤气排水器时,应尽量远离设施通过,遇有煤气泄漏时,应服从现场专业人员指挥,或向上风头侧逃生。
4.1.6.5 员工在可能接触到有毒气体、液体的设备内作业时,需设监护人;直接接触酸碱时须戴胶质手套与防护眼镜。
4.2 工器具使用安全要求
4.2.1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器设备
4.2.1.1 应设专人负责保管,定期维修保养和检修。
4.2.1.2 每次使用前,必须经过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其绝缘强度必须保持在合格状态。
4.2.1.3 手持式电动工具(不含Ⅲ类)和移动式机电设备,必须按要求使用漏电保护器。
4.2.1.4 导线必须使用橡胶绝缘软线,禁止用塑护套线,导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使用的护套线必须有一芯专接保护性接地(接零),黄绿相间导线做接地(接零)用。
4.2.1.5 应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灰尘的场所使用,雨、雪天气不得露天作业。高处作业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2.1.6 必须遵守有关的专业规定,并配备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具。
4.2.2 临时用电线路
4.2.2.1 安装临时线路前必须进行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4.2.2.2 临时线路施工必须在主管电气人员、安技人员监督下进行,在易燃易爆场所架设临时线还应有安全人员参加。
4.2.2.3 临时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按固定线路架设,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路必须与负荷相匹配,必须设总开关控制,如有分路应设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露天作业的要有防雨措施。
4.2.2.4 临时线路必须设有专人负责,实行安装、使用、拆除全过程管理。
4.2.2.5 临时线路上的作业,停送电等事宜均按固定线路规定进行。
5 考核
5.1 员工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者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而导致本人或者他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者执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标准》。
5.2 员工发生一般违章行为时(违反安全生产行为规范中的任意一项)但未造成事故,每查出1人次,处罚30元,并接受厂级不少于两小时的安全教育。
5.3 员工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时(同时违反安全生产行为规范中的多项规定)但未造成事故,每查出1人次,处罚50元,并接受公司不少于四小时的安全教育。
5.4 员工在一季度内被处罚三次及以上者,由安全保卫部对其进行为期一周的下岗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期间发待岗工资。
5.5 一月内公司查出的违章人员比例达到作业区人员总数的5%时,处罚作业长200元,跟班安全员200元。
5.6 一季内公司查出的违章人员比例达到本单位人员总数的10%时,处罚安全协理500元,主管厂长助理300元,厂长200元。
职业道德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 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爱岗敬业、团结合作;
(3) 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工作程序与规范、工艺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
(4) 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勇于开拓和创新;
(5) 爱护设备、系统及工具、夹具、量具;
(6) 着装整洁,符合规定;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有序,文明生产。
机械加工设备危险与有害因素的分类和范围。
2 术语
2.1 危险因素
在机械加工设备生产过程中,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出性损坏的因素。
2.2 有害因素
在机械加工设备生产过程中,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2.3 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
机械加工设备直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灾害性因素。
2.4 非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
在机械加工设备生产过程及作业环境中能导致伤亡(非机械性损伤)事故或诱发职业病的因素。
3 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分类
3.1 静止的危险
3.1.1 切削刀具的刀刃。
3.1.2 机械加工设备突出较长的机械部分。
3.1.3 毛坯、工具、设备边缘锋利飞边和粗糙表面。
3.1.4 引起滑跌、坠落的工作平台。
3.2 直线运动的危险
3.2.1 接近式的危险
a. 纵向运动的构件,如龙门刨床的工作台、牛头刨床的滑枕、外圆磨床的往复工作台;
b. 横向运动的构件,如升降式铣床的工作台。
3.2.2 经过式的危险
a. 单纯作直线运动的部位,如运转中的带链;
b. 作直线运动的凸起部分,如运动中的金属接头;
c. 运动部位和静止部位的组合,如工作台与底座的组合;
d. 作直线运动的刃物,如牛头刨的刨刀、带锯床的带锯。
3.3 旋转运动的危险
3.3.1 卷进单独旋转机械部件中的危险,如卡盘、迸给丝杆等单独旋转的机械部件以及磨削砂轮、铣刀等加工刃具。
3.3.2 卷进旋转运动中两个机械部件间的危险,如朝相反方向旋转的两个轧辊之间,相互啮合的齿轮。
3.3.3 卷进旋转机械部件与固定构件间的危险,如砂轮与砂轮支架之间,传输带与传输带架之间。
3.3.4 卷进旋转机械部件与直线运动件间的危险,如皮带与皮带轮、链条与链轮、齿条与齿轮。
3.3.5 旋转运动加工件打击或绞轧的危险,如伸出机床的细长加工件。
3.4 振动部件夹住的危险
机构部件的一些结构可以呈现如振动体一样的振动引起被振动体部件夹住的危险。
3.5 飞出物击伤的危险
3.5.1 飞出的刀具或机械部件,如未夹紧的刀片、紧固不牢的接头、破碎的砂轮片等。
3.5.2 飞出的切屑或工件,如连续排出的或破碎而飞散的切屑,锻造加工中飞出的工件。
4 非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分类
4.1 电击伤
4.1.1 触电危险。如机械电气设备绝缘不良,错误地接线或误操作等原因造成触电伤害事故或其他危害。
4.1.2 静电危险。如在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害静电,将引起爆炸、电击伤害事故。
4.2 灼烫和冷冻危害
如在热加工作业中,有被高温金属体和加工件灼烫的危险;又如在深冷处理时,有被灼伤的危险。
4.3 振动危害
在机械加工过程中,按振动作用于人体的方式,可分为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
4.3.1 局部振动。如在以手接触振动工具的方式进行机械加工时,振动通过振动工具、振动机械或振动工件传向操作者的手和臂,从而给操作者造成振动危害。
4.3.2 全身振动。由振动源通过身体的支持部分将振动传布全身而引起的振动危害。
4.4 噪声危害
4.4.1 机械性噪声,由于机械的撞击、摩擦、转动而产生的,如球磨机、电锯、切削机床在加工过程中发出的噪声。
4.4.2 流体动力性噪声。由于气体压力突变或流体流动而产生的,如液压机械、气压机械设备等在运转过程中发出的噪声。
4.4.3 电磁性噪声。由于电机中交变力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如电动机、变压器等在运转过程中发生的嗡嗡声。
4.5 电离辐射危害
放射性物质,x射线装置,r射线装置等的电离辐射危害。
4.6 非电离辐射危害
非电离辐射系指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激光和射频辐射等。
如从高频加热装置中产生的高频电磁波或激光加工设备中产生的强激光等的非电离辐射危害。
4.7 化学物危害
4.7.1 工业毒物的危害
工业毒物指机械加工设备在加工过程中使用或生产的各种有毒物质。
工业毒物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是原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也可能是副产品、废弃物、夹杂物,或其中含有毒物成分的其它物质。
4.7.2 酸、碱等化学物质的腐蚀性危害。如在金属的清洗和表面处理时产生的腐蚀性危害。
4.7.3 易燃、易爆物质的灼伤、火灾和爆炸危险。
4.8 粉尘危害
4.8.1 固态物质的机械加工或粉碎,如金属的抛光、石墨电极的加工。
4.8.2 某些物质加热时产生的蒸气在空气中凝结或被氧化所形成的粉尘,如熔炼黄铜时,锌蒸汽在空气中冷凝,氧化形成氧化锌烟尘。
4.8.3 有机物质的不完全燃烧,如木材、焦油、煤炭等燃烧时所产生的烟。
4.8.4 铸造加工中,清砂时或在生产中使用的粉末状物质在混合、过筛、包装、搬运等操作时以及沉积的粉尘,由于振动或气流的影响重又浮游于空气中的粉尘(二次扬尘)。
4.8.5 焊接作业中,由于焊药分解,金属蒸发所形成的烟尘。
4.9 生产环境
4.9.1 气温
工作区温度过高、过低或急剧变化。
4.9.2 湿度
工作区湿度过大或过小。
4.9.3 气流
工作区气流速度过大过小或急剧变化。
4.9.4 照明
工作区照度不足,照度均度不够,亮度分布不适当,光或色的对比度不当,以及频闪效应,眩光现象。
机械加工设备的一般安全要求
3 术语
3.1 加工区
被加工工件放置在机器上加工的区域。
3.2 安全防护装置
配置在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装置。
3.3 危险区
设备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区域。
3.4 工作面高度
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与操作人员在操作中手或前臂的平面之间的距离。
3.5 紧急停车开关
发生危险时,能迅速终止设备或工作部件运行的控制开关。
4 主要结构的要求
4.1 一般要求
机械加工设备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安全系数及寿命,以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4.2 材料
机械加工设备本身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允许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和未经安全卫生检验的材料。
4.3 外形
机械加工设备的外形结构应尽量平整光滑,避免尖锐的角和棱。
4.4 加工区
4.4.1 凡加工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4.2 防护措施应保证设备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人员的身体任一部分进入危险区,或进入危险区时保证设备不能运转(行)或作紧急制动。
4.4.3 机械加工设备应单独或同时采用下列防护措施:
a. 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
b. 机械或电气的屏障;
c. 机械或电气的联锁装置;
d. 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
e. 手限制器、手脱开装置;
f. 机械或电气的双手脱开装置;
g. 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h. 限制导致危险行程、给料或进给的装置;
i. 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
j. 警告或警报装置;
k. 其他防护措施。
4.5 运动部件
4.5.1 凡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均应封闭或屏蔽,或采取其他避免操作人员接触的防护措施。
4.5.2 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m以上物料传输装置和带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
4.5.3 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GB 12265的4.2条的规定。
4.5.4 机械加工设备根据需要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4.5.5 机械加工设备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
4.5.6 高速旋转的运动部件应进行必要的静平衡或动平衡试验。
4.5.7 有惯性冲撞的运动部件必须采取可靠的缓冲措施,防止因惯性而造成伤害事故。
4.6 工作位置
4.6.1 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并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手、臂、腿、脚有合乎心理和生理要求的足够的活动空间。
4.6.2 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面高度应符合人机工程学的要求。
a. 坐姿工作面高度应在700--850mm之间;
b. 立姿或立-坐姿的工作面高度应在800--1000mm之间。
4.6.3 机械加工设备应优先采用便于调节的工作坐椅,见附录A(参考件),以增加操作人员的舒适性并便于操作。
4.6.4 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平台和通道必须防滑,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平台和栏杆必须符合GB 4053.4、GB 4053.3的规定。
4.6.5 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装置。
4.7 紧急停车装置
4.7.1 机械加工设备如存在下列情况,必须配置紧急停车装置。
a. 当发生危险时,不能迅速通过控制开关来停止设备运行终止危险的;
b. 不能通过一个总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c. 由于切断某个单元可能出现其他危险;
d. 在控制台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部。
4.7.2 需要设置紧急停车装置的机械加工设备应在每个操作位置和需要的地方都设置紧急停车装置。
4.8 防有害物质
机械加工设备应有处理和防护尘、毒、烟雾、闪光、辐射等有害物质的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过标准。
4.9 噪声
机械加工设备的噪声指标应低于85dB(A)。
4.10 防火防爆
机械加工设备应按使用条件和环境的需要,采取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
4.11 电气装置
机械加工设备的电气装置按GB 4064执行。
5 控制机构的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防止意外起动而造成危险的保护装置。
5.1.2 控制线路应保证线路损坏后也不发生危险。
5.1.3 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系统,必须在功能顺序上保证排除意外造成危险的可能性,或设有可靠的保护装置。
5.1.4 当设备的能源偶然切断时,制动、夹紧动作不应中断,能源又重新接通时,设备不得自动启动。
5.1.5 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尽可能配置监控装置。
5.2 显示器
5.2.1 显示器应准确、简单、可靠。
5.2.2 显示器的性能、形式、数量和大小及其度盘上的标尺应适合信息特征和人的感知特性。
5.2.3 显示器的排列应考虑以下原则:
a. 最常用、最主要的视觉显示器尽可能安排在操作人员最便于观察的位置;
b. 显示器应按功能分区排列,区与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区别;
c. 视觉显示器应尽量靠近,以缩小视野范围;
d. 视觉显示器的排列应适合人的视觉习惯(即优先顺序从左到右,从上到下)。
5.2.4 显示器的显示应与控制器的调整方向及运动部件方向相适应。
5.2.5 危险信号的显示应在信号强度、形式、确切性、对比性等突出于其他信号,一般应优先采用视、听双重显示器。
5.3 控制器
5.3.1 机械加工设备的控制器的排列应考虑以下原则:
a. 控制器应按操作使用频率排列;
b. 控制器应按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c. 控制器应按其功能分区排列;
d. 控制器应按其操作顺序和逻辑关系排列;
e. 控制器的排列应适合人的使用习惯。
5.3.2 控制器应以间隔、形状、颜色或触感、形象符号等方式使操作人员易于识别其用途。
5.3.3 控制器应与安全防护装置联锁,使设备运转与安全防护装置同时起作用。
5.3.4 控制器的布置应适合人体生理特征。
5.3.5 控制器的操纵力大小应适合人体生物力学要求。
5.3.6 对两人或多人操作的机械加工设备,其控制器应有互锁装置,避免因多人操作不协调而造成危险。
5.3.7 控制开关的位置一般不应设在误动作的位置。
6 防护装置的要求
6.1 安全防护装置
6.1.1 安全防护装置应结构简单、布局合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突缘。
6.1.2 安全防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抗疲劳性,以确保安全。
6.1.3 安全防护装置应与设备运转联锁,保证安全防护装置未起作用之前,设备不能运转。
6.1.4 安全防护罩、屏、栏的材料,及至运转部件的距离,按GB 8196、GB 8197执行。
6.1.5 光电式、感应式等安全防护装置应设置自身出现故障的报警装置。
6.2 紧急停车开关
6.2.1 紧急停车开关应保证瞬时动作时,能终止设备的一切运动,对有惯性运动的设备,紧急停车开关应与制动器或离合器联锁,迅速终止运行。
6.2.2 紧急停车开关的形状应区别于一般控制开关、颜色为红色。
6.2.3 紧急停车开关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易于触及,不发生危险。
6.2.4 设备由紧急停车开关停止运行后,必须按启动顺序重新启动才能重新运转。
7 检验与维修的要求
7.1 一般要求
机械加工设备必须保证按规定运输、搬运、安装、使用、拆卸、检修时,不发生危险和危害。
7.2 重心
对于重心偏移的设备和大型部件应标志重心位置或吊装位置,保证设备安装的安全。
7.3 日常检修
机械加工设备的加油和日常检查一般不得进入危险区内。
7.4 危险区内的检修
机械加工设备的检验与维修,若需要在危险区内进行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发生危险。
7.5 检修部件开口
机械加工设备需要进入检修的部位应有适合人体测量尺寸要求的开口。
8 其他
8.1 安全标志和安全色
机械加工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有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提示操作人员注意。
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按GB 2894、GB 2893和GB 6527.2执行。
8.2 标牌
机械加工设备的标牌,应注明安全使用的主要参数。
8.3 技术文件
机械加工设备的技术文件中应有设备的安全性能、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检修的安全要求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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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牛头刨床危险源
1 机械的危险
1.1 工作台横向或垂向移动时,可能产生工作台碰撞而造成危险。
1.2 滑枕运动时,可能产生滑枕冲击伤人及因刀架倾斜可能造成部件损坏的危险。
1.3 皮带和皮带轮运动时,可能造成卷人的危险。
1.4 工作台横向或垂向快速移动时,可能造成手柄脱落、碰撞的危险。
1.5 刀具在运动中可能出现松脱的危险。
1.6 超负荷可能造成机床损坏的危险。
1.7 由于润滑不当而造成运动副的损伤。
1.8 由于切屑的飞溅而对操作者造成灼伤的危险。
2 动力系统的危险
2.1 触电的危险
2.1.1 电气设备绝缘不良可能导致触电。
2.1.2 带电体的屏护不当可能导致触电。
2.1.3 电气设备接地不良可能导致触电。
2.2 电气设备因保护不当引起的危险。
2.2.1 电气设备中的电流超过额定值可能导致电气设备损坏。
2.2.2 电动机过载可能导致其损坏。
2.2.3 电源中断或电压降落引起电气设备误动作。
2.3 紧急状态引起的危险。
2.4 按钮、信号灯、开关安装不符合设计规定可能导致操作混乱。
2.5 单方向工作的电动机,反向旋转产生的危险。
2.6 机床液压系统压力变化而造成超压或液压控制部件误动作引起的危险。
3 噪声的危险
由于噪声不符合规定而对人造成耳鸣、精神紧张的危险。
4 材料产生的危险
机床主要零部件材料选用不当或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可能产生的危险。
5 机床设计时忽视人类工效学原则而产生的危险。
5.1 机床手轮、手柄操纵力过大,增加操作者劳动强度。
5,2 因机床照明不符合规定而产生频闪效应、干扰性的眩目现象和阴影区,可能使操作者误操作而造成的危险。
6 变全防护措施不当产生的危险
6.1 防护罩与运动部件之间距离不够,或防护罩材料不符合要求而产生变形,造成防护罩与运动部件相碰撞,使防护罩损坏而伤及人员的危险。
6.2 防护罩固定不牢而松脱,可能造成运动部件伤人的危险。
7 未提供必要的使用信息可能造成的危险。
3.8 包装储运不当可能造成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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