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ⅩⅩ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用燃气用户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o=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内容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 3
❖投保人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3.2
o= 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 1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5.1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抉择 3.2
❖本合同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 7
❖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对民用燃气意外事故的定义 7. 2
o= 条款中凡是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均为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投保人特别注意。
o= 本合同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见附录),请投保人特别注意。 o=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投保范围
5.1保险事故通知
7.名词释义
1.1投保范围
5.2受益人
7.1民用燃气用户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5.3保险金申请资料
7.2民用燃气意外事故
2.1保险期间
5.4保险金的给付
7.3医院
2.2保险金额
5.5宣告死亡的处理
7.4社会医疗保险
2.3保险责任
5.6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5药品费用
2.4责任免除
5.7诉讼时效
7.6诊疗费用
3.合同效力
6.其他事项
7.7治疗费用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8检查化验费用
3.2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9手术费用
4.保险费
6.3合同内容变更
7. 10现金价值
4. 1保险费
6.4联系方式变更
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6.5争议处理
(行业标准)
ⅩⅩ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用燃气用户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投保范围
1.1
投保范围凡燃气(煤气)公司的民用燃气用户17+ (包括管道燃气及液化燃气用户),均可以 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 公司投保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2.2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的保 险金额按份计算。
2.3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 次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须扣 除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民用燃气意外事故 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具体见附录)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 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金额X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情 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 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 一级),本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该次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达到附 录中所列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 因贵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相应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 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在医院7'3进行急救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 险T4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T5、诊疗费用T6、治疗费用77、 检查化验费用7 8、手术费用7 9),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 付的部分以及100元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对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 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并已获得相应 补偿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110%为限。
保险期间内,每次事故的检查化验费用赔付金额以500元为限。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进行急救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 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最长延续至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 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本合同 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本合同约 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导致的费用和后果,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贵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未经燃气(煤气)公司认可,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 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燃气(煤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4) 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生活补助费用、误工补贴费用、床位费用、护理 费用;
5) 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 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合同效力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0。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4
保险费
4.1
保险费本保险的保险费按份计算,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交清保险费。
5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 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 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 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 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意外身故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燃气(煤气)公司、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4)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 件;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意外伤残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燃气(煤气)公司、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证明;
3) 依法设立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其它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 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燃气(煤气)公司、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证明;
3) 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和病历;被保险人住院治 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
4)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贵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 业保险公司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进行给付。申请
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收据原件或复印件上应 同时加盖给付单位的印章。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 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宣告死亡的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 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 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5.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5.7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 其他事项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3. 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4. 联系方式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或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 送达投保人。
5. 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 民法院起诉。
2. 名词释义
1. 民用燃气用户
指下列两类人员:
投保本保险的民用燃气注册使用人及其家庭人员;
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时,在注册使用人居室内的其他人员。
2. 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指按照有关法规或燃气(煤气)公司规定使用燃气(煤气)公司安装或经
燃气(煤气)公司认可安装的民用燃气设备时引起火灾,爆炸,及燃气泄露的意外伤害事故。
3. 医院指依法设立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4. 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医疗保险在各地的具体名称会有所不同, 以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名称为准。
5. 药品费用包括中成药、中草药和西药的费用。
6. 诊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经治医生或会诊医生的劳务费用。
7. 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发生的治疗费、材料费、输血费、输氧费。
8. 检查化验费用指被保险人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化验而发生的 费用。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和B超费。
9. 手术费用包括手术费和麻醉费。其中手术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手术室施行的外科 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手术(活检、穿刺、造影等)、介入治疗、放射性治疗和康复性手术。
7.10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 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金额=年交保险费X(1-35%)X(1-保单经过天数/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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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伤残的评定原则: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 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 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 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说明: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 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 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人身保险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保险金给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I 10级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 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
2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 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
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 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4级
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 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
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 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级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 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 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 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1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2. 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
2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2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3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4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5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6级
一眼盲目5级
7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7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8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9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10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10级
注:①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 3
0. 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米指数)
4
0. 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 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②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 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 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级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 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 4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级
双侧眼睑外翻
8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级
一侧眼睑外翻
9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级
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 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 失大于等于50%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级
双侧耳廓缺失
5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6级
一侧耳廓缺失
8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9级
6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4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5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5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9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9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10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10级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5级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级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级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级
一侧鼻翼缺损
9级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级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3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6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9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10级
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级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 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 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 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级
4. 2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级
3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级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级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级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8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9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9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10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10级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 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级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 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
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
且瘢痕形成
10级
5.3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7级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6级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级
5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2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5级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级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级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10级
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4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5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6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6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7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7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级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10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10级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级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3级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4级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4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5级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5级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6级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
6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7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8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9级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10级
卢页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
10级
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II度
6级
双侧颜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II度
6级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I度
8级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10级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 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 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 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 指之横径。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4级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4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5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6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8级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9级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10级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级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 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 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 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 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7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7级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级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7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8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8级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8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8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9级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9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9级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9级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10级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10级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10级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10级
注:①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②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 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③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1级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 倉巨
1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 倉巨
1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 倉巨
2级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2级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 倉巨
3级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3级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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