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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章程加盖章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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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三维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经济发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泸溪县三维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县投资担保公司)。 第二条 县投资担保公司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法人单位,主旨是为县内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融资服务,推动金融部门加大对企业的投入,激活民间资本。经登记注册后,享有独立的经营权,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司名称:泸溪县三维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3340万元。 第二章 经营原则与范围 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行为,是指本公司为县内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或进行委托放款、同业拆借等,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由本公司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在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符合本公司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或融资行为。以安全性、合法性为基本准则,以坚持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增值、控制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经营原则。 第六条 经营范围:贷款担保及融资。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七条 资金来源: 1、县本级财政融资2910万元作为国有资本金。 2、股东参股,股东入股本金安全由县财政担保,并给予一定回报(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3、其他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打包贷款以及自然人或法人委托资金参股等,不断拓宽资金来源,增强自身实力。 第八条 资金专户存入金融机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利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置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战略的决定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总经理负责日常业务的运作管理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目前业务需要,暂设综合办、财务部、担保部,今后视业务发展再设置相应部门。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县人民政府推荐董事4人,企业推选出董事3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兼财务总监、总经理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六章 总经理 第十四条 县投资担保公司设总经理1名,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十五条 县投资担保公司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县纪检监察1人,县人大、县政协各1人。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参加股东会会议,报告自己的工作; 2、检查公司财务,审核查阅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会议资料; 3、对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4、当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经理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县投资担保公司对担保资金行使管理使用权,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使资金规模逐年放大,担保业务不断拓宽,公司不断发展。 第十七条 公司只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生产经营业绩良好的县内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或短期融资服务。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担保业务时,只对企业抵押不足部分提供担保,比例为该笔融资规模的1/3(其余部分由企业提供资产抵押),担保资金形成的融资规模至少要达到3倍或以上。 第十九条 担保融资办理程序: 1、企业向金融机构或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2、银行按有关贷款程序对企业进行严格资信审核、评估; 3、企业与贷款银行达成贷款意向合同; 4、贷款的企业抵押不足需要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时,向担保公司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提供和银行贷款协议、合同等文件; 5、公司对担保对象组织初审,对其资信进行审核、评估,与贷款银行衔接,形成初审意见。 6、报董事会研究,经2/3董事表决通过后,依照担保法定程序办理相应担保业务,向贷款银行提供法定担保书并与之签订有关合同协议。 第二十条 县投资担保公司与担保对象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责任,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依法进行催收或追偿。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县投资担保公司要协助配合协议银行进行催收与追偿。如因企业破产关闭等形成不良贷款的,担保公司只承担实际担保部分的责任,其余部分由银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1、协议银行与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 2、协议银行允许担保对象转让债务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 3、协议银行允许企业延长还贷,期限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 4、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三条 担保公司为企业进行担保时,可适当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取办法另行确定)。 第九章 管理制度及财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具体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在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公司董事会。 各股东签字: 泸溪县三维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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