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盐城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盐城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市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市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第三条
2、 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第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市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五条 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
3、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盐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盐城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市辖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实施和日常运行。第七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市科技
4、局1、负责制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2、负责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年度计划与经费预算;3、负责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4、负责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5、负责审定和聘任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二)市财政局1、负责审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2、检查、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3、会同市科技局组织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4、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三)主管部门1、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拟建公共服务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2、负
5、责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和管理; 3、负责落实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配套经费;4、负责协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提出公共服务平台的年度计划和组建要求,采用推荐申报、定向组织的办法组织项目立项。第九条 申请组建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一支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人才团队精干高效、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二)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服务场所,能为基础研究、高技术
6、发展和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三)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科技服务任务的能力。(四)具备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服务的管理机制基础。(五)能够提供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第十条 公共服务平台组建一般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科技局经专家咨询、现场考察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根据专家论证的可行性报告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与市科技局签定科技项目合同。第十一条 项目定向组织主要根据科技发展需求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总体规划,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
7、同行专家充分论证同意后,进行立项建设。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项目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逾期不签定项目合同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取消项目立项。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期间,承担单位须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平台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建设内容有调整的,须报市科技局批准。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取得盐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后,由市科技局颁发相应铭牌。提前完成
8、建设任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申请提前验收。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1、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等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的;2、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严重滞后于合同规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3、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4、依托单位主导业务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公共服务平台正常服
9、务功能的。第十七条 项目因故中止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经批准中止和撤销的项目,市科技局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清查、审计。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由此产生的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市财政,仍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被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科技平台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得再推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第十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费(含主
10、管部门配套、单位自筹部分的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和购置设备、工具以及计算机软件等。项目建设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主要通过主管部门匹配或自筹解决,也可申请政府基本建设专项经费支持。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拨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主管部门匹配经费须在立项建设后按合同约定进度到位,否则将停拨后续建设经费。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变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第六章 运行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单一性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网络化平台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办公室负责网络化平台建设和运行的日常协调
11、、交流、专题调研、内部考核等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公共服务平台根据需要成立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共服务平台的目标、任务、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重大服务活动及相关技术咨询工作。技术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中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市外委员不少于1/3。第二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应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在运行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承担并在年度预算中列示。主要用于支付公共服务平台固定人员费用、正常运行及日常管理费用、仪器设备维护费用等。第二十五条 公共服务平台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强化科学道德建设,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保守国家秘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