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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接触金属制品法规及规范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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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接触金属制品法规及规范要求 各国制订的金属制品质量安全规范侧重点有所不同,本节对欧、美、日、韩等我国出口产品的主要贸易国及地区的相关要求进行介绍。由于金属制品种类很多,各国技术规范都未能完全覆盖,本节也介绍ISO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当出口国无具体要求时,可以参照相应的ISO标准。 一、ISO标准中的质量安全要求 (一)ISO 8442系列标准中对金属餐具的要求 ISO 8442《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 刀具和凹形餐具》系列标准是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刀具与餐桌和装饰用金属凹形器皿”技术委员会TC186联合制订的,共由8个部分组成,分别介绍如下: 1.ISO 8442-1:1997《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 刀具和凹形餐具 第1部分:制备食物用刀具的要求》 这个标准对预期用于制备食物及就餐的刀具及相关器具(抹刀、分肉叉等)的材料与性能要求作了规定。对材料的基本要求是:应能使最终制品满足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且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释放有害健康或造成感官性劣变的物质。 刀具根据其耐腐蚀性划分为两个等级:普通等级和特殊等级;刀片又分为两种类型:A型的切割刃口可由使用者重新磨制锐化,且刃距大于1 mm;B型的切割刃口是不打算重新磨制的。 金属刀片材料要求使用不锈钢,其成分应遵循表1-1的规定。 表1-1 刀片金属成分限量 用 途 材料类型 刀具等级 (普通和特殊) 带A型切割刃口的刀片 马氏体不锈钢(X39Cr13) (1.4031) Cr ≥ 12.50 % C ≥ 0.36 % S ≤ 0.015 % 1) P ≤ 0.040 % 带B型切割刃口的刀片 马氏体不锈钢(X20Cr13) (1.4021) Cr ≥ 12.00 % C ≥ 0.16 % S ≤ 0.015 % 2) P ≤ 0.040 % 刀和其他没有切割刃口的刀片 铁素体不锈钢(X6Cr17) (1.4016) Cr ≥ 16.00 % C ≤ 0.08 % S ≤ 0.015 % P ≤ 0.04 % 抹刀和其他没有切割刃口的刀片 奥氏体不锈钢(X4CrNi1810) (1.4301) Cr ≥ 17.00 % Ni ≥ 8.00 % C ≤ 0.07 % S ≤ 0.015 % 1) P ≤ 0.045 % 或(X12CrMnNiN1895) (1.4373) Cr ≥ 17.00 % Mn ≥ 7.50 % C ≤ 0.15 % Ni ≥ 4.00 % S ≤ 0.015 % 1) P ≤ 0.045 % N ≥ 0.05 % 或马氏体不锈钢(X30Cr13) (1.4028) Cr ≥ 12.00 % C ≥ 0.26 % S ≤ 0.015 % 1) P ≤ 0.04 % 1)当制品要经机械切削时,含量最高可达0.03%。 2)对长形制品适用最大硫(S)含量0.03%。对需机械切削的制品推荐硫含量0.015%~0.03%。 刀具的非金属部分应由塑料、木塑层压板、浸渍防腐木材或其他能使刀具成品满足标准规定的相关性能要求的合成材料制成。非金属外表面不应有油漆、清漆或类似涂层,除非这些涂层也能满足标准中的相关性能要求。 ISO 8442-1要求刀具设计应能便于进行清洁处理,以避免污染所制备的食物。刀具表面不得有鳞片、裂痕、折皱及其他可能导致不适于预期用途的疵点;应具有基本的平直度和匀称性,所有边缘应无披缝、毛刺,刀具坯件的边缘粗糙部分应已除去。用测隙规测量,刀具零件之间的缝隙不得超过0.3 mm。 ISO 8442-1还规定了刀具的制作结构尺寸,包括刃口形状、包角、厚度等。对耐腐蚀性、强度、刀身的硬度、手柄的稳固性、塑料手柄在高温下的软化性、非金属部件在热水中的变形率、刀和叉的抗跌落等性能要求也作了详细规定。产品标注和标签要求在该标准的第7章中列出。 2.ISO 8442-2:1998《与食品密切接触的材料和物品 刀具和凹形餐具 第2部分:不锈钢和镀银餐具的要求》 这个标准适用于不锈钢或镀银的镍银、镀银的不锈钢餐具,包括刀、叉、匙、切肉刀叉、长柄勺、儿童用刀具和其他助餐具。该标准不适用于完全由贵金属、铝、非不锈钢制的餐具,以及无镀银的镍银或镀铬的餐具。餐具金属部件的成分及其限量见表1-2。 表1-2 不锈钢和镀银餐具金属部件的成分限量 用途 类型 化学成分 (%) a C P≤ S≤ Cr≥ Ni≥ Mo≤ b V≤ b Mn≤ 匙、叉、勺、钝刀、 刀和分肉叉手柄 奥氏体不锈钢 ≤0.07 0.045 0.015 17.0 8.0 2.00 ≤0.15 0.045 0.015 17.0 4.0 10.5 切割用具的叉齿和护手 铁素体不锈钢 ≤0.07 0.040 0.015 16.0 1.30 切割用具的叉齿和护手 马氏体不锈钢(低碳) ≥0.16 0.040 0.015 12.0 整体刀 马氏体不锈钢 (高碳) ≥0.26 0.040 0.015 12.0 1.30 0.20 Cu Ni Mn Fe Pb 杂质 总量 Zn 匙、叉、勺、钝刀和分肉叉 镍银 ≥60.0 ≥9.0 ≤0.50 0.30 0.05 ≤0.50 24 镀层 银 Ag ≥ 98.5 a 给出两种奥氏体不锈钢,任选其一。更多的化学成分参见EN10088-1。 b Mo和V为可选成分。 ISO 8442-2要求制品表面无瑕疵,具有一定的平直和匀称性,边缘无毛刺;对三种等级镀银层的平均厚度、制品主要表面最小局部厚度、最小硬度及附着力作了规定,对各种餐具的耐腐蚀性、强度、手持附件的牢固性、刀片的硬度等性能要求也作了详细规定。产品标注和标签要求在该标准的第8章中列出。 3.ISO 8442-3:1997《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 刀具和凹形餐具 第3部分:镀银餐用和装饰性凹形器皿的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在黄铜、紫铜、镍银、锡镴以及不锈钢等金属基材上镀银的餐用或装饰性的凹形器皿,包括餐盘、碟、碗、罐、茶壶和咖啡壶、冷酒器以及花瓶、奖杯等装饰性用品;不适用于完全由贵金属、黄铜、镍银、锡镴、不锈钢或陶瓷、玻璃制成的制品。 凹形器皿镀银层的银含量要求至少98.5%。金属基材的成分如表2-3所规定。如果能使最终制品满足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器皿的非金属部件材料可以是玻璃、陶瓷、骨质、角质、硬化纤维、塑料、木、木塑或浸渍木材等。非金属部件应能够承受60℃水溶液中的洗碗机洗涤处理。 表1-3 镀银凹形器皿金属基材的成分限量 材料 化学成分 (%) 1) C≤ Cr≥ Ni≥ Cu≥ Mn≤ Fe≤ Pb≤ As≤ Sn≥ Zn≥ 奥氏体不锈钢 0.10 17 8 铁素体不锈钢 镍银 (Cu, Ni, Zn) 9 60 0.5 0.3 0.5 余量 黄铜(Cu,Zn) 62 紫铜 99.4 0.2 0.2 锡镴 0.5 90 合金2 0.3 余量 1) 更多的化学成分参见EN10088-1。 2) 仅适用于不接触食品的附件。 ISO 8442-3对三种等级镀银层的平均厚度、制品功能性和非功能性表面镀银层的最小局部厚度作了规定;要求制品表面无瑕疵,边缘无毛刺,部件间隙不超过0.4 mm;对带漆膜的产品,漆膜应符合食品接触材料的相关法规,能经受洗碗机的洗涤,具有一定的耐刮擦、抗紫外线性能;对制品的荷载强度、稳定性、倾流性能、触摸和泄漏温度、耐热性,以及涂层的附着力和附件的强度都作了规定。 4.ISO 8442-4:1997《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 刀具和凹型餐具 第4部分:镀金餐具的要求》 该标准不适用于作为非金镀装饰中镶嵌的只有小面积镀金的餐具。金属部件的成分要求见表1-4。对制品的平直和匀称性、疵点的要求与上述几个标准类似,同时要求不锈钢刀片不得镀金。 ISO 8442-4对三种等级镀金层的平均厚度、制品主要表面镀金层最小局部厚度作了规定,同时要求,具有最低硬度的镀金层应含有至少0.2%的Co(或Ni或Fe)等能增强硬度的元素。该标准规定了不锈钢餐刀表面的耐腐蚀性,并分别规定了具有马氏体不锈钢刀片的刀具和匙、叉、勺、钝刀的强度。对手持附件的牢固性、刀片的硬度、金镀层的附着力也规定了具体要求。 表2-4 镀金餐具金属的成分限量 5.ISO 8442-5:2004《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 刀具和凹形餐具 第5部分:刀具的锋利性和刃口保持的试验规范》 这个标准规定了各种制备食物用的职业和家用刀具的锋利性和刃口保持的试验方法。 6.ISO 8442-6:2000《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 刀具和凹形餐具 第6部分:用漆膜保护的薄镀银凹形餐具》这个标准适用于带保护漆膜的薄镀银金属制凹形餐具及其铸造附件,包括带柄水罐、盘碟、冷酒器、茶壶、咖啡壶、大盖碗等。所谓“薄镀银层”,是指厚度在0.3~5μm之间的银镀层。金属基材可以是黄铜、紫铜、青铜、镍银、锡镴、和不锈钢。非金属部件可由玻璃、陶瓷、骨质、角质、硬化纤维、塑料、木、木塑或浸渍木材等材料制成。该标准不适用于完全由贵金属、黄铜、镍银、不锈钢或陶瓷、玻璃和非不锈钢制品或锌基模压铸件制成的制品。 制品银镀层中的银含量应不少于98.5%;金属基材成分如表2-5所示;非金属部件应能承受50℃水溶液中的洗碗机洗涤处理;漆膜应具有一定的抗变色和剥落性能。 表1-5 带漆膜薄镀银层凹形器皿金属基材成分 ISO 8442-6规定了银镀层的平均厚度及最小局部厚度、制品的匀称性、部件之间的间隙以及无疵点、毛刺的要求。漆膜表面应无瑕疵,保持光亮、不变色,具有一定的抗剥落、抗划擦、抗紫外线性能。制品应具有一定的荷载强度、稳定性、倾流性能和防泄漏性,银镀层应有必需的附着力,附件应具有一定的强度。产品标注和标签要求在该标准的第7章中列出。 7.ISO 8442-7:2000《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 刀具和凹形餐具 第7部分:银、其他贵金属及其合金制餐具的要求》 这个标准适用于由银、其他贵金属及其合金制造的各种餐具,包括带不锈钢刀片的刀具、叉、匙、分肉叉、长柄勺等。要求制造餐刀用的银、其他贵金属及其合金材料纯度最低标准为80%,能使最终制品满足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且不得有害健康或产生任何感官性劣变。银餐具的任何部件都可镀薄银层;制品中的贵金属应符合EN1904;餐刀刀片和需满足特定需要(如切割器具)的任何部件,应由不锈钢制成,见表2-6;非金属部件可使用玻璃、陶瓷、塑料或类似物质,前提是满足性能要求。 表1-6 餐刀用不锈钢材料要求 与上述标准一样,ISO 8442-7要求制品具有基本的平直和匀称性,并要求目测表面无疵点,边缘无毛刺。对制品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贵金属镀层的硬度、附着力和纯度、手持附件的牢固性、刀片的硬度等性能都作了规定。产品标注和标签要求在该标准的第8章中列出。 8.ISO 8442-7:2000《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 刀具和凹形餐具 第8部分:银制餐用和装饰性凹形器皿的要求》 这个标准适用于以纯度80%以上的银或其合金制成的凹形餐桌或装饰性器皿,如带柄水罐、盘碟、冷酒器、茶壶、咖啡壶、大盖碗或花瓶、奖杯等。制品中的贵金属应按照EN1904要求进行焊接。非金属部件可采用玻璃、陶瓷、木、木塑等材料,只要这些材料能使最终制品满足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非金属部件应能承受60℃水溶液中的洗碗机洗涤处理。 制品应具有一定的匀称性,表面无瑕疵,边缘无毛刺,部件间隙不超过0.4 mm;荷载强度、连接强度、稳定性、倾流性、触摸温度都应满足一定的要求。产品标注和标签要求在该标准的第7章中列出。 (二)ISO关于搪瓷制品的限量标准 ISO 4531《釉和搪瓷 - 与食品接触的搪瓷制品释放的铅和镉》由二部分标准组成,其中第二部分ISO 4531-2:1998规定了从接触食品搪瓷制品中释放的铅和镉的允许限量,详见表1-7 搪瓷制品饮用口缘释放的物质允许限量为:以每件制品计,铅 ≤ 2.0 mg/件;镉 ≤ 0.20 mg/件。 对带盖容器,应分别对容器本身和盖子内表面进行测定,测得的两个结果之和(以释放的铅或镉的毫克数计)根据具体情况按表面积或容器本身的容积进行关联,所得结果再与限量比较。 如果某搪瓷制品释放铅或镉超出了允许限量,但未超过限量值的50%,而按规定方法和条件检测,至少三件另外的相同材料、形状、尺寸和装饰的搪瓷制品测得结果的平均值未超过限量的50%,且其中任何一件测得结果均未超过限量的50%,则该搪瓷制品仍然认为是合格的。 表1-7 接触食品搪瓷制品中释放的铅和镉限量 二、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要求 (一)欧洲理事会关于与食品接触的金属与合金技术指南 目前,在欧盟层面上,尚未对与食品接触的金属材料及制品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专门指令或法规。欧洲理事会“社会与公共健康领域的部分协议”(1)((1) 该协议现有18个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斯诺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于2002年发表了一个关于与食品接触的金属与合金的技术指南,其中涉及铝、铁、锌、铜等十余种金属,以及不锈钢和其他合金。该指南除了对金属材料提出与框架指令一致的通用要求外,还介绍了其所涵盖的各种金属迁移方面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安全方面的建议,包括世界卫生组织、欧洲食品科学委员会等提出的一些健康指导值或限量建议,如“每日耐受摄入量(TDI)”或“暂定每周耐受摄入量(PTWI)”。 有些“社会与公共健康领域的部分协议”(成员国就是根据该指南中的TDI或PTWI指标推算得出金属制品的迁移限量,从而判定进口产品是否合格。例如,斯诺文尼亚政府曾对我国出口的一批铝制运动水壶实施退运,退运原因是铅迁移超标。斯诺文尼亚方面测定得出的铅迁移值是:蒸馏水中0.023 mg/L,3%乙酸溶液中0.2 mg/L。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的依据是:JECFA(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建议的PTWI是每人每千克体重0.025 mg,按儿童体重14.5 kg计,每日每人耐受摄入量为0.05 mg(对儿童)。该水壶的容量为500 mL,按盛装饮料的使用情况考虑(对应的食品模拟物为3%乙酸溶液),假定在一天内饮用,则铅的摄入量为0.1mg,超过了上述耐受摄入量。因此认为“就预期用途而言,这个产品对儿童是不安全的”。 在缺乏出口国相关限量要求时,可以根据这个指南中的一些建议,按照“可预见的最差使用情况”对产品进行初步的安全性评估,同时综合考虑以往对该国的出口情况,尽可能避免因退货或召回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二)欧洲理事会关于与食品接触制品表面涂层的相关要求 欧洲理事会ResAP(2004)1决议适用于包括金属表面涂层在内的各种食品接触材料用涂料。决议规定,每dm2材料或制品的表面积中,涂料成分在食品中的迁移量不得超过10 mg,即总迁移限量为10mg/dm2;对容积不小于500 mL且不大于10 L的容器或相当于容器的制品,或可被填充但无法估算接触食品表面积的制品,或瓶盖、垫片、瓶塞等密封装置,这一限量表示为释放到每千克食品中的成分量60 mg,即60 mg/kg。 允许用于制造预期接触食品涂料的物质(包括单体和起始物、添加剂),在该决议所附的1号技术文件中列出,包括这些物质的特定迁移限量,或材料中的允许限量。决议还规定涂层不得迁移未列于1号技术文件、分子量<1000 D的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物质成分。 (三)欧盟关于氯乙烯单体和某些环氧衍生物的规定 1.关于氯乙烯单体的限量 聚氯乙烯(PVC)是食品接触材料常用的聚合物之一,在罐头金属瓶盖上用作密封胶的主要原料。已经发现,作为PVC起始物的氯乙烯单体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欧盟78/142/EEC指令规定:残留氯乙烯单体在材料中最高含量为1 mg/kg;材料迁移的氯乙烯单体不得达到0.01 mg/kg的可检出水平。 2.限制使用某些环氧衍生物的法规 环氧树脂涂料由于其极强的附着力、良好的耐腐蚀性、涂膜坚韧耐磨等特点,在食品容器、包装中大量使用。已经发现其中使用或存在着的某些环氧衍生物,如2,2-双((4-羟苯基)丙烷-双(2,3-环氧丙基)醚(BADGE,又称“双酚A二环氧甘油醚”,俗称“双酚A型环氧树脂”)、双(羟苯基)甲烷-双(2,3-环氧丙基)醚(BFDGA,又称“双酚F二环氧甘油醚”,俗称“双酚F型环氧树脂”)和线型酚醛缩水甘油醚(NOGE,又称“线型酚醛环氧树脂”,俗称“F型环氧树脂”),包括它们的一些HCl和H2O合物,会迁移到与涂层接触的食品中,而且还具有相当的水平。这已经引发了一些安全问题,因此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发布了2002/16/EC指令,对这些环氧衍生物的使用或存在进行限制。经过欧洲食品局的安全评估,将BADGE、BADGE•H2O和BADGE•2H2O的TDI(每日耐受摄入量)定为0.15mg/kg•bw,即每日每千克人体重耐受摄入量为0.15毫克。2005年,欧盟委会又发布了(EC)No 1985/2005法规,禁止在食品接触材料合制品中使用和(或)存在BFDGA和NOGE,而BADGE及其一些HCl和H2O合物则应符合表2-1中的迁移限量。 表2-1 BADGE及其某些衍生物的特定迁移限量 (四)欧盟关于罐头金属盖密封垫中增塑剂的规定 PVC密封垫(密封胶)大量用于玻璃罐头的金属盖中。已经发现密封垫使用的某些增塑剂会在罐装脂肪类食品中大量迁移,引起超过TDI的风险。尤其是这种密封垫也用于婴幼儿营养配方食品罐头,对于规律性食用这些食品的婴幼儿,增塑剂暴露量超过TDI的风险更大。因此,欧盟2005/79/EC指令、2007/19/EC指令中提出了限制使用环氧化大豆油和邻苯二甲酸酯类等增塑剂的要求。考虑到一些客观原因,欧盟(EC)No372/2007法规和(EC)No597/2008法规又对瓶盖密封垫中的增塑剂制定了过渡性迁移限量。在2009年4月30日的过渡期截止之前,符合过渡性迁移限量的瓶盖可用于包装食品。2009年5月1日起,在欧盟范围内禁止生产和进口不符合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2002/72/EC指令中对相关增塑剂规定的产品。欧盟(EC)No372/2007法规中对环氧化大豆油等七种增塑剂的过渡性迁移限量列于表2-2,2002/72/EC指令中对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的限量见表2-3。 表2-2 七种增塑剂的过渡性迁移限量 表2-3 2002/72/EC指令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限量 (五)欧洲EN标准的相关限量 1、EN 10333关于镀锡板的要求 EN 10333:2005《包装用钢 — 预期用于接触人类和动物饮食的食物或饮料的扁钢制品 - 镀锡板》适用于各类食品用镀锡板制品,包括带有或没有聚合物涂层的产品,如饮料罐、食品罐头、干食品的包装和雾化器罐等。所用的镀锡板是至少一面镀锡的冷扎黑钢板,镀层质量可达15.1 g/m2。镀锡用的锡锭化学成分应符合EN 610对99.85锡的要求,且铅含量应≤0.010%。 镀锡板的锡镀层中铅含量应≤0.010%。 2、EN 601和602关于铸铝、锻制铝及其合金的成分要求 EN 601:2004《铝和铝合金-铸铝-用于食品接触的铸铝化学成分》以及EN 602:2004《铝和铝合金-锻制铝产品-用于制造食品接触制品的半成品化学成分》分别规定了用于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铸铝、锻制铝及其合金中的合金元素和杂质的最大含量。标准中所指的“材料”包括铝锭、液态金属(对铸铝)和半成品(对锻制铝),制品则是指器皿或器具成品。铸铝或锻制铝中都要求铝含量不小于99.0%,其他元素的最大允许含量见表2-4。 表2-4 用于食品的铸铝和锻制铝的元素最大允许含量 铸铝合金及锻制铝合金的元素最大允许含量见表2-5。 表2-5 铸铝合金及锻制铝合金中元素最大允许含量 (六)某些欧盟成员国的特殊要求 1、法国DGCCRF2004/64通告中有关金属材料的要求 法国DGCCRF(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于2004年5月发布了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2004/64通告,其中有大量金属材料和制品的规定。具体如下: (1)不锈钢 允许使用的各类不锈钢的牌号分别列于表2-13、2-14、2-15和2-16。通告中,对于这些不锈钢材料还以列表形式详细规定了碳、硅、锰、磷、硫、铬、镍、铜、钼、铌、钒、氮、硼、钛等元素的含量限制,并规定“未经买方同意,未列入本表中的元素不得有意添加到钢的组分当中(预期生产铸件的除外)”。因此出口法国的不锈钢制品生产企业应按这些规定选择材料。对铬、钼等元素的一般规定为: 最低铬含量:13.0%; 可能添加的元素最大含量:钽、铌、锆:1%;钼、钛、铝、铜:4%。 表2-6允许使用的铁素体不锈钢 表2-7 允许使用的马素体不锈钢 表2-8允许使用的奥素体不锈钢 表2-9 允许使用的奥素体-铁素体不锈钢 (2)未镀黑钢板 未镀黑钢板可作为包装糖、茶、蛋糕、巧克力、面粉和糕点等的食品罐以及食用油罐。要求钢材供应商证明化学成分符合下表要求: 表2-10 未镀黑钢板的化学成分要求 上述元素中,有害元素铅、镉、砷含量不得超过可接受限量。 (3)镀锡板 基材钢板应符合上述未镀黑钢板的化学成分要求。镀锡层应符合EN 610对99.85%锡的规定,即铅含量低于0.010%。镀层中有害元素的最大含量为:铅 < 0.010%;镉 < 0.010%;砷 < 0.030%。 (4)带有机涂层的包装用钢 有机涂层可以是油漆、清漆和聚合物(PP、PE等)膜。这些涂层应符合欧盟关于氯乙烯单体和环氧衍生物的规定。涂料使用的单体和添加剂应已列入上述欧洲理事会关于涂层的决议所附的物质清单中,并符合其中的限量要求,包括总迁移限量和特定迁移限量。有机涂层超过总迁移限量即10 mg/dm2或60 mg/kg,但未超过下述分析允差,仍可视为合格: 表2-11 总迁移试验分析允差 包装材料或制品的生产商应要求涂料供应商提供关于涂料成分、总迁移量(必要时包括特定迁移量对上述要求的符合性证明。 所有情况下,基材都应符合上述表2-17对未镀黑钢板的化学成分要求;对镀锡板或铬钢还应符合相应的材料要求。 (5)非包装用钢 非包装用钢可用来制作餐具、烹饪用具以及农业、食品行业的干货(如米)贮仓和容器等制品。 钢材供应商应证明材料化学成分符合下表要求: 表2-12 非包装用钢的成分限量 上述元素中,应特别关注铅、镉、砷、钴的存在,超过限量即为不可接受。 (6)带金属镀层的非包装用钢和不锈钢 钢的镀层金属主要为金、银、锡、铝、铝硅合金、镍、铬、准晶体、锌或锌合金。不锈钢的镀层金属主要为金、银、铬和准晶体。这些钢和不锈钢可用作烤肉架、考盘、油炸锅蒸汽隔层等家用制品或农业、食品业用的储罐、粮仓等设备。 锌或锌合金镀层不得用于直接接触酸性饮料和食品。制品标签上应有使用温度限制的规定,如锌或锌合金涂层使用温度不得高于1000c(特别是油炸锅)。 构成基材的钢或不锈钢应满足非包装用钢和不锈钢的成分要求。 镀层中有害元素含量限制:铅 < 0.050%;镉 < 0.010%;砷 < 0.030%。 当镀层为镍、铬、锌时,需检测镍、铬、锌的特定迁移量。限量为:镍0.5 mg/kg,铬5 mg/kg,锌10 mg/kg。 (7)带有机涂层的非包装用钢和不锈钢 要求除与带有机涂层的包装用钢相同外,对带不粘涂层的制品,当不能证明生产过程中未使用铬时,必须证明不粘涂层表面没有铬存在。六价铬未检出的测定限是5μg/dm2。 (8)铝和铝合金 a)长时间接触的带涂层一次性铝制品:如饮料罐,饮料瓶皇冠盖,食品罐头等。 铝和铝合金成分应符合EN 601和EN 602的规定。铝材供应商应向包装生产商提供相关符合性证明。 对涂层的要求与包装用钢的涂层相同。涂料生产商应向包装生产商提供相关符合性证明。 成品须进行迁移试验,检测与涂层有关的总迁移量和特定迁移量。 b)短时间接触的带涂层重复使用铝制品:如铝锅、电饭锅、铝制餐具等。 涂层和铝材的要求均与上述一次性制品相同。此外,对带不粘涂层的制品,如果不能证明生产过程中未使用铬,则必须证明不粘涂层表面没有铬存在。六价铬未检出的测定限是5μg/dm2。 c)接触时间不定的不带涂层一次性铝制品:如加压罐,巧克力包装纸(铝箔),香肠上的夹环等。 作为消费品使用时,应有限制用于强酸性产品的标识。 铝和铝合金成分应符合EN 601和EN 602的规定。铝材供应商应向包装生产商提供相关符合性证明。 由包装制造商负责成品检验。 d)接触时间不定的不带涂层重复使用铝制品:这类制品可能经阳极氧化处理,可反复使用,如各种铝锅、厨具、餐具、铝桶、操作台、机器等。 要求同c)。 (9)铸铁 由铸铁(铁碳合金)制成的制品有烤盘、烤架、磨具、烹饪用具等。对这类制品无特别规定的测试,可接受的限量是铅≤ 0.05%。 (10)带金属镀层的铸铁 镀层用的金属为铬和镍。镀层中有害元素限量为:铅 ≤ 0.050%;镉 ≤ 0.010%;砷 ≤0.030%。 镍和铬的特定迁移限量为:镍0.5 mg/kg,铬5 mg/kg。 铸铁的成分要求同(9)。 (11)带有机涂层的铸铁 对铸铁基材和涂层的要求分别同(9)和(4)。此外,对带不粘涂层的制品,如果不能证明生产过程中未使用铬,则必须证明不粘涂层表面没有铬存在。六价铬未检出的测定限是5μg/dm2。 (12)锡与锡合金 重复使用的锡和锡合金制品也包括镀锡或局部镀锡的制品。这类制品不能与强酸性或强碱性食品接触,也不能在150℃时加热食物。 材料的锡含量应≥ 97%。锑 ≤ 2.5%,铜 ≤ 1.5%。有害元素限量为:铅≤ 0.050%;镉 ≤ 0.010%;砷 ≤ 0.030%。 特定迁移限量为:锑0.01 mg/kg。 (13)锌 完全由锌制成的产品锌含量应≥ 99.85 %。有害元素限量为:铅≤ 0.050%;镉 ≤ 0.010%;砷 ≤ 0.030%。 特定迁移限量为:锌10 mg/kg。 (14)各种白金属镀层制品 白金属镀层是指具有亮白色的金属如银、镍、铬或这些元素的组合形成的镀层。基材金属可为铜或铜合金、锌或锌合金。常用于茶具、咖啡具、饮料杯、糕饼钳等器具。 须进行基材成分检测,包括铜、镍、铬和锌以及有害元素的含量。有害元素限量为:铅≤ 0.050%;镉 ≤ 0.010%;砷 ≤ 0.030%。 根据制品成分进行特定迁移量检测。特定迁移限量:镍0.5 mg/kg,铬5 mg/kg,锌10 mg/kg,铅4 mg/kg,镉0.3 mg/kg。 2、意大利部颁指令D.M.21/03/73中的相关规定 意大利卫生部颁布的D.M.21/03/73指令中规定的允许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不锈钢类型列于表2-21,其中EN 10088-2005标准、美国钢铁协会(A.I.S.I)和美国材料与测试协会(ASTM)技术规范、统一编号系统(UNS)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相对应。 表2-13 允许使用的不锈钢类型 按照规定的食品模拟物迁移试验测定,有机涂层总迁移量不得超过10 mg/dm2(以材料和制品接触面积计)。 采用3%乙酸溶液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迁移试验,测得的铬和镍的迁移量均不得超过0.1mg/kg。 3、芬兰关于重金属迁移的规定 据芬兰贸工部268/1992决议,材料或制品单位食品接触面积的重金属迁移限量为: 铅 ≤ 0.50 mg/dm2; 镉 ≤ 0.10 mg/dm2; 铬 ≤ 2. 0 mg/dm2; 镍 ≤ 2. 0 mg/dm2;。 但是,对婴幼儿用品使用的材料,迁移量不得超过上述限量的1/10。 三、美国金属制品相关法规和标准 (一)ANSI/NSF标准 NSF(美国全国卫生基金会,National Sanitation Foundation)是一个独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NSF食品装备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ttee on Food Equipement)制订的一系列有关餐具、食品加工设备、食品饮料分装设备的标准已被美国国家标准化组织ANSI采纳作为美国国家标准。这些标准规定了食品用设备、器具有关材料、设计和结构以及测试方法的要求。 相关的ANSI /NSF标准列于表2-14。 表3-1 与餐具和食品加工储存设备有关的NSF/ANSI标准 NSF/ANSI 51-2009《食品设备材料》中,对生产经营用食品设备中接触食品的材料规定了最低公共健康和卫生要求,包括材料化学成分、可清洁性、耐腐蚀性等。其中对金属材料的成分要求如下: 不锈钢:应为AISI 200、300、400系列牌号的不锈钢; 铝合金:锻制铝应为1XXX、3XXX~6XXX系列牌号铝合金;铸铝合金牌号应为218.X、308.0、319.0、332.0、356.0、360.0、413.0、B443.0、514.0、520.0、713.0。 铜和铜合金:铜和铜合金一般不得用于设备的食品接触部位。当食品明确限定为非酸性性(pH≥6.0)食品或饮料时,可使用铜镍合金;当食品明确限定为茶、咖啡或水时,可使用铅含量低于8.0%的黄铜和青铜。这些铜镍合金、黄铜和青铜都必须具有足够的耐腐蚀性。 金属镀层:应按照ASTM标准规定使用。适用ASTM标准列于NSF/ANSI 51-2009的附录A。镀锌层不得用于“食品区”。 除上述对黄铜和青铜的特殊规定外,所有“食品区”的材料都不得含有有意添加的铅、砷、镉、汞的成分。 (二)FDA CPG 7117.05的要求 美国FDA执行政策指南CPG 7117.05对进口镀银餐具(器皿)中的溶出铅含量规定了限量: 成人用:每6件组样品检测结果平均数Pb < 7 μg/mL; 婴幼儿用:每6件组样品检测结果,任一件的Pb < 0.5 μg/mL。 可见对儿童用品的要求要严格得多。 (三)FDA CFR 175.300的要求 美国联邦法规CFR 175.300是对制品表面涂层的规范,其中列出了生产涂料允许使用的物质清单及使用限制,并对成品制品表面涂层规定了提取物指标: 容积≤3.785 L且为一次性使用的容器,氯仿可溶性提取物≤0.5mg/in2; 容积>3.785 L且为一次性使用的容器,氯仿可溶性提取物≤1.8mg/in2; 反复使用的容器或其它制品,氯仿可溶性提取物≤18 mg/ in2。 上述“氯仿可溶性提取物”是指制品在一定条件下经过特定的提取液(蒸馏水、8%乙醇或正庚烷)浸提后,所得的提取物可被氯仿溶解的部分。 (四)ASTM标准的相关要求 ASTM B 479-2006 《用于桡性阻隔材料、食品接触及其它用品的退火铝和铝合金箔》中规定了食品包装和食品接触用的铝箔化学成分限量如下表: 表3-2 食品用铝箔化学成分限量 铝含量应至少为98.00%。上表中,“其他元素”指不希望存在的杂质元素,尤其是铅、镉、砷等有害重金属元素。ASTM B 479-2006规定,对食品用具,铝箔中铅、镉、砷的含量应分别低于0.01%;对食品包装用铝箔,还应符合CONEG(美国东北州长联盟)法律范本《消减包装中的金属含量》的要求,即铅、汞、镉和六价铬的总量应低于100mg/kg。 四、日本和韩国金属制品相关规范 我国产品在亚洲的主要出口目的地是日本和韩国,其对金属制品的规定分述如下: (一)日本食品容器、包装、器具规范 1.一般要求 按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告示,对食品容器、包装用金属材料的一般要求是:设计制造器具时,不得使器具上有可被刮削下的铜、铅、或其合金;镀层用的锡中,铅含量小于0.1 %;制造和修理器具、包装和容器使用的金属中,铅含量应小于0.1 %,锑含量应小于5 %;使用的焊料中铅应小于0.2 %;对电流直接通过食品的电器,电极材料只准使用铁、铝、白金或钛,但当电流很小时,可使用不锈钢材料。铜和铜合金制成的器具、包装和容器,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有镀锡或镀银层覆盖,或经过其他处理,以防止有害物质迁移到食品中。 2.普通金属罐的要求 食品用金属罐的限量指标列于下表。表中指标均为“溶出试验”项目,适用于水性、酸性食品、饮料及油性食品(盛装干食品的器具除外)。 表4-1 食品用金属罐的限量指标 当金属罐与食品直接接触面不带有聚合物涂层时,不需检测上述指标中的苯酚、甲醛、蒸发残渣、表氯醇和氯乙烯单体项目。对以天然油脂为主要原料且氧化锌含量超过3%的金属罐内壁涂层,当使用正庚烷为浸泡液时,蒸发残渣≤90μg/mL;当水为浸泡液而蒸发残渣超过30μg/mL时,应用氯仿进一步试验,残留物中氯仿可提取物应≤30μg/mL。 罐盖的PVC密封胶中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含量应低于0.1%。当使用正庚烷为浸泡液时, PVC密封胶中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溶出量不得超过1ppm。 表中四项蒸发残渣指标不需要全部检测,可根据罐中食品类型选择相应的蒸发残渣指标。 3.乳制品用金属罐的要求 用于乳制品的金属罐规格要求见表4-2。 表4-2 乳制品用金属罐的规格要求 4.搪瓷制品的要求 日本对搪瓷制品溶出、镉的限量要求与ISO 4531-2一致。 (二)韩国食品容器、包装、器具规范 韩国对食品用金属容器、包装、器具的要求同日本类似,也分为一般要求和待定要求。 1、一般要求 即对金属材料成分的要求,与日本基本一致,如铅含量应小于0.1 %,锑含量应小于5 %,镀锡层中铅含量小于0.1%,等等。 2.金属制品 韩国食品包装容器规范中金属容器(罐),包括带盖和不带盖的,但盛装干食品(无油脂或脂肪食品)的容器除外。以下溶出试验指示中,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一面无聚合物涂层的制品可免除蒸发残渣及有机物检测。 (1)重金属:砷≤0.2 mg/L;镉≤0.1 mg/L;铅≤0.4 mg/L;镍≤0.1 mg/L;铬≤0.1 mg/L。 (2)蒸发残渣:≤30 mg/L。但当金属罐带有天然油脂为主且在涂层中氧化锌含量超过3%的内壁涂层时,正庚烷蒸发残渣≤90 mg/L。对这种罐,当水作为浸泡液的蒸发残渣超过30g/L时,氯仿可溶解提取物应≤30 mg/L。 (3)有机物:苯酚≤5 mg/L;甲醛≤4.0 mg/L;氯乙烯≤0.05 mg/L;环氧氯丙烷(表氯醇)≤0.5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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