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核管理管理
第三章 证书延期与变更管理管理
第四章 证书发放、发放、使用及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义如下: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下属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直属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证书加盖水利部印章及“水利部施工安全考核专用章”钢印。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份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培训情况,以及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样式。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通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方可参加水利水电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申请受理、考核审查、公示公告、证书信息和岗位登记与查询、岗位登记和、信息查询等。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地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直属施工企业直接向水利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应向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施工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申请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申请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能力考核与知识考试均合格后,方可取得考核证书。
第九条 施工企业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件附录1、附件附录2);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申请项目负责人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一条 水利部负责考核企业的申请人能力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二)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未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形。
(三)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其他企业的申请人能力考核条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制定。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知识考试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
第十四条 知识考试以闭卷考试形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80分钟。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第十五条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由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颁发考核证书。考核证书有效期为3年。
水利部考核通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考核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三章 证书延期与变更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水利部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信息在管理系统中及时予以录入、更新。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延期申请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以及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三)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件附录3、附件附录4);
(四)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施工企业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企业人员负有责任的,或因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本企业人员受到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需如实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五)原考核证书。
第十九条 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本人受到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三)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原发证机关组织的继续教育的;
(四)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五)本人或为他人伪造证书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所在企业名称或者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考核证书变更申请,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录 5);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证书。
(二)个人信息变更。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录 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证书。
(三)考核证书遗失补办。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录 5);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管理人员,申请人所在企业应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管理人员,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证书上加盖延期专用章。
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准予延期的,在管理系统中更新考核证书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不同发证机关之间的企业调动,应当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原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书;再按照考核申请程序,由新受聘企业向新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1.新受聘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调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录 6);
2.新受聘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3.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4.原考核证书复印件。
新发证机关应及时给予办理。
第四章 证书发放、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证书上加盖公章。
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准予延期的,在管理系统中更新考核证书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因信息变更换发的考核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通用。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有关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施工企业提供本企业拟担任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证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考核证书纳入合同履约内容。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的上述两类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在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水利部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水利部水利建设管理总站承担。
第三十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附录附件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个人考核申请表
附录附件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考核申请汇总表
附录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个人延期申请表
附录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汇总表
附录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附录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调动变更申请表
附录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个人考核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照 片
身份证号码
职 称
学 历
所学专业
毕(肄、结)业 院 校
毕业时间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年限
申 请 类 别(√)
A B C
初次申请
再次申请
单 位 全 称
工作简历
参建工程及
安全生产
管理业绩
本人申请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并声明对本次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 业 意 见
我单位 同志,本次所报材料均真实有效,同意该同志申请考核。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企业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考核申请汇总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申请类型
申报类别
考试分数
企业类型
1
2
3
4
5
填写时间: 填写人: 联系电话:
说明:1、表中统一采用9号楷体GB2312字体;
2、身份证号码建议填写18位;
3、学历、职称、职务必须填写全称;
4、申请类型填写初领、再次领取,;
5、申报类别填写A、B、C类;
6、企业类型填写水利部直属、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二级等。
附录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个人延期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职 称
照 片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证书编号
企业名称
发证时间
初次延期
再次延期
近3年承建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建设单位名称
担任职务
起止时间
网上执业记
录是否一致
近3年每年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情况
培训机构
培训时间
主要内容
参加原发证机关
继续教育情况
本人近3年所参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发生过 起(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人对本次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 业 意 见
我单位 同志,本次所报材料均真实有效,同意该同志证书延期申请。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注:提出延期申请前必须登陆管理系统核对信息。
如所参建工程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请在事故调查栏的下划线处填写“零”。
附录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延期申请汇总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类别
证书编号
发证时间
延期次数
备 注
1
2
3
4
5
填写时间: 填写人: 联系电话:
说明:
1、表中统一采用9号楷体GB2312字体;
2、身份证号码建议填写18位;
3、学历、职称、职务必须填写全称;
4、类别填写A、B、C类;延期次数填写1 次或2次;
5、发证时间格式对应年-月-日填写为0000-00-00。
附录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变更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证书编号
发证时间
变更类型
变更内容
企业名称
个人信息
遗失补办
1
2
3
4
5
填写时间: 填写人: 联系电话:
说明:
1、表中统一采用9号楷体GB2312字体;
2、身份证号码建议填写18位;
3、发证时间格式对应年-月-日填写为0000-00-00;
4、在变更类型的对应项中画“√”;
5、变更内容一栏需填写详细的变更事项。如变更企业名称,则只需在变更内容栏填写企业原名称“×××”更改为现名称“×××”。
附录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调动变更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原证书编号
发证时间
原发证机关
变更原因
原单位
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新单位
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原发证机
关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新发证机
关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用于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在不同发证机关企业间调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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