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xx
物联网监管仓库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开展物联网监管仓库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模式
1.1 乙方将仓库(仓库情况见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出租给甲方,并同意甲方对承租仓库进行物联网改造。
1.2 乙方充分认识到将仓库租赁给甲方进行物联网改造后给自己带来的各种优势与利益,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A.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仓储服务费 万元,甲方向乙方出开具税率为6%的服务费发票。
B.乙方按照入库量向甲方支付5元/吨的增量额度的仓储服务费,每月5日前双方核对确认上月发生的费用金额,1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收取费用当月向乙方开具税率6%的服务费发票。
1.3 甲方将位于监管仓库中的货物,委托乙方看管保护并提供仓库作业服务,但该种服务不构成乙方对货物形成占有等物权性权利,乙方对于货物无权留置或作任何处分、允诺处分。货物的出入库需凭甲方书面有效指令进行,乙方无任何相关自主性权利。
1.4 甲方对承租仓库进行物联网改造过程中所安装的所有物联网设施设备的物权均归甲方所有,双方合作终止后,甲方有权回收仓库内所有属于甲方的物联网设施设备,乙方不得干涉。
1.5 甲方仓库的仓管员由乙方推荐,也可由甲方视情况所需自行委派,甲方对仓管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物联网仓押系统的部分操作能力,培训完成后物联网监管仓库的出入库作业主要由乙方推荐的担任仓管员的人员进行操作,乙方承诺在 年 月 日之前推荐仓押系统操作员并确保其完成甲方的培训。
第二条 仓库情况
乙方确认:
2.1其对位于 内的面积为 平方米的库房/货场(简称“仓库”)拥有合法的、完整的、排他的使用权(库房权属证明、场区平面示意图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有权将仓库出租给甲方使用,不存在限制或影响该所有权或使用权正常权能的权利负担。
2.2仓库建筑质量合格,不存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不合理危险,已通过消防验收等强制性要求,符合用于货物存储的各项安全要求。
2.3在租赁期限内,除非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否则乙方不得将与仓库相关的房屋或其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相关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或在该等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之上为第三方设定担保权等他项权利。
2.4乙方仓库应当满足必要的初始条件,以便甲方进行物联网改造,具体如下:(1)100M电信网络;(2)为甲方技术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环境及电脑、打印机各一台,合作期结束后资产仍归乙方所有;(3)运行良好的吊装作业机具和叉车机具。
第三条 租赁与委托作业基础性安排
3.1乙方自愿将本合同第二条第2.1款所述的仓库出租给甲方,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甲方就当时监管货物尚未对甲方客户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的,租赁期限顺延至甲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时止。
3.2 甲方愿意承担仓库租赁费 万元整,此费用甲方在收到乙方仓储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出具租赁费发票。
3.2甲方有权在不损害仓库房屋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根据物联网监管技术需要对仓库进行改造,将仓库用于提供货物入库、移动、堆放、出库及监管服务(简称“仓库仓储与监管服务”)。
3.3,因仓管员人选系乙方甄选并向甲方推荐,乙方自愿承诺:仓管人员的管护作业不当或发生货物遗失、损毁、损坏的,乙方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就仓库作业购买足够的保险(包括财产险和责任险等),仓管人员的安全培训、消防设施及作业设备维修的义务和费用,仓管人员人身安全事故、设备及其他财产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仓库一般作业
根据业务运营需要,按照甲方指令,由乙方负责促成和确保仓管人员向甲方及甲方客户提供商品的验收、入库、出库、储存等服务,并承担相应看管责任,要求如下:
4.1仓管员接到甲方货物出入库等指令信息后,乙方负责促成和确保仓管人员依据货物清单等预先安排设备及安排适当的仓管人员人力;
4.2货物的出入库,乙方须促成和确保仓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指令执行;无甲方的指令,仓管人员不得为任何人办理出入库手续,否则甲方有权将出库货物视为遗失,并要求乙方按甲方购买货物的价款金额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3乙方须促成确保仓管人员凭甲方出具的入库任务等材料办理入库,并建立台帐(ERP系统台账),要求帐、物相符;
4.4入库验收时,乙方须促成和确保仓管人员务必核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厂家等一致后方可入库,签收的由送货司机提交的《送货单》的复印件需在当天及时交给甲方,若发现有异常情况,不得办理入库作业,并及时向甲方管理人员反馈;
4.5乙方须促成和确保仓管人员在入库验收合格后,按甲方指定的仓位等要求进行入库作业,并出具入库单证,盖章后的正式《入库单》,需在当天及时交给甲方;
4.6出库作业时,乙方须促成和确保仓管人员务必核对货物提货凭证真实有效,其所提货物明细与甲方提供的提货通知书一致后方可办理出库作业;若发现有异常情况,不得办理,并及时向甲方管理人员反馈;
4.7出库时,乙方须促成和确保仓管人员按甲方提供的书面《提货通知书》为准办理出库作业,并出具正式出库单在当天交给甲方;
4.8如需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乙方协助配合采样等操作;
4.9乙方应须促成和确保仓管人员对货物的码放科学合理,有效利用仓库空间,且符合甲方感知监控的要求;
4.10 与甲方、乙方、甲方客户无关的单位或人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出入合作仓库;乙方与甲方客户非基于本协议目的也不得任意出入合作仓库;
4.11 乙方应促成和确保仓管人员每天对监管仓进行盘点,确保监管仓货物在数量、质量等各方面保持原状,确保货物处于安全状态,防止发生遗失、爆炸、火灾、腐蚀、污染、变形、破损等损坏。。
4.12 乙方承担监管库入库商品的品质检验责任(包括商品的卷标信息核对、外包装检验、外观是否变形等异常检验等,不包括商品的真实材质检验和公差检验)、在库监管物的保管责任、仓押系统设施的保全责任。在货物入库时,乙方指定固定人员: , , , 进行品质检验、签收送货单、保管送货单的工作,预留签字印鉴: / / / / ,以上人员中的任何人员的签收行为代表乙方对货物数量与品质的认可行为,甲方可随时向乙方收集送货单的复印件。
4.13 乙方未能促成和确保仓管员按本协议约定或甲方指令行事的,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损坏、遗失、毁损的损失。
第五条 协议终止
5.1 本协议因约定或法定原因解除、终止后,以及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的任何时间,甲方有权决定将仓库内的货物、设备搬离、运出仓库或乙方实际控制的区域至甲方选定的其他地点。
5.2 双方应于本协议合作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就是否继续合作提出异议,若无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七条 通知方式
协议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寄送至对方的下列联系地址,并将相同内容的电子版通知同时发送至对方的下列两个电子邮箱:
甲方联系地址:xx
甲方联系人:
甲方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地址:
乙方联系人:
乙方电子邮箱:
第八条 补充条款
8.1 乙方保证所有甲方监管的货物到库以后立即将货物吊入监管区域,严禁货物滞留非感知监管区域。
8.2 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出具的正式的解押通知书或出库单据以后才能进行出库作业,非法出库导致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单独承担。
8.3 乙方保证不在甲方租赁区域内存放非甲方所有的货物,如存放他人货物必须明确标识区分,否则进入甲方区域则视同为甲方所有的货物。
第九条 附则
9.1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签约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相同效力。
9.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盖章页)
甲方(盖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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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附件一 监管(租赁)厂区平面示意图
附件二 乙方出租场地权属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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