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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风险经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的风险经理队伍,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根据《x银行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岗位管理办法》)和《x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银行风险经理是指专职从事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分析、控制和化解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风险经理包括内设风险经理与派驻风险主管(经理),不包括专职审议人、独立审批人。
(一)内设风险经理,包括职能风险经理和业务风险经理。
职能风险经理设置于风险管理、信贷管理、授信执行、资产处置等部门。
业务风险经理设置于对公业务、个人业务及其他业务管理部门。
(二)派驻风险主管,是指一级分行向所辖二级分行派驻的,专职履行风险监督管理职能的人员。
派驻风险经理,是指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向支行派驻的,专职履行风险监督管理职能的人员。
派出风险主管(经理)的行称为委派行,被派驻的行称为驻地行。
第四条 风险经理为专业类岗位,应符合《岗位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
风险经理实行等级管理,设置不同档次,按从低到高顺序,风险经理分为助理风险经理、风险经理、高级风险经理、资深风险经理、风险经理专家、风险经理高级专家。
第五条 总行可设置高级专家及以下风险经理;一级分行可设置专家及以下风险经理;规模较大的二级分行可设置资深及以下风险经理;支行可设置高级及以下风险经理。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是风险经理的基本职责,聘用(委派)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和业务特点具体明确,并在风险经理聘用(委派)时全面落实。
第七条 职能风险经理主要职责:
(一)起草和(或)组织实施风险管理政策制度;
(二)审查、审批权限内相关事项;
(三)识别、计量潜在风险因素;
(四)监测、预警、分析和报告风险状况;
(五)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控制和化解重大风险隐患;
(六)督促、指导、评价和协调辖内区域、业务条线的风险管理工作;
(七)岗位说明书或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业务风险经理主要职责:
(一)起草和(或)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风险管理办法;
(二)监测、预警、分析和报告客户、产品、系统的风险状况;(三)检查、监督和评价本业务条线的风险状况;
(四)参与重大或有疑难项目、客户、交易的调查和评估;
(五)参与处置、化解本部门、本条线风险事项;
(六)岗位说明书或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派驻风险主管主要职责:
(一)认定驻地行资产风险分类;
(二)审核驻地行减值测试结果;
(三)监督驻地行落实风险管理政策制度;
(四)指导、评价驻地行风险管理工作,评价驻地行风险水平;
(五)指导、评价派驻风险经理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六)督促驻地行做好风险的监测、分析和报告工作;
(七)向委派行风险管理部报告驻地行风险情况,并抄送驻地行;
(八)掌握、报告驻地行重点客户的重大风险信息,提出风险化解建议并督促落实;
(九)委派行风险管理部安排的其他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条 派驻风险经理主要职责:
(一)审核驻地行资产风险分类;
(二)审核驻地行减值测试结果;
(三)审核重点法人客户放款;
(四)督促驻地行落实内控合规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和评价驻地行风险管理工作,评价驻地行风险水平;
(六)监测、报告驻地行风险状况与风险事件,督导驻地行开展风险监测报告工作;
(七)向委派行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和派驻风险主管报告驻地行风险状况,并抄送驻地行;
(八)掌握、分析驻地行主要信贷客户风险状况,提出风险化解建议并督促落实;
(九)督促驻地行准确及时录入CMS信息;
(十)委派行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安排的其他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派驻风险主管(经理)不代替驻地行风险管理工作,不承担驻地行风险管理组织、协调职能。驻地行行长风险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持不变。
第十二条 派驻风险主管(经理)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有权查阅驻地行风险管理的相关文件、资料和风险管理分析报告;有权列席与驻地行风险管理相关的党委会、办公会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等会议;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风险管理的相关情况;印发的文件应同时抄送派驻风险主管(经理)。
(二)暂停权。对驻地行在权限范围内开展的业务及经上级行批准开展的业务,认为继续办理将产生重大风险或造成风险加剧的,有权书面建议驻地行暂停办理(单笔业务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时,可书面通知驻地行暂停办理),同时向委派行分管行长报告。
(三)监管权。有权对驻地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对客户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有权对相关人员约见谈话,了解风险管理尽职情况;对驻地行出现的风险管理问题,有权督促驻地行查清责任,处理责任人。
(四)考核权。有权参与对驻地行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考评权重不低于分管行长;有权对驻地行风险管理的岗位人员考核评价,考评权重不低于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派驻风险主管(经理)对驻地行资产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和风险报告的及时、有效性负责。驻地行出现重大风险或造成损失的,派驻风险主管(经理)需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但经委派行认定,派驻风险主管(经理)勤勉尽职、对该风险已经向驻地行分管行长书面提示的,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 任职资格、资格认定与竞聘
第十四条 风险经理任职资格按照各级行专业序列岗位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执行。风险经理基本任职资格如下:
(一)助理风险经理。了解我行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制度和工作流程;对某项业务或产品的风险具有基本的识别、计量和报告能力,能够解决本业务条线日常风险管理的简单问题。
(二)风险经理。了解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方法;基本熟悉我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主要风险的识别、监测和控制方法;能够独立解决职责范围内风险管理常见问题。
(三)高级风险经理。熟悉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方法,熟悉银行监管的基本要求和我行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具有较丰富的风险管理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识别、评估职责范围内主要风险,具有较强的风险处置能力。
(四)资深风险经理。熟悉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掌握银行监管规章制度、要求以及我行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了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具有较丰富的风险管理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处理较为复杂的风险事件。
(五)风险经理专家、风险经理高级专家。能够独立判断经济金融形势,掌握现代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熟练掌握银行业监管规章制度,熟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具有丰富的风险管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风险管理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五条 在风险管理中成绩特别突出,或有其他专长的,经一级分行(含)以上批准,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一级分行只能放宽高级风险经理及以下岗位的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风险经理原则上应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风险经理实行分级认定制度。
(一)风险经理专家、高级专家由总行认定;
(二)一级分行及以下机构的资深风险经理由一级分行认定,并报总行备案;
(三)一级分行及以下机构的高级风险经理、风险经理由一级分行或由一级分行授权的二级分行认定;
(四)助理风险经理由所在行认定。
第十八条 本级行认定程序。
支行认定程序:本人申请――派驻风险经理审核――人力资源部门会签――行领导审批――下发批复文件。
总分行认定程序:本人申请――(风险管理部以外的风险经理须经本部门推荐)――风险管理部(二级分行为信贷管理部)审核――人力资源部门会签――行领导审批――下发批复文件。
第十九条 超过本级行认定权限的认定程序:所在行申报(按第十八条程序进行,行领导审批后报上级行)――上级行风险管理部审核――上级行人力资源部门会签――上级行行领导审批――下发批复文件。
第二十条 内设风险经理可通过竞聘、专业评审等方式产生。
派驻风险主管(经理)原则上通过竞聘方式产生,风险管理部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组织竞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委派行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派驻风险主管由一级分行在辖内公开选拔;派驻风险经理由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在辖内公开选拔。
第二十二条 风险经理资格申报材料。
(一)资格认定表:个人简历(包括学习、工作经历)、自我评价、综合评价和鉴定、审批意见;
(二)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有权认定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风险经理聘书由所在行(委派行)人力资源部制作发放。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可以续聘。风险经理岗位等级变化时由所在行(委派行)人力资源部发放新聘书,原聘书废止。
派驻风险主管(经理)在同一驻地行原则上任职一届,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编制、待遇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风险经理纳入全行用工总量规划,风险经理数量、质量和结构应与本行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规模、业务交易量、人员实际情况及风险状况匹配,科学核定。
总行对一级分行本部资深风险经理及以上岗位实行编制管理;一级分行在总行核定编制总数内对本部各风险经理岗位核定编制,并对辖属分支机构的各风险经理岗位实行编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每个二级分行设一名派驻风险主管;每个县支行至少设一名派驻风险经理。城区支行可以分片派驻风险主管(经理)。
第二十六条 派驻风险主管(经理)纳入委派行人员编制,挂靠风险管理部,受委派行分管行长直接领导,人事、组织、工资关系由委派行统一管理,薪酬由委派行发放。
(一)派驻风险主管、一级分行向直属支行委派的派驻风险经理,为一级分行资深专员或高级专员;
(二)其他派驻风险经理为二级分行高级专员或专员。
第二十七条 内设风险经理考核由所在部门按规定进行。业务风险经理的考核,应征求同级风险管理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派驻风险主管(经理)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由委派行人力资源部牵头,会同委派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并征求驻地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委派行应为派驻风险主管(经理)建立工作日志,由派驻风险主管(经理)详细记录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情况,作为上级行检查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内设风险经理考核指标由所在部门制定。
各分行根据派驻风险主管(经理)具体职责确定对其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由业绩指标(简称KPI,下同)和行为能力指标(简称KCI)构成,内容应包括任务完成情况、风险揭示情况、风险水平变化情况等。驻地行综合绩效考核指标应纳入派驻风险主管(经理)的KPI指标体系。
第三十一条 风险经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薪酬分配、级别调整、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不称职的风险经理应当降级或解聘。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风险经理应为专职专岗,不得由客户经理兼任。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门应为风险经理岗位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并将风险经理聘用情况存入本人档案。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详实完备的风险经理信息库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四条 派驻风险主管(经理)原则上实行异地派驻。
第三十五条 委派行和驻地行应为派驻风险主管(经理)履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一)为履行相关职责,经驻地行行领导同意后,派驻风险主管(经理)可要求驻地行相关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二)驻地行应为派驻风险主管(经理)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或交通补贴)等。
第三十六条 内设风险经理业务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其中,业务风险经理接受同级风险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派驻风险主管(经理)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 内设风险经理应定期分析本区域或业务条线的风险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风险经理调离风险管理岗位的,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不完整的不得调离。
第三十九条 应定期开展“优秀风险经理”评选工作,总行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对风险经理发现风险信号且措施得当,或举报、制止重大违规违法行为,避免或减少、挽回损失的,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 风险经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风险经理岗:
(一)经处分等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
(二)上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第四十二条 业务风险经理续聘的,由所在行风险管理部审核,行领导审批。
派驻风险主管(经理)续聘的,由委派行人力资源部会同风险管理部续聘考评,行党委研究批准。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解聘风险经理岗: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风险经理任职资格的;
(二)因故意或过失给x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违反x银行规章制度的;
(四)发生违规案件经监察部门认定负有责任的。
业务风险经理解聘由所在部门建议,风险管理部审核,人力资源部会签,部门分管行长同意;派驻风险主管(经理)解聘由委派行风险管理部建议,人力资源部审核,行党委研究批准。
第四十四条 各级行应定期、不定期对风险经理进行岗位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总行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业务条线的风险经理管理办法,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各级机构,境外分行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之日起《x银行“三农”业务风险经理派驻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附表:1、风险经理资格认定表(本级行认定)
2、风险经理资格认定表(上级行认定)
3、风险经理聘任书格式
4、内设风险经理续聘考核表
5、派驻风险主管(经理)续聘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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