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SPI小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平台代理合作协议书甲方:X有限公司 乙方: 二一五年一月一日1 总则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XX】(以下简称乙方)通过友好协商、加强合作,达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目的;甲方同意由乙方在【XXXX地区】内代表甲方共同合作开发建设380V以下(含)并网工商业屋顶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授权XXXX公司为甲方 XXXX地区平台代理,最大程度的发挥双方的社会资源和行业资源。1.1 甲乙双方合作立场和方式1.1.1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双方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的宗旨共同遵守此协议。1.1.2 合作模式: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产品并为乙方提供商业、技术支持;乙方负责产品在甲方授权的区域范围和授权期限内销售,并负责最终用户项目备案、安装、维护及售后的所有工作。1.1.3 生效原则:代理合作协议书是总协议,与代理商安全管理协议、授权书之间是主从关系;如果代理合作协议书及其所属附件发生书面变更,将以最新的协议内容为准。1.1.4 乙方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后,针对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合作开发建设:乙方经过当地市场调查后,向甲方提出申请并自愿加入 “SPI”小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代理开发权利,认
3、同甲方营销模式及产品定位,接受甲方针对小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等要求;1.1.5 乙方如需变更代理经销地址或者范围时,须提前十日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1.2 名词解释1.2.1 结算电价:所谓的结算电价是指用户自发自用的用电电价,余电上网部分的电费将不向乙方支出费用;2 经营区域、有效期、销售价格及任务2.1 代理经营区域2.1.1 双方约定:乙方代理经营区域为 省 市。2.2 协议有效期2.2.1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两年;2.2.2 乙方可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协议的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认可后续签协议。2.
4、3 开发项目费用及付款方式2.3.1 乙方需按照甲方的项目开发基本要求(见2.6条)定向开发项目,甲方将按照附件中的开发费率支付乙方开发费;2.3.2 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40%开发费用;2.3.3 在项目完全并网通过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60%开发费用;2.3.4 每个月的110日,乙方向甲方提出支付请求,统计上一个月的累计开发费用,乙方向甲方开出正规发票,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 甲方向乙方支付对应的开发费用;2.4 安装项目费用及付款方式2.4.1 乙方需按照甲方的项目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具体项目的施工需另行签署分包合同,明确施工范围;2.4.2 甲方将按照
5、施工分包合同向乙方支付工程安装费用;2.4.3 在签署项目分包合同后,甲方按照合同条款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价格、支付方式参考开发费用,在每个月的110号,乙方向甲方提出支付请求,统计上一个月的累计工程进度款项,在 15 个工作日内, 甲方向乙方按照合同支付款项,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为准;2.4.4 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2.5 运维费用及付款方式2.5.1 乙方需按照项目的具体情况拟定运维计划,交由甲方进行审核;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针对具体项目签订运维合同,乙方按照运维合同的约定进行运营维护,甲方有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予以全面接受;2.5.
6、2 甲方将按照项目的年发电量中0.02元/kWh向乙方支付运维费用;2.5.3 乙方代为甲方收取电费,甲方将支付0.02元/kWh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2.5.4 甲方向乙方支付运维费用和电费代收的服务费用将按照结算电费来计算;2.5.5 在项目并网完成后,以电网验收的时期为准,经过 30 天的试运行期,开始计算运营期,安装商的质保期为 2 年。2.5.6 在每个自然年的1月的110日,乙方根据光伏计量电表的真是数据向甲方提出支付请求,在 15 个工作日内, 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一年的运维费用,具体以运维合同的约定为准;2.5.7 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2.6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7、发电系统开发任务及要求2.6.1 在所辖区域内每年累计开发完成工商业项目 2 MWp以上;2.6.2 业主方同意与甲方投资的项目公司或甲方指定的其它公司签订EMC合同;2.6.3 目标折后电价大于0.8元/kWh,且能够满足100%自发自用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单个项目电价;2.6.4 屋顶要求:混凝土结构的屋面2.6.5 消纳要求:完全满足自发自用2.6.6 甲方将根据市场情况,甲方计划开通网络销售,引入产品保险、金融等方面的服务,将会对市场推广起到积极作用;网络订单、享受保险、金融服务的产品具体价格另行约定;2.6.7 保证金:乙方需按照代理商管理手册向甲方缴纳保证金;2.6.8
8、 激励制度:乙方提供的若项目折后电价高于目标价,以0.1元/kWh为基本单位,多出部分,甲方也将按照相应增长的额度向乙方支付额外激励开发费用。2.6.9 个别项目享受激励政策时,乙方需将该项目的运营维护协议按照享受激励政策后的运维价格按照附件向甲方申请备案。3 代理条件3.1 代理商必须拥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合法经营者制定的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法律责任由代理商承担;3.2 专业资质要求:代理商需符合当地国网(或南网、内蒙古电网)相关的资质要求(见附件);3.3 代理商有足够的能力、资金及社会资源在协议约定的区域内拓展市场,自行承担其
9、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并从其合法经营中获取合法收入;3.4 代理商具有完善的电气系统开发、经销、安装、维护经验,拥有勤奋、团结的专业销售、安装队伍,具有较强的客户售后服务能力。3.5 在所辖区域能够提供完善的开发、仓储、配送、安装、运维服务。3.6 代理商在代理甲方品牌前,必须将品牌保证金转入甲方指定账户。省级代理商品牌保证金为人民币30万元整,地市级代理商品牌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品牌保证金将在代理协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代理商。4 其他规定4.1 企业名称、商标、品牌4.1.1 在履行本协议期间,乙方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适当的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品牌的名义,不超越
10、乙方的工作范围,更不得用于其他的目的和事项。乙方在使用甲方企业名称、商标、品牌时,应当完全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服务,不得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乙方在其自身宣传材料、名片、市场宣传、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甲方认可的名称和网站,都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方可进行。否则视为对甲方企业名称、商标、品牌的侵权,应负相应的责任。乙方使用甲方企业名称、商标、品牌的用途仅限于对其授权区域内的项目开发、建设、运维过程中的服务的描述。4.1.2 乙方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期满后不对甲方所有或将要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进行贬低或者其他任何损害,也不对甲方
11、互联网网页或者网站进行任何贬低、抄袭、歪曲、破坏或其他损害。在协议期间,乙方应与甲方合作共赢,共同维护、提高上述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的价值。4.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2.1 甲方因身份不真实所产生的问题皆由甲方自身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2.2 甲方为乙方提供规范的产品和服务体系,并为乙方提供有效的项目开发技术培训、管理体系建设和售后技术培训等支持;4.2.3 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4.2.4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体系、服务体系、价格体系和合作伙伴制度,调整信息以网站公布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4.2.5 对因乙方违反本
12、协议造成客户或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4.2.6 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甲方只向乙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4.2.7 对于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4.2.8 合作期间内,甲方根据乙方签约时所留联系信息而未能联系到乙方,此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客户所提出的正常业务进行处理;4.2.9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乙方参加各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4.2.10 甲方在乙方所辖区域内可单独或合作开发项目,需要乙方代
13、为运维的项目,需向乙方支付相关运维费用。4.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3.1 乙方应提交基本的合法有效证件,法人提交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机构或团体提交相应有效证件;4.3.2 乙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新维智能代理商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代理、某级别代理、地区代理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甲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阳光动力”“新维”“绿能宝”与乙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阳光动力”“新维”“绿能宝”等引人误解其为乙方分公司
14、或分支机构的字样。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乙方是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4.3.3 乙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3.4 乙方向客户推广甲方的产品和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开展业务时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有义务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品质、基本报价、产品所有权以及管理权限等4.3.5 甲方的企业识别系统及其所有提供之其他经营支持、技术或资料所有权属于
15、甲方,供乙方在协议期内合理参考使用不得擅自删改,乙方在使用甲方品牌进行市场活动过程中,不得损害甲方品牌形象。如有故意损害甲方品牌形象的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4.3.6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乙方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阻碍甲方竞争发展的企业、商业机构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4.3.7 若原所辖地区代理商不再作为该地区代理,则乙方需将原代理商所做的业务售后工作承接下来,甲方配合乙方做好售后工作。4.3.8 针对甲方在乙方所辖区域内单独或合作开发出的项目,乙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运维服务,并且甲方向乙方
16、支付不低于所辖区域内的最低的约定运维价格。5 协议解除及终止5.1 协议终止的原因5.1.1 协议有效期满时自然终止:在乙方未曾向甲方提出续约申请或甲方未通过乙方续约申请的情况下,本协议自有效期满时自然终止。5.1.2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提前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提前终止协议并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确认后,则本协议可提前终止。5.1.3 违约终止: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协议并没收剩余保证金,且对于甲方权益造成极大损害的,甲方保留追究赔偿权利:1. 乙方连续三个月未有新项目申报,且无任何书面说明,则视为乙方弃权。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仿冒、滥用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标志
17、、标识等;3. 乙方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4. 乙方停止营业一个月以上,且无任何书面说明;5. 乙方违反本协议,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破坏开发体系;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将该项权利转让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代为经销或与任何第三方合伙、合作经营的;7. 乙方其它违反本协议,影响实现本协议目的的行为。不可抗力终止:参照本协议第5章。5.2 协议终止后的限定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使用“SPI”光伏品牌及一切有关“SPI”品牌的标识、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不得销售标有“SPI”相关形象标识的商品。6 不可抗力6.1.1 如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非所能预见事件的发
18、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义务,本协议中止履行并根据不可抗力情况,双方商量终止事宜,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6.1.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到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或通讯障碍消除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日内向甲方提供由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将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7 保密条款7.1.1 乙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业资料及产品采购价格进行保密。7.1.2 乙方保守甲方经营体系秘密,并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及将来,除法律规定必须披
19、露的以外,均不能把与甲方有关的所有资料、运营秘诀、供货地址及技术向任何人泄露。8 附则8.1 附加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附加协议,附加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2 说明8.2.1 乙方兹承认签署本协议时,表示已阅读并明白本协议所列条款之含意,并同意受其约束。8.2.2 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种有关“SPI”光伏发电系统利润分析说明,仅供乙方投资决策时参考,不作为对乙方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8.2.3 甲方在资料及网站的宣传及政策说明,如根据市场情况有所改动,以本协议为准。8.2.4 因为本协议产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
20、法院起诉。8.3 生效8.3.1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两份备存,复印件无效。8.3.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后起即产生法律效力。8.3.3 本协议的任一条款被司法裁定非法或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8.4 更改和修正双方可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对本协议更改和修正,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5 协议签署地本协议签定地:苏州(以下无正文)签署页甲方:X有限公司乙方: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税号:税号:地址: 地址:电话:电话: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日期:附件一 国网对电力施工资质要求国家电网营销20141
21、74号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的通知中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五章:客户工程设计与建设第二十七条: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分布式电源及其接入系统工程,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用户自主选择。承接接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办法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与行业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附件二 南网对电力施工资质要求南方电网公司在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 南方电网计2013 119号附件中规定:第四条 工程设计与建设1) 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项目,业主可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开
22、展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并组织审查,相关地市供电局参加。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应遵循相关技术标准,并与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保持一致。2) 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3) 供电局相关部门应积极跟踪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建设情况,积极配合业主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附件:优质项目结算电价激励分成额外增加电价(元/kWh)运维费(元/kWh)0.050.020.10.040.150.070.20.10.250.120.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