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师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海师选拔、培养、认证、激励等环节的管理,建立一支认同公司文化及学习发展理念、满足人才培养需要、专业化运作的前海师队伍,有效支持各项培训业务顺利实施,结合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师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二章 前海师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前海师是指在本职工作之外承担公司内勤员工培训发展相关工作的内勤兼职培训师。前海师分为讲师、专家及导师三类:
(一)讲师: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认证并颁发正式聘书的具有讲授管理类、通用素质类及专业类课程能力的培训师;
(二)专家: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具有制作专业类课件及解决专业问题能力的培训师;
(三)导师: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具有教练能力,并邀请作为普通员工指导人的培训师。
第四条 本办法仅对讲师的选拔、认证、聘任、激励和调配管理作出规范,专家及导师管理规则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专项方案为准。
第三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职责如下:
(一)为前海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制定及推行;
(二)负责前海师选拔、培养、认证、激励及调配管理。
第六条 机构人力资源部职责如下:
(一)落实并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
(二)协助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承担本机构前海师选拔、培养、认证及激励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发掘本机构内部符合条件的前海师资源,为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推荐合适人选。
第七条 总公司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协助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完成前海师选拔、培养、认证等相关工作;
(二)提高内部员工职业技能,积极鼓励员工参与竞聘前海师。
第八条 前海师职责如下:
(一)积极宣导公司企业文化、学习理念,维护公司形象;
(二)完成总公司各部门及各机构安排的授课任务;
(三)参加总公司各部门及各机构组织的相关学习研究工作;
(四)对学习发展平台及前海E学上员工所提的问题作出解答。
第四章 前海师认证
第九条 前海师报名
(一)前海师报名条件:
1.入职公司半年以上,认同公司企业文化;
2.最近一次绩效考核在良好及以上;
3.具备一定的课程开发能力和授课技巧;
4.思想品德良好,热爱前海师工作;
5.形象气质良好,普通话标准;
6.在管理领域或专业技术领域具备丰富的管理技能或专业知识。
(二)前海师报名方式: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布前海师招募通知后,符合前海师报名条件的员工填写《FSL-HR-07-01讲师报名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至总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 前海师认证:
(一)认证标准:以《FSL-HR-07-02讲师资格评估表》(见附件2)所列内容为认证标准;
(二)认证方式:采取集中评审方式。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评审会对前海师候选人进行评审;
(三)前海师候选人认证结果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十一条 前海师聘任:
(一)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告前海师认证结果,在员工学习发展平台发布前海师信息;
(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前海师颁发前海师聘书,前海师聘书有效期为一年;
(三)前海师在聘任期间授课积分达到30分以上,聘任期满后可重新聘任。
第五章 前海师的调配管理
第十二条 总公司各部门或机构向前海师发出邀请,经前海师个人同意后组织教学。
第十三条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积分形式对前海师进行管理,积分详细规则如下:
(一)加分说明:
1.讲授Ⅰ类课程20分/课时
2.讲授Ⅱ类课程15分/课时
3.讲授Ⅲ类课程10分/课时
(二)扣分说明:
1.前海师授课迟到5分/次
2.前海师授课中途离场10分/次
3.无故拒绝授课邀请15分/次
4.无故缺席授课及培训活动20分/次
(三)总公司各部门及各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每月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FSL-HR-07-03讲师授课记录表》(见附件3);
(四)前海师积分为每年前海师评优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前海师如一年内拒绝参与授课及培训活动两次及以上,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取消其前海师资格。
第十五条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学习发展平台发布及维护前海师信息。
第六章 前海师激励
第十六条 前海师福利:
(一)优先参加公司培训课程及公司内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项培训活动;
(二)优先申请参加与自身授课内容相同的外派培训或参观考察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公司相关学习资料和书籍。
第十七条 前海师授课津贴:
讲授Ⅰ类课程津贴为500元/小时,Ⅱ类课程300元/小时,Ⅲ类课程100元/小时。
(一)课程分类说明:
Ⅰ类:仅指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举办的,针对S类及A类的高管培训项目;
Ⅱ类: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举办的,针对中层管理干部的经理人培训班(如:总公司B类干部集训班及机构B类干部培训班);
Ⅲ类:除Ⅰ类、Ⅱ类外其他培训项目(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举办的通用素质类培训班、新员工培训班、前海师培训班等,以及由各部门或各机构自行举办的条线专业培训班等)。
(二)讲师津贴发放说明:
总公司各部门及机构举办培训课程必须在员工学习发展平台发布,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申请授课津贴。总公司各部门及各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每月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FSL-HR-01-04讲师费用申请表》(见附件4),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申报至总公司计划财务中心进行审核,津贴在授课次月与工资一同发放。
(三)以下情况不属于享受授课津贴的范畴:
1.未按《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勤员工培训组织实施管理办法(2014版)》(xx发〔2014〕96号)规定实施的课程;
2.除新员工培训外,授课对象人数在15人以下的课程;
3.各机构和部门会议以及部门和科室负责人对下辖本部门及科室的人员开展的例行分享、交流、指导及培训;
4.未按照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在月度培训计划提交的课程。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公司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FSL-HR-07-01讲师报名申请表
2.FSL-HR-07-02讲师资格评估表
3.FSL-HR-07-03讲师授课记录表
4.FSL-HR-01-04讲师费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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