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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完整版)对于医闹入刑的看法
对于医闹入刑的看法
2015年8月29日,这是中国医学史上值得纪念的日子,虽然事件本身无关医学.当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自此,医闹正式入刑,政府也将从刑法层面打击医闹行为.
然而,医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对于医闹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是要对医闹概念进行鉴定。学界对于医闹的定义尚未统一,大多数学者认为医闹是指患者、患者亲属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体或个人,以医疗纠纷等为借口,采取威胁、伤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侮辱医护人员人格或现场滋事、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等形式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针对现阶段的医闹行为,根据程度、手段等方面的不同,医闹又分为硬性医闹和软性医闹。所谓硬性医闹,是指以殴打医护人员、损坏医院公共财产等行为,造成医护人员不同程度的人生损害或者医院公共财产的严重损失,肆意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软性医闹,是指那些没有对医院工作人员的人身造成伤害,也没有对医院公共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对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破坏,间接造成医院财产损失,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一、医闹的国内现状
最近,广东省人民医院口腔科行政主任陈仲伟医师被患者砍死的消息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陈医生于2016年5月5日在家中遭到20几年前治疗过的病人袭击,一共被砍了30多刀,最终因伤势过重而身亡,肇事者在砍人之后即跳楼自杀。据悉,袭击陈医生的前病人本身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他借口补过的牙齿出现了瑕疵而不断纠缠陈医生索要赔偿,在勒索不成的情况下采取了极端的方法,砍杀陈医生时完全可能处于精神病发病时期。可以说,陈仲伟医生的死是一个导火索,它引发的社会反响和舆论热议远远超过了事件本身所能承载的讨论。暴力医闹,医患纠纷,这一个个敏感词汇在这些年非但没有冷却下去,反而被炒作的更加火热.2016年4月17日上午,河南省临颖县人民医院门前发生一起医闹事件。一死亡幼儿的多名亲属在医院门前张贴幼儿照片、扯条幅、哭闹不止,医院所在地临颍县城关镇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出警。在对死亡幼儿的亲属三番五次劝离无果,喷辣椒水驱散无效的情况下,警方果断对天鸣枪示警,极大震慑医闹人员。10年前,深圳龙岗区的山厦医院医护人员害怕病人家属闹医院都带着钢盔上班的新闻就曾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救死扶伤的医生护士却成为了医闹的受害者,为了保障自身安全,戏剧性地戴上了钢盔去上班,这是多么讽刺的一件事啊。10年之后,医患冲突并没有减少,反而呈现出愈加严重的趋势。随着近几年来政府部门维稳力度的加大,许多医患冲突在萌芽时期就及时得到化解,但医生群体的压力却并未因此有所稍减。在维稳的思维逻辑下,政府面对医闹行为一般采取两头压的措施,导致医患冲突的根源从未加以改善,反而医生群体压力负荷下的诉求和愤懑在维稳的逻辑下不能正常表达和主张。
二、医闹出现的原因
医闹的出现归根结底在于当下医患关系的极度紧张,而医患关系紧张的症结之所在,其一,病患对于治疗的期望值过高。然而,受当前医疗水平发展的限制,很多的疾病尚不能完全治愈,目前能做到的只是局部地控制病情.其二,医生没有履行告知说明的义务或不当履行。由于医院资源紧张,医生数量的缺乏,好医生数量尤其匮乏,造成了医患之间缺乏最基本的信任,而医生们面对超负荷的患者名单,对于患者的态度和服务也大打折扣。其三,医疗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分级诊疗得不到合理的实施,加剧了大医院患者人数聚集化现象,使得患者看病难。而我国医疗体制仍然不完善,以药养医体制使得医院卷入了追名逐利的浪潮之下,过度诊疗,滥开药方导致看病贵。在看病难看病贵的前提下,一旦患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患者就会产生上当受骗的情绪;其四,医学信息的封闭以及医学资讯的不对等。在大环境下,患者缺乏对于医生基本的信任,而患者对医学信息的缺失又不得不去信任医生,在治疗效果稍不如意或无效的情况下,患者会将这个锅强行甩给医生,对医生产生极大的怨恨心理.
三、国外对于医闹的治理
美国也存在医疗纠纷、医疗诉讼等现象,但医患关系总体较为和谐,并未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虽然在2010年曾经出现病人枪击医生事件,但美国多数医院并未因此事过度加强安保措施。事实上,美国每年死于医疗事故的人数并不少,但医闹事件缺很少发生。首先便要得益于已实行多年的“知情认同”制度.根据这一制度,一方会向换房毫无表刘德说出其病情以及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治疗成功率、可能的后遗症并由患者自己确定是否同意医生的治疗计划。其次美国实行医药分家制度.病人通常先看病后交钱,大部分患者只是同寄来账单的表现公司打交道,医患双方没有直接的金钱来往,这一制度很大情况下减少了双方发生摩擦的可能。最后是得益于美国完备的医疗事故处理体系,患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俄罗斯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采取“法律优先”方式.如果患方认定自己的健康或生命受到了医疗事故的侵害,他们可直接向相关医院、医院的上一级领导部门、当地司法机关和医保机构提出索赔要求。俄罗斯此举在让民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了保护了医院,客观上减少了医闹的发生.
四、医闹入刑的意义
早在讨论医闹入刑之前,我国就已经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医闹行为进行规制。2012年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其中规定了七种医闹行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4年4月正式施行,这是全国第一个就医疗纠纷出台地方性法规的省份,《条例》中规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费,赔付超2万元不得私了。然而这些法规条例只是模糊地规定了要依法严惩侵害医护人员、扰乱医院秩序的不当行为,但是对于如何鉴定什么是医闹,如何进行查处,法规当中仍然规定很模糊。从广东陈仲伟医师被杀的案子中可以看到医闹的种种趋势,医闹已经不只是简简单单的一个“闹”字可以概括的了,它逐渐发展成为了对医护人员的人身攻击。医闹也不再仅仅是一种扰乱公共秩序,由行政法规进行规范的行为了。
李鹏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法制讲座时的讲话中指出:“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某种意义上说,刑法的目的是打击罪犯的犯罪行为并让其他公民引以为戒.刑法典第二条的规定表明,刑法惩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刑法保护国家和人名的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医闹行为不仅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阻碍了其他患者的正常看病行为,而且其社会危害性巨大,患者及其亲属对于医生的恶意谩骂,无端诽谤甚至将主治医生殴打致死。如此野蛮,视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因此,医闹入刑是相当有必要的.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司法上对于医闹如何进行有效的鉴定以及入刑后的刑度等问题.
五、完善医闹入刑的建议
到目前为止,真正暴力伤医的事件仍属少数。大部分案件中的医闹由于是群体性的,都按照医疗纠纷来解决。根据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何界定医闹行为,程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让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更好地衔接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的出台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对于调控人们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而刑法,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社会调控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是保护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此刻出台《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与刑法中规定的罪行进行有效衔接显得迫在眉睫。2014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医疗卫生界89名委员提交紧急提案,提议尽快出台《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治理暴力伤医事件。同时在《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中应当指出,暴力伤医,医闹是违法行为,具有社会违法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当前的基础上明确行政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就格外重要,但同时也一定要把握好对于刑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首要分子”的界定,以便于更好的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区分。
总之,刑事立法保障医疗场所秩序是现实必要的,对于医患关系的调整也是有益的.法治是医患关系走向良性循环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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