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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及移交程序.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779960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5.55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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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程序文件 QP-GC-06 工程验收及移交程序 版 号:D 修改状态:0 日 期:18/5/2002 页 码:5 / 5 1 目的 明确规定工程验收及移交的责任、方法和要求,规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图纸、有关规范及相关文件(图纸会审、技术、设计变更,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进行验收,确保工程项目最终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验收,顺利移交物业管理单位。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验收及移交控制。 3 职责 3.1 工程部项目组组织工程分部和单项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3.2 工程部项目组负责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 工程部项目组负责项目土建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的验收,各专业局配套验收由各专业局组织验收,工程部、开发部进行现场配合、协调。 4 工作程序 4.1 工程验收组织与依据 4.1.1 按国家有关工程验收规范及施工合同的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全部完工后,必须进行相应的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桩基工程、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单位工程初验及竣工验收。 4.1.2在规定的阶段工程施工后,只有通过中间验收的工程才可进入下一步的施工;只有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才可进行移交。 4.1.3各阶段工程验收由工程部负责组织进行,监督验收的全过程检查活动,工程验收的依据包括有: a) 施工合同; b) 工程图纸、设计变更及相关技术资料; c) 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标准。 4.1.4按国家验收规范要求,工程各阶段验收应有以下部门或单位代表参加,公司派出的代表为工程部,必要时包括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 a) 桩基和基础工程验收:公司代表、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院、施工单位; b) 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公司代表、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院、施工单位; c)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公司代表、监理单位、设计院、勘察院、规划部门、施工单位。 4.2 验收程序 4.2.1 工程验收的程序一般分两步进行,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a) 资料审查,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监理单位确认验收资料后,交公司工程部复审,经工程部复审通过后,由工程部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b) 现场检查,按照工程部的安排,工程部项目经理组织设计单位、勘察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部门代表或公司领导参与、并监督现场验收检查。 4.2.2 工程中间验收 4.2.2.1 工程部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在确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中间验收申请》, 必须审查以下方面: a) 验收资料是否完整; b) 验收资料是否清晰,并符合要求; c) 监理单位是否已有明确的意见; d) 监理单位要求改进的问题,施工单位是否已落实。 4.2.2.2 对于上述要求确认事项如存在疑问,工程部项目经理负责向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只有所有存在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工程部经理方可签署《中间验收申请》。 4.2.2.3 工程部项目经理在项目各分部工程验收前5日内,填写市质量监督总站统一规定的《建设工程验收通知书》,通知质量监督站。 4.2.2.4 工程中间验收的现场检查,由有关单位人员按验收规范要求,逐项进行检查,包括对工程进行现场实测实量、目测观感。公司代表负责对现场检查的内容、方法及结果进行监督,并做好《工程验收监督记录》。 4.2.2.5 中间验收(桩基和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完成后,由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填写《中间验收报告》,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代表公司签署验收意见。 4.2.2.6 工程中间验收完成后,工程部项目经理在5日内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公司分别签字、盖章的《地基、基础、主体、竣工、工程质量验收证书》报质量监督站,以备质量监督站的抽查。 4.2.3 工程竣工验收 4.2.3.1 工程竣工后,工程部项目经理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必须出具以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部项目经理予以审核: a)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b)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c) 《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并附市质量监督总站要求的统一报表; d)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 4.2.3.2 工程部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在审查、确认相关竣工验收资料时,必须审查以下方面: a) 验收资料是否完整; b) 验收资料是否清晰,并符合要求; 4.2.3.3 对于上述要求确认事项如存在疑问,属于勘察、设计的问题,工程部项目经理负责与各勘察、设计单位联系,必要时工程部项目经理提出整改措施,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属于施工、监理单位的问题,工程部项目经理向施工、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只有所有存在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并经工程部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工程部项目经理方可组织工程下一步验收。 4.2.3.4 工程部项目经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日内填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通知市质量监督站。 4.2.3.5 在市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代表的见证监督下,工程部经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工程部项目经理应组织出具各相关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资料。 4.2.3.6 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市质量监督总站提交下列文件: a)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b)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c) 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d)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e)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f) 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g) 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及处理报告(发生时); h) 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i) 公安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j)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k)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l) 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 m) 电梯验收报告; n) 人防验收报告; o) 规划验收报告; p) 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q)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4.2.3.7 市质量监督总站对公司提交的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合格后发放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用章”的《备案通知书》,表示公司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4.2.3.8 项目配套工程验收,按照“项目配套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4.3 工程移交 4.3.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工程部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待办理集中入主后由售后服务部对竣工项目进行管理。 4.3.2 工程部负责成品房屋及配套设施及所有竣工资料移交给售后服务部,并认真核实工程竣工资料的真实、完整。 4.3.3 凡在验收移交过程中,售后服务部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由售后服务部列出问题明细单交监理汇总并要求承建商进行处理,直至符合移交标准后,由工程部正式移交给售后服务部对竣工工程进行管理。 5 支持文件 无 6 质量记录 6.1 《工程验收监督记录》 QR-GC-06-01 6.2 《整改通知书》 QR-GC-03-01 6.3 《中间验收报告》 6.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5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6.6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6.7 建设单位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6.8 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及处理报告 6.9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10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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