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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与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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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与启示 作者: 时间:2003-11-13 13:03:26 摘要:从国际上看,美国既是市场经济最完善的国家,也是个人信用体系最发达的国家。对美国信用体系的发展进行分析,将给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美国既是市场经济最完善的国 家,也是个人信用体系最发达的国家。其在信用立法、中介机构建立、数据收集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美国信用体系发展的进行分析,将给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一、美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状况1860年在美国纽约布鲁克林成立了第一家信用局,标志着美国个人信用市场的萌芽。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已形成了以信用局为核心的完善的个

2、人信用体系。美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基本架构包括三部分: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信用立法体系和相应的信用执法机构。(一)美国的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美国的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即信用局,是美国个人信用市场征信产品的主要供应者,专门从事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加工整理、量化分析、制作和售后服务,形成了个人信用产品的一条龙服务。由于美国的个人信用服务机构实行的是自由的市场运作模式,这些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设立的。整个美国有1000多家当地或地区的信用局为消费者服务。但这些信用局中的绝大多数或者附属于Equifax、Experian和Trans Union三家最为主要的征信局,或者与这三家公司保持业务上的联系。而这三家

3、征信局都建有覆盖全美国的数据库,包含有超过1.7亿消费者的信用记录,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三家征信局Eauifax、Experian和Trans Union三足鼎立的局面。这也构成了美国信用局制度的核心。美国的信用局制度就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个人信用产品的开发和管理形成了一套科学的体系,其造作主要包括三个环节:(1)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和登记。个人信用数据是形成征信产品的前提。在美国,信贷提供者向征信局提供信息,并按合同规定从公司购买信用报告。美国征信局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消费者身份信息、信贷信息、公开信息。美国在进行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时一般将上述信息指标分为两大类,即广度指标和深

4、度指标。广度指标为个人信用分析提供了一般性构架和准则,一般包括品德、能力、资本、条件、担保品五个方面,又称为5C准则。深度指标则是对5C准则的深化,具体包括:工龄、信用卡、债务收入比例、银行开户情况、信用档案年限、毁誉记录、职务、住房,现行地址、居住时间、个人收入、公用事业记录等指标。(2)个人信用数据的加工处理和信用评估。散乱无序的个人信用数据必须经过分类、比较、计算、分析、评估等一系列加工处理,才能最终形成征信产品。个人信用评估报告是区分不同个人信用质量的关键。如果不能有效区分个人信用质量的好坏,就不能给失信者以应有的惩戒,失信行为就会蔓延。个人信用评估有两种方法:主观评级法和客观经济计量

5、模型量化法,美国采用第二种方式,其中以FICO信用分最为有名。目前美国三大征信局都采用FICO信用分来量化个人信用质量和风险。FICO模型是20世纪50年代由工程师BILLFAIR和FARLISAAC发明的一个信用计量模型。该模型利用高达100万的大样本数据首先将消费者的5C指标进行具体刻化,再将深度指标分档计分,加权得出最终总分,打分范围为325900。然后进行分段定级,不同的机构有不同的分段定级标准。信用打分模型使个人信用可进行精确的度量和区分。(3)个人信用产品的销售使用。个人信用产品的主要需求包括消费信代的授信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雇主、司法部门及消费者个人。美国的三大信用局和100

6、0多家地方信用局收集了1亿6千万成年人的信用资料,每年出售6亿多份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超过100亿美元。在美国,对个人信用产品的销售使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律,到信用局调用其他人的个人信用资料需要得到被调用人的同意或者是司法部门的授权,从而可以防止个人信用资料的滥用。(二)美国的信用法律体系。法律环境是制约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关键因素。二战后,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美国信用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和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诸如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实放贷等问题,其中特别敏感的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问题。鉴于信用市场

7、的发展状况,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间,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框架是以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为核心的17项法律,其中信用控制法、在20世纪80年代被终止使用。与信用行业比较密切的法律包括: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银行平等竞争法、房屋抵押公开法、房屋贷款人保护法、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执行法、社区再投资法、信用

8、修复机构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在上述16项法律法规中,有两项法律尤为重要,即公平信用报告法和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因为这两项法律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特别是对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两项法律尤其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三)美国的信用执法机构。为规范和管理信用行业发展,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需要设立信用执法机构。在美国,并没有设立一个专门的信用管理局来管理信用行业的事务,它的信用管理功能是随着市场发展和有关法律的建立而指派或自然分配给各有关部门的。根据美国制定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目的,其立法基本可分为银行相关的和非银行相关两类。银行相关的法律主要在于规范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而非

9、银行相关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规范信用管理行业。因此,美国的主要执法机构也分两类: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和非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非银行系统的执法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办公室、储蓄监督办公室等。银行系统执法机构的主要任务在于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非银行系统执法机构的功能则主要体现在对征信和追账业的规范上。美国信用管理的主要执法部门是联邦贸易委员会(FTC),FTC是几个主要信用管理有关法案的提案单位和法律指定的执法机构,它管辖的范围包括全国的零售企业、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不动产经纪商、汽车经销商、信用卡发

10、行公司等。而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执法机构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经过100多年的不断发展,美国已形成一个以三大信用局为核心,由信用中介机构体系、信用立法体系和信用执法机构组成的发达的个人信用体系。在此推动下,美国的信用交易和信贷消费获得了快速发展,其交易总额每月在2000亿美元以上。在整个银行业的贷款中,个人贷款的比例超过企业,占贷款总规模的百分之六七十,从而刺激了消费,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二、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存在的问题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起步阶段,其标志是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在这一阶段,企业信用体系开始起

11、步,个人信用体系尚未萌芽,但人们的信用意识逐步形成,这就为个人信用体系的出现打下了基础。在此时期,我国涌现出一批与企业发债和资本市场发展相适应的信用评估机构。从此,信用意识开始逐步被企业和投资者所接受。特别是银行为控制企业贷款风险,引入了贷款证管理模式,上海等地还要求申领贷款证的企业必须进行信用评级,这些措施拉动了企业信用需求。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发展阶段,其标志是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快速发展。20世纪g0年代末期,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许多地区涌现出一大批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1994年以来陆续成立的中投保、深科投等一批专

12、业担保公司也开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民间资本也开始涉足信用担保行业,如深圳的中科智担保公司、甘肃的银泰担保公司、山西的阳泉个私担保公司等。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已有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约360家,覆盖全国近30个省、市、自治区的300个城市。成立于1999年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标志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开始建立。在此期间,北京成立丁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从事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信用评估。而2000年初上海市山台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征信的地方陛法规。第三阶段,21世纪初期的完善阶段,其标志就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和社会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联合征集体系

13、的起步和推进。在此期间,各地都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2002年3月28日,上海和北京分别开通了各自的城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甘肃和广东分别于2001年9月和2002年4月下发了社会信用建设的省级人民政府文件。在中央,2001年4月十部委联合下发信用管理指导意见,2002年3月国务院开始启动企业和个人征信立法与实施方案起草工作,2002年4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手进行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全面调查,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全国跨省市联网,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继续推动信用工程工作,中国商业联合会已开始组建商业信用中心,工商、证券、保险、税务、旅游及注册会计师等

14、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也大大加快。虽然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一种非征信状态,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缺乏经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依然存在许多问题,面临诸多困难:(1)社会信用意识尚未形成,有效失信惩戒机制难于建立。在传统的信用文化中,信用只是作为一种美德广为传诵,把信用作为一种观念仅仅用道德去约束,并没有形成一种信用意识。把信用仅仅看作一种美德,并没有把其当作一种商品,从而不能认识到信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而这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难于建立起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从而使失信者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失信的收益远远大于失信的成本,因为人们只对失信者进行道德

15、上的谴责,失信者的经济利益没有受到损失。这直接导致假冒伪劣商品泛滥、虚假广告盛行、偷税漏税、欺诈毁约、走私骗汇等问题十分严重,全社会潜伏着严重的信用危机,信用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整个经济运行效率和市场秩序。在缺乏失信惩戒机制的情况下,信用市场上表现出“格雷欣法则”失信者不但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相反还能从中得利;而守信者却因守信而遭受损失,在市场经济中受到排挤,从而出现失信者驱逐守信者的现象。(2)法律法规缺乏,个人隐私得不到保护,信用中介机构得不到立法支持。我国个人征信法体系面监的最大困难是个人信用数据难以收集,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信用法律律法规的缺乏。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关于信用制度

16、的全国性的法律文件。有关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仅有上海市颁布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和深圳市通过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两部。但这两部法律法规并没有在一些敏感问题上给出明确规定,如将个人信用信息划分为个人隐私信息和可以公开的信息、如何以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等问题。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仓人隐私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个人信用机构则由于面临侵犯个人隐私的指责而难于全面开展工作,这直接制约了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3)个人信用信息分散,拥有个人数据的机构单位之间难于协调,个人信用数据难于收集。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掌握在人总行、公安、法院、工商、国税、劳动保障、人事等多个部门及商业银行

17、、公用事业、邮政、电信、移动通讯、保险等非政府机构,处于分散和相互屏蔽的状态,并没有按照发达国家那样开放个人征信数据。在信用信息分散的状态下,信用中介机构要想获得全面而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就必须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而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的情况下,实现上述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各部门会出于自身的利益而拒绝合作或采取消极合作的态度。据统计,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大约有50%到60%集中于商业银行,但各商业银行之间并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相反,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向信用中介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时往往会对优质客户的信息进行保留。在这样的情况下,仅凭信用中介机构的力量很难及时获得全面且准确的

18、个人信用信息。而个人信用信息正是信用中介机构赖以生存并进行生产的原材料,没有原材料就不可能生产出产品个人信用报告,企业就不能获得收入,也就难以生存下去。这也是我国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缓慢的原因。三、美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启示分析美国个人信用体系成功的经验,以下五个方面值得关注,这也是我国在建立和完善个人征信体系过程中需要继续努力的方面。1.现代信用意识是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前提。美国个人信用体系之所以发达与美国发达的信用意识观念有直接的关系。在美国,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文化十分发达,讲究信用蔚然成风,信用作为商品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讲信用已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信用公开,信用透明,每个人

19、都有强烈的信用意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关注自身的信用状况,及时向信用中介机构提供信息。而社会经济主体也产生了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这就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信用意识。缺乏信用意识导致失信惩戒机制不能建立,从而造成信用泛滥。由于失信得不到应有的惩戒,人们不再关注自身的信用状况,也就无从谈起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这就使信用中介机构步履维艰,难以发展起来,也就不能提供完善的信用产品,再加上失信惩戒机制的缺乏,整个社会就会陷入信用危机的循环怪圈。2.完善的信用立法是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基础。法律环境是制约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关键因素。个人信

20、用制度的建设必然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公开、使用、披露,个人隐私的保护、国家机密的保护等问题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由于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没有相关法律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划分界定,个人隐私就可能受到侵犯。这也使信用中介机构为避免侵犯个人隐私而畏首畏尾,不能全面开展工作。欧美国家的个人信用体系之所以发达,是因为他们围绕规范授信、平等授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等问题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3.健全的执法机构是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保障。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分为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方式。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制定完善的信用立法,设立健全的执法机构。信用执法机

21、构主要负责信用法律法规的起草和解释,并对信用行业进行管理。对违反信用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以确保信用体系的顺畅运行。美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之所以高效运行,与其完善的执法机构体系是分不开的。4.高效的失信惩戒机制是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关键。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目的是为减少乃至于杜绝失信现象,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其顺畅运行。为此,就必须惩罚失信者,让失信者为失信行为付出代价。这就需要一个高效的失信惩戒机制。失信惩戒机制一般由政府管理部门负责和民间自发成立两种。政府各个管理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业进行惩罚,或者成立专门的机构对个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披露。民间机构主要指信用中介机构,通过提供有

22、偿的信用服务,将信用信息传递给信息需求者,通过需求者自身的决策行为,来实现对失信者进行惩罚。政府管理部门侧重于行政强制性处罚,而民间机构则侧重于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商业惩戒作用,因而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5.发达的信用中介机构是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核心。在美国,除Equifax、Experian和Trans Union三家最主要的征信局,全国还有1000多家区域性征信局。众多的征信局组成一张覆盖全国、涵盖个人信用信息方方面面的信用网。任何个人的信用状况都可以通过这张信用网获得。从国际上看,个人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运行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二是以市场为主导,完全靠市场机制运作的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势,适合于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模式,适合于市场经济不发达、经济主体信用意识缺乏的国家,在这种模式下建立个人信用体系,需要投入很大的财力,国家财政负担较重,而且容易滋生“寻租”行为。第二种模式,适合于市场经济发达、信用法律法规健全的国家,美国就采用这种模式。但纯粹的商业化运作可能带来信用数据收集的困难,从而制约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为此,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必须跟上。借鉴美国的经验,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宜采取以政府和中央银行牵头,以民间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的模式组建我国个人信用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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