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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档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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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一节  厂址周围环境     第二节  总平面部署     第三节  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极限     第四节  厂房和仓库防火间距     第五节  厂房和仓库安全疏散     第六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防火间距     第七节  生产装置防火间距     第八节  可燃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第九节  消防车道     第十节  建筑结构     第十一节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第十二节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整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盐水工序     第二节  电解工序     第三节  整流工序     第四节  氢气输送及处理工序     第五节  氯气干燥、液化及充装工序     第六节  液氯使用安全要求     第七节  盐酸工序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二节  建筑防雷     第三节  管线部署     第四节  防静电     第五节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第六节  起重设备     第七节  厂内车辆     第八节  强检设施     第九节  场地排水     第五章  作业安全     第一节 电气作业     第二节  拆除作业     第三节  动火作业     第四节  设备内作业     第五节  高处作业     第六节  起重吊装作业     第七节  动土作业     第八节  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作业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三节  教育培训     第四节  安全投入     第五节  日常管理     第六节  应抢救援和事故汇报     第七章 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预防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程和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氯碱生产企业。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氯碱企业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措施》要求,取得安全审批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现有氯碱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第四条 氯碱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双基”建设,主动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停提升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     第五条 氯碱企业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氯碱企业关键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方面负责,并严格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担负起自己职责。     第七条 氯碱企业应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 氯碱企业应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氯碱企业应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升防治职业病水平,预防职业病发生。     第十条 氯碱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严禁或淘汰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一节  厂址周围环境     第十一条 氯碱企业厂址选择应全方面考虑建设地域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厂址和周围化工企业或其它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和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相关标准和规范所要求距离。     第十三条 厂址应含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计划所必需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尤其大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厂址必需考虑当地风向等原因,通常应在城镇、工厂居住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方向。     第十四条 厂址应充足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原因和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线、关键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域。     第十五条 厂址应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需有可靠防洪、排涝方法。     第十六条 氯碱企业产生有害原因部门边界距离至居民区边界最小距离应符合《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和下列场所、区域距离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相关要求: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根据国家要求、经同意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础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给予保护其它区域。           第二节  总平面部署     第十八条 氯碱企业厂区总平面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符合生产步骤、操作要求和使用功效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部署;     2.功效分区内各项设施部署,应紧凑、合理;功效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通道和宽度;     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含有良好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从业人员较多建筑物,应避免日晒;     4.总平面部署应预防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危害。     第十九条 氯碱企业动力公用设施部署,宜在负荷中心,或靠近关键用户:     1.总降压变电所应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避免部署在多尘、有腐蚀气体和有水雾场所,并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上风侧。     2.循环水设施部署应在所服务生产设施周围,并能使回水含有自流条件,或能降低扬程地段;循环水冷却塔应和总变电所、道路、铁路和多种建构筑物保持要求距离。     3.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部署在厂区边缘地带。     第二十条 厂区面积大于5万m2氯碱企业应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大型氯碱企业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必需有单独路线,不和人流及其它货流混行或平交。     第二十一条 厂区竖向设计应和总平面部署同时进行,且和厂区外现有和计划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要求。     第二十二条 厂区内火灾危险性较高,散发烟尘、水雾和噪声生产部分应部署在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方位,厂前区、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等部分应在整年最小风频率下风向,厂前区宜面向城镇一侧。     第二十三条 厂区道路应依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部署,努力争取通畅。危险场所道路为环形,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原因确定,确保消防、抢救车辆通畅无阻。消防通道宽度、转弯半径、回车场设置等应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第三节  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极限     第二十四条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一样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百分比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防火方法;     2.丁、戊类厂房内油漆工段,当采取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百分比小于等于20%。     第二十五条 厂房(仓库)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要求者外,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2.1要求。但甲、乙类厂房,甲、乙、丙类仓库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2.1要求提升1.00h。     第二十六条 厂房防火分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墙间隔,除甲类厂房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3.1要求,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取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第二十七条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仓库中防火分区必需采取防火墙间隔。     第二十八条 厂房内严禁设置职员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需和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楼板和厂房隔开,并应最少设置1个独立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门时,应采取乙级防火门。     第二十九条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需采取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楼板和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需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楼板和厂房隔开。     第三十条 厂房中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房间,其围护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对应要求,房间门应采取甲级防火门。     第三十一条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十二条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当采取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相关要求。乙类厂房配电所必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甲级防火窗。     第三十三条 仓库内严禁设置职员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楼板和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门时,应采取乙级防火门。           第四节  厂房和仓库防火间距     第三十四条 厂房之间及其和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4.1要求。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第三十五条 甲类厂房和关键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和明火或散发怒花地点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第三十六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甲类厂房距离厂外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30.0m,和厂内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20.0m,和厂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5.0m,和厂内关键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0.0m,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5.0m。不过当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有安全方法时,其间距可不受限制。     第三十七条 厂区围墙和厂内建筑之间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建筑之间还应满足对应防火间距要求。     第三十八条 甲类仓库距离关键公共建筑物不得小于50.0m,甲类仓库之间不得小于20.0m,距离厂外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40.0m,距离厂内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30.0m,距离厂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20.0m,距离厂内关键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0.0m,距离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5.0m。距离其它建筑物和室外变配电站距离不得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5.1要求。甲类仓库和高层仓库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第三十九条 库区围墙和库区内建筑之间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建筑之间还应满足对应防火间距要求。     第四十条 有爆炸危险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宜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第3.6.3条要求实施。泄压设施不应采取一般玻璃,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关键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部位。屋顶上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方法。     第四十一条 散发较空气重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乙类厂房,应采取不引发怒花地面。采取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方法。散发可燃粉尘、纤维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预防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有效方法,且和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取防火材料密封。     第四十二条 有爆炸危险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有爆炸危险甲、乙类厂房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h不燃烧体墙体和其它部分隔开。           第五节  厂房和仓库安全疏散     第四十三条 厂房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出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出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出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出30人;     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常常停留人数不超出15人。     第四十四条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出10人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第四十五条 厂房、仓库安全出口应分散部署。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第四十六条 每座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第六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防火间距     第四十七条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和建筑物、储罐、堆场防火间距因符合下列要求:     1.当可燃气体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4.3.1要求增加25%;     2.当可燃气体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4.3.1要求确定;     3.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隶属设施和该储罐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部署;     4.容积小于等于20m3可燃气体储罐和其使用厂房防火间距不限;     5.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和建筑物、储罐、堆场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4.3.1要求。     第四十八条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和湿式和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1/2;     2.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2/3;     3.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和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1/2;数个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大于00m3时,应分组部署;     4.卧式储罐组和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二分之一;     5.球形储罐组和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第四十九条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距离厂外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25.0m;距厂内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20.0m;距厂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5.0m;距厂内关键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0.0m;距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5.0m           第七节  生产装置防火间距     第五十条 设备间净距,应首先遵照防火间距要求,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相关要求。     第五十一条 在装置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与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一些原料或成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0m3时,其和设备、建筑物防火间距应根据:甲B、乙A类装置储罐和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工艺设备(甲B、乙A类)不应低于9m;甲B、乙A类工艺装置和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设备距离不应小于15m,和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应小于9m。     第五十二条 装置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部署在装置一侧,并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并宜在甲类设备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控制室朝向含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非燃烧材料实体墙。     第五十三条 非防火原因决定或在防火规范中未加要求设备间距,其中,管廊下或两侧,两塔之间最小净距为2.4m,塔类设备外壁至管廊(或建筑物)柱子最小净距为3.0m。道路、通道、操作平台上方净空高度或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化工装置设备部署设计工程要求》(HG20546.2-92)表3.2要求。           第八节  可燃液体储罐防火间距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和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部署。     第五十五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4.2.1要求。其中,甲、乙类液体罐区总储量200m3≤V<1000 m3时,和一、二级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和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和四级建筑物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距离不应小于10m,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区和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和明火或散发怒花地点防火间距,应根据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要求增加25%。     第五十六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4.2.2要求。其中,甲、乙类液体单罐容量V≤1000 m3地上式固定顶罐,罐距不应小于0.75D,浮顶储罐不应小于0.4D,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8m。设置充氮保护设备液体储罐之间防火间距可按浮顶罐间距确定。当单罐容量V≤1000 m3且采取固定冷却消防方法时,甲、乙类液体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甲、乙类液体储罐成组部署时,立式储罐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第五十七条 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面应设置不燃烧防火堤。防护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堤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二分之一;     2.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二分之一。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3.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防火堤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合适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踏步。     第五十八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其泵房、装卸鹤管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4.2.7要求。其中,甲、乙类液体拱顶罐距离泵房不应小于15m,距离汽车装卸鹤管不应小于20m。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 m3甲、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能够降低25%;泵房、装卸鹤管和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离不应小于5m。     第五十九条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和建筑物、厂内铁路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4.2.8要求。其中,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和一、二级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物不得小于14m,三级不得小于16m,四级不得小于18m,厂内铁路线不得小于20m,距离泵房不得小于8m。     第六十条 甲、乙、丙液体储罐和铁路、道路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4.2.9要求。其中,甲、乙类液体储罐和场外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35m,和厂内铁路线中心线不应小于25m,和厂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20m,和厂内关键道路不应小于15m,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0m。           第九节  消防车道     第六十一条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和材料堆场堆垛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     第六十二条 供消防车取水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供消防车停留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和厂房、仓库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障碍物。     第六十三条 环形消防车道最少应有两处和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停靠要求。           第十节  建筑结构     第六十四条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需开设时,应设置固定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需穿过时,应采取防火封堵材料将墙和管道之间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管道上采取防火方法。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防火墙结构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坍毁。     第六十五条 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厂房,有高温和明火厂房,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丙类仓库内部署有不一样类别火灾危险性房间时,其隔墙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隔墙上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第六十六条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变形缝;当必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套管或采取其它防变形方法,并应采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十七条 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整系统中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缝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十八条 仓库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平开门,首层靠墙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取推拉门或卷帘门。           第十一节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第六十九条 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确保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取水设施。     第七十条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取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供水压力应能确保用水总量达成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仍大于10.0m;当采取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第七十一条 建筑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和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成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确保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发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阀门不应超出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场所,并应有显著标志。     第七十二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部署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部署成枝状;     2.向环状管网输水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它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供给要求;     3.环状管道应采取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超出5个;     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其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相关要求。     第七十三条 室外消火栓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范围内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数量内;     3.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0m;     4.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5.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累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保护对象距离在5~40m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数量内;     6.室外消火栓宜采取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栓口。采取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栓口各1个。严寒地域设置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方法;     7.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8.工艺装置区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第七十四条 建筑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对应永久性固定标识。     第七十五条 存有和水接触能引发燃烧爆炸物品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第七十六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成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第十二节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整     第七十七条 甲、乙类厂房中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甲、乙类厂房用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部署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它房间送、排风设备部署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第七十八条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可燃气体和空气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第七十九条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第八十条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取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第八十一条 下列厂房应采取不循环使用热风采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和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发燃烧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粉尘受到水、水蒸汽作用能引发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厂房。     第八十二条 有爆炸危险厂房内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车间隔墙。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取防爆型通风设备。     第八十三条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部署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排风管应采取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安全处,不应暗设。     第八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通风、空气调整系统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整机房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关键或火灾危险性大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变形缝处两侧;     5.垂直风管和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通风、空气调整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水平风管和垂直总管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盐水工序     第八十五条 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操作岗位时应按要求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扶梯、平台、围栏等隶属设施。设计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要求。     第八十六条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第八十七条 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应按要求设计带有栏杆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第八十八条 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生产过程,应尽可能采取自动化操作,并设计可靠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确保作业环境和排放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八十九条 对尘毒危害严重生产装置内设备和管道,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条件下,集中部署在半封闭或全封闭建(构)筑物内,并设计合理通风系统。建(构)筑物通风换气条件,应确保作业环境空气中尘毒等有害物质浓度不超出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应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方法。     第九十条 装置内多种散发烧量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热方法。     第九十一条 产生大量热封闭厂房应充足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需时能够设计排风送风降温设施,排、送风降温系统可和尘毒排风系统联合设计。高温作业点能够采取局部通风降温方法。     第九十二条 车间围护结构应预防雨水渗透,内表面应预防凝结水产生。对用水量较多、产湿量较大车间,应采取排水防湿设施,预防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第九十三条 生产装置内潮湿和高湿等危害环境和特殊作业区配置易触及和无防触电方法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照明,应采取安全电压。     第九十四条 设计含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步骤、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预防物料外泄或喷溅。     第九十五条 含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可能采取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需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严禁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第九十六条 含有化学灼伤危险生产装置,其设备部署应确保作业场全部足够空间,并确保作业场所通畅,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方法。     第九十七条 含有化学灼伤危险作业区,应设计必需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方法,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置必需个人防护用具。     第九十八条 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具和严禁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护栏采取红色。     第九十九条 生产装置管道刷色和符号实施《工业管路和基础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要求。     第一百条 生产装置架空管道和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防护方法。     第一百零一条 凡应采取安全电压场所,应采取安全电压,安全电压标准按《安全电压》(GB3805)。           第二节  电解工序     第一百零二条 化盐用水、卤水(井盐)、原盐必需定时或按批次进行铵含量分析,以确保电解用盐水中铵含量符合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辅助材料中纯碱、亚硫酸钠和氯化钡、α-纤维素,分属有害品或毒害品;烧碱、盐酸、硫酸等属强腐蚀剂,应定点储存,做好标识。储运系统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储罐周围应设围堰,并用防渗防腐材料铺砌,同时建立对应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入槽盐水、入槽纯水、高纯盐酸、氯气、氢气安全指标应能够对应槽型、离子交换膜或隔膜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 电槽在运行期间要均衡供电,并控制氯气、氢气压力稳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入槽盐水、纯水总管压力应控制平稳,确保入槽盐水、纯水流量稳定。     第一百零七条 电解和氢气处理系统氢气必需保持正压,氢气系统着火时应切断气源,采取惰性气体或水蒸汽灭火,也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亦可用浸湿衣被覆盖灭火。为避免造成系统负压,严禁采取停(减)供直流电方法。     第一百零八条 停车后和开车前氢气系统必需用氮气置换,置换后系统中氧含量以小于3.0%(vol)为合格。     第一百零九条 严禁将氢气直接排入厂房内。     第一百一十条 常常检验和立即消除电槽和和电槽连接管线泄漏源,避免因泄漏造成绝缘不良而发生接地或短路现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应常常检验和判定运行中离子交换膜完好情况,立即发觉和调换损坏离子交换膜。系统停车后,阴极液应进行低浓度碱液循环,以降低氢氧化钠浓度;阳极液应采取稀释盐水置换,以去除游离氯;阴极气液分离器内氢气应采取氮气置换。重新开槽、正常运行或停槽以后,严格控制不一样状态下槽温和阴阳极液指标在要求范围内,以保护离子交换膜不受损坏。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电槽运行期间,作业人员必需穿着绝缘鞋,并严禁“一手接触电槽,一手触及其它接地构件”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离子膜法烧碱生产系统必需设置报警联锁装置。报警联锁装置设置,应将系统各处氯气压力、氢气压力、槽电压、入槽盐水总管压力、氯气透平压缩机氯气流量、忽然停止交流或直流供电和关键机械停机信息输入自动报警和联锁系统,一旦上述指标(或状态)失控,联锁动作,使装置各部机器、设备、各控制阀门全部处于安全状态。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电解厂房内应设置氢气、氯气检测报警仪,按要求进行计量检定和定时校验,确保仪表保持完好状态。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电解直流电回路两端应设置对地电压测量仪表。对地电压偏差应小于端电压10%,但绝对偏差应小于35伏。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电解系统氢气总管应装设压力密封槽(安全水封),在非正常状态下能确保自动排放。氢气放空管宜设置两路管线,当一路放空管遭雷击着火时,能切换到另一路放空管道放空。氢气放空管必需设置阻火器。凡条件许可,放空管道可和蒸汽或惰性气体管道连接。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电解厂房、氢气处理装置、氢气放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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