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浙江省地方原则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DB33/1022—
-10-13发布 -01-01实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
前 言
本原则中第14章电气工程、第15章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第16章室内空气质量规定均为强制性条款,别的为推荐性条款。
本原则制定为家庭装饰装修提供了基本质量规定和相应检查办法。
家庭装饰装修需求具备多层次特性,本原则力求体现最基本规定同步也具备一定先进性。
本原则在制定过程中引用了GB 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原则》、GB 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WB/T 1016-《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等国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
本原则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提出。
本原则负责起草单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本原则参加起草单位: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杭州南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腾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圣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朱育军、金健、陈诚、凌永军、应立峰、郑虹。
本原则委托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负责解释。
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质量规定、检查办法和质量鉴定。
本原则合用于家庭装饰装修质量检查和鉴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订立装饰装修合同步质量根据。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勉励依照本原则达到合同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478- 铝合金门
GB/T 8479- 铝合金窗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
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
3 基本规定
A.1.1 家庭装饰装修(如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合用、节能、环保、美观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关于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原则和条文规定。装饰设计和施工公司资质应符合国家关于管理规定。
A.1.2 装饰工程必要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要保证建筑物构造安全性、整体性和耐久性,不得变化建筑物承重构造,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变化原有建筑公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边环境。如涉及主体和承重构造改动或增长荷载或变化使用环境时,必要由原构造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核查关于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构造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并经关于部门审批后按设计规定施工。
A.1.3 装饰所用材料品种、规格、性能、质量级别除应符合设计规定及该产品关于国家现行原则规定外,还必要符合GB 6566-、GB 18580~18588-关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原则规定,并经验证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在选材时应积极使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等新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裁减产品。供应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有效检查报告。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由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查。
A.1.4 厨房装饰时禁止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应一律采用明管敷设。
A.1.5 装饰工程竣工后必要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规定后方可交付使用。
A.1.6 供需双方在装饰前应订立装饰合同。合同中应涉及设计规定、材料选型和级别、工程质量、施工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
A.1.7 装饰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向装饰户提供电气配线容量、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及给排水管道走向位置、尺寸图等资料。
4 抹灰工程
A.1.8 基本规定
平顶及立面应干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空鼓、脱层、爆灰和裂纹等缺陷。抹灰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超过25mm时应采用加强办法。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抹灰宜采用防止开裂加强办法。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搭接宽度应不不大于100mm。
A.1.9 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抹灰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应符合表1规定。表面质量和空鼓应全数检查,别的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三处,取最大值。
抹灰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序号
项 目
质量规定及
容许偏差
检查办法
1
表面质量
符合4.1规定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空鼓
不容许
用小锤轻击
3
表面平整度
≤4mm
2m靠尺、锲形塞尺测量
4
立面垂直度
≤4mm
2m靠尺测量
5
阴阳角
方正度
≤4mm
直角检查尺测量
5 门窗工程
A.1.10 铝合金、PVC 塑料门窗
1.基本规定
门窗品种、规格、启动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安装必要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框与墙体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密实,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门窗启动应灵活,无倒翘、阻滞现象,外门窗应无渗漏。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应对的,门窗安装后表面应干净,大面不得有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制作铝合金门窗应符合GB/T 8478-和GB/T 8479-原则规定。制作PVC塑料门窗应符合JG/T 3017-1994和JG/T 3018-1994原则规定。
2.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铝合金门窗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应符合表2规定。PVC 塑料门窗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应符合表3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别的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铝合金门窗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序号
项 目
质量规定及容许偏差
检查办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5.1.1规定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1500
>1500
≤1.5 mm
≤2.0 mm
钢卷尺测量
3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差
≤
>
≤3.0mm
≤4.0 mm
钢卷尺、对角检查尺测量
4
门窗框正、侧面垂直度
≤2.5 mm
1m靠尺测量
5
门窗横框水平度
≤2.0 mm
1m水平尺、塞尺测量
6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1.5 mm
钢直尺测量
7
推拉门窗扇开关力
≤100N
弹簧秤测量
PVC 塑料门窗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序号
项 目
质量规定及容许偏差
检查办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5.1.1规定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
≤1500
>1500
≤2.0 mm
≤3.0 mm
钢卷尺测量
3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
>
≤3.0 mm
≤5.0 mm
钢卷尺测量
4
门窗框正、侧面垂直度
≤3.0mm
1m靠尺测量
5
门窗横框水平度
≤3.0 mm
1m水平尺、塞尺测量
6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
-2.5 mm
+1.5mm
钢直尺测量
7
推拉门窗扇开关力
≤100N
弹簧秤测量
A.1.11 木门窗
3.基本规定
木门窗表面应光洁,不得有刨痕、毛刺、锤痕、脱胶和虫蛀等缺陷。安装应牢固,开关应灵活,关闭应严密,不得有反弹、倒翘现象。门窗配件应齐全,位置对的,安装牢固。
4.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木门窗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应符合表4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别的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木门窗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序号
项 目
质量规定及
容许偏差
检查办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5.2.1规定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
≤3 mm
钢卷尺测量
3
门窗框正、侧面垂直度
≤2 mm
1m靠尺测量
4
框与扇、扇与扇接缝高低差
≤2 mm
钢直尺、塞尺测量
5
门窗扇对口缝
1.0~2.5 mm)
塞尺测量
6
门窗扇与上框间留缝
1.0~2.0 (mm)
塞尺测量
7
门窗扇与侧框间留缝
1.0~2.5(mm)
塞尺测量
8
窗扇与下框间留缝
2.0~3.0(mm)
塞尺测量
9
门扇与下框间留缝
3.0~5.0 (mm)
塞尺测量
10
无下框时门扇与地面间留缝
内门5~8 mm)
塞尺测量
厨房间、卫生间8~12(mm)
塞尺测量
6 吊顶工程
A.1.12 基本规定
吊顶工程固定方式及所用饰面材料品种、规格、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规定。吊顶安装应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脱层、折裂、缺楞、掉角、锤痕、污染以及图案缺损等缺陷。主龙骨应平直,次龙骨连接处应无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杆、木龙骨时应无贯穿裂缝和变形,应进行防火解决。吊顶中预埋件、钢吊筋等应进行防锈解决,在嵌装灯具等物体位置应有加固解决,吊顶垂直固定吊杆不得采用木榫固定。吊顶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解决。顶角线应表面光滑,线条顺直,不露钉帽,无刨痕和锤痕。安装位置应对的,接缝应严密,固定应牢固。
A.1.13 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吊顶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应符合表5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别的项目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吊顶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序号
项 目
质量规定及
容许偏差
检查办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6.1规定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3mm
2m靠尺、塞尺测量
3
接缝直线度
≤3mm
5m拉线、钢直尺测量
4
接缝高低差
≤1mm
钢直尺、塞尺测量
7 轻质隔墙工程
A.1.14 基本规定
轻质隔墙固定方式及所用材料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规定,并按所用产品施工办法规定施工。分隔安装应牢固,表面应平整,无脱层、折裂、缺楞、掉角、锤痕、污染以及图案缺损等缺陷。主龙骨应平直,次龙骨连接处应无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杆、木龙骨时应无贯穿裂缝、无变形,应进行防火解决。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交接处应采用防开裂办法,分隔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解决。
A.1.15 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轻质隔墙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应符合表6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别的项目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轻质隔墙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序号
项 目
质量规定及
容许偏差
检查办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7.1规定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立面垂直度
≤3mm
2m靠尺测量
3
表面平整度
≤3mm
2m靠尺、塞尺测量
4
接缝直线度
(玻璃隔墙)
≤3mm
5m拉线(局限性5m拉通线)、钢直尺测量
5
接缝高低差
≤1mm
钢直尺、塞尺测量
6
阴阳角方正
≤3mm
直角尺测量
注:轻质砖不检测接缝高低差
8 镶贴工程
A.1.16墙面镶贴
5.基本规定
墙面镶贴必要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饰面板(砖)规格、颜色、图案应一致,符合设计规定。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应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和错贴;墙面应无空鼓,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应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每面墙不适当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宽度宜不不大于原砖三分之一。卫生间、厨房间与其他用房交接面处应作防水解决,防水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6.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墙面镶贴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应符合表7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空鼓应全数检查,别的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墙面镶贴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序号
项 目
质量规定及容许偏差
检查办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8.1.1规定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空鼓*
不容许
用小锤轻击
3
表面平整度
≤2.0 mm
2m靠尺、锲形塞尺测量
4
垂直度
≤2.0 mm
2m靠尺测量
5
阴阳角方正
≤2. 0 mm
直角检查尺、锲形塞尺测量
6
接缝高低
≤0.5 mm
钢直尺、锲形塞尺测量
7
接缝平直
≤2.0 mm
5m拉线(局限性5m拉通线)、钢直尺测量
8
缝隙宽度
≤1.5 mm
钢直尺测量
*单块砖边角空鼓不大于该块墙砖面积10%,且每间不超过总数5%可不作空鼓计(总数5%不放大1.5倍)。
A.1.17 地面镶贴
7.基本规定
地面镶贴必要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镶贴前卫生间、厨房间应作防水解决,防水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定。饰面板(砖)规格、颜色、图案应一致,卫生间使用饰面板(砖)应防滑,符合设计规定。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应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和错贴;地面缝隙应均匀,周边顺直,砖面应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留边宽度应一致。地面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有排水规定地面镶贴应满足排水坡度规定,无积水。
8.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地面镶贴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应符合表8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空鼓应全数检查,别的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地面镶贴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序号
项 目
质量规定及容许偏差
检查办法
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
符合8.2.1规定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空鼓*
不容许
用小锤轻击
3
表面平整度
(有坡度规定除外)
≤2.0 mm
2m靠尺、锲形塞尺测量
4
接缝高低差
≤0.5 mm
钢直尺、锲形塞尺测量
5
接缝直线度
≤2.0 mm
5m拉线(局限性5m拉通线)、钢直尺测量
6
缝隙宽度
≤1.5 mm
钢直尺测量
*单块砖边角空鼓不大于该块墙砖面积10%,且每间不超过总数5%可不作空鼓计(总数5%不放大1.5倍)。
9 涂饰工程
A.1.18 水性涂料工程
9.基本规定
水性涂料品种、型号和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规定。基层缺棱和空鼓处应用水泥砂浆修补平整,表面上灰尘、污垢及原顶面和墙面上各种涂料应清除干净,应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腻子应满足施工规定,腻子与基体结合应坚实、牢固、不粉化、无裂纹。涂料表面应颜色一致,平整光滑,不得有起皮、起壳、鼓泡、透底、漏刷、掉粉、泛碱、返色、砂眼、流坠、粒子等缺陷。
10.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水性涂料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应符合表9规定。工程质量应全数检查。
涂饰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序号
项 目
质量规定及容许偏差
检查办法
1
表面外观
符合9.1.1规定
1m目测、手感检查
2
装饰线、分色线直线度
≤2.0 mm
5m拉线(局限性5m拉通线)、钢直尺测量
A.1.19 溶剂型涂料工程
11.基本规定
溶剂型涂料品种、型号和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规定。涂料表面应颜色一致,平整光滑。色漆不得有透底、流坠、皱皮、脱皮、漏刷、泛锈等缺陷,刷纹应通顺。清漆不得有裹棱、流坠、皱皮、漏刷、刷纹、鼓泡、脱皮、斑纹等缺陷。
12.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溶剂型涂料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应符合表10规定。工程质量应全数检查。
涂饰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序号
项 目
质量规定及容许偏差
检查办法
1
表面外观
符合9.2.1规定
1m目测、手感检查
2
装饰线、分色线直线度
≤2.0 mm
5m拉线(局限性5m拉通线)、钢直尺测量
10 裱糊工程
A.1.20 基本规定
壁纸(布)等材料品种、规格型号、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规定。基层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纹,原层面上各种涂料应清除干净,应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腻子应满足施工规定,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壁纸(布)裱糊应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和脱层。表面应整洁、平整、色泽一致,无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污斑及翘曲,拼接处应不离缝、不搭接,花纹图案应吻合。
A.1.21 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裱糊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按表11规定进行。裱糊外观质量应全数检查,别的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裱糊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序号
项 目
质量规定及
容许偏差
检查办法
1
裱糊外观质量
符合10.1规定
1m目测
2
立面垂直度
≤3mm
2m靠尺测量
3
表面平整度
≤3mm
2m靠尺、塞尺测量
11 细木制品工程
A.1.22 橱柜
13.基本规定
橱柜造型、构造、尺寸、安装位置以及所用材料材质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壁橱和吊橱安装后应牢固,柜门和抽屉开关应灵活,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毛刺和锤痕。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小五金配件安装应齐全、牢固、位置对的。
14.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橱柜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按表12规定。安装和外观应全数检查,别的项目每橱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橱柜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序号
项 目
质量规定及
容许偏差
检查办法
1
安装、外观
符合11.1.1规定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立面垂直度
≤2.0mm
1m靠尺测量
3
外形尺寸
≤3.0mm
钢卷尺检查
4
对角线长度差
≤2.0mm (超过1m以比例推算)
对角检查尺或钢卷尺测量
5
门与框架平行度
≤2.0mm
钢直尺检查
A.1.23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15.基本规定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造型、构造、尺寸、固定办法以及所用材料材质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门窗套安装后应牢固,表面应光滑平整、干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和损坏。
16.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门窗套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按表13规定进行。安装和外观应全数检查,别的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门窗套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序号
项 目
质量规定及
容许偏差
检查办法
1
安装、外观
符合11.2.1规定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正、侧面垂直度
≤2.0mm
1m靠尺测量
3
门窗套内侧平直度
≤2.0mm
拉通线、钢直尺测量
4
门窗套上口水平度
≤1.0mm
2m靠尺、塞尺测量
A.1.24 护栏、扶手和其她木制品
17.基本规定
护栏、扶手和其他木制品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材质、规格、数量、级别应符合设计规定。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数量、规格和位置连接点应符合设计规定。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护栏安装必要牢固。护栏、扶手和其她木制品表面应光滑,接缝严密,不露钉帽,色泽一致,无刨痕、毛刺、锤痕等缺陷。
18.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护栏、扶手和其她木制品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按表14规定进行。安装和外观应全数检查,别的项目随机测量三处,取最大值。
护栏、扶手和其她木制品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序号
项 目
质量规定及
容许偏差
检查办法
1
安装、外观
符合11.3.1规定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护栏垂直度
≤3.0mm
1m靠尺测量
3
栏杆间距
≤3.0mm
钢卷尺检查
4
直线度(扶手、踢脚板)
≤4.0mm
5m拉线、钢直尺测量
5
扶手高度
≤3.0mm
钢卷尺检查
12 木地板工程
A.1.25 基本规定
木地板铺装材料品种、规格、颜色、级别等应符合设计规定。龙骨安装必要牢固、平直,间距应依照地板尺寸计算拟定,地板接缝应在龙骨中线上。木地板应在地板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铺装。木地板面层应干净、平直,无毛刺、裂痕和损伤,铺设应牢固、不松动,行走时地板应无响声。
A.1.26 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木地板铺设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应符合表15规定。安装和外观应全数检查,别的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三处,取最大值。
木地板铺设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序号
项 目
质量规定及
容许偏差
检查办法
1
安装、外观
符合12.1规定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实木地板
≤2.0mm
2m靠尺、塞尺测量
实木复合地板
≤2.0mm
浸渍纸层木质地板
≤2.0mm
竹地板
≤2.0mm
3
缝隙宽度
实木地板
≤0.5mm
塞尺测量
实木复合地板
≤0.4mm
浸渍纸层木质地板
≤0.15mm
竹地板
≤0.5mm
4
地板接缝高低
实木地板
≤0.5mm
钢直尺、塞尺测量
实木复合地板
≤0.2mm
浸渍纸层木质地板
≤0.15mm
竹地板
≤0.5mm
5
四周伸缩缝
实木地板
与墙面之间应留有8~12 mm伸缩缝
钢直尺测量
实木复合地板
浸渍纸层木质地板
竹地板
13 花饰工程
A.1.27 基本规定
花饰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材质、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规定,应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表面应干净,图案清晰,接缝严密,无裂缝、扭曲、缺棱掉角等缺陷,花饰安装必要牢固。
A.1.28 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花饰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应按表16规定进行。安装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别的项目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花饰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序号
项 目
质量规定及容许偏差
检查办法
1
安装和表面质量
符合13.1规定
目测和手感检查
2
条型花饰水平度或垂直度
每米
≤1.0mm
拉线和用1m垂直检测尺测量
全长
≤3.0mm
3
单独花饰中心位置偏移
≤10.0mm
拉线和钢直尺测量
14 电气工程
A.1.29 基本规定
19.电器、电料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规定和该产品关于国家现行原则规定,当设计规定和国家现行电器产品原则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现行原则。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20.配线时,相线与零线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配线颜色应统一,相线(L)宜用红色,零线(N)宜用蓝色,保护线(PE)应用黄绿双色线,优先采用黄绿双色软线。插座导线铜芯截面应不不大于2.5mm2,灯头、开关导线铜芯截面应不不大于1.5mm2。三相五线制配电设计应均荷分布。负荷线径截面选取应使导线安全载流量不不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额定电流之和,其回路应保证负荷正常使用。
21.电气布线采用暗线敷设必要配管(除现浇混凝土楼板顶面和墙面可采用绝缘软管外),穿入配管导线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管子连接应紧密、管口光滑、护口齐全,管内导线总截面积(涉及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40%。导线在管内不得有结头和扭结。禁止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导线与电话线、电视线及其她通信线等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管间距应不不大于500mm。
22.配电箱内应设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漏电动作电流应不不不大于30mA,并分数路出线。空调插座电源、厨房插座电源、卫生间插座电源、大功率电热水器、其他插座电源及照明电源均应设计单独回路,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级别导线不得穿入同一管内。
23.吊平顶内电气配管,应采用明管敷设,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吊杆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设立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采用金属软管接到灯位,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浮现裸露。
24.电线金属保护管、盒(箱)及支架应接地,接地保护应可靠,接线时应相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相线不应接至螺口灯头外壳,插座接线面对插座时应符合“左零右相,接地在上”规定。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应不不大于0.5MΩ。线盒内导线应留余量,长度宜为150mm。
25.开关、插座应安装牢固,位置对的,盖板端正,表面清洁,紧贴墙面,四周无空隙。同一房间开关或插座应高度一致,插座距地面高度应不低于150mm,高差应不大于5mm。卫生间应采用防溅插座。
A.1.30 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电气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按表17规定进行。电气工程质量应全数检查。
电气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序号
项 目
质量规定及
容许偏差
检查办法
1
室内布线
符合14.1.1~14.1.6规定
目测、钢卷尺、专用工具或仪器测量
2
开关、插座
符合14.1.7
目测和钢卷尺测量
3
导线与燃气管道间距
符合表18规定
钢卷尺测量
导线与燃气管道间距距离
位 置
类 别
导线与燃气之间距离
(mm)
电器开关与燃气之间距离
(mm)
同一平面
≥300
≥300
不同平面
≥100
15 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
A.1.31 基本规定
26.各种卫生设备及管道安装均应符合设计规定及该产品关于国家现行原则规定。
27.不得随意变化原有排水位置、给水管道、地漏、便器性质和位置,任何位置变化必要制定书面施工方案,施工时必要符合GB 50327-防水工程规定。
28.施工先后应检查管道与否畅通。隐蔽给水管道必要经通水检查。
29.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铺设牢固,坡度符合规定,安装完毕后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通往阳台给水管宜加阀。
30.安装阀门型号、规格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连接应牢固、紧密,便于使用及维修。
31.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不不大于150mm。
32.排水栓、地漏安装应平整、牢固,低于排水表面,无渗漏。
33.新装给水管道必要按关于规定进行加压实验。金属及其复合管实验压力0.6MPa,稳压10分钟,管内压力下降应不不不大于0.02MPa,无渗漏;塑料管实验压力0.8MPa,稳压20分钟,管内压力下降应不不不大于0.05MPa,无渗漏。塑料管仲裁检查时采用实验压力0.6MPa,稳压1小时,管内压力下降应不不不大于0.05MPa,无渗漏。
34.卫生洁具外表应干净无损坏,卫生洁具安装应牢固,无松动。排水应畅通不堵,各连接处应密封无渗漏,阀门开关应灵活。
35.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卸、维修。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排水栓,卫生器具与金属固定件连接表面应安顿铅质或橡胶垫片。各种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泥砂浆窝嵌。
36.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采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A.1.32 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按表19规定进行。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质量应全数检查。
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质量规定和检查办法
序号
项 目
质量规定及
容许偏差
检查办法
1
管道安装
符合15.1.1~15.1.7规定
目测、钢卷尺测量
2
新增管道压力
符合15.1.8 规定
试压泵测压
3
卫生器具安装
符合15.1.9和15.1.11 规定
目测和钢卷尺测量
16 室内空气质量
A.1.33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应在装修竣工7d后或交付使用前,在顾客自购家具未进入室内时进行。
A.1.34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不大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 m -1.5m。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A.1.35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办法应按GB 50325-国家现行原则规定,检测时应记录环境温度,检测状态应与正常通风状态一致。检测成果应符合表20规定。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浓度限值
1
甲醛(mg/ m3)
≤0.08
2
苯(mg/ m3)
≤0.09
3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mg/ m3)
≤0.5
17 质量验收程序及鉴定
A.1.36 验收程序
管道、电气及其他隐蔽工程应在下道工序前由施工方检查,符合规定交委托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整个装饰工程竣工后,由施工方先行检查,拟定符合规定后,交委托方确认。委托方应涉及装饰业主方和设计方。
A.1.37 质量鉴定
37.分项鉴定:当装饰工程中分项(工程)符合本原则分项(工程)质量规定期,判该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否则判该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
38.综合鉴定:当装饰工程中各分项(工程)均符合本原则分项(工程)质量规定期,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为合格。当装饰工程中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分项(工程)如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时,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不合格。当装饰工程中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分项(工程)如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合格而别的分项(工程)有不合格时,依照不合格项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严重限度,分别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不合格(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或该装饰工程质量合格(不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
注:凡浮现下列状况之一均视为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
1.外观上对视觉、触觉、美感等有明显影响。
2.使用时有明显障碍或此后会导致较严重不良后果。
3.超过本原则中规定各项技术指标规定(除强制性条款)1.5倍状况。
18 装饰装修质量保证
自交付使用日起保修期内浮现非使用不当产生装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予以修复。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规定厨房、卫生间和墙面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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