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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区服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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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
北京市小区服务协会
Beijing Community Service Association
序言
北京市小区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0月 日,由全市关心、支持、从事小区服务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提议组成,经北京市民政局同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协会以建设友好小区、推进小区服务事业为目标,服务小区居民和社会大众为宗旨,以建设小区服务支撑体系为关键,充足发挥作为政府联络小区居民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建设友好社会、推进“养老、助残、便民”事业发展做出主动努力和贡献。
协会成立是市民政局落实落实党“十八大”精神关键举措和表现,作为一个创新型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全方面发展新生力量,也是未来社会发展朝阳事业,对协会本身而言,既迎来了前所未有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思想解放、开拓创新挑战。尤其是对协会全体职员提出更高要求和考验。
本手册着重从《协会章程》、协会建设发展目标、理念、宗旨、共同愿景、协会规范化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编纂,目标是引导和帮助职员以目标确立工作定位;以理念创新工作发展;以宗旨指导工作方向;以共同愿景凝聚工作力量;以规范要求促进工作效率提升。
本手册未作要求或要求不具体事宜,协会其它文件有要求,适用其它文件要求。
本手册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手册仅供内部使用,请勿外传或用于商业目标。
工作人员离职时须将本手册交回办公室。
10月
目录
序言 2
目录 3
协会章程 3
协会文化——目标、理念、宗旨、共同愿景
协会组织构架 3
协会部门职责
3
第一章 总则 3
一、 目标 3
二、 适用范围 3
第二章 人员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 录用制度 3
二、 试用期制度 3
三、 考勤、打卡管理制度 3
四、 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3
五、 加班管理制度 3
六、 奖惩管理制度 3
七、 职员培训制度 3
八、 离职管理制度 3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以协会薪酬管理制度为依据) 3
一、 适用范围
二、 适用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 管理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 制订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 岗位职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 薪酬组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 财务管理制度 3
一、 财务部职能 3
二、 财务管理标准 3
三、 财务管理体系 3
四、 全方面财务管理制度 3
五、 报销审批制度 3
第五章 协议管理制度 3
一、 适用范围 3
二、 协议审批步骤 3
三、 协议纠纷处理 3
四、 协议日常管理 3
第六章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 文书管理
二、 档案管理 3
第七章 工作管理制度 3
一、 工作行为规范 3
二、 仪容仪表规范 3
三、 接待来访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 交际应酬规范 3
五、 办公秩序规范 3
六、 接打电话规范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 印信管理规范 3
八、 内部沟通规范 3
九、 电脑管理要求 3
十、 服务投诉管理要求 3
第八章 安全制度 3
一、 安全预案 3
二、 保密制度 3
北京市小区服务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小区服务协会,(Beijing Community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为BJCS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市关心、支持、从事小区服务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遵照章程开展社会化服务活动、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北京市民政局同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法人社会团体。本团体注册资金五万元,自筹处理。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本会以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和北京市法规为依据;以建设友好小区、推进小区服务事业为目标,顺应政府职能转化趋势,秉承“小区建设和小区服务”宗旨,承接政府委托小区服务职能;以整合市、区、街道、小区四级服务组织和会员单位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小区服务支撑体系为关键,作为联络政府和居民桥梁和纽带,建设现代化小区和综合性服务体系,为建设友好社会、友好小区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收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3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 宣传和落实国家发展小区服务业方针政策,调查研究小区服务发展重大问题,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提议;
(二) 参与制订小区服务行业标准,合理协调会员及小区服务商价格,监督服务质量,促进小区服务向标准化、优质化方向发展;
(三) 组织交流服务、管理经验,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编辑出版会刊资料,建立协会网站;
(四) 了解掌握交流中国外小区服务业发展改变新情况、新动向,加强和中国外同行联络、交流、合作和友好往来;
(五) 承接政府部门及机构转移或委托各项工作;
(六) 组织公益服务、福利服务,发展便利生活服务,创新社会化服务,培育、管理和授权使用小区服务品牌;
(七) 为会员提供学术培训、会展考察、信用管理、宣传推广等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包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三)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含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与本团体活动权;
(三) 取得本团体服务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 实施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正当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工作;
(四) 按要求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十二个月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关键职责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免职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其它关键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实施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 实施会员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收监事会提出对本团体违纪问题处理意见,提出处理措施并接收其监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置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和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会长、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出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审批相关关键文件和关键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五) 代表本团体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通常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关键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组员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组员依据核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组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实施。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起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根据会员大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北京市小区服务协会组织构架
北京市小区服务协会
文化建设简述
工作目标
投身友好小区建设、
推进小区服务事业发展;
完善小区服务支撑体系、
促进小区服务产业化;
打造“养老、助残、便民”服务品牌;
建设“群众满意、政府放心”社会团体。
工作宗旨
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
善谋便民之策、承接利民之举。
工作理念
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以业为本,爱岗敬业;
以进为本,开拓创新;以忠为本,老实守信。
共同愿景
加入协会组织,和协会同呼吸、共命运;
建设协会组织,和协会同生存,共成长;
打造协会组织,和协会同荣辱、共分享;
发展协会组织,和协会同前行、共成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愿景共同性
协会职员不管其职务高低,岗位不一样,年纪、经历等差异,全部是为了共同目标加入协会,即:为协会建设和发展贡献每个人力量,同时,个人价值在协会参与社会管理中得到实现。为此,形成协会共同愿景,即:我和协会同呼吸、共命运;同生存,共成长;同荣辱、共分享;同前行、共成功。
第二条 管理规范性
建立规范化管理机制是促进协会有序连续发展根本,也是促进工作效率,提升经济和社会效益保障,管理规范化是协会走向成功必由之路。
第三条 管理承受性
在协会管理机制中,很多制度制订必需和协会发展阶
段相适合,必需和协会职员综合素质水平和承受能力保持一致。
第四条 管理效能性
在协会管理机制中,管理效能不仅限于职员“被管”,而更多在于职员“自律”,协会追求管理应该是有效管理,经过管理,“被管”职员越来越少,“自律”职员越来越多。最终,“自律”应该成为协会风气和风貌。
第五条 管理正当性
在协会管理机制中,应该以在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为基准,在其许可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管理时效性
协会要结合不一样发展阶段和外界环境发生改变情况,立即对管理制度进行调整或改革,以适应环境改变和协会发展要求。
第七条 管理适用性
协会各项管理制度适用协会全体职员。
第二章 录用制度
●本章主责单位为人事部门
第八条 录用制度
一、录用前通知义务
职员在和协会签署《劳动协议》前,须如实填写其真实履历,身体情况,教育情况,是否等基础信息。如有以下情况也应通知:其和协会其职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等基础信息。,是否接收过法律处罚或和原单位存在劳动纠纷等情况,一经查出和实际情况不符者,视为欺诈行为,协会有权和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进行任何形式经济赔偿。
二、录用路径
1、应聘者本人向人事部门申请。
2、经相关部门或人员向人事部门推荐。
三、录用基础条件
1、应聘者应年满16周岁,含有中国身份证件,无刑事犯罪统计,品行端正,无不良癖好。录用前,须递交本人书面或电子简历。
2、应聘者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或影响工作严重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其它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参见国家相关要求)或不适合招聘岗位其它疾病。在其签署劳动协议前,须出示由协会指定医疗机构本人近期体检汇报。
3、应聘者已依法和原用人单位办理完成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手续,并向人事部门提交本人相关凭证原件。
4、应聘者含有应聘岗位所要求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和所应聘岗位特殊要求。须向人事部门提交本人相关学历、学业、专业证书、证件、证实等,其提供资内容应真实无误,一经查出伪造制假行为,其一律解聘。
四、录用程序
应聘者经过人事部门初审合格后,协会将组织对其进行入职笔试、面试测试,测试合格后方能办理入职手续。
五、入职手续
应聘者根据人事部门通知,到指定体检中心进行入职体检,体检合格后,应聘者在要求日期、地点携带相关资料及证件到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具体事项以下:
1、提交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递交原单位离职证实原件、一寸免冠白底冲洗照片(二代身份证照标准)5张及其它需要提交资料。
2、填写本人入职记录表,新参统人员需填写《参与社会保险人员记录表》。
3、领取并签收《工作手册》等。
4、办公室负责新进工作人员信息录入到考勤系统中。
5、人事部门和录用人员签署《劳动协议》,录用到涉密岗位人员,需要签署《保密协议》。 。
第三章 试用期制度
●本章主责单位为人事部门、各部门
第九条 适用期制度
一、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在《劳动(聘用)协议》中所要求一定时间试用阶段。通常情况下,新职员均实施试用期制度。
二、试用期期限和工资
试用期期限和工资由协会和被录用者在《劳动协议》(或《聘用协议》)试用期协议中明确。其试用期期时间,依据劳动协议相关要求实施。即:劳动协议期限三年,试用期三个月;劳动协议期限两年,试用期两个月;劳动协议期限十二个月,试用期30天。试用期内如有缺勤,转正时间顺后延迟。协会能够依据录用人员试用期表现合适缩短试用期。
三、试用期解除劳动协议
在试用期内,被录用者如认为协会现实状况和本人预期有较大差距,或因为其它原所以决定离开,可提前三个工作日向部门责任人提出书面辞职汇报,并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一样,假如协会认为被录用者工作表现无法达成要求或不符合录用条件,协会也可随时终止对被录用者试用,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任何经济赔偿金。
四、试用期考评
1、试用期满后,协会依据录用条件对被录用人员能否胜任应聘岗位情况进行考评。
2、被录用者所在部门责任人和人事部门对被录用者进行试用期工作考评,考评内容分为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
3、考评结束后,被录用者须填写《试用期考评表》,录
用人员所在部门责任人和人事部门共同填写考评结果。作为其能否录用依据证实。
4、被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并经过考评后,人事部门为其办理转正手续,被录用人员经考评不合格或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人事部门为其办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四章 职员培训制度
●本章主责单位为办公室、人事部门、各部门、党支部、工会、财务部
第十条 培训内容和形式
一、培训内容
1、入职培训:关键包含组织结构、协会关键功效、协会文化、规章制度、其岗位职责任务等相关内容。
2、岗位培训:关键包含在岗位职员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实施能力等相关内容。
3、转岗培训:关键包含职员转岗后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实施能力等相关内容。
4、升职培训:关键包含职员晋级后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实施能力等相关内容。
5、待岗培训:关键包含年度考评不合格或不胜任岗位职员查找问题、制订整改方法等相关内容。
二、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包含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职员自我培训等。
第十一条 培训任务分工
一、党支部和工会
党支部和工会关键负责党员和工会会员培训计划制订、经
费预算、组织实施培训计划和评价考评党员和和工会会员培训效果。
二、人事部门
人事部门关键负责内部培训、外派培训计划制订、经费
预算、组织实施培训计划和全员评价考评。
三、各部室
负责帮助人事部门组织培训,同时,适时定时组织部门职员围绕其业务和协会中心工作组织学习培训。
四、职员自我培训
全体职员要树立“全民学习、终生学习”意识,结合事业发展要求,工作岗位需求,结合本身实际,培养学习习惯,提升学习能力。
五、继续教育培训
凡含有专业技术技能,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职员每十二个月要参与一定时间继续教育培训。包含:
1、短期培训:对表现突出骨干职员,本人申请、领导同意,可参与外部教育机构、培训中心举行短期培训课程。
2、个人进修:协会激励职员到高校或专业机构进修,形式以业余学习为主。
3、外出考察:为拓展视野、学习经验、推进工作,协会组织相关管理职员和取得奖励职员外出考察学习。
第十二条 培训经费
一、培训经费,协会根据年收入一定百分比,提取党支部和工会、人事部门、职员等相关培训经费。
二、助学金补助,为促进全员素质和业务技能提升,提升团体向心力和凝聚力,协会为职员教育培训提供对应助学金补助。
三、资助条件:
1、在协会服务满十二个月职员;
2、须工作岗位需求且相关专业;
3、须拿到国家权威专业机构认可、颁学位证书或专业证书;
4、报销须含有学校开具发票凭证或行政机关收据;
;
5、学习不能占用上班时间;
四、助学金标准
1、专升本,报销学费60%。
2、本升硕,报销学费80%。
3、硕升博,报销学费100%。
五、报销条件
职员学业结束后,凭据学位证书或专业证书原件及学校开据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享受协会提供助学金职员,如提前解除劳动协议,应向协会赔偿培训费用和违约金。
职员培训经费支付见《北京市小区服务协会薪酬管理制度》。
六、违约金,职员接收协会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支付违约金:
1、工作人员在约定服务期限内单方面提出辞职。
2、因工作人员原因被协会接触解除劳动协议。
3、违约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违约金=培训费用总金额÷约定服务年限×(约定服务年限-培训后实际服务年限)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
一、提出需求,人事部门依据年度考评,每十二个月12月底前,向各部门绩效成绩优异职员发放年度《培训需求调查表》,各部门依据需要,填写《培训需求表》,交人事部门。
二、组织实施,人事部门对部门、职员个人培训需求编制《年度培训计划》,经协会办公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考勤、打卡制度
●本章主责单位为办公室、人事部门、各部门
第十四条 作息时间
一、各协会部门工作人员:
早晨8:309:00—12:00,下午13:00—17:30
二、呼叫中心:依据呼叫中心根据《中心值班表》实施。
第十五条 考勤管理
一、 以部门为单位考勤,部门责任人管理考勤,每个月考勤从当月1日截止当月30日或(31)日。
二、以部门为单位报考勤,部门考勤员下月2日下班前将本部门职员考勤情况统计汇总后,和前台打卡机统计和请假单、外出工作单查对,交主管副会长签字,并将多种请假凭证和加班补休表等上报人事部门会审。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按违纪处分,情节严重按解聘处理。
三、迟到、早退要求和处理
1、凡超出要求上下班时间0—5(含)分钟到岗或提前离岗,即为迟到或早退。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绩效工资10元。
2、凡超出要求上下班时间5—10(含)分钟到岗或提前离岗,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绩效工资20元。
3、凡超出要求上下班时间10—30(不含)分钟到岗或提前离岗,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绩效工资40元。
4、职员每个月迟到、早退不得超出4次,超出给以个人口批评;职员每三个月迟到、早退不得超出10次,超出给以个部门通报批评;职员每十二个月迟到、早退不得超出20次,给以全员通报批评。批评超出4次者,给以警告处理、严重警告以至解聘处理。
5、旷工职员参与协会安排社会活动或政府部门会议等、,如出现迟到、早退现象,时间也根据前款要求实施。
四、旷工:
1、未经请假、请假未同意、假期未经续假而私自不到职;
2、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实;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5、超出要求上下班时间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到岗或提前离岗以旷工半日论处;
五、旷工处理
1、职员每个月旷工半天,扣除一天工资;给以部门批评处理。职员每个月旷工1天,扣除日标准工资30050%;旷工2天,扣除日标准工资100600%;给以全员通报批评处理
2、职员每个月旷工3天及以上,将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六条 打卡考勤
协会采取打卡方法统计出勤,具体要求以下:
一、职员报到当日,在前台按要求录入指纹,于次日开始打卡。
二、职员天天上、下班及加班均应打卡,当日考勤异常者,须在当日前台领取填写“未打卡说明”,并由部门责任人签字确定,不然,视为旷工。
三、职员当日早晨直接外出或外出办事下班前不能赶回单位,须在当日或次日在前台领取并填写“外出工作单”,并由部门领导签字确定,不然,视为旷工。
四、对于不能进行指纹录入职员,需要到办公地点前台处进行每日签到。
五、出差职员出差期间不需刷卡,回单位后须在前领取填写“外出工作单”, 并由部门领导签字确定,不然,视为旷工。
六、前台职员要认真推行其监管职责,对不接收监督职员,逐层按程序以违纪处理。
七、前台职员负责指纹考勤机日常管理和仪器表面清洁维护,人事部门负责刷卡信息接收。办公室联负责打卡机故障联络维修。
八、违反指纹打卡制度要求、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给公开通报批评和扣除绩效考评工资处罚。
第四章 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本章主责单位为副会长、各部门、人事部门
第十七条 请假、休假要求和办理程序
一、办理手续,除依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协会安排因公出差外,凡不能到岗上班职员,均需办理请假或休假手续。
二、填写请假单,职员请假或休假应亲自办理并填写请假单,说明理由,注明起止时间,交人事部门立案复核。
三、补办手续,遇疾病或突发事件,来不及事先请假,应立即电话通知部门责任人,事后按本要求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请假、休假同意权限
一、部门责任人有权同意2天(含2天)以内假期。
二、协会副会长有权同意一次性3天(含3天)以内假期。
1、一次性连续3天以上假期,由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审批。
2、部门责任人请假、休假由主管副会长同意。
3、副会长、会长助理、工会主席请假、休假由副会长兼秘书长同意。副会长兼秘书长请假、休假由会长同意。
4、请假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又没有正当理由,视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假别及休假要求
●本章主责单位为副会长、各部门、人事部门
第十九条 公假
公假分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和部分职员可享受公共假日。
一、法定节假日:协会工作人员每十二个月享受以下带薪法定节假日,即: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
二、部分职员可享受公共假日:
1、“三八”妇女节假,当日如是工作日,协会女职员放下午半天假,如是双休日,则不另行放假;
2、“五四”青年节假,当日如是工作日,协会28周岁以下职员放下午半天假,如是双休日,则不另行放假。
第二十条 病假
一、病假,职员因患病或受伤必需诊疗时可请病假。
二、依据,职员请假1天以上(不含1天)必需提供医院出具就医病历(或处方发票),无法提供或不符合要求视为旷工。
三、享受病假,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单位认可医院证实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能够享受病假。解除劳动协议时限(医疗期)计算,根据劳动部《相关落实<企业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要求>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实施。职员医疗期待遇按单位相关要求实施。
1、短期病假(少于或等于五个工作日)日工资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日标准工资60%。
2、职员长久病假(超出五个工作日以上至1个月以内)分为:日工资分别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日基础工资60%。
3、职员病假超出1个月以上根据未出勤处理,工资停发。
第二十一条 事假
一、事假,正式职员和尚在试用期内试用期职员,因工作以外原因欲取得休假,理由正当充足,能够申请无薪假期。
二、手续,职员申请假期时,标准上最少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因紧急情况需要请假,应向协会领导立即电话报备,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三、期限,职员每个月事假累计不得超出3天,每十二个月事假累计不得超出20天,有特殊情况需请长假需经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同意。
第二十二条 工伤假
一、工伤假,工伤休假是指职员因工伤而取得休假,职员在取得工伤休假前,应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要求向相关劳动部门办理工伤判定手续。
二、医疗期,协会已经相关劳动部门工伤判定而认定医疗期作为工伤休假期。
三、争议,对于患病或受伤是否因工作而引发,由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相关劳动部门工伤判定决定作出判定。
四、认定,职员不能提供相关劳动部门工伤判定手续,协会则不能认定该工作人员工伤休假。
第二十三条 其它假别
一、婚假
正式职员结婚,可在结婚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休婚假。具体要求以下:
1、符正当定结婚年纪职员全部有权享受3天全额带薪婚假。
2、符正当定晚婚年纪职员,初婚可享受10天全额带薪婚假。
3、申请婚嫁职员需提前10天根据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申请时出具《结婚证》。
4、婚假包含双休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春节、国庆节等)。
二、产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要求女职员产假98天,难产生育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头胎晚育女职员,增加产假30天。
3、产假计算以医院证实生产日期前15天开始。
4、女职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给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给42天产假。
5、假包含双休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春节、国庆节等)。
6、女职员产假期间正常享受标准工资,违反《婚姻法》和国家计划生育管理要求,女职员只能够享受产假、哺乳假要求假期,休假期间只发放每个月基础工资。
三、哺乳假
女职员生育后有不满1周岁婴儿,每个工作日给一小时哺乳时间。婴儿满一周岁后,哺乳假自动停止。
四、丧假
丧假指职员直系亲属(配偶、儿女、父母、弟兄姐妹、配偶父母)逝世假期。
1、配偶、儿女、父母、配偶父母逝世,协会给带薪休假3天。
2、弟兄姐妹、配偶父母逝世,协会给带薪休假1天。
3、丧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4、奔丧旅程遥远,可酌情给2天(含)以内旅程假。
5、工作人员凭相关证实,向所在部门书面申请丧假,部门责任人同意后报人事部门,丧假不够能够申请事假。
第七章 带薪年假
●本章主责单位为副会长、各部门、人事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带薪年假
一、带薪年假,凡累计工作年限满十二个月以上正式全日制职员,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均能够享受每十二个月一定天数全额带薪年假。
二、假期,全日制职员带薪年假,根据法律要求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年休假5天;已满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三、实施期限,结束试用期职员,经人事部门同意,在第一个日历年度按入职时间百分比享受年假;其它工作人员,按日历年度享受带薪年假。
四、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年假:
(1)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工作人员,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
(3)累计工作满不满20年职员,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职员,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
(5)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及以上。
五、分别休假,带薪年假因工作需要能够分别休假,带薪年假不得积累、不得转入下十二个月度。
六、休假计划,协会责任人及部门责任人有责任为职员安排好带薪年假休假计划。
七、休假核实,休年假不以小时计算。
第八章 工作管理
●本章主责单位为办公室、人事部门、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工作规范
一、遵法守则,协会职员应遵守国家法律规范、行业管理要求和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违反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二、正派公道,协会职员应作风正派,坚持标准,办事公道,文明礼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刻维护群众利益,不做任何有损于群众利益和协会形象事情。
三、恪尽职守,协会职员应树立职业和事业并重观念,爱岗敬业,努力提升专业水平、工作技能和工作效率。
四、沟通配合,协会职员应树立全局和集体意识,尊重领导,维护团结,加强沟通配合,相互支持和帮助,形成协力。
五、求真务实,协会职员应树立求真务实和艰苦奋斗工作作风,勇于挑重担,主动为协会建设提合理提议。
第二十六条 仪容仪表
一、着装,协会职员应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严禁工作时间穿超短裙、短裤、拖鞋,男士应常常修剪胡须,头发不宜过长。女士不得浓妆艳抹或佩戴过于刺眼首饰。
二、文明礼仪,协会职员应在对外交往或接人待物中讲究文明礼仪,进入她人办公室要先敲门,得到许可后再进入。进入后轻轻关上门。接待来访群众主动热情,不得出现“生硬、冷漠、拒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交际应酬
一、标准,协会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工作需要和简单务实标准,严禁虚设明目和铺张浪费。
二、要求,职员在外联交往中,不得组织或参与超出正常业务所需活动。严禁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挪用公款或利用购置或外包项目谋取个人利益或为她人谋取利益。
三、礼品、礼金,职员在外联交往中,不得索取或接收业务单位价值较高礼品、礼金。如拒绝不成功,应将上述钱财交主管领导确定处理方法,并在人事部门登记。如对方馈赠礼品价值较小,拒收会出现失礼情况,能够接收。但应该报主管领导确定处理方法。
第二十八条 办公秩序
一、公共区域,要保持公共区环境整齐平静。不得在办公区内吸烟、喊叫、唱歌、吹口哨等。
二、办公室,要保持办公室环境整齐有序。办公桌面物品应摆放整齐、不得摆设和工作无关物品。文件柜内不得存放私。不得随便翻动、动用她人保管文件、资料。
三、办公,办公时间不得阅览和工作无关报刊、书籍、网页等。私人会客时间不宜过长。
四、节能,珍惜办公设施和设备。节省用水、用电即办公消耗品。下班时立即关电脑、饮水机、空调等。
第二十九条 会议管理
一、会议形式和时间
1、会长办公会或扩大会
(1)内容:学习传达上级相关会议精神和工作布署、研究制订协会工作关键点,听取协会各部门工作汇报、协调处理协会工作重大和关键问题。
(2)范围:依据工作需要,适情分别召开会长办公会或扩大会,扩大会参与范围为:会长助理、工会主席、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如部长缺席可由副部长代行参与。
(3)时间:每七天一下午2:00至4:00,急特情况除外。2、部门工作会
(1)学习传达协会相关会议精神和工作布署、组织落实协会工作关键点 ,落实工作任务人员分工,听取部门职员工作汇报、协调处理部门内相关问题。
(2)范围:部门全体职员。
(3)时间:每七天下午4:00至5:30 ,急特情况除外。
3、全体职员大会
(1)内容:学习传达上级相关会议精神和工作布署;总结协会六个月、整年工作;部署重大政治活动和节假日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等需要召开全员会事宜。
(2)范围:协会全体职员。
(3)时间:每十二个月6月、12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决定。急特情况除外。
二、会议服务保障
1、为召开会议提供会议室,并做好相关准备。除会长办公会或扩大会我外,部门使用会议室要提前31天预定。
2、为会长办公会或扩大会和协会全员大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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