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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综合项目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住宅设计统一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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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原则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住 宅 设 计 标 准 Desig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DGJ08-20-/8/27 主编单位:上海市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 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8月1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建建()第 0342号 关于批准《住宅设计原则》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告知 各关于单位: 由上海市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主编《住宅设计原则》,经关于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3.2.1条、3.2.2条、3.3.3条1~4款、4.1.l条、4.2.2条、4.3.2条、4.4.2条、4.7.2条、4.7.3条、5.l.1条、5.1.2条、5.2.1条、5.2.2条、5.3.2条、5.5.3条、5.6.2条、5.6.3条、6.1.2条、6.2.1条、7.1.l条、7.1.2条、7.1.3条、7.4.2条、7.4.3条、7.4.4条、9.0.3条、10.0.11条、10.0.17条、11.0.3条、11.0.8条、12.1.1条和12.4.1条为强制性条文。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0-,自8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原则(局部修订)》(DBJ08-20-98)同步废止。 该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行和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前言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原则》(如下简称本原则)是依照沪建建(99)第0197号《关于下达1999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原则、规范和原则设计编制筹划告知》规定,由市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组织关于单位和专家编制完毕。     本原则环绕上海“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的,以与都市功能定位相协调、以人为本、增进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为指引思想,在进一步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基本上,对“十五”期间住宅设计安全、功能、环境、合用等规定作了多方面考虑,提出了某些基本指标和基本规定。为了较好地适应住宅市场化、商品化需要,本原则以倡导性提示和推荐性条款为主形式予以编制。     本原则重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总体设计;4套型设计;5公共部位设计;6物理环境性能设计;7构配件设计;8技术经济指标;9构造设计;10给水排水设计;11燃气设计;12电气设计;13智能设计。     为便于将有关强制性条款适时纳入《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原则强制性条文》,加大强制性原则实行和对实行状况进行监督力度,本原则强制执行内容以黑体字标注。 本原则在制定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领导指引和关怀,以及各关于单位大力支持,在此表达衷心感谢。限于经验和水平,本原则尚存在某些局限性。各关于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      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地址: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2305室;邮编:32;电话:64031689),以使本原则逐渐趋于完善。 主编单位:上海市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 参编单位: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上海当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消防局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重要起草人:彭圣钦  陈华宁  王勤芬  周建新             吴云芝  曾  杰  崔  莹  沈育祥             林在豪  陈  宁  刘明明  刘乔明             王  薇  张绍弘  黄  彬 ‘                               上海市工程建设原则化办公室                                       5月 1总则 1.0.1  为适应我市“十五”期间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和居住环境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原则。 1.0.2  本原则合用于高度在100m如下新建城乡住宅。租赁式公寓、改建、扩建住宅等也可参照使用。 1.0.3  住宅设计必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关于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指引思想,贯彻合用、安全、经济、美观设计原则,考虑可改造性和环保、节能规定,并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特殊使用规定。 1.0.4  住宅设计应符合我市都市规划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0.5  住宅设计应履行原则化、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增进住宅产业当代化。 1.0.6  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建筑。 2.0.2  套型  type of flat     按完整居住功能、由不同使用空间构成成套住宅房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餐厅、书房及娱乐室使用空间。 2.0.4  阳光室  sun room     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玻璃外墙面或屋面,能获取大量日照使用空间,且与其她空间相分隔。 2.0.5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空间。 2.0.6  贮藏室cabinet     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空间。 2.0.7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面积,不涉及墙、柱等构造构造、复合保温层和管道井面积。 2.0.8  原则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似住宅楼层。 2.0.9  层高   stor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  ceiling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垂直距离。 2.0.11 低层住宅  low-rise dwelling building     一至三层住宅。 2.0.12 多层住宅  multi-stories dwelling building     四至六层住宅。 2.0.13 中高层任宅  medium high-rise dwelling building     七至九层住宅。 2.0.14 高层住宅  high-rise dwelling building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 2.0.15 商住楼  commercial-residential building     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构成建筑。 2.0.16 塔式住宅  tower-type apartment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构成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种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距离不超过10m住宅。 2.0.17 通廊式住宅  gallery apartment building     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距离超过10m住宅。 2.0.18 单元式住宅  combined department building     由各种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住宅。 2.0.19 跃层式住宅  duplex apartment building     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或三层楼面住宅。 2.0.20 跃式住宅  skip floor apartment building 通过一层水平共用走道,联系两层或三层楼面各套住房住宅。 2.0.21 租赁式公寓  apartment for leasing 用于出租成套住宅。 3总体设计 3.1 普通规定 3.1.1  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提高,注意建筑与自然和谐,注重生态环境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车流,以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 3.1.2  总体设计应符合都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规定,遵守《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上海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 3.1.3  住宅建设应按《都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立原则》(DGJ08-91)和《都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规定》(DBJ08-55)规定,配备与人口规模相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3.1.4  住宅建设应按《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立原则》( DBJ08-7)规定,配备与居住规模和原则相相应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采用机械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DBJ08-60)规定。 3.2居住环境 3.2.1  高层住宅小套、中套应有一种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持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h。 3.2.2  多层住宅间距在中心城浦西地区不得不大于南侧建筑高度1.0倍,在浦东新区、郊区、县城乡等地区不得不大于1.2倍。 3.2.3  除3.2.1条及3.2.2条以外,建筑间距应符合《上海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规定。 3.2.4  居住区域内道路设计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垃圾车和居民小车通行,并符合防灾救灾规定。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 3.2.5  绿地率和集中绿地设立应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规定。 3.2.6  居住区域内围墙宜通透。 3.2.7  居住区域内宜设立雨水收集和再运用系统。 3.2.8  居住区域内应设立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和通信、安保、电视等管线。各类管线必要与都市管线相衔接,并应按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规定,采用地下敷设方式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3.2.9  有都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纳入都市污水管网内;无都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进行解决,并达到《民用建筑生活污水解决工程设计规定》(DBJ08-71)排放指标。 3.2.10 居住区域应设立分类收集垃圾设施。 3.3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场地 3.3.1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居住区内宜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不大于6m。     高层住宅周边应设有环形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不大于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住宅一种长边设立消防车道。尽端式消防车道回车场地不应不大于15m ×15m。 3.3.2  联体住宅群,当一种方向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消防车道设立应符合下列之一规定:     1 消防车道应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立,消防车道旁应设立室  外消火栓,且建筑应设立与两条车道连通人行通道(可运用楼梯  间),其间距不应不不大于80m;     2 建筑适中位置应设有穿过建筑门洞,其净高、净宽不应不大于4m。 3.3.3  高层住宅应设立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住宅消防登高面不应不大于住宅1/4周边长度;     2 单元式、通廊式住宅消防登高面不应不大于住宅一种长  边长度;     3 消防登高面应接近住宅公共楼梯或阳台、窗;     4 消防登高面一侧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不不大于5m,且进深  不应不不大于4m;     5 消防登高面不适当设计大面积玻璃幕墙。 3.3.4  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结合消防车道设立不少于一块  消防登高场地,每块消防登高场地面积不应不大于15m×8m。 3.3.5  消防登高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登高场地距住宅外墙不适当不大于5m,其最外一点至消防登高面边沿水平距离不应不不大于10m;     2 设有坡道消防登高场地,其坡道坡度不应不不大于15%;     3 运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 3.3.6  高层住宅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应避开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等影响消防车荷载地下设施,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场地、消防车道时,地下建筑楼板荷载计算应考虑消防登高车重量。 4套型设计 4.1套型 4.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贮藏室或壁橱、阳台或阳光室等基本空间。 4.1.2  住宅套型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居住空间个数宜符合表  4.1.2规定。 表4.1.2套型分类 套型 可分居住空间数(个) 小套 2 中套 3 大套 4-5 4.1.3  住宅出入口宜设过渡空间。 4.1.4  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种,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35°~南偏西35°。在特殊状况下,其朝向可南偏东45°~南偏西45°。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 4.1.5  套型功能分区设计应明确合理,做到洁污分离、动静分离。合理安排各空间序列,减少交通面积,组织好公共空间和私密空间关系,避免相邻住户视线干扰。 4.1.6  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 4.1.7  卧室与卫生间之间不应设计错层。 4.2卧室 4.2.1  卧室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下列规定:    1  主卧室    12m2;    2  双人卧室  10m2;    3  单人卧室   6m2。 4.2.2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2.3  主卧室短边轴线宽度,小套、中套不适当不大于3.30m;大套不适当不大于3.60m。 4.3起居室 4.3.1  起居室使用面积,小套、中套不应不大于12m2,大套不应不大于14m2。 4.3.2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3.3  起居室短边轴线宽度,小套、中套不适当不大于3.60m,大套不适当不大于3.90m。 4.3.4 起居室内门洞设立应考虑使用功能规定,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门数量,且至少一侧墙面直线长度不适当不大于3m。 4.4厨房 4.4.1  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空间。其使用面积小套不应不大于4.5m2;中套不应不大于5.0m2;大套不应不大于5.5m2。 4.4.2  低层、多层住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中高层、高层住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或开向公共走廊窗户,但不得开向前室或楼梯间。 4.4.3  厨房应设立排油烟道。 4.4.4  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使用功能、操作流程整体设  计。宜配备洗涤池、灶台、操作台、吊柜,并应预留排油烟器、热水器等设施位置。操作面净长不应不大于2.10m。 4.4.5  单排布置设备厨房净宽不应不大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厨房净宽不应不大于2.10m。 4.4.6 厨房宜配设服务阳台,并宜设污洗池。 4.5卫生间 4.5.1  住宅卫生间,至少应有一间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4.0m2。 4.5.2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有各种卫生间时,至少应有一间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口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办法。 4.5.3  卫生间内设备、设施及管线应整体设计。宜配备坐便器、洗脸盆、浴缸(或淋浴池)。 4.5.4  卫生间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餐厅或厨房。 4.5.5  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和餐厅上层。当布置在本套内其她房间上层时,应采用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办法。 4.6贮藏及交通 4.6.1  小套、中套住宅应有壁橱,净深不适当不大于0.60m,净宽不适当不大于0.80m。大套住宅应有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1.5m2。 4.6.2  套内出入口过道净宽不适当不大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过道净宽不应不大于1.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过道净宽不应不大于0.90m,过道拐弯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4.6.3  跃层式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住宅每套所跨跃楼层不适当超过两层;    2  十八层及十八层如下高层住宅,当有向上跃层和向下跃层同步设立时,每层(涉及跃层)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户门;    3  十八层以上高层住宅,所有户室应一种方向(同步向上或向下)跃层;    4  每套户室从最远一点算起(套内楼梯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1.5倍计算),到户门距离不应超过20m;当超过20m时,跃层楼面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门。 4.6.4  跃层式住宅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梯段净宽,当一侧临空时,不应不大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不大于0.90m;    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不大于0.22m,高度不应不不大于0.20m;扇形踏步自最窄边起0.25m处踏步宽度不应不大于0.22m; 3  楼梯应设扶手。 4.7阳台、阳光室 4.7.1  重要阳台净深不应不大于  1. 30m,阳光室净深不适当不大于1. 50m。 4.7.2  低层、多层住宅阳台栏杆或栏板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阳台栏杆或拦板净高不应低于1.10m。 4.7.3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小朋友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不不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要采用防坠落办法。 4.7.4 晾、晒衣物设施宜设立在阳台内。顶层阳台应设不不大于阳台尺寸雨罩。分户毗连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4.7.5  阳台、雨罩应有组织地排水,且应与屋面排水分开设立。 4.7.6  燃气管、避雷装置等垂直管线,当安装在室外临近阳台或窗部位时,应有防攀登办法。 4.8居高、净高 4.8.1  住宅层高宜为2.80m。 4.8.2  卧室、起居室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其面积不应不不大于室内使用面积1/3。 4.8.3  厨房、卫生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室净高不适当低于2.00m。 4.8.4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 5公共部位设计 5.1楼梯 5.1.1  住宅设一种楼梯间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低层、多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距离不不不大于15m时,应设一种敞开楼梯间;    2  中高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距离不不不大于15m时,应设个敞开楼梯间,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楼梯间通至屋顶平台;    3  十层、十一层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应设一种敞开楼梯间,但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启动)且楼梯应通至屋顶,各单元屋顶平台应相连通;    4  十层、十一层塔式住宅应设一种封闭楼梯间;    5  十二层至十八层塔式、单元式住宅应设一种防烟楼梯间,且前室面积不应不大于4.5m2;    6  当十八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每单元设一种防烟楼梯间时,应按本原则5.3节设立连廊。 5.1.2  本原则5.1.1条规定以外住宅,其设立楼梯间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应设敞开楼梯间;    2  十层、十一层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3  +二层及以上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4  十八层以上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5.1.3  楼梯间或前室应靠外墙设立,并应设立可启动外窗和楼梯间顶部百叶窗,不适当设机械加压送风,其开窗面积及楼梯间顶部百叶窗面积应符合《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关于规定。     十八层以上塔式住宅,当防烟楼梯间只在前室设立可启动外窗,楼梯间为暗楼梯间时,楼梯间顶部应设立自然通风窗,有效面积不不大于1.5m2。 5.1.4  高层住宅至少应有一种楼梯通至屋顶平台,通至屋顶平台门宜为普通玻璃门,且朝屋顶方向启动。单元式住宅各单元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 5.1.5  设封闭或防烟楼梯间住宅,屋顶层电梯机房等房间门不适当开在楼梯间、前室内。 5.1.6  住宅楼梯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关于规定,剪刀楼梯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刀楼梯两个楼梯应在前室、走道或屋顶连通;    2  剪刀楼梯梯段之间应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实体墙分隔。 5.1.7  住宅楼梯应设立扶手。楼梯梯段净宽,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不大于1.00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不大于1.10m。楼梯平台净深不应不大于楼梯梯段净宽。当住宅楼梯开间为2.40m时,其平台净深不应不大于1.3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水平距离。 5.1.8  高层住宅,本地上某些楼梯间或前室设立可启动外窗,且地下室为自行车、汽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其地下室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装置。 5.2电梯 5.2.1  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住宅必要设立电梯。 5.2.2  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立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电梯轿厢长边尺寸不应不大于1.60m。当按本原则5.3节规定设立连廊时,对二层至十八层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 5.2.3 高层住宅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其前室可与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 5.2.4  底部商业营业场合高度在24m如下时,住宅某些消防电梯在商业营业场合可不断靠。 5.2.5  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每层设站,且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本地下室为自行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房时,消防电梯可不断靠。 5.3走道、连廊 5.3.1  十八层以上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两个防烟楼梯间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立环绕电梯或楼梯走道。     注:短走道指防烟楼梯间前室门至最远一套户门之间走道。 5.3.2  下列住宅应设立单元与单元之间连廊:    1  十八层以上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立一种防烟楼梯间时,应从第十层起,每层在相邻两单元走道或前室设连廊;    2  十二层及以上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立一台电梯时,应在十二层设连廊,并在其以上层每三层相邻两单元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立连廊;每单元复层不超过两套十二层至十四层(不涉及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无敞开空间)单元式住宅,可直接在屋顶设立连廊。 5.3.3  跃廊式高层住宅,其共用走道联系层数不应超过两层。跃廊式住宅户门外楼梯应按其水平投影长度1.5倍计入走道疏散距离。 5.3.4  通廊式住宅,其户门至近来楼梯间距离不应不不大于20m。 5.3.5  应设防烟前室高层住宅,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户门不应超过3套,该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启动)。十八层以上住宅,当楼梯间无可启动外窗时,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 5.4管道井 5.4.1  住宅不应设立垃圾管道。 5.4.2  除煤气管道井外管道井,当检修门为丙级防火门,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相称于楼板耐火极限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时,检修门可设在合用前室或楼梯间内。                          5.5出入口 5.5.1  住宅出入口处设立以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坡道数量,占该类住宅出入口总数比例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少于10%;    2  中高层住宅不应少于30%;    3  十八层及如下高层住宅不应少于50%;    4  十八层以上高层住宅应为100%。 5.5.2  高层住宅底层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 5.5.3  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立信报箱或信报间、信报柜。                      5.6公共用房 5.6.1  住宅公共用房(裙房)等不应布置餐饮等有噪声及废气污染商业性设施。如需设立时,应严格遵守环卫、环保等关于规定。 5.6.2  住宅公共用房(裙房)等禁止设立存储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商店、车间和仓库。 5.6.3  商住楼营业场合、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出入口和楼梯必要分开设立。 5.6.4  居住区域内地下汽车库楼梯可借用住宅楼梯,但其通向住宅楼梯间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6.5  建筑总高度不超过54m塔式、单元式住宅,当顶层为两层一套跃层式住宅或底层设有敞开空间时,在满足构造、日照条件下,可按实际层数减去一层后对照本原则其她条文规定设计。 5.7装饰 5.7.1  住宅公共走道、公共部位及楼梯间、地面、墙和平顶应依照住宅性质进行相适应装饰。 5.7.2  住宅外墙宜使用涂料。 5.7.3  装饰材料应符合关于原则规定。            6物理环境性能设计 6.1声环境 6.1.1  住宅应有良好声环境,环境噪声应符合《都市区域环境噪声原则》(GB3096)规定。 6.1.2  住宅建筑外墙、分户墙及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不不大于等于45dB。 6.1.3  住宅建筑居住空间外窗,在主干线道路红线两侧50m内临街一侧,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不不大于等于30dB;在次干线道路红线两侧50m内临街一侧,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不不大于等于 25dB。 6.1.4  面临走道户门,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干等于20dB。 6.1.5  居住空间楼板计权原则化撞击声压级宜不大于等于75dB。 6.1.6  电梯并道不应紧邻卧室。紧邻书房及起居室时,应采用隔声办法。 6.1.7  水泵房不应设在住宅建筑内。                        6.2热环境 6.2.1 住宅建筑围护构造传热系数应符合表6.2.1规定。 表6.2.1围护构造传热系数(k)限值(W/(m2.k)) 部  位 传热系数(k) 外墙 ≤2.0 屋面 ≤1.5 6.2.2  对有节能规定住宅,其建筑围护构造传热系数应符合表6.2.2规定。 表6.2.2有节能规定住宅围护构造 传热系数(k)限值(W/(m2.k) 部  位 传热系数(k) 外墙         ≤1.5(平均) 屋面 ≤1.0 外窗 ≤4.7 户门 ≤3.0 6.2.3  住宅建筑屋顶及东向、西向外墙隔热性能,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其内表面计算最高温度应不大于等于室外夏季计算最高温度36.1℃;对有节能规定住宅,其内表面计算最高温度应不大于等于35.6℃。在使用空调状况下(室内空气温度26℃),内表面计算最高温度应不大于等于30℃。 6.2.4  住宅围护构造热桥部位宜有保温办法,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6.2.5  有节能规定住宅,室内热环境及建筑热工设计尚应符合《住宅建筑节能设计原则》( DG/TJ08-205)等规定。 7构配件设计 7.1门窗 7.1.1  住宅分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分户门上端不得开气窗。 7.1.2  住宅底层外窗和阳台门、开向公共部位或走廊窗以及外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不大于2.0m时,应采用防卫办法。 7.1.3  二层及二层以上,窗外无阳台或平台外窗,其窗底距楼面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设施。 7.1.4  套内门洞口宽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分户门、卧室门不应不大于0.95m;厨房门、单扇阳台门不应不大于0.80m;卫生间门不应不大于0.75m;贮藏室门不应不大于0.70m。 7.1.5  套内门洞口高度,除贮藏室门洞口不应不大于1.80m外,别的门洞口高度不应不大于2.10m,设有气窗门洞口高度不应不大于 2.40m。 7.1.6  面向公共部位、走廊或凹口门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启动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7.1.7  东、西向外窗宜采用遮阳办法。          7.2信报箱 7.2.1  信报箱、信报柜、信报间设立应符合《信报箱设立技术规程》(DB/TJ08—201)规定。 7.2.2  信报箱应设在明显、便于投递位置,并宜选用嵌入式。 7.2.3  设有电控总门住宅,当信报箱设立在总门外时,应有防雨办法。 7.2.4  高层住宅底层设立管理值班室时,宜结合管理值班室设立信报间和信报柜。 7.3排油烟道 7.3.1  厨房垂直排油烟道断面,应依照所肩负排气量计算拟定。垂直排油烟道应有防止油烟气回流和串烟办法。 7.3.2  厨房垂直排油烟道出屋顶口,宜安装无动力风帽。 7.3.3  厨房水平排油烟道设计,应隐蔽、美观并有防止交叉污染办法。 7.4楼地面、屋面、墙身 7.4.1  底层卧室、起居室等居住空间地坪应有防潮办法。 7.4.2  底层厨房、卫生间、楼梯间必要采用回填土分层夯实后浇筑混凝土地坪。 7.4.3  与燃气引入管贴邻或相邻,以及下部有管道通过房间,其地面如下空间应采用防止燃气积聚办法。 7.4.4  厨房、卫生间楼板及卫生间墙身应设防水办法。 7.4.5  低层、多层住宅屋面宜做坡屋面。 7.5空调机室外机座板 7.5.1  无中央空调系统时,每套住宅居住空间均应考虑安装空调机办法,并统一设立机座极。机座板设计应安全、隐蔽、美观及便于安装。 7.5.2  空调机冷凝水和融霜水应设专管排放,或按入阳台排水  系统。 7.5.3  机座板设立,当与邻套住宅机座板相邻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办法。                7.6防火分隔构造 7.6.1  单元式住宅相邻两单元之间墙应为防火分隔墙。并应符合下列之一规定:    1  防火分隔墙两侧窗洞边沿之间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1m,转角两侧窗口之间近来边沿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2m;    2  防火分隔墙突出外墙面不应不大于0.50m。   注:当防火分隔因两侧窗为卫生间窗时可不限。 7.6.2  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与房间窗口之间,楼梯间与前室(合用前室)窗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1m,转角两侧窗口之间近来边沿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2m。 7.6.3  商住楼营业场合、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楼板与住宅某些完全分隔。居住区域内地下汽车库,除通向住宅楼梯间甲级防火门外,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楼板与住宅某些分隔。 7.6.4  上下窗间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不大于1.00h,且高度不不大于0.90m不燃烧体。    8技术经济指标 8.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原则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原则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原则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8.0.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2  住宅原则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3  住宅原则层建筑面积,按外墙构造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    界墙轴线所围合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4  原则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原则层使用面积除以原则层建筑面积;    5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原则层使用面积系数。 8.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涉及卧室、起居室、书房、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贮藏室、阳台、壁橱等使用面积总和;    2  跃层住宅中套内楼梯按各层所占使用面积总和计入;    3  排烟道、通风道、管井等不计入使用面积;    4  室内使用面积按构造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运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净高低于1.50m空间不计入使用面积;净高在1.50~2.20m空间按1/2计入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20m空间所有计入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原则层使用面积和原则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运用原则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7  阳台以1/2计入建筑面积,并以其净面积1/2计入使用面积。 9构造设计 9.0.1  住宅构造设计中各类构造构件安全级别和地基基本安全级别,可按二级取用。 9.0.2  住宅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丙类建筑设计。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08-9)规定。 9.0.3  地基基本设计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住宅建筑地基设计计算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承载力,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地基变形;    2  多层住宅砌体承重构造地基容许变形值应满足基本中心计算沉降量不大于150~200mm,沉降差或倾斜不大于 0.004规定;    3  高层住宅桩基容许变形值应满足基本中心计算沉降量不大于100~200mm,沉降差或倾斜不大于0.004~0.002规定。 9.0.4  住宅建筑平面设计宜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分布宜均匀,竖向宜避免刚度凸变。 9.0.5  住宅宜避免错层,多层住宅砌体承重构造错层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08-9)及其补充规定中关于规定;高层住宅按复杂构造考虑,其抗震设计应符合关于规范和规程规定。 9.0.6  住宅承重构造部位孔洞应预留。 9.0.7  多层住宅楼板、屋面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并应有减少楼、地面开裂办法。        10给水排水设计 10.0.1  住宅每人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不应不大于230L。 10.0.2  居住区域宜采用集中净化水解决装置,分质供水。 10.0.3  多层住宅宜采用变频恒压供水方式。 10.0.4  住宅室内给水系统和热水系统最低配水点静水压力宜为300~350kPa,当不不大于350kPa时,应采用竖向分区。分区宜采用减压阀装置。 10.0.5  每户水表前静水压力不应不大于 70kPa。当顶层为跃层时,表前静水压力不应不大于100kPa。 10.0.6  给水支管管径不大于等于25mm时,其管道内水流速宜采用0.8~1.0m/s,热水支管管径小子等于25mm时,其管道内水流速度宜采用0.6~0.8m/s。 10.0.7  住宅消防给水应符合《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关于规定。 10.0.8  屋顶水箱供水出口处宜设消毒装置。水池、水箱溢流管出口处应设防虫网罩。水池、水箱人孔盖应加锁。 10.0.9  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条件,或设立热水供应设施。热水管宜到位。 10.0.10  住宅分户表应采用口径不不大于20mm干式水表。当有集中供热水系统时,每户尚应设立口径不不大于15mm热水水表。 10.0.11  室外明露和住宅公共部位有也许冰冻给水、消防管道应有防冻办法。 10.0.12 室外热水管应保温,室内热水管宜保温。 10.0.13 卫生间应设立两用地漏(或多用地漏)。水封深度不应不大于50mm。当洗衣机单独设立时,应在洗衣机附近设立地漏。 10.0.14 卫生间连接坐便器污水立管,应设立专用通气立管并隔层设连通管。如采用单立管特殊配件或管道时,可不设专用通气立管。 10.0.15 废水立管、污水立管应暗敷;给水管、热水管宜暗敷。管道不适当接近卧室墙面布置。 10.0.16 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水泵。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10.0.17 给水管不应采用镀锌钢管。 10.0.18 居住区域内埋地污水管、雨水管应采用塑料管。 10.0.19 给水泵房内不应有污水管穿越。 11燃气设计 11.0.1  使用燃气住宅,每户燃气消耗量至少应按双眼灶和燃气热水器各一具计算。并配备燃气计量表一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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