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王 渭 云
公 安 部 四 川 消 防 研 究 所
规 范 技 术 研 究 室
“高规”国家标准管理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
(仅供参考)
01.问:1.0.3条明确要求只有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才属居住建筑,为甚么2.0.17条中商业服务网点用房层数又能够不超出二层?
答:应将1.0.3.1条中“首层”二字删掉,只保留“包含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即可。
原因:此次属局部修订,在修改本条时,忽略了和其相关其它条文协调。
02.问:高层建筑地下商场若兼做人防设施,其疏散设计能否参考《人防规范》来实施?
答:能够。
理由:“高规”1.0.4条明确要求:本规范不适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出24m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中人民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则在1.0.2条明确要求:本规范适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等;
03.问:相关“综合楼”和“商住楼”界定问题。“高规”2.0.7条对综合楼解释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楼层组成公共建筑”。而2.0.8条对商住楼解释是“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公共建筑”。很显著,商住楼是两种功效,符合综合楼定义。可不能够认为商住楼就是综合楼?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到底二者之间有什么不一样?
答:广义上,商住楼也是综合楼一个。这就像高层住宅也是高层建筑中一个一样。
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综合楼严于商住楼。比如:建筑高度超出50m或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超出1000m2 综合楼属一类高层, 而相同条件下商住楼则属二类高层。
04.“高规”对“塔式住宅”没有术语解释,审图过程中,因为了解不一致,常常和设计单位发生不太愉快争吵。请问:该怎样定义塔式住宅? “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乃至单元式住宅三者之间应怎样界定?
答:“塔式住宅”:在《高规》第2章“术语”中虽无明确解释,不过在6.1.1条“条文解释”中,叙述较为明确,即:“塔式住宅部署关键特点是,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部署住户”。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21条,对塔式高层住宅定义也比较清楚,即: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关键部署多套住房高层住宅。
上述共同点全部是以垂直交通设施为关键,在其周围部署多套住房,而且是由户门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而不是经过长、短走廊再进入疏散楼梯间。掌握了这一基础标准,对于一幢住宅楼是不是塔式住宅就比较轻易区分了。
相关“通廊式住宅”界定,可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20条对“通廊式高层住宅”定义实施,即: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经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高层住宅。
从上述两种住宅定义不难看出,界定二者关键在于疏散路径显著不一样,塔式住宅是由户门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而通廊式住宅则是由户门进入内、外廊后再进入疏散楼梯间。
05.问:两栋塔式住宅紧靠在一起是否仍然能够套用塔式住宅消防要求?
答:假如是各自结构结构完全独立两栋塔式住宅紧靠在一起,能够仍然实施塔式住宅消防要求,但要注意,必需满足《高规》“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和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要求。
06.问:可不能够将一幢单元式住宅看成是若干个塔式住宅,按塔式住宅防火要求进行设计?
答:当然能够。
理由:《高规》对塔式住宅防火要求——尤其是安全疏散比之单元式住宅要严格得多,比如:塔式(高层)住宅不管高低均必需设防烟楼梯间。而单元式住宅只是在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才要求设防烟楼梯间,十二到十八层只设封闭楼梯间即可,至于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单元式住宅连封闭楼梯间全部能够不设了(不过户门应设防火门)。
其道理显而易见:一座塔式住宅楼,如同大海中孤舟,一旦发生火灾,无处可逃,只有跳海毙命。而单元式住宅,则可经过屋顶或楼梯阳台(或凹廊)逃到相邻单元。
假如在不考虑造价情况下,将每个单元全部按塔式住宅要求考虑(如,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剪刀梯等)使每个单元愈加安全又何乐而不为呢!
07.问:听说,上海市塔式住宅,是许可在关键筒周围再延伸出内走廊,是否属于违规?
答:在上海不属于违规。
理由:上海市编制地方标准《住宅设计标准》(沪建字【】第0342号)对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在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基础上对住房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距离,深入作出具体量化,即:
塔式住宅::(tower-type apartment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和电梯组成交通中心为关键,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距离不超出10m住宅。
通廊式住宅:(gallery apartment building)
由共用楼梯或楼梯和电梯经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最少有一套住房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距离超出10m住宅。
基于上述理由,在上海塔式住宅设计,将关键筒周围延伸出不超出10m短廊,以扩大户数,应该说是切实可行。
08.问: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怎样界定,是根据公共建筑还是住宅?
答:顾名思义,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应属公共建筑。
从调研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形式公寓建筑和一般居民住宅相比有以下特点:
1.总体上讲,装修相对较为高级;
2.不管是租是购,住民居住流动性相对较大,对居住周围环境相对生疏,从而增加了应对突发事故不利原因。
09.问:第2.0.17条,“商业网点”定义中“该用房层数不超出二层、建筑面积不超出300m2”是指一幢楼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还是指住宅楼底部不超出二层以下部分分隔成若干间小商铺,每间小商铺内一、二层建筑面积之和?
答:“商业网点”定义中“该用房层数不超出二层、建筑面积不超出300m2”是指住宅楼底部(地上)两层所分隔成若干间(套)小商铺,每间(套)小商铺内一、二层建筑面积之和。
10.问:新增条文“商业服务网点”头绪多,难了解,设计时往往顾此失彼,或说不得要领,请问:实施本条关键要领是甚么?
答:本条中囊括限定条件确实较多,不过只要理顺以下几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便可得心应手了:
1). 设置地位:必需设在地上,地下室、半地下室均不能够;
2). 设置层数:不超出两层;
3). 建筑面积: 一、二层之和不能超出300m2;
4). 功效定位:一层必需做商店,二层能够做商店或商店隶属服务用房,亦可做住宅范围内其它用房;
5). 耐火极限:
(1).楼板:大于1.5h;
(2).隔墙:大于2.0h,且严禁开设门窗洞口;
6). 疏散特征: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完全独立,严禁和住宅或其它(如相邻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疏散路线直接连通或相互交叉。
11.问:防火检验时发觉,一位做生意老板,自己购置了三套相连商服网点,为了内部便于管理,将隔墙打通,安装了防火门,因为三套相连铺面全部属于一个人全部,这种特殊情况许可吗?
答:可能您问是三套铺面采取防火门连通后是否仍然按商业服务网点对待,回复是否定。也就是说:打通后就不能再按商业服务网点对待了。
理由:因为商业服务网点独立性要求比较严格,和购房者所购多套铺面是否紧连并没有因果关系。假如执意将其打通,就不得不按商住楼相关要求严格要求。
12.问:商业网点疏散设计是否能够不作要求?
答:不是。情况不一样,要求不一样。
营业层应按面积大小依据相关条文要求考虑疏散设计;非营业层可依据具体情况(比如,二层不做营业用房,只是堆放部分常规货物时)可不考虑疏散设计;
理由:首先应该明确,商业网点使用性质——依据“高规”1.0.3.1条要求属于居住建筑。不过,商业网点又属于营业性质厅室。所以应该符合“高规”第6.1.7条“高层建筑内观众厅、展览厅、多功效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出30m;其它房间内至房门直线距离不宜超出15m。”要求。因为高层建筑也包含高层住宅。
13. 问:商业网点内楼梯是否不作要求?
答:当二层只做商业服务性辅助用房,不做营业用房时,楼梯可不做安全疏散要求,当做营业用房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疏散楼梯和走道上阶梯不应采取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扇形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平面角不超出10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踏步宽度超出0.22m时,可不受此限;
2)楼梯倾斜角不应大于450 ;栏杆扶手高度大于1.1m;
3)楼梯净宽大于1.1m。
理由:做营业用房时,必需考虑用户在火灾时安全疏散,诸如爬梯之类,则不宜做紧急疏散时使用,必需做成正规室内楼梯。其净宽、扶手和角度均系“高规”相关条文对住宅疏散楼梯基础要求,应认真实施。
14.问:既然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居住建筑范围,是否还要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即使《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居住建筑范围,不过碰到下列情况仍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高度超出100m、不管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住宅;
2)建筑高度不超出100m、且设有集中空调一类高层住宅。
理由:
1) “高规”7.6.1条明确要求:“建筑高度超出100m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
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住宅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该条所提及“户内用房”是指每家每户内供人居住用房,诸如厕所、厨房、客厅、卧室之类,纯属私人领地,能够不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过“商业服务网点”乃是公共商业用房,不在户内用房之列,所以毫无疑义地必需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高规”7.6.2条明确要求:“建筑高度不超出100m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卫生间、一般住宅、设集中空调住宅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商业服务网点仍然属于本条要求“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范围之内。于服务网点系统
在实施7.6.1条和7.6.2条时注意:切忌将《商业服务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 前者强调是商业功效,以后者则强调是居住功效。
15.问:单元式住宅中,楼梯耐火极限是否按防火墙设计?
答:不是啦!
理由:楼梯耐火极限应按表3.0.2中对疏散楼梯耐火极限要求,即: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为不燃烧体1.5h和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为不燃烧体1.00h。
16. 问:依据“高规”第3.0.2条,表3.0.2中所列,楼梯间墙用不燃烧体2.00h,而防火墙为不燃烧体3.00h。这么,楼梯间墙是否可不实施第5.2章节中相关防火墙要求?
答:楼梯间墙可不实施第5.2章节中相关防火墙要求。
理由:可能您把表3.0.2(参见表3.0.2)中所列耐火极限要求为2.00h楼梯间墙误了解为“防火墙”了。其实,“防火墙”是有它特殊涵义,只有耐火极限在3.00h及其以上不燃烧体墙才能称之为防火墙。至于通常承重或非承重墙体,也全部有其一定耐火极限,也就是说,全部有其高低不等防火功效。不过,并不一定全部是“防火墙”。很显然:楼梯间墙当然可不实施第5.2章节中相关防火墙要求。
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3.0.2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 火 等 级
一 级
二 级
墙
防 火 墙
不燃烧体 3.00h
不燃烧体 3.00h
承重墙、楼梯间墙、电梯井墙、住宅单元之间墙、住宅分户墙
不燃烧体 2.00h
不燃烧体 2.00h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隔墙
不燃烧体 1.00h
不燃烧体 1.00h
房 间 隔 墙
不燃烧体 0.75h
不燃烧体 0.50h
柱
不燃烧体 3.00h
不燃烧体2.50h
梁
不燃烧体 2.00h
不燃烧体 1.50h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h
不燃烧体 1.00h
吊 顶
不燃烧体0.25h
难燃烧体 0.25h
17.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3.0.8.2条要求:“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对于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高度计算,是应该从实际裙墙底即楼板面算起(图1),还是能够把楼板及梁高度和裙墙高度一并累计计算(图2)?
图一 从楼板表面开始计算裙墙高度? 图二 梁、板、墙三者高度之合为0.80cm?
答:图二所标 梁垂度、楼板厚度、不燃烧体墙高度三者之合为0.80cm
是正确。
理由:相关建筑幕墙火灾特征,中国还未作过相关试验研究。这部分内容编写,关键是参考日本玻璃幕墙设计规范中相关防火部分设计要求。该日本规范对玻璃幕墙防火设计作了较为细致叙述,并附图示。“高规”修订组在1992年4月撰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专题汇报汇编》中也对此作了较为详尽叙述。
为了深入开展玻璃幕墙火灾传输试验研究,中国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高层建筑火灾试验塔上也已经专门安装了玻璃幕墙。以备很快未来开展试验研究工作,为规范提供科学数据。
对于幕墙内裙墙摆放位置,本“高规”不做具体要求,方便设计师们灵活利用(常见做法图3—7所表示)不过,必需要确保上、下楼层之间有0.80m以上高、耐火极限为1.00h不燃烧体裙墙。
图3 图4 图5
图6 图7
注:图中H=0.80m
18. 问:4.1.2.2条要求,锅炉房、变压器室应部署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置直接对外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大于1.00m不燃烧体防火挑檐。请问:
1).宽度大于1.00m,是指沿甚麽方向?(我了解为和门洞宽度方向一致)。
2).我设计弧形铝合金框架镶5mm厚采光玻璃,应该是满足“不燃烧体防火挑檐”要求,是吗?
3). 直通安全出口要求如水泵房、锅炉房、发电机房、设在地下一层,其疏散门直对公共走廊,可否算直通安全出口?
答1)“宽度大于1.00m”,是指挑檐向室外沿水平方向挑出长度。通常来讲,锅炉房、变压器室等类房间门洞宽度全部大于1.00m,所以将挑出长度称之为宽度更合理部分。另外,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在实际建筑中进行实比火灾试验时发觉:挑檐对阻止纵向火灾蔓延作用很突出,所以,在这类火灾危险性大外墙出口部位设置挑檐是有科学依据。
答2)你设计既美观,又符合4.1.2.2条基础要求,因为铝合金和玻璃全部属不燃材料。不过,我们共同目标全部是以实际安全为目标,提议你采取防火玻璃或耐火玻璃做挑檐——这是因为,一般石英玻璃并不防火。我们早在七十年代初就对一般玻璃门窗构件耐火极限进行了研究测试,在按标准火灾试验曲线升温条件下,其耐火极限仅为2~6分钟。能够说遇火就炸,继而破碎穿火。这关键是因为一般石英玻璃在不一样梯度温升条件下,α石英、β石英、γ石英相互转化急剧膨胀结果。
答3)你说这种情况不能算作直通安全出口。
依据“术语”第2.0.15条解释:安全出口(safty exit)是指“确保人员安全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出口”。你所提及从水泵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等房间疏散门到走廊,并没有抵达安全出口,而4.1.2.2条要求锅炉房、变压器室应部署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置直接对外安全出口。看来,你所述及这项工程设计违反了本条要求,提议重新调整方案。
19.问:消防控制室放在高层建筑地下一层时,是否可利用塔式住宅防烟楼梯作为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答:不能够。
理由:所谓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是指从消防控制室内直接抵达大楼外面,而非经过其它通道辗转(如,像您所说先经过防烟楼梯间)才能抵达室外。中国如此,国外亦然。这就是很多国家高楼将消防控制室门直接开在建筑外墙上根本原因所在。正如“高规”4.1.4条条文解释那样:“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显示控制中心,是火灾扑救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烧部位。故本条对消防控制室位置、防火分隔和安全出口作了要求。
中国现在已建成高层建筑中,不少建筑全部设有消防控制室,但也有将消防控制室设于地下层交通极不方便部位,这么一旦发生大火灾,在消防控制室坚持工作人员就极难撤出大楼。故本条要求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20.问: “高规”4.1.5条要求,观众厅、会议厅多功效厅设置在四层以上时,应设自动报警和喷淋,请问,多大面积应设?是否不管大小?.
答:4.1.5条本意是:高层建筑内观众厅、会议厅、多功效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需设在其它楼层时,不管面积大小,全部必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问:酒吧、醋吧、水吧、冰吧、书吧、网吧、迪吧、属于娱乐场所吗?
答:依据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58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二条要求:“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标,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歌舞、游艺等场所。”依据这一解释,尽管酒吧、醋吧、水吧、冰吧、书吧属于“以营利为目标,并向公众开放”范围,但它并非是“消费者自娱自乐‘歌舞、游艺’场所”。而且,固定桌椅座位已经占据了很大空间,类似于快餐店或茶厅,所以,不宜将其定性娱乐场所。不过,迪巴、网吧则显著属于娱乐场所,尤其是网友称之为“迷人忘我、神魂颠倒”网吧,火灾教训惨痛。实践证实:必需严格要求。“高规”第4.1.5A款中,也明确将网吧列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2.问:“高规”第4.1.7条要求:“高层建筑底边最少有一个长边或周围长度1/4,不应部署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裙房”。现在设计中,有平面,尤其是南方住宅建筑,体型很复杂,周围长很长,有些分不清哪一条是长边,(如王字形、E字形、井字形、蝶形、圆形、椭园形等等)对这些平面怎样计算和界定?
答:对于这个问题,应从要求该条本意去了解,只有这么才能以不变应万变。
本条之所以要求“高层建筑底边最少有一个长边或周围长度1/4,不应部署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裙房”, 其关键目标是便于消防车停靠后同时展开灭火救生等作业。能够想见,没有足够作业面是不行。诚然,制订本条之初,只是考虑传统长方形建筑和继而出现方形建筑,这一点,条文说明中亦可略见一斑。
然而,伴随建筑业飞速发展,形形色色建筑平面层出不穷,实属所料不及。不过,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掌握了基础理念,则比较轻易对不一样形式平面适宜处理了。比如:您所提及“井”字形平面,若为方“井”,可依据具体情况任选其中一面;若为长“井”,则可视其利弊选一边而为之。至于蝶形、王形、E形、山 形乃至圆形、椭园形等等异型平面,则应最少以其周长之1/4(注意连续)为基数,择其利于灭火救生之方位而定(图14-1、14-2、14-3、14-4)。
23. 问:裙房定义极难把握,它和“跟高层建筑主楼相接,且防火间距不限多层民用建筑”有什么显著区分?。
答:区分在于二者之间是否结构结构相互独立还是隶属相连。
理由:应该说,2.0.1条对“裙房”定义是很明确,即“和高层建筑相连建筑高度不超出24m隶属建筑”。不管是汉字“裙房”二字,还是英文“skirt building”词组,均很形象地表述出恰似主体建筑穿了裙子。既然是裙子就肯定隶属于“主人”。所以,裙房和零距离独立建筑之区分就在于此,简言之:裙房结构并不独立,它是和主体结构相连、并隶属于主体建筑。反之,假如是一幢独立结构单层或多层建筑,即使和主体建筑间距为零,就像裙子摆放在主人身边而并未穿在身上,仍然不归主人全部。所以,仍应按“高层建筑和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要求实施。但应提起注意是:这只是对结构独立单、多层建筑本身防火设计而言。其进深和高度处理仍应遵从“高规”第4.1.7条 中对裙房要求,即:“高层建筑底边最少有一个长边或周围长度1/4,不应部署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裙房”。这是因为,从消防车停靠作业面需求来讲,高层建筑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贴邻结果和裙房是一致。
24.问:消防车道设置可否利用城市道路作为该项目高层建筑消防防车道?消防车道除了在建筑登高面(一个长边或4/1周长且大于一个长边)处和建筑物之间有一定要求外,其它部分,消防车道和建筑物间距是否能够不作要求?
答: 1)消防车道设置能够利用城市道路作为该项目高层建筑消防防车道,但该城市道路应符合“高规”第4.3节中“消防车道”各条要求。
2)是,除了在建筑登高面(一个长边或4/1周长且大于一个长边)处和建筑物之间有一定要求外,其它部分,消防车道和建筑物间距不作要求。
25.问:二幢建筑物之间有外廊或阳台、露台(无可燃物)相对,这二幢建筑物之间距离是从外廊外缘计算,还是能够从外廊内缘(即墙边)计算?有些人认为外廊或阳台、露台无可燃物,又是敞开,能够从外廊内侧面计算,这么做行不行?
答:行。
理由:依据“高规”4.2.1条要求中表4.1.2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这一点和“建规”也是完全一致。既然您所说外廊或阳台、露台本身不是可燃物,当然能够从外廊内侧墙面计算防火间距。
26.问:二幢建筑物之间有封闭阳台时,防火间距是从封闭阳台算起还是从外墙算起?
答:从封闭阳台外沿算起。
理由:
27.问:当高层建筑底层架空,用作休闲绿化时,该高层建筑和单层、多层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怎样控制?第4.2.1条没有这方面要求。深圳高层住宅一层通常作4~6m高架空层,内院绿化活动场地下作半地下车库,车库四面可开窗,有外窗车库和架空层间距离应怎样控制?
答:当高层建筑底层架空,用作休闲绿化时,该高层建筑和单层、多层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仍应按“高规”4.2.节中相关条文实施。
理由:对于高层建筑来讲,防火间距是对两幢建筑整体而言。仅底层架空,对实施“高规”相关防火间距要求并无特殊影响。
28.问:因为地形高差或设置半地下室(半地下车库),使场地沿街高差较大,车辆不能穿越。在此高差上建数栋高层建筑。请问消防车道是否沿两个长边设置即可?消防登高面仅设在一边是否能够?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其长度有没有要求,在多长距离内道路连通较适宜?
答:1)是,消防车道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即可。
2)消防登高面仅设在一边不能够,但住宅除外。
3)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其长度是有要求,当建筑沿街长度超出150m或总长度超出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消防车道。
理由:依据“高规”4.3.1条要求:“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沿街长度超出150m或总长度超出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消防车道”。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9.8.1条要求:“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最少沿建筑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9.问:由我院担负设计一幢XX指挥大楼,单边长72m,宽24m。按“高规”4.3.1条要求,当建筑沿街长度超出15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消防车道。因为该楼四面沿街,所以,沿街总长度为192m,超出150m。请问:是否需要“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消防车道”?
答:不需要设置穿过建筑消防车道。
理由:首先要搞清楚沿街长度和总长度概念,均指建筑本身单边长,而并非是指建筑周长,即使四面全部沿街,也不能够四方相加。
30.问:依据规范,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可部署高度小于5米,进深小于4米裙房.假如此裙房进深较小(如1.5米),高度是否可对应增加?
答:“高规”第4.3.4条要求:“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其目标是云梯车或曲臂车在灭火救生过程中,和墙面之间需要有一个大约750~800左右夹角作业面,以使曲臂伸缩自如。这就需要和墙面之间有一个大于5.00m距离要求。假如车体过分贴近墙面,不仅无法操作,而且火势可能危及消防车辆及救生人员安全。它和裙房进深并无直接制约关系。即使没有裙房,消防车仍然需要这5.00m操作距离。
31. 问:5.1.6条要求:“设置排烟设施走道, 净高不超出6m房间,应采取挡烟垂壁、 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大于0.5m梁划分防烟分区”。请问:净高超出6m房间应该采取甚么划分方法?不用划分防烟分区了吗?
答:净高超出6m房间不用划分防烟分区,所以也就无须采取划分方法。
因为:净高6m及其以下房间,空间较低,烟气沿室内顶板或吊顶向四面扩散及沉降速度均较快,其结果肯定是扩大受灾面积。为延缓其扩散速度并限制其扩散范围,故而需要划分防烟分区,并经过防烟分区内排烟井道将其立即排至室外。
净高大于6m大空间厅、堂, 因为空间较高,储烟量相对较大,烟气水平扩散及沉降速度均较慢,从而为人员疏散争取了宝贵时间。加之高大空间屋顶排烟系统立即排烟,能够切实保障逃生者安全。这一点, 我们从真实高大空间演艺厅节目演出时火灾试验中也得到了有力证实。
32.问:依据第5.2.3条,防火墙上可用甲级防火门窗.在设计中需要采光又必需设防火墙部位可否用防火玻璃替换防火墙?
答:假如能够满足防火墙各项要求,能够用防火玻璃替换防火墙。不过,具体操作难度较大。
理由:不管“高规”还是“建规”,对防火墙技术指标要求全部是相当严格,因为它并非一堵一般防火隔墙,而是负担着保障整个防火分区安全性和独立性之责任。除耐火性能外,还有着很关键受力要求和安装位置要求,以确保纵向立面任何部位均能满足3.00h以上耐火极限和“规范”所要求“防火墙结构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坍毁。”和在一些情况下必需“高出屋面”或“凸出墙面”要求。
33.问:我企业装修好多大规模商场、超市,全部是先做整体大面积吊顶,然后在吊顶下面砌筑隔墙。原来,这是一个既省工,又省料、而且便于吊顶内管、线敷设优化装修程序。不过,消防部门最近在检验防火时,硬是指责我们违规,强令拆除吊顶,把墙砌满到梁下,有必需吗?
答:十分有必需。消防部门指责和强令要求是完全正确,提议你们不折不扣地立即按当地消防部门指令整改。
理由:我讲个真实小说给你听:
,香港C女士携4岁女来京旅游,下榻xx宾馆。一日,母外出,女独留室内,孤寂间,偶见大陆火柴,视为罕物,频划之认为嬉。飞火引燃窗帘。女惊惧,掩门逃之。烟速满室,继由天花吸顶日光灯凹槽蔓入吊顶。因各房之间顶棚相通,继而漫入隔壁屋内,致该室一女童俯床毙命,口鼻处血漫床单。
所以,《高规》5.2.6条明确要求:“高层建筑内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该条条文说明也明确指出:“依据一些现有高层建筑发生问题和火灾经验教训,要求走道两侧隔墙、面积超出100m房间隔墙、珍贵设备房间隔墙、火灾危险性较大房间隔墙和病房等房间隔墙均应砌至梁板底部,不留缝隙,以阻止烟火流窜蔓延,不致使灾情扩大。”
34.问:“高规”中相关“不宜”术语太多,不好把握。诸如4.2.3、4.2.4条“...... 其防火间距可合适减小,但不宜小于4m。”、5.1.6条“......每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不宜超出500m2 ......”、6.1.7条......“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出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直线距离不宜超出15m”等等不胜枚举。能否具体说明一下可放宽到什么程度?
答:编写“规范”,用语是比较严谨。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使用全部很考究。
本“规范”中“不宜”一词使用,也是较为慎重。在附录B中,对“不宜”一词亦有明确解释,即“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做”。
至于把握到甚么尺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就上述所举例句而言,多为长度。在我们调研过程中,请教过部分业内教授日常审图所把握尺度,充其量放宽到百分之一、二左右;对于另外部分有条件去做情况,仍坚持首先选择。在确有困难情况下再考虑退而求其次。比如:内地XX市,建审机关在实施6.1.14条“建筑高度超出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出1000m2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时,考虑到本市经济不甚发达,便没有要求每幢超高层建筑全部设屋顶直升机停机坪,而在沿海XX市,因为经济较为发达,标准上全部要求设置了屋顶停机坪。
35.问:我设计21层住宅楼,1~2层商业网点大部分符合要求,一小部分面积超标。消防支队要求我们设两个安全出口,合理吗?依据“高规”新修订6.1.8条要求,不是已经放宽到只只对公共建筑才有面积要求吗?是否消防支队要求过严,或仍按老规范实施?
答:消防支队是在依法行政,所提要求是正确。
理由:假如全部商业服务网点全部符合要求,该楼定为居住建筑,是有法可依。关键问题是,因为商业服务网点面积超标,造成该楼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即由住宅楼变成了商住楼。我们知道: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范围,根据“高规”6.1.8条“公共建筑中在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出60m2 时,可设一个门,门净宽不应小于0.9m。公共建筑中在走道尽端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出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4m。”要求,你商业服务网点
建筑面积已经超出300m2 ,依据百人疏散指标,要求你们增设出口是理所当然。
36.问: 1. 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门是否可计入疏散宽度?
2. 我们认为:不管到哪个防火分区, 人员全部要经过楼梯疏散, 疏散宽度应只计单跑楼梯宽度,是吗?
答1: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门不能够计入疏散宽度。
“高规”6.1.1条明确要求:“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同时也指出:在符合6.1.1.3条要求面积要求(地下室出外)前提下,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高规”6.1.12.1条对地下室、半地下室要求以下:“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上述两条全部提到防火墙上防火门能够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就防火分区之间关键性来讲,在防火墙上开窗实乃无奈之举。然而,在保障疏散安全前提下,经济实用也是建筑设计不可忽略关键原因。设置两个安全出口目标有两个。一是本区失火,能够双向疏散,缩短了疏散时间;而更关键目标是,当本区任何一个安全出口被烟火封住,还有另外一个安全出口能够逃生——即“狡兔三窟”之意。这也就是为何防火墙上门不可计入疏散宽度基础道理。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本区百人疏散指标只能按一个安全出口计算宽度。而计算结果则应用于两个安全出口。
答2:逃生路线设计应按最有利提升疏散速度方案综合布局,所以,你们认为“不管到哪个防火分区, 人员全部要经过楼梯疏散, 疏散宽度应只计单跑楼梯宽度”是正确。
37.问:一幢18层一般住宅,每层3个单元,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000m2, 地下一层设停车库。依据新规范6.1.1.2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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