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GDB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 acceptance of
the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目 录
前言 3
1、总则 4
2、规范性引用文献 4
3、术语 4
4、系统设计 5
5、系统安装施工 11
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规范 13
7、系统验收 13
8、系统维护管理 1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15
附录B 电气火灾探测器详细设立部位(建议性) 16
附录C(资料性附录) 1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总则
1.1 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合理设计、对的施工、并明确验收规定和办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合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合、公共汇集场合、古建筑及家庭住宅等场合。
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必要遵循国家关于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特点,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范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勉励依照本原则达到合同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
下列术语合用于本规范
3.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警戒范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单元。
3.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部位划分单元。
3.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被探测参数(剩余电流、温度、电流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批示报警部位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构成。
3.4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Alarm and control unit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可以接受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批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装置。
3.5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detector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能接受来自信号探测器传过来各种电气信号,并与自身设定值进行比较分析,作出报警和控制动作。当超过设定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6 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signal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能检测出电气线路中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电气参数。
4、系统设计
4.1 设计规定
4.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两某些构成。其中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还应涉及与其配套使用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
4.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检查合格。施工中使用各类配件应符合有关原则规定。
4.1.3 探测器合用环境温度为-40℃~+45℃。
4.1.4 建筑物电气防火分级:
建筑物电气防火分级应依照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并宜符合表1规定。
建筑物电气防火分级 表1
等 级
保 护 对 象
特 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高层建筑
一 级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以上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高层公共建筑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单层公共建筑
1.200床及以上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²及以上门诊楼、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小朋友活动场合;
2.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²或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6000m²商店、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
3.图书、文物珍藏库(馆),藏书超过100万册图书馆、书库,重要档案库(馆);
4.超过3000座位体育馆;
5.重要科研楼;
6.省级及以上(含筹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设有大中型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建筑;
8.重点文物保护场合;
9.大型及以上影剧院、会堂、礼堂;
10.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航站楼、一级和二级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
一 级
工业建筑
1.甲、乙类厂房;
2.甲、乙类库房;
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丙类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 m²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卷烟库房;
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地下丙、丁类厂房及库房;
5.任一层建筑面积不不大于1500m²或总面积不不大于3000m²制鞋、制衣、玩具厂房。
地下公共建筑
1.都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区间隧道、长度超过1000m都市地下通道(隧道);
2.地下或半地下影剧院、礼堂;
3.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地下或半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厅及其她公共场合;
4.重要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二 级
居住建筑
十层至十八层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高层公共建筑
二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公共建筑
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m²但不超过3000m²且总面积不超过6000m²商店、展览建筑、旅馆、财贸金融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
2.市、县级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中型及如下影剧院;
4.设立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
5.图书馆、书库、档案库(馆);
6.中型铁路旅客车站,三级和四级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都市轨道交通地面和地上高架车站;
7. 200床如下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²如下门诊楼、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小朋友活动场合。
二 级
工业建筑
1.丙类厂房;
2.建筑面积不不大于50 m²但不超过1000m²丙类库房;
3.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50m²但不超过1000m²地下丙、丁类厂房及库房。
地下公共建筑
1.长度超过500m都市地下通道(隧道);
2.建筑面积超过500m²但不超过1000m²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医院、旅馆、展厅及其她公共场合;
3.地下或半地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
三 级
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以外建筑。
注 :一类建筑、二类建筑划分,应符合现行国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
本表未列出建筑级别可按同类建筑类比原则拟定。
4.1.5 下列建筑或场合应设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特级保护对象;
(2) 一级保护对象;
(3) 二级保护对象;
(4) 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合;
(5)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备卡拉OK功能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
(6) 超过5层或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3000m2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不不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3000m2 旅馆建筑、疗养院病房楼、小朋友活动场合和不不大于等于200床位医院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4.1.6 报警区域划分:
(1) 报警区域应依照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种报警区域应由一种或同层相邻几种防火分区构成。
(2) 隧道报警区域应依照隧道封闭长度划分。一种报警区域应由一种封闭长度区间构成,一种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3个封闭长度区间。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报警区域应由一种储罐区构成,大型外浮顶石油储罐,应单独划分为报警区域。
4.1.7 探测区域划分:
(1) 探测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种探测区域面积不应超过500m2;从重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房间,也可划为一种探测区域。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二级和三级保护对象,可将几种房间划为一种探测区域:
a 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
b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
(3) 下列场合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a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b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
c 走道、坡道、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d 建筑物闷顶、夹层。
4.2 系统基本工作原理:
当电气设备中剩余电流、温度等参数发生异常或突变时,终端信号探测器(如剩余电流互感器、温度传感器、电流互感器等)对该信息进行采集,并输送到监控探测器里,进行分析、判断,并与报警设定值进行比较,一旦超过设定值则发出报警信号,同步也输送到监控设备中,经监控设备进一步辨认、鉴定,当确认也许会发生火灾时,监控主机发出报警信号,点亮报警批示灯,发出报警音响,同步在液晶显示屏上显示报警信息。值班人员则依照以上显示信息,迅速到事故现场进行检查解决。
4.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设立场合
4.3.1 本规范规定特级、一级、二级建筑。
4.3.2 学校(宿舍楼、教学楼)、电影院(剧场)、礼堂、体育馆、公共娱乐休闲场合、酒店、宾馆、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合。
4.3.3 医院、事业单位服务场合、加油站等公共汇集场合。
4.3.4别的建筑宜设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立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范规定,详细部位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
4.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立区域和位置:
4.4.1 被监控场合每个报警区域应有独立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进行监控,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能探测到每个探测区域电气使用状况。一种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监控区域不应超过一种防火分区。
4.4.2 凡符合本规范4.3规定场合,应设立远程集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对所有报警、探测区域进行集中监控。
4.4.3 电气火灾探测器应设立在下述位置:
(1) 建筑物中各楼层总配电箱及各低压配电箱
(2) 多层建筑中低压进线开关配电箱。
(3) 对于放射式供电回路,应设立在各级配电箱内。
4.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性能:
4.5.1 电气火灾远程监控设备应具备功能:
(1)监控设备应能接受来自监控探测器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批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
(2)监控设备同步还应具备信息打印和电话报警功能。
(3)报警声信号应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4)监控设备在报警状态下应有用于控制被保护线路控制输出,对所监控所有电气回路应能独立地进行控制。不应使用同一控制输出接点同步控制各种电气回路。
(5)监控设备应具备主、备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切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工作状态应有批示,主电源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主备电源转换时不应使监控设备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6)监控软件上表达各种状态批示灯应用颜色标示,红色表达报警,黄色表达故障,绿色表达正常。
(7)监控软件上应有所监控探测器详细信息,涉及安装位置、监控范畴等。
(8)监控设备应具备就地复位、远程复位、远程控制和自检功能。
4.5.2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具备功能:
(1) 能接受来自信号探测器传过来各种电气信号,并与自身设定值进行比较,作出报警和控制动作。
(2) 监控探测器应同步具备监控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各种电气参数功能。
(3) 监控探测器应具备同步监控各种电气回路功能,以节约安装成本。
(4) 监控探测器应具备欠压、缺相预警、保护功能。
(5) 监控探测器应具备控制被保护线路控制输出端口,以在特定状况下控制被保护线路。
(6) 应有用于与消防控制中心进行连接端子,实现消防联动。
(7) 当被保护线路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电气参数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8)监控探测器在报警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9)具备与远程监控设备进行通讯功能。
(10实时显示当前漏电流值、温度值、电流值等电气参数和所监控电气回路详细位置。
(11)各电气参数值可自由设定任意报警值和脱扣值,也可关闭预警功能和脱扣功能。剩余电流值30~10000mA持续可调;温度10~140度持续可调;最大监控电流应能达到5000A(有有关证书)。
(12)预警和脱扣时间响应值应能达到0.02S。
(13)可记录报警和脱扣信息,也可自由清除所有信息。
(14)监控探测器应具备就地复位和自检功能。
(15)监控探测器应具备时钟和日期显示功能。
4.5.3 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应具备功能:
(1)信号探测器应能检测出电气回路中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等电气参数,并传送给监控探测器。
(2)剩余电流式信号探测器和电流信号探测器应有圆型、方型、闭口式和开口式等各种型号,以合用与各种场合安装。
(3)信号探测器还应有组合式探测器类型,以以便安装。
(4)温度信号探测器应有铜柱式和塑管式两种类型,以分别检测柜体和线缆温度。
(5)信号探测器应具备一定环境适应能力,以达到测量精度高,抗干扰强。
(6)剩余电流误差应≤1%;温度误差应≤2%;电流误差≤1%
(7)与监控探测器传播距离不应超过10米,避免信号在线路中衰弱。
4.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有关规定
(1)设立在特级建筑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除剩余电流探测外,还应具备温度探测、电流探测功能。
(2)在设有消防控制室场合,电气火灾报警信号应传给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设立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具备与固话联网功能,能进行电话报警。
(3)应依照工程规模和需要检测电气火灾部位,拟定采用独立式探测器或非独立式探测器。
(4)应依照电气敷设和用电设备详细状况,拟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形式与安装位置。
(5)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立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但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安装位置必要是当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时,应能听见报警声,以以便处置。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立不应影响供电系统正常工作。
(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规定期,应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实现。
(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以监控为主,不积极切出控制线路电源。特别是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探测器回路,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可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但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应与其她显示有区别。
5、系统安装施工
5.1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安装规范
5.1.1安装方式:
(1)挂墙式安装:将螺丝固定于墙体或柜体,再将产品挂于螺丝上。
(2)导轨式安装:将产品直接扣入导轨。
(3)明装式安装:将产品和明装配件固定在一起,再将产品固定于安装位置。
5.1.2 电源供电方式:
应当按照消防用电规定执行。监控探测器应接入消防用电。
5.2 电气火灾信号探测器安装规范
5.2.1 剩余电流式信号探测器安装方式:
将监控回路火线和零线穿过剩余电流式信号探测器,然后将信号探测器固定在柜体上。
5.2.2 温度信号探测器安装方式:
(1)柜体测温信号探测器安装:将箱柜式温度信号探测器直接固定于柜体。
(2)线缆测温信号探测器安装:将塑管式温度信号探测器直接固定于线缆。
5.2.3 电流式信号探测器安装方式:
将监控回路火线穿过电流式信号探测器,然后将信号探测器固定在柜体上。为了防止信号衰减,信号线长度普通不能超过10米。
5.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规范:
5.3.1安装位置:安放于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场合。
5.3.2电源供电方式:应当按照消防用电规定执行。监控设备应接入消防用电。
5.4 信号线安装规范
5.4.1 信号探测器信号线安装方式:从柜内走线槽方式与监控探测器相连。
5.4.2 通讯线安装方式:总线制二芯线以并联方式,将所有监控探测器连接起来,总线引到控制中心,连接到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通讯线所有走弱线槽进入监控设备,通讯线传播长度不能超过1800米。
5.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注意事项
5.5.1 安装时应分清监控探测器所监控点数,同步要分清是由若干个剩余电流式、若干个电流式、若干个温度式构成各种监控点。
5.5.2 接线时,应按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标明接线标记,对的接线,不得反接、乱接。
5.5.3 安装时,必要严格区别N线和PE线,3P四线式或4P四线式N线应通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互感器。通过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剩余电流互感器N线,不得作为PE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外露可接近导体。PE线不得接入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5.4应将剩余电流探测器和电流探测器置于塑壳断路器下端出线处,当安装不便时,可考虑安装开口式剩余电流式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
5.5.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在配电柜内安装,要特别注意施工安全,要在断电状况下施工,并注意强弱电分开走线,特别注意防止接错线或搭线,导致强电串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总线制二芯线中,烧毁整个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规范
6.1 终端剩余电流报警值设定不应不大于30mA,不应不不大于500mA,且探测器报警值应在设定值80%~100%之间。
6.2 温度报警值设定应在55度~140度之间。
6.3 电流报警值设定应依照回路所带负载状况详细设定。
6.4 施工单位应配备移动式(手持便携式)剩余电流检测仪,并在调试时先进行配电系统剩余电流检测,及时排除剩余电流异常状况,并作详细记录。依照GB13955原则5.7.3和5.7.5规定,设定适当漏电流报警阀值,普通报警设定值取值不不大于线路和设备正常运营泄漏电流值两倍。
7、系统验收
7.1. 系统竣工验收
7.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7.1.2.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资料:
(1)竣工图;
(2)监控探测器安装记录;
(3)系统调试记录;
(4)安装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7.1.3. 竣工验收实行办法为:
(1)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 3 次切换实验,每次实验均应正常。
(2)监控探测器应进行实验报警功能和消音复位功能测试。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模仿线路异常响应实验:
a、按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实验“按钮,实验与否脱扣动作。此项测试应逐个进行,用实验按钮持续实验3次,应对的动作,消防中心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控制系统应显示当前状态、地址并自动记录;带额定负荷电流分合3次,均可靠动作,不应有误报警现象。
b、在消防控制中心,操作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控制系统,应能对任意故障监测点进行操作控制,当按下“实验”按钮时,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控制系统应能自动接受显示故障状态、地址码,同步记录当前状态并可查询。
c、检查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检。
d、复检时,对有抽样比例规定,应进行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者,为验收不合格。
7.1.4. 竣工验收完毕后,施工单位应提交本规范 附录C中所述文献。
7.1.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系统维护管理
8.1 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应由通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8.2 本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献资料:
a、本原则7.1.2所规定所有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b、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使用阐明书;
c、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检查、维护登记表。
8.3 每月至少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
a、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5.2.1规定。
b、检查仪表显示与否在正常范畴内。
c、在通电状态下,可以暂时容许断电状况下,按动实验按钮,检查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动作与否可靠。雷击或消防联动断电因素使漏电报警器动作后,应作检查。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动作后,经检查未发现事故因素时,容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动作,应查明因素找出故障,不得持续强行送电。
8.4 每年至少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a、按本原则8.3规定检查所有项目。
b、进行模仿异常实验,对监控探测器逐个施加模仿实验信号,监控探测器以及远程监控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达到设计规定响应时间(0.02S)。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A.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规定严格限度用词阐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要”;反面词采用“禁止”。
2、表达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做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达容许稍有选取,在条件允许时一方面应这样做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适当”。
A.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她关于原则、规范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或规定”。
附录B 电气火灾探测器详细设立部位(建议性)
D.1 特级保护对象
D.1.1 特级保护对象火灾探测器设立部位应符合现行国标《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关于规定。
D.2 一级保护对象
D.2.1 财贸金融楼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2.2 电信楼、邮政楼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D.2.3 商业楼、商住楼营业厅、展览楼展览厅;
D.2.4 高档旅馆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D.2.5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D.2.6 广播电视楼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D.2.7 图书馆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D.2.8 档案楼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D.2.9 办公楼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D.2.10 医院病房楼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物库;
D.2.11 科研楼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燃物较多和火灾危险性较大实验室;
D.2.12 教学楼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D.2.13 高档住宅(公寓)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2.14 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D.2.15 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D.2.16 设在地下室丙、丁类生产车间;
D.2.17 设在地下室丙、丁类物品库房;
D.2.18 地下铁道地铁站厅、行人通道;
D.2.19 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一切娱乐场合;
D.2.20 高档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
D.2.21 消防电梯、防烟楼梯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走道、门厅、楼梯间;
D.2.22 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D.2.23 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技术夹层;
D.2.24 敷设具备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2.25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房间;
D.2.26 电子计算机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D.2.27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室;
D.2.28 餐厅、娱乐场合、卡拉O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子游戏机房等;
D.2.29 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II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2.30 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具备可燃物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D.2.31 以可燃气为燃料商业和企、事业单位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D.2.32 需要设立火灾探测器其他场合。
D.3 二级保护对象
D.3.1 财贸金融楼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3.2 广播、电视、电信楼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3 指挥、调度楼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4 图书馆、档案楼书库,档案室;
D.3.5 影剧院舞台、布景道具房;
D.3.6 高档住宅(公寓)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3.7 丙类生产厂房、丙类物品库房;
D.3.8 设在地下室丙、丁类生产车间,丙、丁类物品库房;
D.3.9 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II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3.10 长度超过500m都市地下车道、隧道;
D.3.11 商业餐厅,面积不不大于500m2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高档办公室,旅馆客房;
D.3.12 消防电梯、防烟楼梯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走道、门厅,商业用厨房;
D.3.13 净高超过0.8m具备可燃物闷顶,可燃物较多技术夹层;
D.3.14 敷设具备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3.15 以可燃气为燃料商业和企、事业单位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D.3.16 歌舞厅、卡拉OK厅(房)、夜总会;
D.3.17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地下室;
D.3.18 电子计算机房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重要机房、贵重仪器房和设备房、空调机房、配电房、变压器房、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面积不不大于50m2可燃物品库房;
D.3.19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房间和需要设立火灾探测器其他场合。
D.4 三级保护对象
D.4.1住宅(公寓)卧房、书房、起居室、厨房;
D.4.2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场合。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开 工 报 告
编号
开 工 报 告
工程名称
单元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类别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质量监督单位
物资储备状况、一平、图纸会审、开工条件、三通
工
程
内
容
筹划开工日期 筹划竣工日期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登记表
顾客单位名称
地 址
工程单位名称
地 址
设备厂家名称
地 址
信号探测器型号
监控探测器型号
远程监控设备型号
安装人员
安装时间
安 装 质 量 检 查 记 录
序号
部 位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结 果
备 注
1
信号探测器
安装部位与图纸一致
布线有序、标号清晰、接线紧固、对的
固定完好
2
监控探测器
安装部位与图纸一致
固定完好
测点对的
电源取自消防电源
3
远程监控设备
安装部位与图纸一致
固定牢固
通讯线连接正常
4
通 讯
联机运营检查
通讯对的、显示、报警正常
安装负责人: 年 月 日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编号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工程名称
生产厂家
系统图或系统图图号:
设备类型
地址编码
规格型号
调校成果
自检
报警
复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现场代表:
年 月 日
技术负责人:
质量检查员:
实验班(组)长: 年 月 日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交接清单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合 同 编 号
验 收 依 据
设 备 名 称
型号规格
数 量
结 论
备 注
阐明: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单位名称: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质量检查员: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交工验收证书
编 号
交 工 验 收 证 书
工程名称
单元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交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代表: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
年 月 日
验 收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单位(章):
代表:
年 月 日
单位(章):
代表:
年 月 日
单位(章):
代表:
年 月 日
单位(章):
代表:
年 月 日
工程中间交接记录
编号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 统
工 程 中 间 交 接 记 录
工程名称
单元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工程图号
交接日期
工
程
内
容
检
验
意
见
接 收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单位(章):
代表:
年 月 日
单位(章):
代表:
年 月 日
单位(章):
代表:
年 月 日
单位(章):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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