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京安监发91号 北京市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工业制造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电子、仪器仪表、印刷、烟草等加工制造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该遵守本规范。消防、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军工、民用爆破器材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实施。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第
2、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主体,必需负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推行安全生产义务。企业关键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方面负责。第五条 企业应该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定时填报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情况。第六条 建立本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定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 企业应该依法设置和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出300人企业,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配置一定百分比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业人员不足300人企业,应该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含有相关资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
3、定时为本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第八条 企业应该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一)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包含企业关键责任人、各分管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及车间责任人、各班组长及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层落实到各岗位人员。(二)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关键内容包含组织实施负责部门及职责,教育培训计划及内容,教育培训对象,教育培训周期、课时和考试、考评、存档要求等。2. 安全生产检验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关键内容包含组织实施负责部门及职责,检验排查总体计划和车间班组计划和各专题计划、关键时期计划和
4、周期,检验排查形式和内容,隐患整改消除责任单位、人员和经费保障,复查验收和统计存档等。3. 含有较大危险原因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关键内容包含含有较大危险原因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辨识程序,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名称、类型,危险原因种类及范围,预防事故方法和要求,负责部门及人员,和应急处理、救援方法要求等。4.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关键内容包含制订基础标准、危险作业种类、易发事故类型、安全防范方法及物资贮备、负责部门和人员及审批程序等。5. 劳动防护用具配置和管理制度。关键内容包含负责部门及职责,劳动防护用具采购、验收、配置、发放、更换、检验检测、使用、维修及日常保管等。 6. 安
5、全生产奖励和处罚制度。关键内容包含负责部门及职责、奖惩标准、申报及审批、奖惩程序及统计等。7. 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处理制度。关键内容包含负责部门及职责、事故汇报程序及内容、事故汇报时限、现场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等。8. 安全生产例会、职业危害、从业人员招用、三同时、应抢救援管理等其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应包含会议组织形式、周期、关键内容、召集人及参与会议人员、会议纪要等。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应包含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通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具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
6、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从业人员招用管理制度。应包含负责部门及职责、从业人员起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险费用交纳及解聘、解聘等。“三同时”管理制度。应包含负责部门及职责、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工作标准和相关材料存档等。应抢救援管理制度。应包含应抢救援组织及职责、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队伍管理、应急物资贮备等。(三)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完善各生产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四) 企业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结合本企业危险源情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事故特点,制订对应应急预案。第九条
7、企业每个月最少应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例会,研究布署安全生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十条 企业应该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第3号令),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教育培训考评不合格,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一)企业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十二个月接收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课时;(二)企业新招用职员,上岗前必需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和培训,教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课时;(三)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十二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该重新接收车间和班组级安全培训;(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相关要求,接收专门培训考评并持有效证件
8、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方面必需资金投入,用于安全技术应用和改造、安全设备维护更新、隐患排查治理、劳动保护用具配置、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科技结果推广使用、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贮备、应急演练等方面。第十二条 企业应该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要求,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一)依据危险化学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对本企业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明确负责部门和管理职责。对于组成重大危险源,应根据国家要求,定时进行检验、检测、评定,必需安装监控、报警设备设施,制订专题应急处理预案。(二)根据北京市包含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措施(试行) (京安监发119号)要求,建立储存、使用、处理等方面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管理。(三)加强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煤气安全管理,指定部门、专员负责,制订管理制度和专题应急处理预案,定时进行检验、检测。生产作业场所必需加装燃气报警器并定时进行校验,确保报警装置安全有效。第十三条 企业应该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依法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制订并采取具体有效方法控制粉尘、毒物、噪声、高温、低温、高湿等职业危害,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符正当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第十四条 企业应该加强对生产用厂房、场所、设备设施租赁安全生产管理,租赁双方应该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
10、议,明确双方在使用、维护及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职责。(一)企业出租厂房、场所、设备设施,必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条件和标准。严禁出租带有安全隐患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严禁出租给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单位和个人。(二)厂房、场所、设备设施出租企业要了解掌握承租企业关键产品、生产工艺及关键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督促承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企业承租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必需核实所租用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能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标准要求,严禁承租带有安全隐患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四)承租企业应主动接收出租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协调管理。第十五条 企业应该定时开展安全生产检验、事故隐患排查治
11、理工作,每三个月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发觉重大事故隐患应该立即上报。对发觉事故隐患必需立即整改消除,不能立即整改消除,要制订专门整改治理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时间、责任人,立即消除事故隐患。第十六条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事故应抢救援组织,配置必需应抢救援装备和器材,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立案。企业每十二个月最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第十七条 企业应该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规则(GB2894-)和本市相关要求,在有危险原因生产作业场所和相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显著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生产提醒语。加强设备设施定置管理,划设安全通道、物料区域等标志、标线,创设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12、第十八条 企业应该采取多个形式组织职员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每十二个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不停提升职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培训教育、安全检验及隐患整改、劳动防护用具发放、应抢救援演练及设备设施安全检测、判定汇报等相关资料归档保留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 企业“三同时”管理第二十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第二十一条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根据国家要求应该自行组织教授或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对其相
13、邻建筑物、地上地下等周围环境、设施和建设项目可能存在危险、有害原因种类、程度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或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汇报或安全预评价汇报。第二十二条 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企业应组织含有对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企业应组织含有对应资质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和施工单位签署安全生产施工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完工后,企业应该组织完工验收,必需时可组织含有对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完工验收评价,编制安全验收汇报。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汇报或安全预评价汇报、安全专篇、验收汇报应长久保留。 第四章 企业安全生产标
14、准化活动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领导小组或推进组织,建立对应组织保障、经费保障等制度,指定专门部门、人员负责,分解落实责任。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活动目标、实施方案和推进方法,保障活动长久持久开展。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行业或本市相关标准,制订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考评措施,加强对职员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教育培训,主动开展标准化活动情况自评,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正常开展。第二十八条 企业能够依据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情况,申请创建区县级、市级或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第二十九条 企业每十二个月应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方面系统排查评定,了解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
15、整体情况。无专业力量自行排查评定企业,能够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有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排查评定结果应形成书面汇报并归档保留两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规范要求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9月1日起试行。 相关印发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要求(试行)通知京安监发101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要求已经7月19日市安全监管局第22次局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正式施行,请将本要求转发辖区内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
16、并监督和指导企业遵照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建设,提升防范和应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突发生产安全事件应抢救援能力,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措施、国务院办公厅相关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 矿
17、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该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应抢救援组织,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本市相关法规或本要求要求建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加强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配置满足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个人防护用具及应抢救援设备、物资,不停提升安全生产应抢救援能力。第四条 激励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建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需和依据国家、本市相关法规或本要求要求建立专职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企业签署应抢救援协议,并确保协议有效实施。第五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关键责任人全方面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应
18、抢救援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该确保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建设、专业技能培训、演练和个人防护用具、应抢救援设备、物资配置等工作经费,满足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实际工作需要。第七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该为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队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并依据相关要求建立抚恤制度。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统一着装。兼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应配置统一标识。第八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应该主动参与政府或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和地方、部门、其它企业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协同作战能力。第二
19、章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建设第九条依据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本市相关要求,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指导下列矿山企业开展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一)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且年产量300万吨以上煤矿企业,或辖多家煤矿企业总企业、集团;(二)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且年产量100万吨以上非煤矿山企业;(三) 其它需要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矿山企业。第十条 矿山企业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应根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和本市相关要求开展建设工作,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应抢救援工作。第十一条 未达成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条件矿
20、山企业,应该建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并应该和邻近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业签署应抢救援协议,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演练,确保应抢救援协议有效实施。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兼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应该以井下开采、尾矿库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为主,队员人数不应低于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并确保作业时间兼职救援队员总数不低于全部作业人员总数20%,最低不少于5人。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急为兼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配置满足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氧气呼吸器、自动苏生器、灭火器具、气体检测仪等救援装备。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该含有满足兼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员学习培训场所和设施。第三章 危
21、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建设第十五条 依据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本市相关要求,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指导下列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一)从业人员700人以上且年产量3.5万吨(固、液态危险化学品)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辖多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企业、集团;(二)液态危险化学品总储量5万立方米以上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或辖多家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总企业、集团;(三)其它需要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企业。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该在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防火设计规范等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基础上,增加有毒有害气体防护(以下简
22、称气防)、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理等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满足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装备、设施和物资贮备,开展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含有满足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专业处理需要条件。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所属企业和其它企业签署救援协议,应含有以下条件:(一)救援人员数量不低于28人(包含队长、副队长、灭火队员、气防队员、技术员、值班员等),其中,灭火队员不应低于18人,气防队员不应低于2人。(二)最少配置三辆以泡沫灭火剂为主消防车辆和1辆指挥车。每辆消防车辆最少配置2套空气呼吸器和小型灭火器具,每两辆泡沫消防车应配置1门移动泡沫炮,每3辆消防战斗车最少配置
23、1套断电钳、扩张器、无齿锯等破拆工具。(三)最少配置1辆含有气防功效救护车,车上配置担架、通讯工具、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空气呼吸器、苏生器、防化服、空气压缩机,和一定数量空气呼吸器备用气瓶和必需维护维修器具等。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为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配置配置专门训练场所和设施,并配置车库、通讯室、办公室、值勤宿舍、器材库、会议室、学习室和必需生活设施等。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依据企业实际,整合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和工艺技术部门、设备维修部门等力量,制订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处理程序,并配置满足本企业实际需要专业堵漏器材。第二十条 未建立专职应抢救援队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兼
24、职应抢救援队,并和邻近含有相关资质、对应能力或符合本要求第十七条要求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所在企业签署应抢救援协议,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演练,确保应抢救援协议有效实施。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兼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建设,应以生产装置、经营、储运场所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为主,队员人数不低于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并确保作业时间兼职救援队员人数不少于全部作业人员总数20%,最低不少于5人。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为兼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配置满足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防护服(防化气密服、防火气密服、防溅气密服等)、安全带、安全绳、防
25、酸碱面罩、防酸碱护目镜、防爆工具、防爆灯、氧气呼吸器、自动苏生器、灭火器具、气体检测仪和医疗抢救箱等应抢救援设备。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该含有满足兼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员学习培训场所和设施。第四章 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管理第二十四条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应抢救援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抢救援组织机构;(二)组织建立本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确保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培训、装备、物资、演练等经费投入。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组织制订并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应抢救援协议签署工作;(四
26、)依据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定时组织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第二十五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管生产或技术责任人应该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抢救援组织关键组员,帮助关键责任人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专业技术指导或管理工作,推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人员所需专业和知识结构等方面指导或管理工作;(二)负责本企业应抢救援队伍配置应抢救援装备专业性能、数量和种类等方面指导或管理工作;(三)负责本企业应抢救援队伍技能培训方案、演练计划和应抢救援操作程序等方面指导或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制订应抢救援现场专业救援方案和防护方法等技术工作。第二十六条
27、 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职责:(一)参与本企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抢救援工作。1.营救受害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早期紧抢救护。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人员,配合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2.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矿山专职救援队要配合开展送风、抽水、井下灭火等专业处理工作;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要开展抢修设备、封堵泄漏点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物回收、清洗、吹扫等工作,配合开展工艺紧急处理、运输车辆转移等。3.为救援决议工作提供专业技术资料和提议。4.依据救援工作需要,采取其它预防危害扩大必需方法。(二)开展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性检验,参与隐患排查工作,提出预防和整改方法。参与本企业应急预案
28、编制工作。(三)按摄影关要求参与应抢救援培训,含有本行业领域内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专业能力。(四)加强队伍管理,定时组织应急演练,做好人员、通讯、物资和设备等应急准备工作,含有随时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五)依据本措施相关要求和相关企业签署应抢救援协议,掌握相关企业应急预案,帮助其开展预防性检验、制订落实专门应抢救援方法和开展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抢救援工作。(六)主动参与社会救援。第二十七条兼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职责:(一)参与事故救援工作。开展突发事件先期处理工作,组织职员自救互救,维护企业内部秩序;为专职应急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提供现场信息,配合开展救援工作;帮助做好善后处理、物资发放等救援
29、工作。(二)参与应抢救援学习、培训,掌握专业应抢救援知识,含有满足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抢救援所需专业技能。(三)参与本企业安全检验、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四)定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掌握企业内交通道路、关键生产装置、关键部位等情况,做好通信、应急物资等准备,含有随时应对突发事件条件。第二十八条 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加强应抢救援队伍管理,制订培训、演练和考评等管理制度。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还应制订值班备勤、设备维护和预防性检验等制度。第二十九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应该建立管理档案,掌握本企业和所签署应抢救援协议企业关键部位、关键设备等具体资料、各项应急预案、专业救援程序和处理要
30、求。兼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应掌握本企业各类应急预案,熟悉突发事件专业救援程序,并建立培训考评档案。第三十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应该配置专门值班人员和通信设备,实施24 小时值班备勤。兼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应该建立快速通信联络机制,配置必需通信工具,确保应抢救援工作立即性。第三十一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应制订专业领域内突发事件处理方案,根据岗位、人员分工明确各项专业处理工作程序。同时,依据本企业实际,针对各关键部位可能发生各类突发事件,分别制订应急处理步骤,具体要求所需救援人员、装备和操作步骤等。第三十二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应制订年度培训计划,明确每七天关键培训科目、范围、目标
31、、时间、参与人员等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兼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应依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订培训工作计划,由有资质培训机构对队员进行培训和考评,每名救援队员接收培训时间每个月不低于4小时,并建立培训档案,统计人员接收培训情况。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培训关键内容包含:(一)相关应抢救援法律、法规和规章,本企业应抢救援相关管理制度;(二)应抢救援预案;(三)个人防护器具使用和安全防护方法;(四)应急装备、工具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能力;(五)异常情况判别和紧急处理技术要求和程序;(六)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自救、互救知识;(七)应急通信联络方法;(八)应抢救援案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应
32、抢救援队伍除参与本企业组织应急演练外,应另行制订年度演练计划,开展专门应急演练。专职应抢救援队伍每个月最少组织1次现场演练;兼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应每三个月最少组织1次应抢救援处理技能专题演练。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应对每次演练进行总结,查找应抢救援工作中存在问题并立即改善。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应开展预防性检验工作,对本企业关键部位、关键设施设备定时进行安全检验,发觉问题后立即上报企业并提出整改提议。和其它企业签署应抢救援协议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应该依据协议内容,对所签署应抢救援协议企业定时开展以防范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为主预防性检验。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实施应抢救援工
33、作时,全部些人员必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并按下列要求开展救援工作:(一) 救援人员应佩戴齐全救援专用服装、个人防护用具和必需救援工具后,方可进入救援现场。(二) 发挥距离事故现场近特点,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救援,最大程度降低事故损失。在事发觉场作业兼职应抢救援人员,应立即根据现场处理方案实施专业处理,最大程度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故第一手资料汇报应急指挥人员。(三) 进入现场应进行全方面勘察,制订现场救援方案,实施救援。救援工作中进行全过程勘察,立即了解现场情况改变,完善救援方案,确保救援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四) 根据“以人为本”标准,首先开展被困人员救
34、援工作。(五)碰到事故扩大、影响救援人员安全等突发情况时,救援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并汇报指挥人员。(六) 现场救援结束后,应监控、检验事故现场情况,确保危险已消除。(七) 整体救援工作结束后,应编制救援工作总结汇报,并帮助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第三十七条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将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建设情况,通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关键内容包含:(一)所在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络方法;(二)应抢救援队人员组成、设备、物资等整体情况;(三)可实施救援范围;(四)救援协议签署情况;(五)需要汇报其它情况。第三十八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因企业被撤销或分立、合并和其它原因需撤销或重新改造、
35、组建,应提前通知签署救援协议企业,并将情况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兼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因特殊原因造成队员数量、装备等发生较大改变时,应立即将改变情况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第三十九条 专职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应服从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调动,依据要求立即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抢救援工作。第四十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该定时总结安全生产应抢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针对存在问题落实改善方法,不停提升队伍应抢救援能力。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名词解释。(一)专职救援队:指不参与企业内生产经营活动,专门从事应抢救援工作应抢救援组织。(二)兼职救援队:指参与企业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定时接收
36、应抢救援培训,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参与抢险处理工作应抢救援组织。第四十二条 本措施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正式施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印发北京市工业制造业生产作业场所租赁安全生产规范通知京安监发126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印发北京市工业制造业生产作业场所租赁安全生产规范通知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深入加强本市工业制造业生产作业场所租赁安全监管,指导督促租赁双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全监管局制订了北京市工业制造业生产作业场所租赁安全生产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落实。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北京市工业制
37、造业生产作业场所租赁安全生产规范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制造业生产作业场所租赁安全生产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制造业生产经营单位租赁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 工业制造业生产作业场所(以下简称生产作业场所)租赁双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规范要求从事租赁活动。出租生产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出租方)和承租生产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承租方)应该依法签署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协议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四条 出租方应推行安全生产关键职责:(一)出租生产作业场所必需
38、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房屋建设工程安全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出租方连带机械等设备设施出租生产作业场所时,设备设施必需满足安全生产相关标准和要求。(二)出租方应书面通知承租方包含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相关情况,提供能够证实场所安全文件、图纸和安全检测检验汇报等相关资料。(三)出租方出租前应仔细查验承租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对应许可资质,掌握承租方用途、关键产品、危险化学品等原料及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证照等情况。不得将生产作业场所出租给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取得对应资质单位或个人。(四)出租方应根据相关要求定时委托有资质专业机构对所出租建筑物等场所进行安全评定和判定。(五)
39、 严禁出租方将违法建设和废弃厂房、场所对外出租用于生产作业场所。出租方违法出租生产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造成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依法负担对应责任。第五条 承租方应推行安全生产关键职责:承租方在租用生产作业场所前,应具体了解生产作业场所设计、施工、维修、改造及产权等情况,核实能够证实场所安全文件、图纸和安全检测检验汇报等相关资料,(一) 确定满足生产活动安全要求并符合原计划设计使用性质。需要改变生产作业场所原使用性质,承租方应和出租方协商,依法推行对应变更手续。(二)承租方从事危险化学品等生产活动,应取得对应安全生产许可。(三)承租方如需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维修改造,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报经相关部门
40、同意。(四)承租方不得利用租用生产作业场所从事非法生产作业活动。第六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租赁协议中应明确以下关键内容:(一)出租方和承租方法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络电话,和法人资质证件号码、生产作业范围及使用期。(二)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安全生产管理区域或范围、职责。(三)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在房屋、水、电、汽、热等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方面安全职责。(四)明确承租方相关危险化学品名称、正当起源、销售流向及用量等情况。(五)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同一区域作业或交叉作业时应采取安全生产保障方法。(六)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日常安全检验、工作沟通机制及责任人姓名。(七
41、)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职责分工、程序,和各自应该推行义务。(八)其它需要明确安全事项。第七条 在同一生产作业区域内,出租方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一)出租方应督促承租方落实实施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立即申办安全生产相关手续。承租方应服从出租方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二)租赁双方应建立协调有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制订联合检验制度和定时沟通制度,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定时协调沟通最少每三个月一次,并留存书面纪要和检验统计等材料。(三)租赁双方每六个月应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联合应抢救援演练,立即修订完善应抢救援预案。必需时应和周围单位共同开展演练活动。第
42、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租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属地负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综合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 本规范自11月1日起实施。相关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试行)通知京安监发147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印发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试行)通知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试行)已经11月22日第35次局务会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将本措施转发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并监督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遵照实施。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
43、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相关深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措施。本措施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包含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措施。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标准。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
44、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方法和应急方法,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辨识、评定、登记建档、立案和核销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依据国家标准和本措施,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组织教授或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对辨识出重大危险源进
45、行安全评定,并形成安全评定汇报。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定;包含剧毒化学品,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安全评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含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该重新进行安全评定:(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生产工艺、材料和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四)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定其它情况。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教授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定汇报应该客观公正,数据正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提议方法具体可行,并对其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安全评定汇报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安全评定关键依据;(二)重大危险源基础情况;(三)危险、有害原因辨识和
46、分析;(四)可能发生事故情景、类型及危害程度;(五)可能受影响周围单位和人员;(六)重大危险源技术方法分析;(七)重大危险源应急方法分析;(八)评定结论和提议;(九)其它需要说明内容。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对重大危险源立即登记建档。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立即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方法、应急方法报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立案提交关键材料包含:(一)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二)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和图片;(三)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检测及监控方法;(四)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五)重大危险源突发事件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分析,和采取控制方法;(六
47、)重大危险源安全评定汇报;(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上报其它情况。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立即将经确定不再组成重大危险源相关情况,报所在地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销;对重大危险源需要重新评定和外部环境原因发生重大改变,应该立即向所在地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把重大危险源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一项关键内容,认真开展安全检验、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作业场所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等工作。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符正当律、法规、规章要求和国家标准要求。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