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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统一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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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原则 Basic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如下简称”防护与安全”)基本规定。本原则合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防护和实践中源安全。本原则不合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也许导致危害防护。2 定义本原则所采用术语和定义见附录J(原则附录)3 普通规定3.1 合用3.1.1 实践 合用本原则

2、实践涉及: a) 源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应用,涉及与涉及或也许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应用关于各种活动;b)核能产生,涉及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也许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各种活动;c) 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涉及天然源照射实践; d) 审管部门规定其她实践3 .1. 2 源3.1.2.1 合用本原则对实践规定源涉及: 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器件,涉及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 拥有放射性物质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设备,涉及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开发、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c)审管

3、部门规定其她源。3.1.2.2 应将本原则规定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每一种辐射源;必要时,应按审管部门规定,本原则规定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整个装置或设施。3.1.3 照射 3.1.3.1 合用本原则对实践规定照射,足由关于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涉及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3.1.3.2 普通状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原则对干预规定。但下列各种状况,如果未被排除或关于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原则对实践规定。a)涉及天然源实践所产生流出物排放或放射性废物处置所引起公众照射;b)下列状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工作人员职业照射: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

4、作直接关于而受到氡照射,不论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合中氡持续照射状况补救行动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附录);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照射虽不是经常,但所受照射大小高于工作场合中氡持续照射状况补救行动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附录)3)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天然源照射;c)审管部门规定需遵循本原则对实践规定其她天然照射。3.1.4 干预3.1.4.1合用本原则干预状况是:a)规定采用防护行动应急照射状况,涉及:1)已执行应急筹划或应急程序事故状况与紧急状况;2)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合法理由进行干预其她任何应急照射状况;b)规定采用补救行动持续照射状况,涉及:1)天然源照射,如建筑

5、物和工作场合内氡照射;2)以往事件所导致放射性残存物照射,以及未受告知与批准制度(见4.2.1及4.2.2)控制以往实践和源运用所导致放射性残存物照射;3)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合法理由进行干预其她任何持续照射状况。3.2 排除任何本质上不能通过实行本原则规定对照射大小或也许性进行控制照射状况,如人体内40K、到达地球表面宇宙射线所引起照射,均不合用本原则,即应被排除在本原则合用范畴之外。3.3 实行责任方与责任3.3.1 责任方3.3.1.1 对原则实行承担重要责任责任方(如下简称“重要责任方”)应是:a)注册者或允许证持有者;b)用人单位。3.3.1.2 其她关于各方应对本原则实行承担各

6、自相应责任,其她关于各方可以涉及:a)供方b)工作人员;c)辐射防护负责人;d)执业医师;e)医技人员;f)合格专家;g)由重要责任方委以特定责任任何其她方。3.3.2 责任3.3.2.1各责任方应承担本原则关于章、条所规定普通责任和特定责任。3.3.2.2重要责任方应承担普通责任是:a)确立符合本原则关于规定防护与安全目的;b)制定并实行成文防护与安全大纲,该大纲应与其所负责实践和干预危险性质和限度相适应,并足以保证符合本原则关于规定。在该大纲中,应:1)拟定实现防护与安全目的所需要办法和资源,并保证对的地实行这些办法和提供这些资源;2)保持对这些办法和资源经常性审查,并定期核算防护与安全目

7、的与否得以实现;3)鉴别防护与安全办法和资源任何失效或缺陷,并采用环节加以纠正和防止其再次发生;4)依照防护与安全需要,做出便于在关于各方间进行征询和合伙各种安排;5)保存履行责任关于记录。3.4实行监督管理3.4.1本原则贯彻和本原则实行监督管理由审管部门负责;对于干预状况,干预组织应对本原则关于规定贯彻负重要责任。3.4.2重要责任方应接受审管部门正式授权人员对其获准实践防护与安全监督,涉及对其防护与安全记录检查。3.4.3发生违背本原则关于规定状况时,重要责任方应:a)调查此违背行为及其因素与后果;b)采用相应行动加以纠正并防止类似违背事件再次发生;c)向审客部门报告违背原则因素和已经采

8、用或准备采用纠正行动或防护行动;d)按照本原则规定采用其她必要行动。3.4.4重要责任方应及时报告违背本原则事件。如果因违背原则已经演变成或即将演变成应急照射状况,应及时报告。3.4.5发生违背原则事件后,如果重要责任方不能在规定期间内按照国家关于法规采用纠正或改进行动,则审管部门应修改、中断或撤销原先已颁发注册证、允许证或其她批准文献。4 对实践重要规定4.1基本原则4.1.1 任何实践引入、实行、中断或停止,以及实践中任何源开采、选治、解决、设计、制造 、建造、装配、采购、进口、出口、销售、出卖、出借、租赁、接受、设立、定位、持有、使用、操作、维护、修理、转移、退役、解体、运送、贮存或处置

9、,均应按照本原则关于规定进行,除非关于实践或源产生照射是被排除或关于实践或源是被本原则规定所豁免。4.1.2 对于合用本原则任何实践、实践中任何源或4.1.1所规定任何活动,本原则各项关于规定实行应与该实践或源特性及其所致照射大小和也许性相适应,并应符合审管部门规定关于规定。4.1.3 放射性物质运送应遵循国家关于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法规与原则规定。4.2 管理规定4.2.1 告知4.2.1.1 拟进行某项实践或本原则4.1.1中所规定任何活动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交告知书,阐明其目与筹划;对于含放射性质物质消费品,只要规定阐明关于制造、装配、进口和销售等方面筹划。4.2.1.2 如果实践或

10、活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则可只履行告知程序,否则,还应按4.2.2规定履行相应批准程序:a)所引起正常照射不大也许超过审管部门规定关于限值某一很小份额;b)所随着潜在照射也许性与大小可以忽视;c)所随着任何其她也许危害后果也可以忽视。4.2.2 批准:注册或允许4.2.2.1 对任何密封源、非密封源或辐射发生器负责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批准,除非其所负责源是被豁免。此类批准是采用注册方式还是允许方式,应由审管部门依照源或运用该源实践性质及所致照射大小与也许性决定。适于以注册方式批准实践应具备如下特性:a) 通过设施与设备设计可在很大限度上保证安全;b) 运营程序

11、简朴易行;c) 对安全培训规定极低;d) 运营历史上几乎没有安全问题。4.2.2.2 对下列任何源负责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交申请以获得批准,对此类源批准应采用用允许方式:a) 辐照装置,b) 放射性矿石开采或选冶设施;c) 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d) 核设施;e) 放射性矿物管理设施;f) 非豁免、审管部门尚未指明适于以注册方式批准其她任何源。4.2.2.3 任何申请者均应:a)向审管部门提交支持其申请所需要关于资料;b)在所提交申请资料中,阐明对其所负责源所致照射性质、大小和也许性所作分析,并阐明为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及环境所采用或筹划采用各种办法。c)如果照射也许不不大于审管部门规定某种水平,

12、则进行相应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其申请书一某些提交给审管部门。d)在审管部门颁发注册证或允许证之前,不进行本原则4.1.1 中所规定任何活动。4.2.2.4 医疗照射实践及其用源申请者在申请书中还应:a)阐明执业医师在辐射防护方面资格:或b)承诺只有具备关于法规规定或允许证中写明辐射防护专业资格执业医师,才容许开具使用其源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4.2.3 获准法人:注册者和允许证持有者4.2.3.1 注册者和允许证持有者应对制定和实行各项必须技术与组织办法负责,保证其获准源防护与安全;它们可以委托其她方完毕某些关于活动或任务,但它们自己仍应对这些活动和任务承担重要责任。注册者和允许证持

13、有者应按需要选聘合格人员,负责保证符合本原则。4.2.3.2 注册者和允许证持有者如果拟对其获准实践或源进行修改,并且拟议中修改对防护或安全也许具备重要影响,则应将其修改筹划告知审管部门;在获得审管部门承认前,不应进行此类修改。4.2.4 豁免4.2.4.1 如果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和批准,则该源或运用该源实践可以被本原则规定所豁免:a)符合本原则附录A(原则附录)中所规定豁免规定;b)符合审管部门依照本原则附录A(原则附录)规定豁免准则所拟定豁免水平。4.2.4.2 对于尚未被证明为合法实践不应予以豁免。4.2.5 解控4.2.5.1 已告知或巳获准实践中源(涉及物质、材料和

14、物品),如果符合审管部门规定清洁解控水平,则经审管部门承认,可以不再遵循本原则规定,即可以将其解控。4.2.5.2 除非审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清洁解控水平拟定应考虑本原则附录A(原则附录)所规定豁免准则,并且所定出清洁解控水平不应高于本原则附录A(原则附录)中规定或审管部门依照该附录规定准则所建立豁免水平。4.3 辐射防护规定4.3.1 实践合法性4.3.1.1 对于一项实践,只有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她关于因素之后,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利益足以弥补其也许引起辐射危害时,该实践才是合法。对于不具备合法性实践及该实践中源,不应予以批准。4.3.1.2 涉及医疗照射实践合法性判断应遵循第7章所

15、规定详细规定。4.3.1.3 除了被鉴定为合法涉及医疗照射实践外,在下列实践中,通过添加放射性物质或通过活化从而使关于日用商品或产品中放射性活度增长都是不合法: a)涉及食品、饮料、化妆品或其她任何供人食入、吸人、经皮肤摄人或皮肤敷贴商品或产品实践; b)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日用商品或产品(例如玩具等)中无意义应用实践。4.3.2 利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4.3.2.1 应对个人受到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除本原则6.2.2规定特殊状况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综合照射所致个人总有效剂量和关于器官或组织总当量剂量不超过附录B(原则附录)中规定相应剂量限值。不应将剂量限值应用于获准实践中医疗照射

16、。4.3.2.2 应对个人所受到潜在照射危险加以限制,使来自各项获准实践所有潜在照射所致个人危险与正常照射剂量限值所相应健康危险处在同一数量级水平。4.3.3 防护与安全最优化4.3.3.1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任一特定源照射,应使防护与安全最优化,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大小、受照射人数以及受照射也许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尽量低水平;这种最优化应以该源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照射危险分别低于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为前提条件(治疗性医疗照射除外)。4.3.3.2 防护与安全最优化过程,可以从直观定性分析始终到使用辅助决策技术定量分析,但均应以某种恰当办法将一切关于因素加以考虑,以实

17、现下列目的:a)相对于主导状况拟定出最优化防护与安全办法,拟定这些办法时应考虑可供运用防护与安全选取以及照射性质、大小和也许性;b)依照最优化成果制定相应准则,据以采用防止事故和减轻事故后果办法,从而限制照射大小及受照也许性。4.3.4 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4.3.4.1 除了医疗照射之外,对于一项实践中任一特定源,其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应不不不大于审管部门对此类源规定或承认值,并不不不大于也许导致超过剂量限值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值值;4.3.4.2 对任何也许向环境释放放射性物质源,剂量约束还应保证对该源历年释放累积效应加以限制,使得在考虑了所有其她关于实践和源也许导致释放累积和照射

18、之后,任何公众成员(涉及其后裔)在任何一年里所受到有效剂量均不超过相应剂量限值。4.3.5 医疗照射指引水平应制定供执业医师使用医疗照射指引水平。此类指引水平应:a)依照第7章详细规定并参照附录C(提示附录)制定;b)对于中档身材受检者,是一种合理剂量指征;c)为当前良好医术(而不是最佳医术)可以实现医疗实践提供指引;d) 在可靠临床判断表白需要时,可以灵活应用,即容许实行更高照射;e)随着工艺与技术改进而加以修订。4.4 营运管理规定4.4.1 安全文化素养应培植和保持良好安全文化素养,勉励对防护与安全事宜采用深思、探究和虚心学习态度并反对固步自封,保证:a)制定把防护与安全视为高于一切方针

19、和程序;b)及时查清和纠正影响防护与安全问题,所采用办法应与问题重要性相适应;c)明确规定每个关于人员(涉及高档管理人员)对防护与安全责任,并且每个关于人员都通过恰当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d)明确规定进行防护与安全决策权责关系;e)做出组织安排并建立有效通信渠道,保持防护与安全信息在注册者或允许证持有者各级部门内和部门间畅通。4.4.2 质量保证应制定和执行质量保证大纲,该大纲应:a)为满足涉及防护与安全各项详细规定提供充分保证;b)为审查和评价防护与安全办法综合有效性提供质量控制机制和程序。4.4.3 人为因素应采用办法保证符合下列规定,以尽量减小人为错误导致事故和事件也许性:a)所有防护与安

20、全关于人员均经恰当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使之能理解自己责任,并能以对的判断和按照所规定程序履行职责;b)按照行之有效人机工程学原则设计设备和制定操作程序,使设备操作或使用尽量简朴,从而使操作错误导致事故也许性降至最小,并减少误解正常和异常工况批示信号也许性;c)设立恰当设备、安全系统和控制程序,并做出其她必要规定,以:1)尽量减小人为错误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照射也许性;2)提供发现和纠正或弥补人为错误手段;3)便于安全系统或其她防护办法失效时进行干预。4.4.4 合格专家4.4.4.1 注册者和允许证持有者应依照需要选聘合格专家,为执行本原则提供征询。4.4.4.2 注册者和允许证持有者应将选聘合格

21、专家安排告知审管部门。告知时所提供信息应涉及所聘任专家从业或专业范畴。4.5技术规定本条所规定技术规定合用于所有实践和源。注册者或允许证持有者应保证其实践和源防护与安全符合本条中关于规定。应用这些规定严格限度应与注册者或允许证持有者实践和源所引起照射大小和也许性相适应。对于该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除本条中规定这些基本技术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法规和原则所规定更为专门技术规定和其她规定。4.5.1 源实物保护应按照下列规定,使源始终处在受保护状态,防止被盗和损坏,并防止任何法人未经批准进行本原则4.1.1所规定任何活动:a)保证源实物保护符合注册证或允许证中规定所有关于规定,并保证将源失控

22、、丢失、被盗或失踪信息及时告知审管部门;b)不将源转让给不持有有效批准证件接受者;c)对可移动源定期进行盘库,确认它们处在指定位置并有可靠保安办法。4.5.2 纵深防御应对源运用与其潜在照射大小和也许性相适应多层防护与安全办法(即纵深防御),以保证当某一层次防御办法失效时,可由下一层次防御办法予以弥补或纠正,达到:a)防止也许引起照射事故;b)减轻也许发生任何此类事故后果;c)在任何此类事故之后,将源恢复到安全状态。4.5.3 良好工程实践实践中源选址、定位、设计、建造、安装、调试、运营、维修和退役,均应以行之有效工程实践为基本,这种工程实践应:a)符合现行法规、原则和关于文献规定;b)以保证

23、源全寿期过程中防护与安全为目,有可靠管理办法和组织办法予以支持;c)在源设计、建造及运营中留有足够安全裕量,以保证可靠正常运营性能;预留安全裕量时着眼于防止事故、减轻事故后果和限制照射,并考虑质量、多重性和可检查性;d)考虑技术原则发展,以及防护与安全面关于研究成果与经验教训。4.6安全确认4.6.1 安全评价应在不同阶段(涉及选址、设计、制造、建造、安装、调试、运营、维修和退役)对实践中源防护与安全办法进行安全评价,以:a)在分析外部事件对源影响和源与其附属设备自身事件基本上,鉴别出也许引起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各种情形;b)预测正常照射大小,并在可行范畴内预计潜在照射发生也许性与大小;c)评价

24、防护与安全办法质量和完善限度。4.6.2 监测与验证4.6.2.1应拟定用以验证与否符合本原则规定所需要参数,并对这些参数进行监测或测量。4.6.2.2应为进行所需要监测与验证提供恰当设备和程序。应对此类设备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查,并定期用可溯源到国家基准计量原则进行校准。4.6.3记录应保存监测与验证记录,涉及设备检查与校准记录。5 对干预重要规定5.1 基本原则5.1.1在干预状况下,为减少或避免照射,只要采用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是合法,则应采用此类行动。5.1.2 任何此类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均应是最优化,使在普通社会和经济状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能获得最大净利益。5.1.3

25、在应急照射状况下,除非超过或也许超过旨在保护公众成员干预水平或行动水平(见附录E(原则附录)E2),否则普通不需要采用防护行动。5.1.4 在持续照射状况下,除非超过关于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附录),否则普通不需要采用补救行动。5.1.5 对于合用本原则任何特定干预状况,本原则各项关于规定应用应与该干预状况性质、严重限度和所涉及范畴相适应。5.2 管理规定5.2.1 应急照射状况5.2.1.1 每一注册者或允许证持有者,如果其所负责源也许发生需要紧急干预状况,则应制定相应应急筹划或程序,并经审管部门承认;应急筹划应规定注册者或允许证持有者场内应急职责,并考虑与其所负责源相适应场外应急责任;同

26、步注册者或允许证持有者应为实行所规定各种防护行动作好准备(详细规定见原则第10章)。5.2.1.2 关于干预组织应依照也许浮现紧急干预状况严重限度和也许涉及场外范畴制定相应总体应急筹划(如下称为场外应急筹划),据以协调场区内、外应急行动和实行所需要场外防护行动,以支持和补充依照注册者或允许证持有者应急筹划实行各种防护行动。场外应急筹划应由相应干预组织负责实行。关于干顶组织还应为应付其她各种也许规定紧急干预意外状况(如源非法入境、带源卫星坠入境内或境外事故释放放射性物质进入境内等)做出安排。5.2.2 持续照射状况对于超过或也许超过关于行动水平持续照射状况,关于干预组织应按需要制定通用或场址专用

27、补救行动筹划,并经关于部门承认。采用补救行动时,负责实行法人应保证按照经承认补救行动筹划进行。5.2.3 工作人员与公众保护5.2.3.1 对于工作人员因实行干预而受到职业照射,应按审管部门规定,由注册者、允许证持有者、用人单位或关于干预组织承担本原则10.5所规定各项防护责任。5.2.3.2 对于干预状况下公众照射,应按政府依照实行有效干预所拟定各种组织安排和职能分工,由国家、地方关于干预组织以及导致干预实践或源注册者或允许证持有者承担各项公众保护责任。5.2.4 报告规定发生或预测也许发生需要采用防护行动应急照射状况时,注册者和允许证持有者应及时报告关于干预组织和审管部门,并应随时向它们报

28、告:a) 事态发展和预测发展趋势;b) 为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所采用办法;c) 已经导致和预测也许导致照射。5.3 辐射防护规定5.3.1 只有依照对健康保护和社会、经济等因素综合考虑,预测干预利不不大于弊时,干预才是合法。如果剂量水平接近或预测会接近附录E(原则附录)E1所给出水平,则无论在什么状况下采用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几乎总是合法。5.3.2 在干预测划中,应规定最优化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这种最优化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拟定应以附录E(原则附录)E2和附录H(提示附录)所给出准则为基本,并应考虑国情和本地详细条件,如:a) 通过干预可以避免个人和集体剂量;b)干预自身所伴有放射和非放射健康

29、危险,以及干预经济、社会代价与利益。5.3.3 在对事故进行响应过程中,应依照下列因素对干预合法性和预定干预水平优化限度重新加以考虑:a)实际状况特有因素,如释放性质、气候条件和其她关于非放射性因素;b)将来条件不拟定期,防护行动带来净利益也许性。6 职业照射控制6.1 责任6.1.1 注册者、允许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对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防护负责,并遵守本原则关于规定。6.1.2注册者、允许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向所有从事涉及或也许涉及职业照射活动工作人员承诺:a)按照本原则附录B(原则附录)规定限制职业照射;b) 按照本原则关于规定使职业防护与安全最优化;c)记录职业防护与安全办法决定,并将

30、此类决定告知关于各方;d) 建立实行本原则关于规定防护与安全方针、程序和组织机构;并优先考虑控制职业照射工程设计和技术办法;e)提供恰当而足够防护与安全设施、设备和服务,它们种类与完善限度应与预测职业照射水平和也许性相适应;f)提供相应防护装置相监测设备,并为对的使用这些装置和设备做出安排;s) 提供必要健康监护和服务;h)提供恰当而足够人力资源,为防护与安全培圳做出安排,并依照需要安排定期再培训,以更新知识和保证工作人员达到所需要适任水平;i)按照本原则规定保存关于记录;j)就如何有效地实行本原则和所采用防护与安全办法等问题与工作人员或她们代表进行协商和合伙:k)为增进安全文化素养提高提供所

31、需条件。6.1.3 注册者、允许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聘任新工作人员时,应从受聘人员原聘任单位获取她们原有职业受照记录及其她关于资料。6.1.4 注册者、允许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规定工作人员遵守本原则,必要时应采用行政管理办法,保证工作人员理解她们负有保护自己及她人免受或少受辐射照射以及保持源安全义务和责任。6.1.5 工作人员义务和责任应是:a)遵守关于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则和程序;b)对的使用监测仪表和防护设备与衣具;c)在防护与安全(涉及健康监护和剂量评价等)方面与注册者、允许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合伙,提供关于保护自己和她人经验与信息:d)不故意进行任何也许导致自己和她人违背本原则规定活动;e)

32、学习关于防护与安全知识,接受必要防护与安全培训和指引,使自己能按本原则规定进行工作。6.1.6 工作人员发现违背或不利于遵守本原则状况,应尽快向注册者、允许证持有者或用人单位报告。6.2 职业照射剂量控制6.2.1 正常照射剂量控制正常照射剂量控制应符合4.3.2规定,并应遵循4.3.3中对辐射防护最优化关于规定。6.2.2 特殊状况剂量控制6.2.2.1 如果某一实践是合法,是依照良好工程实践设计和实行,其辐射防护已按本原则规定进行了优化,而其职业照射依然超过正常照射剂量限值,但预测通过合理努力可以使关于职业照射剂量处在正常照射剂量限值之下,则在这种状况下,审管部门可以按照附录B(原则附录)

33、B1.1.2规定,例外地承认对剂量限制规定作某种暂时变化。6.2.2.2 剂量限制规定暂时变化应由注册者或允许证持有者向审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审查承认后,方可进行;未经审管部门承认,不得进行这种暂时变化。6.2.2.3 在申请暂时变化剂量限制规定期,注册者或允许证持有者应在申请文献中对需要进行这种暂时变化特殊状况进行阐明,并提供证据证明:a) 已尽了一切努力减少照射,并已按本原则规定使防护与安全办法最优化;b) 已与关于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了协商,并就暂时变化剂量限制规定需要和条件获得了共识;c)正在尽一切合理努力改进工作条件,直到满足附录B(原则附录)B1.1.1所规定剂量限制规定;d)

34、工作人员个人受照监测与记录足以证明已遵守了附录B(原则附录)中关于规定,并为受照记录在关于用人单位之间进行转交提供了以便;6.2.2.4 对剂量限制规定任何暂时变化均应:a)按照附录B(原则附录)中给出合用物特殊状况剂量限制规定进行;b)限定变化期限;c)逐年接受审查;d)不再延期;e)仅限于规定工作场合。6.2.3 表面放射性污染控制工作人员体表、内衣、工作服、以及工作场合设备和地面等表面放射性污染控制应遵循附录B(原则附录)B2所规定限制规定。6.3 从事工作条件6.3.1 工作待遇不得以特殊补偿、缩短工作时间或以休假、退休金或特种保险等方面优待安排代替为符合本原则规定所需要采用防护与安全

35、办法。6.3.2 孕妇工作条件女性工作人员发现自己怀孕后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以便必要时改进工作条件。孕妇和授乳妇女应避免受到内照射。用人单位不得把怀孕作为回绝女性工作人员继续工作理由。用人单位有责任改进怀孕女性工作人员工作条件,以保证为胚胎和胎儿提供与公众成员相似防护水平。6.3.3 未成年人工作条件年龄不大于16周岁人员不得接受职业照射。年龄不大于18周岁人员,除非为了进行培训并受到监督,否则不得在控制区工作;她们所受剂量应按附录B(原则附录)中B1.1.1.2规定进行控制。6.3.4 工作岗位调换审管部门或健康监护机构认定某一工作人员由于健康因素不再适于从事涉及职业照射工作时,用人单位应为

36、该工作人员调换适当工作岗位。6.4 辐射工作场合分区应把辐射工作场合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以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6.4.1 控制区6.4.1.1注册者和允许证持有者应把需要和也许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办法区域定为控制区,以便控制正常工作条件下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并防止潜在照射或限制潜在照射范畴。6.4.1.2 拟定控制区边界时,应考虑预测正常照射水平、潜在照射也许性和大小,以及所需要防护手段与安全办法性质和范畴。6.4.1.3 对于范畴比较大控制区,如果其中照射或污染水平在不同局部变化较大,需要实行不同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办法,则可依照需要再划分出不同子区,以以便管理。6.4.1.

37、4 注册者、允许证持有者应:a)采用实体边界划定控制区;采用实体边界不现实时也可以采用其她恰当手段;b)在源运营或启动只是间歇性或仅是把源从一处移至另一处状况下,采用与主导状况相适应办法划定控制区,并对照射时间加以规定;c)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她恰当位置处设立醒目、符合附录F(原则附录)规定警告标志,并给出相应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批示;d)制定职业防护与安全办法,涉及合用于控制区规则与程序;e)运用行政管理程序(如进入控制区工作允许证制度)和实体屏障(涉及门锁和联锁装置)限制进出控制区;限制严格限度应与预测照射水平和也许性相适应;f)按需要在控制区入口处提供防护衣具、监测设备和个人衣物贮存柜;g)

38、按需要在控制区出口处提供皮肤和工作服污染监测仪、被携出物品污染监测设备、冲洗或淋浴设施以及被污染防护衣具贮存柜;h)定期审查控制区实际状况,以拟定与否有必要变化该区防护手段或安全办法或该区边界。6.4.2 监督区6.4.2.1 注册者和允许证持有者应将下述区域定为监督区:这种区域未被定为控制区,在其中普通不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办法,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6.4.2.2 注册者和允许证持有者应:a)采用恰当手段划出监督区边界;b)在监督区入口处恰本地点设立表白监督区标牌;c)定期审查该区条件,以拟定与否需要采用防护办法和做出安全规定,或与否需要更改监督区边界。6.4.3 非密

39、封源工作场合分级非密封源工作场合分级应按附录C(原则附录)规定进行。6.5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与应用6.5.1注册者、允许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依照实际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合用、足够和符合关于原则个人防护用品,如各类防护服、防护围裙、防护手套、防护面罩及呼吸防护器具等,并应使她们理解其所使用防护用品性能和用法。6.5.2 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对的使用呼吸防护器具指引,并检查其配戴与否适当。6.5.3对于需要使用特殊防护用品工作任务,只有经担任健康监护医师确认健康合格并经培训和授权人员才干承担。6.5.4个人防护用品应有恰当备份,以备在干预事件中使用。所有个人防护用品均应妥善保管,并应对其性能进行定期检查

40、。6.5.5对于任何给定工作任务,如果需要使用防护用品,则应考虑由于防护用品使用使工作不便或工作时间延长所导致照射增长,并应考虑使用防护用品也许伴有非辐射危害。6.5.6注册者、允许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通过运用恰当防护手段与安全办法(涉及良好工程控制装置和满意工作条件),尽量减少正常运营期间对行政管理和个人防护用品依赖。6.6 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6.6.1注册者、允许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依照其负责实践和源详细状况,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制定恰当职业照射监测大纲,进行相应监测与评价。应将监测与评价成果定期向审管部门报告;发生异常状况时应随时报告。6.6.2 个人监测和评价6.6.2.1 注册者、

41、允许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负责安排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对职业照射评价重要应以个人监测为基本。6.6.2.2 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并也许受到明显职业照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照射剂量也许不不大于5mSv/a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在进行个人监测不现实或不可行状况下,经审管部门承认后可依照工作场合监测成果和受照地点和时间资料对工作人员职业受照做出评价。6.6.2.3对在监督区或只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工作人员,如果预测其职业照射剂量在1mSv/a5mSv/a范畴内,则应尽量进行个人监测。应对此类人员职业受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以个人监测或工作场合监测成果为基本。6.

42、6.2.4 如果也许,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也许不不大于1 mSv/a工作人员,普通可不进行个人监测。6.6.2.5 应依照工作场合辐射水平高低与变化和潜在照射也许性与大小,拟定个人监测类型、周期和不拟定度规定。6.6.2.6 注册者、允许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对也许受到放射性物质体内污染工作人员(涉及使用呼吸防护用品人员)安排相应内照射监测,以证明所实行防护办法有效性,并在必要时为内照射评价提供所需要摄人量或待积当量剂量数据。6.6.3 工作场合监测和评价6.6.3.1 注册者和允许证持有者应在合格专家和辐射防护负责人配合下(必要时还应在用人单位配合下,制

43、定、实行和定期复审工作场合监测大纲。6.6.3.2工作场合监测内容和频度应依照工作场合内辐射水平及其变化和潜在照射也许性与大小来拟定,并应保证:a) 可以评估所有工作场合辐射状况;b)可以对工作人员受到照射进行评价;c)能用于审查控制区和监督区划分与否恰当。6.6.3.3 工作场合监测大纲应规定:a) 拟测量量;b) 测量时间、地点和频度;c)最适当测量办法与程序;d)参照水平和超过参照水平时应采用行动。6.6.3.4 应将实行工作场合监测大纲所获得成果予以记录和保存。6.6.4 监测质量保证应将质量保证贯穿于从监测大纲制定到监测成果评价全过程。监测大纲必要包具有质量保证规定以保证:测量设备具

44、备所规定计量特性(如精确度、稳定性、量程和辨别能力等)并得以恰当维护。测量与分析程序得以对的地建立和执行,监测成果得以对的地记录、评价和妥善保管。6.7 注册者、允许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职业照射管理6.7.1 注册者、允许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制定和实行用以控制和管理本单位职业照射书面规则和程序,以保证工作人员和其她人员防护与安全水平符合本原则规定。6.7.2 应在所制定规则和程序中涉及关于调查水平与管理水平详细数值,以及超过这些数值时应执行程序。6.7.3 应加强防护与安全培训和安全文化素养培植,提高工作人员和关于人员对所制定规则、程序和防护与安全规定理解和执行自觉性。应将所有培训记录妥善存档保

45、管。6.7.4 应建立监督制度和按照审管部门规定聘请辐射防护负责人,对所有涉及职业照射工作进行充分监督,并采用合理环节,保证各种规则、程序、防护与安全规定等得到遵守。6.7.5 应向所有工作人员提供:a)她们所受职业照射(涉及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状况及也许产生健康影响;b)恰当防护与安全培训与指引;c)她们行动对防护与安全意义信息。6.7.6 应向也许进入控制区或监督区工作女性工作人员提供下列信息:a)孕妇受到照射对胚胎和胎儿危险;b)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尽快告知注册者、允许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重要性;c)婴儿经哺乳食入放射性物质危险。6.7.7 应向也许受到应急筹划影响工作人员提供相应信息、指引

46、和培训;6.8 职业健康监护6.8.1 注册者、允许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法规规定,安排相应健康监护。6.8.2 健康监护应以职业医学普通原则为基本,其目是评价工作人员对于其预期工作适任和持续适任限度。6.9 职业照射记录6.9.1 注册者、允许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必要为每一位工作人员都保存职业照射记录。6.9.2 职业照射记录应涉及: a)涉及职业照射工作普通资料;b)达到或超过关于记录水平剂量和摄入量等资料,以及剂量评价所根据数据资料;c)对于调换过工作单位工作人员,其在各单位工作时间和所接受剂量和摄入量等资料;d)因应急干预或事故所受到剂量和摄入量等记录;这种记录应附有关于调查报告,

47、并应与正常工作期间所受到剂量和摄人量区别开。6.9.3 注册者、允许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a)按国家审管部门关于规定报送职业照射监测记录和评价报告;b)准许工作人员和健康监护主管人员查阅照射记录及关于资料;c)当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单位时,向新用人单位提供工作人员照射记录复制件;d)当工作人员停止工作时,注册者、允许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按审管部门或审管部门指定部门规定,为保存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记录做出安排;e)注册者、允许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停止涉及职业照射活动时,应按审管部门规定,为保存工作人员记录做出安排。6.9.4 在工作人员年满75岁之前,应为她们保存职业照射记录。在工作人员停止辐射工作后,其照射记录至少要保存30年。7 医疗照射控制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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