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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公司主播虚拟配股股权激励协议
传媒公司主播虚拟配股股权激励协议
甲方:传媒公司
乙方:主播
经双方友好协商,为了推动传媒公司的发展,激发主播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制定本协议,以便乙方更好地为甲方服务。
第一条 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主播离开甲方公司或解除合同时为止。
第二条 目的
1.本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激励和鼓励乙方参与传媒公司的业务活动、为公司的利益而工作,并在合理获得一定的利益和奖励的前提下,提高个人的工作素质和业绩。
2.在配股的过程中,主播必须遵循甲方公司的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有序发展,并提高主播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第三条 配股方案
1.本次配股方案是指甲方根据主播所提供的服务而间接向其提供的某些股权奖励,以追求公司的共同目标和利益的一种方式。
2.甲方应根据主播的贡献和表现,在本次股权配股计划中授予相应的股权比例。
3.该方案的股权数量将根据乙方的表现和公司的整体业务表现而变化。乙方获得的股权奖励将在符合以下参数后实现:
a.主播必须满足甲方公司设定的一些业绩标准,如新闻播报的收视率、播报质量等;
b.乙方须为甲方公司服务满一年及以上;
c.主播必须遵守公司规定,不得有违反公司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股权交易
1.甲方股权配股方案只在主播离开公司或与甲方解除合同时有效。
2.在离职或合同终止时,主播应立即放弃所持有的股款,甲方也应相应清算未获得的股权奖励。未清算部分的纠纷应在双方友好协商的情况下得到解决。
第五条 机密性
1.本协议所有的信息都是保密的。
2.未得到甲方同意,主播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本协议中的任何信息。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
1.本协议不得单方面由任何一方单方面修改或解除,应由双方协商一致。
2.全部修改和补充条款将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七条 协议的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
1.本协议适用于中国的相关法律。
2.对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中国法律管辖区的有关法院作出裁决。
第八条 协议效力
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本协议的任何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处理。
甲方:传媒公司
签字:(盖章)
乙方:主播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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