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提醒手册(试行)
摘要
为适应国家“营改增”政策要求,便于业务人员在进行成本管理时能够正确掌握各项成本费用抵扣情况和适用税率,达成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实现应抵尽抵目标,手册以建筑企业常见成本费用为例,从可抵扣进项额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两个方面,对施工企业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经济业务进行归纳,针对可取得进项税发票每一项经济业务,明确应取得进项税票,提醒进项税抵扣时应注意事项,并指出相关税收法规依据,以备参考和使用。
一、 原材料
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组成产品关键实体多种原料、关键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备用件、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等。
材料采购成本通常包含:购置价款、相关税费、运杂费和其它可归属于采购成本费用,其中购置价款和运杂费均为包含增值税材料价格和运输价格。
(一) 各项材料进项税率(见明细表)
材料类别
是否
可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
税率
备注
1.钢材、水泥、混凝土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3%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措施
2.油品、火工品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3.桥梁、支座、锚杆、锚具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4.地材(沙、土、石料等〕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3%
以自己采掘砂、土、石料或其它矿物连续生产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措施
5.小型机具、电料、五金材料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6.方木、木板、竹胶板、木胶板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7.原木和原竹(包含农业生产者自产、供给商外购)
是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3%
许可抵扣进项税额=购置价×13%
8.压浆剂、灌浆料、粉煤灰、 减水剂、速凝剂、石粉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9.机制砖、井盖、污水管、螺旋管、铸铁管、彩砖、栏杆、洞 渣、路缘石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10.伸缩缝、钢板、钢绞线、波纹管、钢纤维、挤压套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11.电气开关、电线电缆、照明、设备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12.空调、电梯、电气设备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13.管材、塑料管材、塑料板材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14.铸铁管道、钢管、阀门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15.木门、防盗门、防火门、防盗网、塑钢窗等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16.瓷砖、大理石、火烧石、水泥预制件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17.玻璃幕墙、铝塑板、外墙装饰材料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18.给排水设备、消防设施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19.材料运费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1%
20.材料加工费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二)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购进材料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当购进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 非正常损失不动产,和该不动产所耗用购进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 非正常损失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购进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 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材料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 进项税转出事项
1. 已抵扣进项税额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已抵扣进项税额材料运费,当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运费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法确定进项税额,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进项税额。
3. 当购进材料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时,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 当在建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耗用材料及材料运费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 政策依据
1.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
2.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通知》(财税〔〕57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通知》(财税〔〕110号)
5. 《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二、 周转材料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数次使用、逐步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定为固定资产材料,包含: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可数次利用使用材料,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它周转材料等。周转材料根据取得方法可分为自购周转材料和外租周转材料。
(一) 进项抵扣税率:11%、17%
1. 自购周转材料:17%;
2. 外租周转材料:17%;
3. 为取周转材料所发生运费:11%。
(二)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周转材料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当周转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和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周转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 非正常损失不动产,和该不动产所耗用周转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 非正常损失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周转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 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周转材料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 进项税转出事项
1. 已抵扣进项税额周转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已抵扣进项税额运费,当周转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运费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法确定进项税额,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进项税额。
3. 当购进周转材料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 购进时作为生产使用,但中途改变用途周转材料,若是用于外部,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予,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即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 当在建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耗用周转材料及运费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 政策依据
1.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2. 《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三、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出12个月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和生产经营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根据建筑业营改增之前增值税征税范围,固定资产以是否能够移动而且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为标准能够分为有形动产和不动产。
(一) 有形动产
有形动产是指能够感觉或触摸,能够移动固定资产,如上述固定资产分类中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测量及试验设备、其它固定资产等。
1.进项抵扣税率:17%、全额抵减
(1)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1月1日以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增值税税额,才许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营改增通常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在当地域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根据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纳税人12月1日(含)以后首次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含分开票机)支付费用,可凭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累计额),不足抵减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含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等。
(4)根据要求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许可抵扣进项税额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次月根据下列公式计算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正当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
2.不可抵扣事项
(1)下列情况根据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方法:
应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2%)能够放弃减税,根据简易措施依据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原增值税通常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1月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
B.营改增通常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当地域试点之日以前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
C.通常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要求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
D.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通常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E.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发生按简易措施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根据要求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
(2)增值税纳税人非首次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3)当购进固定资产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当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和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进项税转出事项
(1)已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余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运费,当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运费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法确定进项税额,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进项税额。
(3)当购进固定资产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政策依据
(1)《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通知》(财税〔〕17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措施征收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9号)
(4)《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常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增值税相关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通知》(财税〔〕57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相关政策通知》(财税〔〕15号)
(7)《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相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0号)
(8)《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二) 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发性质、形状改变财产,包含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如上述固定资产分类中房屋和建筑物等。
1. 进项抵扣要求(适用税率:11%)
(1)5月1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实不动产或5月1以后取得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二个月抵扣百分比为60%,第二年抵扣百分比为40%。
取得不动产,包含以直接购置、接收捐赠、接收投资入股、自建和抵债等多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不动产和在施工现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两年抵扣要求。
(2)根据要求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许可抵扣进项税额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次月根据下列公式计算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正当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
2. 不可抵扣事项
(1)当购进不动产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当购进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该不动产及不动产所耗用货物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进项税转出事项
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该所称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余额。)
4. 政策政策依据
《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四、 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确保工程施工和管理正常进行而建造多种临时性生产、生活设施。临时设施种类有:
1.临时建筑物:包含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福利设施(宿舍、食堂、厕所、淋浴室、阅览娱乐室、卫生保健室)、配套建筑设施、其它;
2.临时水管线:包含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包含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它临时设施。
(一) 进项抵扣税率:11%、17%
1. 临建设施购置协议约定根据建筑业劳务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取得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根据11%一次性抵扣。
2. 临建设施购置分别签署材料购销协议和劳务分包协议,应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适用税率(材料17%、分包11%)一次性抵扣。
(二) 不可抵扣事项
1. 当购进临时设施用于简易计征项目时,如“营改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施简易征收措施,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2. 当购进临时设施用于免税项目时;
3. 当购进临时设施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如用于食堂、职员宿舍等活动板房。
4. 以上购进临时设施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和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
5. 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 进项税转出事项
1. 已抵扣进项税额临时设施,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已抵扣进项税额运费,当临时设施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运费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当购进临时设施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通知》(财税〔〕110号)
2. 《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五、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没有实物形态可识别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关键包含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一) 进项抵扣要求
1.适用税率
(1)土地使用权:11%,从政府部门招拍挂取得土地价款,房地产企业能够从收取价款中扣除;
(2)特许经营权:6%;
(3)专利权:6%;
(4)软件研发服务:6%;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管理用财务软件、办公软件等,属于无形资产中非专利技术。
(5)其它(包含:商标权、著作权、自然资源权等):6%。
2.改变用途后能够抵扣情况
根据要求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许可抵扣进项税额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次月根据下列公式计算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能够抵扣进项税额=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正当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 不可抵扣事项
1.当无形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许可抵扣。
2.当购进无形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 进项税转出事项
已抵扣进项税额无形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法确定进项税额,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进项税额。
(四) 政策依据
《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六、 人工费
人工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施工人员发生工资、福利费和根据施工人职员资总额和国家要求百分比计算提取其它职员薪酬。现在,建筑施工企业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约30%左右,其用工模式大约分为内部人工(即内部工程队)模式、劳务分包模式、劳务派遣模式。
(一) 进项抵扣税率:6%、11%
类别
是否
可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
税率
备注
1.内部人工
否
不适用
不适用
关键表现为内部工程队,以工资表形式入账
2.劳务分包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1%
有两种形式:含有建筑资质劳务分包和含有建筑劳务资质劳务分包
3.劳务派遣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6%
派遣工工资部分不能抵扣,代理服务费部分增值税专票能够抵扣进项税额抵扣。
(二) 不可抵扣事项
1.当应税劳务用于简易计征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时,相关进项税额不许可抵扣。
2.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不动产及其在建工程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 进项税转出事项
已抵扣进项税额应税劳务费,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法确定进项税额,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进项税额。
(四) 政策依据
《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七、 设备租赁
租赁机械是指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它外部独立核实单位租用施工机械,当自有设备不能满足项目工程施工时,可申请从外部租赁机械,申请中需明确租用机械名称、型号、租赁价格、截止时间等。
《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注释为:有形动产租赁,包含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一) 进项抵扣税率:17%
1.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17%;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17%;
(二) 不可抵扣事项
1.试点纳税人在当地域试点实施之日前签署还未实施完成租赁协议,在协议到期日之前继续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要求缴纳营业税。
2.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如“营改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施简易征收措施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3.当用于免税项目时;
4.当用于集体福利时,如为修建篮球场等用于职员福利而租用压路机等。
(三) 进项税转出事项
已抵扣进项税额租赁费,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 政策依据
《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八、 专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专业工程发包给含有对应资质其它建筑企业,由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该部分施工内容。总分包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计取工程款,其表现形式关键表现为包工包料。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对分包工程质量缺点负担连带责任。
(一) 进项抵扣税率:11%
建筑服务:11%
(二) 不可抵扣事项
1.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如“营改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施简易征收措施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2.当用于集体福利时,如为修建篮球场等用于职员福利而租用压路机等。
3.非正常损失不动产及其在建工程所耗用应税劳务,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 进项税转出事项
已抵扣进项税额,但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 政策依据
《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九、 征地拆迁费
征地拆迁赔偿费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本身或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中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赔偿标准要求,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全部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赔偿。
青苗赔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经济赔偿。
(一) 进项抵扣税率:不可抵扣
征地拆迁赔偿费:不可抵扣
青苗赔偿费:不可抵扣
(二) 政策依据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十、 运输费
建筑企业在采购材料和设备同时会产生对应运输费用,供给商对此提供发票通常有两种方法,即“一票制”和“两票制”。
“一票制”是指供给商就收取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累计金额向建筑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
“两票制”是指供给商就收取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
(一) 进项抵扣税率:11%、17%
1.采取“一票制”时,货物和运费均按17%抵扣进项税;
2.采取“两票制”时,货物和运费分别按17%和11%抵扣进项税。
(二) 不可抵扣事项
1.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如“营改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施简易征收措施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2.当用于免税项目时;
3.当用于集体福利时,如用于中秋节给职员购置月饼发生运输费等;
4.当购置材料发生不可抵扣事项时,随之发生材料运费,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 进项税转出事项
1.已抵扣进项税额运费,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已抵扣进项税额材料运费,当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运费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 政策依据
1.《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通知》(财税〔〕110号)
3.《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十一、 其它费用
(一) 职员薪酬
职员薪酬是指企业为取得职员提供服务而给多种形式酬劳和其它相关支出,包含职员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员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员配偶、儿女或其它被赡养人福利等,也属于职员薪酬。
具体包含:职职员资、奖金、津贴和补助;职员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和职员劳动关系给赔偿;其它和取得职员提供服务相关支出。
1.进项抵扣税率:不可抵扣
2.政策依据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 会议费
会议费核实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含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部署费用、其它支持费用。
依据会议举行形式和主办方不一样,建筑企业可能取得不一样类型发票。
1.进项抵扣税率:6%、11%
(1)外包给会展企业统一筹备,取得发票为会展服务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税率:6%(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会议展览服务(含会议展览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文化创意服务);
(2)租赁场地自行举行,取得发票为不动产租赁服务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11%。
2.不可抵扣事项
(1)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备,取得发票为餐饮或娱乐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2)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如“营改增”后,选择实施简易征收措施项目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3)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如为职员举行联欢会,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3.政策依据
《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三) 办公费
办公费指购置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具,和电脑、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如墨盒、存放介质、配件、复印纸等)等发生费用。
1.进项抵扣税率:17%;
2.不可抵扣事项
(1)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如“营改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施简易征收措施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2)当用于免税项目时;
(3)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如用于食堂领用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具;
(4)以上购进办公用具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
(5)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政策依据
(1)《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2)《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四) 差旅交通费
核实职员因公出差、调动工作所发生机票费、车船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误餐补助等费用。
1.进项抵扣税率:
(1)住宿费用:6%;
(2)旅客运输服务,即机票费、车船费等:不得抵扣;
(3)餐饮服务,即因公出差所发生餐费等:不得抵扣。
2.政策依据
(1)《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2)《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五) 通信费
企业多种通讯工具发生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企业统一托收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住宅电话补助、移动话费补助等。
1.进项抵扣税率:6%、11%
(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11%,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邮寄费:11%,6%。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铁路运输服务根据运费11%进项抵扣;
(3)住宅电话补助、移动话费补助:不可抵扣。
2.不可抵扣事项
(1)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如“营改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施简易征收措施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为职员发放电话费补助等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范围,不能抵扣。
(3)用于个人消费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3.政策依据
(1)《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通知》(财税〔〕110号)
(六) 车辆使用费
因公需要使用行政车辆发生各项费用。包含油料费、车辆修理费、过途经桥停车费、养路费、车辆保险费、司机行车费等。
1.进项抵扣税率
(1)车辆修理费,包含购置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进项抵扣税率:17%;
(2)油料费:管理用车辆发生油料款,进项抵扣税率:17%;
(3)过路、过桥、停车费、养路费:11%
(4)车辆保险费:6%
(5)司机行车费:不可抵扣。
2.不可抵扣事项
(1)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如“营改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施简易征收措施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2)当用于集体福利时,如企业为接送职员上下班大巴车发生修理费、油料费等。
3.政策依据
(1)《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2)《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七) 业务招待费
核实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合理需要而支付应酬费用。
1.进项抵扣税率:不可抵扣
2.政策依据
(1)《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2)《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八) 劳动保护费
因工作需要为职员配置工作服、手套、消毒剂、清凉解暑降温用具、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和根据原劳动部等要求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放射线和潜水、沉箱、高温等作业工种所享受保护保健食品。
应注意区分劳动保护费和职员福利费区分。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用具含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用具提供或配置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职员;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而且以实物形式发生。
1.进项抵扣税率:17%
2.不可抵扣事项
(1)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如“营改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施简易征收措施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2)当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如个人购置劳保用具。
(3)以上购进劳保用具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
(4)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政策依据
(1)《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
(2)《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九) 水电气暖燃煤费
1.进项抵扣税率
(1)电费:17%;(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电力,且供给商采取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13%;(自产自来水或供给商为通常纳税人自来水企业销售自来水采取简易征收,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7%。
2.不可抵扣事项
(1)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如“营改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施简易征收措施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2)当用于免税项目时;
(3)当用于集体福利时,如机关或项目部食堂、为常驻企业职员提供职员宿舍所用水电暖气煤气。
3.政策依据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十) 租赁费
各单位因生产、研发、办公等方面需要向外单位经过经营型租赁方法取得使用权租赁支出,如房屋租赁、仪器租赁等。
1.进项抵扣税率:17%
(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1%;
(2)汽车租赁费:17%;
(3)其它租赁费,如电脑、打印机等:17%。
2.不可抵扣事项
(1)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如“营改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施简易征收措施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2)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如企业为接送职员上下班而租用大巴车等。
3.政策依据
(1)《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2)《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十一) 书报费
核实企业购置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
1.进项抵扣税率:13%
2.不可抵扣事项
(1)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如“营改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施简易征收措施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2)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如企业为活跃职员文化娱乐而购置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
(4)以上购进书报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
(5)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政策依据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
(十二) 修理费
核实各类修理费,包含自有或租赁房屋维修费、办公桌椅维修费、自有机械设备修理费及外包维修费等。
1.进项抵扣税率
(1)房屋及隶属设施维修:11%;
(2)办公设备维修:17%;
(3)自有机械设备维修及外包维修费等:17%。
2.不可抵扣事项
(1)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如“营改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施简易征收措施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2)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如企业为接送职员上下班大巴车发生修理费等。
3.政策依据
(1)《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
(2)《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十三) 装卸、搬运费
1.进项抵扣税率:6%
2.不可抵扣事项
(1)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如“营改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施简易征收措施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2)当用于集体福利时,如给职员发放福利时,发生装卸、搬运等费用。
3.政策依据
《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十四) 仓储保管费
1.进项抵扣税率:6%
2.不可抵扣事项
(1)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如“营改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施简易征收措施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2)当用于集体福利时,如给职员购置福利用具,发生仓储保管费用。
3.政策依据
《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十五) 培训费
核实企业发生各类和生产经营相关培训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企业购置图书发生费用,企业人员参与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发生费用,这些费用如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能够抵扣。
1.进项抵扣税率:6%
6%,技术培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2.不可抵扣事项
(1)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如“营改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施简易征收措施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2)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
3.政策依据
《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十六) 印刷费
核实各类印刷装订资料费、企业统一格式票据单据印刷费。
1.进项抵扣税率:17%
2.不可抵扣事项
(1)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如“营改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施简易征收措施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2)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
3.政策依据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
(十七) 广告宣传费、展览费
广告宣传费:指为专门服务企业市场开拓、产品促销或企业品牌建设而发生公布播、放广告费用。
广告制作代理及其它: 指为专门服务企业市场开拓、产品促销或企业品牌建设为目标制作广告发生费用。
展览活动:是指宣传企业形象而举行、参与多种展览,如租赁展位、产品展销会等。
1.进项抵扣税率:6%、17%
(1)广告宣传费:6%;
(2)广告制作代理及其它:6%;
(3)展览活动:6%;
(4)工地宣传费用(条幅、展示牌等材料费):17%。
2.不可抵扣事项
(1)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如“营改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施简易征收措施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2)当用于集体福利时,如为活跃职员文化娱乐组织活动购置条幅、宣传牌等。
3.政策依据
(1)《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2)《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十八) 物料消耗
关键指低值易耗品消耗,如电线、灯等。
1.进项抵扣税率:17%
2.不可抵扣事项
(1)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如“营改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施简易征收措施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2)当用于免税项目时;
(3)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如用于职员宿舍五金、电料费用;
(4)当用于以上不可抵扣事项时,随之发生运费,也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3.政策依据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十九) 咨询费、中介审计评定费用
中介审计评定费:指聘用各类中介机构费用,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账、验资审计、资产评定、高新认证审计等发生费用。
咨询费(顾问费):指企业向相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得分费用,或支付企业聘用经济股份、法律顾问、技术顾问费用。
1.进项抵扣税率:6%
2.不可抵扣事项
(1)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如“营改增”后,被认定为老项目实施简易征收措施时,不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2)当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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