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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立即正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预防和降低设备故障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通畅,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及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企业和铁路局直接管理或受委托管理其它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措施制订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措施。
第三条 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妥或设计制造质量缺点、自然灾难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含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措施。
第五条 发生设备故障时,应快速组织抢修,降低对运输生产安全影响,立即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 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收教训,制订对策,实施责任追究和经济考评。
第七条 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监督检验,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必需时,可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调查处理。
第八条 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章 设备故障分类
第九条 发生耽搁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行下列情形之一,但未组成铁路交通事故,为行车设备故障:
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G10.供水设备故障。
G11.信息系统设备故障。
G12.列尾装置故障。
G13.监测、监控设备故障。
G14.线路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破损。
G15.水害、塌方、落石、倒树。
G16.其它设备故障。
第三章 设备故障汇报及调查处理
第十条 设备故障发生后,司机、车站值班员等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和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立即组织抢修。
第十一条 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应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立即传送铁路局相关专业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铁路局专业部门和设备管理单位接到设备故障汇报后,应立即组织抢修设备和调查处理工作,铁路局专业部门应立即汇报铁道部专业部门。
第十三条 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接到设备故障汇报后,应督促相关专业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跟踪了解设备故障修复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设备故障包含其它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企业时,发生局专业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应立即将“安监报1”分别传送相关铁路局、专业运输企业专业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包含外单位(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工厂、工程等单位,下同)设备故障,由发生局专业部门5日内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设备故障调查处理由铁路局专业部门或指定基层单位负责。
设备故障包含本局、外局或外单位两个及以上单位时,由发生局该设备主管专业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第十六条 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应经过检验检测故障设备,查阅相关作业统计、台账资料、管理制度等,查明故障原因,组织认真分析,确定责任,制订防范方法,提出对责任单位考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定责意见不一致时,由发生局安全监察部门裁决。必需时,可另行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 设备管理单位在故障发生后7日内,向铁路局专业部门、安全监察部门上报《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汇报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 设备主管部门未按本措施第十四条要求通知相关单位,不得定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条 铁路局专业部门定责不正确时,安全监察部门应给予纠正。
第二十一条 属于人为破坏造成设备故障,由发生局公安部门查处。
第四章 设备故障责任判定
第二十二条 设备故障分为责任故障和非责任故障。发生设备故障要件件定责。
设备故障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关键责任、次要责任和相同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按铁道部要求制订或自行公布文电,违反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作业标准,造成设备故障,列发文电部门(单位)关键责任,同时追究会签相关部门(单位)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设备质量不良造成设备故障,属设计、制造、采购、检修、验收等单位责任,定相关单位责任。未按要求采取行政许可、强制认证、定点厂生产产品,或采购不合格、不达标产品,造成设备故障时,定采购、采取单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 营业线施工中因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管理等原因造成设备故障,定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包含两个及以上单位,或在结合部发生设备故障,不能判定关键原因时,定相关单位相同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设备故障发生单位隐瞒或查不清原因,定该单位责任;协同隐瞒单位追究相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违章违纪或养护维修质量不良等,造成监测、检测设备系统故障或漏检、漏传信息,定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定她局、外单位责任设备故障,发生局专业部门应填写《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经本局安全监察部门会签后,在故障发生后20日内向责任单位发出。未按时转出定发生单位责任。
责任单位在接到《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后,应在5日内向发出《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专业部门给回执。
第三十条 租(借)用其它单位设备发生故障,定租(借)用单位责任;有协议约定,按协议办理。
第三十一条 因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造成设备故障,列非责任;经公安部门查明,确系破坏原因造成设备故障,列非责任,但应采取防范方法而未采取,致使人为破坏造成设备故障,定相关单位责任。
第五章 设备故障考评及赔偿
第三十二条 铁道部专业部门应建立设备故障考评制度,确定本部门设备故障率、故障延时、故障件数等控制指标,并依据行车设备技术条件和利用条件改变,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依据铁道部设备故障考评制度和控制指标,铁路局对专业部门、专业部门对本系统制订具体考评措施,利用行政、经济等手段,按指标体系进行考评。
基层单位应制订设备故障考评实施细则,确保考评标准、方法落实。
第三十四条 设备故障考评内容及标准:
(一)按月、季、年度对设备故障率进行考评。
(二)按线路等级、耽搁列车数量对故障延时、故障平均延时进行定时考评。
(三)对隐瞒设备故障,一经查实,加倍考评。
第三十五条 铁路局、基层单位应在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上对设备故障考评做出决定,考评结果以正式文件公布。
第三十六条 设备故障考评结果应和责任单位、部门奖金分配和相关人员经济收入挂钩,并作为安全评定、评选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备故障损失费用,由设备受损单位列出明细表,经铁路局专业部门审核后,由责任单位支付。有异议时,由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做出裁决。
第三十八条 负全部责任、关键责任、次要责任,分别负担设备故障损失费用100%、60%及以上、40%及以下。负相同责任,负担相同百分比经济损失。
第六章 设备故障统计、分析及总结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专业管理、系统负责标准,各专业部门、基层单位负责行车设备故障统计分析汇报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分析、总结、汇报制度,规范设备故障管理。
第四十条 设备故障统计汇报应该坚持立即、正确、真实、完整标准,按设备故障类别、原因、责任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
第四十一条 设备故障统计范围:
(一)本措施第九条要求设备故障。
(二)组成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
第四十二条 每日设备故障件数统计时间,由上一日18时至当日18时止。填报故障发生时间时,以实际时间为准,从零点改变日期。
第四十三条 责任设备故障统计在负全部责任、关键责任单位和部门,非责任设备故障及待定责设备故障统计在发生单位和部门。
负相同责任或追究相同责任,在总数中不反复统计件数。
第四十四条 铁路局专业部门、基层单位应根据铁道部专业部门统一制订《行车设备故障登记簿》、《行车设备故障分析统计簿》内容及格式如实填记,并长久保留。
第四十五条 铁路局专业部门对本系统设备故障定责、处理情况,于旬、月、季、年度末向铁路局主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抄送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
第四十六条 铁道部专业部门、铁路局及基层单位要将设备故障分析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分析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倾向性、关键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处理方法,做出考评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措施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措施自9月1日起施行。前发相关文电和本措施内容相抵触,以本措施为准。
附件:
1.《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
2.《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汇报表》
4.《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
附件1:
安监报1
(保管3年)
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
局 线别 代码
年
月
日
区间 站 k m ‰(+-) R m
车 次
种类
天气
司 机
机 车
型 号
补机 型 号
副司机
所属段
牵引定数
运转车长
现 车
辆 吨 计长
列车长
发 生
日 时 分
值班员
复 旧
上行(单)
日 时 分
下行
开 通
上行(单)
日 时 分
下行
中止正线
时 间
上行(单)
日 时 分
下行
原因
违章
违纪
设备不良
社会治安
自然灾难
其它
概况
设
备
破
损
责任部门、单位
救
援
情
况
值班调度员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2: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汇报表
汇报单位:(公章)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故障类别
责任单位
责任程度
发生时间地点
设备故障概况
原因
经济损失
及责任单位
负担损失费用
情况
防范方法
关键责任者
关系责任者
职务
姓名
年纪
文化
路龄
现职龄
处分情况
注:原因分析、防范方法及责任者可另附页。
附件3
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
:
年 月 日 次列车在本局 线 至 区间(站)因 发生 行车设备故障,根据《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措施》要求,列你单位责任,特转你单位处理。
附:行车设备故障调查资料一份
局 处 年 月 日
局安全监察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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