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编号:xxx)
甲方:xx股份有限公司(代表x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
住 所:x
乙方: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x
住 所: x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经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证券经营机构,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格;乙方为经依法批准并有效存续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机构。
2. 甲方拟设立“x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计划”),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本计划第xx期的财务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担任甲方的财务顾问。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
本计划:指甲方作为管理人设立的“x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指“x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xx定向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合同》,即本计划项下的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计划文件:指规定本计划项下计划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委托资产追加通知函》、《投资指令》等。
委托资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财产的总和。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计划财产:系指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开始管理的委托财产,以及管理人对委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含债务或其他权利负担)的总和。
委托人: 指本计划项下享有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计划受益权:指本计划项下委托人根据计划文件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计划利益的权利。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工作日: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日。
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二条 服务期限
乙方担任财务顾问的期间为本计划第xx期成立之日至本计划第xx期终止之日,本计划第xx期存续期满后期限延长的,财务顾问任期自动延长至本计划第xx期实际终止日。但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解任乙方,或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辞任的,顾问任期随之提前终止。
第三条 项目财务顾问服务内容
为本计划第xx期之目的,乙方利用其资金、人才、信息和客户网络等方面的经验和优势,就本计划向甲方提供项目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信息咨询服务、监管服务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1、信息咨询服务
乙方通过渠道优势,将客户推荐给甲方,并协助甲方与客户达成本计划第xx期项目合作。乙方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研究宏观经济的基本情况和走势,结合微观层面的具体分析就本计划第xx期项目为甲方提供可行性研究、项目预算、价值评估、风险分析等项目融资咨询服务。
2、项目融资方案服务
协助甲方设计、制定项目方案和实施相应融资方案。协调参与具体项目的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3、协助本计划第xx期管理
协助甲方获取与本计划第xx期项目相关的行业政策及财务情况等信息,具体包括:
(1)项目财务管理:协助甲方分析融资方提交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就可能对本计划第xx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向甲方提供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2)项目管理:协助甲方对本计划第xx期项目进行跟踪,实时把握资金使用状况、市场动态及政策变化等事项,并就发生可能对本计划第xx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向甲方及时提供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4、协助联络
乙方发挥其信息和网点优势,为甲方和融资方的联络提供便利。
5、过程监管和风险报告
(1)乙方应于本计划第xx期成立满365天后的3个月内,按照甲方要求的内容,向甲方提供《项目融资风险专项报告》。
(2)融资方挤占、挪用《项目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融资资金,或融资方发生停业整顿、歇业、重整、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分立等产权和体制重大变动的,或融资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财务状况恶化、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进行重大资产处置、重大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财产被查封或类似法律程序等可能危及甲方融资债权安全的事件,或发生交易文件项下担保人(如有)违约、担保能力减弱、担保物(如有)价值变化而可能危及甲方融资债权安全的,或标的项目建设、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乙方应于知晓或应当知晓当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发放融资款或宣布融款提前到期并追究融资方的违约责任。
(3)融资方发生交易文件项下违约行为的,或发生其他对甲方融资债权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乙方应在知晓或应当知晓当日书面通知甲方。
6、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融资资金由融资方专项用于海杰德地块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所融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将融资款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用于股票、股指期货、货币市场等高风险领域等涉及违反国家或地方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领域及用途。甲方授权乙方在资管计划资金支付后,通过现场与非现场方式,监督、检查资管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融资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资管计划资金使用的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应的资金使用凭证;乙方可现场检查资管计划资金的使用情况,融资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评估资管计划资金的用途及支付时间,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本协议约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及合理性,同时对资管计划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2)对融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融资方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7、其它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并确认的服务内容。
8、经协议双方书面同意,乙方的上述工作职责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乙方将以勤勉和谨慎的态度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相关顾问服务,但乙方并不代甲方在相关事项做出最终的决策,同时,乙方既不承诺甲方在相关事项上不存在风险,也不承担任何因甲方接受乙方的顾问建议而产生的任何风险;甲方依据乙方的顾问建议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最终的决策,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事项范围内合理使用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意见和建议,同时甲方不得将该等财务顾问意见和建议用在与本协议所约定服务内容无关的事项上。
第四条 财务顾问费
1、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财务顾问服务,有权收取项目财务顾问费。
2、财务顾问费收取的前提条件
乙方在完成以下工作后方可向甲方收取财务顾问费:
(1) 已协助甲方设计、制定项目方案和实施相应融资方案。
(2) 已协助甲方获取与本计划第xx期项目相关的行业政策及财务情况等信息。
(3) 本计划第xx期已成立满365天,同时在此期限内融资方、担保方或融资项目未出现已对融资方发生停业整顿、歇业、重整、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分立等产权和体制重大变动的,或融资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财务状况恶化、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进行重大资产处置、重大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财产被查封或类似法律程序等可能危及甲方融资债权安全的事件。
(4) 乙方已在本计划第xx期成立满365天后的3个月内,按照甲方要求的内容,向甲方提供《项目融资风险专项报告》。
3、本计划第xx期项下乙方应收取的财务顾问费总额不超过【 】元,财务顾问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的附件一《xx定向资产管理财务顾问费收取确认书》确认。如果涉及提前还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务顾问费总额=∑本计划第xx期存续期限内每日财务顾问费,其中每日财务顾问费=当日融资余额× %÷360。在提前还款的情形下,乙方按照《xx定向资产管理财务顾问费收取确认书》已收取的财务顾问费不再退还,若已收取的财务顾问费总额未达到按照上述提前还款情形下公式所得财务顾问费总额,则在本计划第xx期终止日(含)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收取剩余财务顾问费。
乙方指定如下账户为其接受甲方向其支付财务顾问费的银行的账户:
xxxxx
4、关于财务顾问费支付的其他约定
(1)根据乙方的书面要求,甲方可以延迟支付财务顾问费。
(2)如果本计划第xx期未能成立,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上述财务顾问费。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委托乙方担任本计划第xx期项目的财务顾问。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使用乙方所提供的咨询意见和支持性顾问建议。
(3)甲方保证向乙方所提供资料及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甲方有权了解乙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等有关事宜的信息,并对乙方办理上述事宜的情况进行监督。
(5)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6)甲方应保证在人员、时间等安排上配合乙方做好财务顾问工作。
(7)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8)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建议,甲方应及时反馈意见和做出决策,以便进一步配合乙方工作,有利于相关计划的补充和完善。
(9)对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专业意见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允许,不得对外泄漏。
(10)甲方保证不得在本项目合作中,以乙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活动。
(11)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有义务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管计划文件的约定,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勤勉、尽责地履行应尽职责。
(2)接受甲方对财务顾问等有关事宜的监督。
(3)乙方不得在财务顾问业务中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有损于甲方利益的其他侵权行为或违法活动。
(4)乙方应针对本协议委托范围内的顾问工作,组织具体经办机构做好财务顾问工作,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双方合作的正常、高效进行。
(5)对于可能给本计划第xx期财产或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予以充分注意,并在该等情况出现或可能出现时及时告知甲方。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翻印、散发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不得泄露其代理业务的经营情况,有权国家机关按合法手续办理的执法行为除外。
(7)在本计划第xx期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帮助甲方与有关部门或机构沟通、协调,并促成与客户的项目合作。
(8)乙方有权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知晓各种与本次财务顾问服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9)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取得相应的财务顾问费。
(10)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通讯
1、通讯方式
本协议双方之间的通讯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信、特快专递、电子邮件及传真等方式传送并取得回执。
本协议双方按照如下通讯方式发送书面文件或进行其他联络:
甲方: xx股份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电子邮件:
乙方: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通信地址:x
邮编:x
电话:x
传真:x
联系人:x
联系人电子邮件:x
2、通讯变更
本协议任一方通讯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自送达日起生效;对方当事人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前已经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的通讯方法发送的文件不受影响。
3、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送达日;
(2)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为送达日;
(3)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4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4)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发送当日为送达日;
(5)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在该等通知成功发送时送达。
第七条 财务顾问解任和辞任
1、解任
本计划第xx期存续期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解任乙方;但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任乙方,并提前终止本协议:
(1)乙方被监管机关立案调查或发生重大信用风险的;
(2)有权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资管计划受益人要求变更财务顾问的;
(3)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
(4)本计划第xx期未成立的。
2、辞任
本协议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辞任财务顾问,但出现下列情形时除外: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财务顾问费的;
(2)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义务的。
第八条 保密
1、商业秘密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双方对在合作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向公众和第三方披露、擅自使用或转让他人使用。本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知悉、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包括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信息、报告、建议等,但因以下原因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双方履行法律法规或本计划第xx期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本计划第xx期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的披露;
(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
(4)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根据任何法定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披露;
2、继续有效
本条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一方违约且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非由于任何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且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提供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书面协议。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协议终止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若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协议,应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本协议经双方达成书面合意后,方可解除。在解除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本着为本计划第xx期财产及本计划第xx期产品投资者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变更、终止和争议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争议解决
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甲乙双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应获得的一切同意、授权和批准;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政策、法规、判决、裁定、公司章程或其他合同的限制。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因与有关法律不一致而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仅该条款在有关法律管辖范围之内无效或无强制力,并且不得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双方应诚信合作力争以能够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实现双方意图的有效条款替代任何该等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文本壹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xx-xxxx】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xx股份有限公司(代表x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2xx6年 月 日
签署地点:xx
附件一:
xx定向资产管理财务顾问费收取确认书
甲乙双方已签订编号为xx-xxxx《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现甲乙双方就该合同项下财务顾问费收取方式确认如下:
(1)甲方根据乙方所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第四条第2款第(1)项所规定之工作,于项目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相关财务顾问费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元整】(¥【】);
(2)甲方根据乙方所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第四条第2款第(2)项所规定之工作,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财务顾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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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根据乙方所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第四条第2款第(4)项所规定之工作,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财务顾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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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股份有限公司(代表xx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乙方: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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