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保险营销团体工作手册
营销团体名称
年 度
xxx市分企业制
使 用 说 明
1、为加强个人代理营销队伍团体化建设,深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团体活动制度,规范营销团体工作,特编制本手册。
2、本手册使用期为十二个月,用于统计营销团体各项活动,是上级企业考评营销团体活动关键依据。
3、各项统计必需实事求是,严厉认真,立即正确。
4、本手册是个人代理营销团体内部资料,应由专员妥善保管,保管人员变动时应立即办理移交。
目 录
1、誓词
2、企业战略目标、经营理念、企业精神
3、展业竞赛方案
4、培训计划
5、营销团体概况
6、营销团体人员名册
7、月度明星榜
8、季度明星榜
9、年度明星榜
10、营销员业绩记载
11、营销部例会范例
12、营销部例会统计
13、营销部培训统计
14、宣传报道记载
15、影像资料粘贴
16、保险营销员管理要求
17、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
18、营销部例会管理措施
誓 词
心系企业,服务大众;
老实守信,敬业爱岗;
遵纪遵法,团结互助;
勇闯市场,实现价值;
拼博进取,永不言败。
企业战略目标是:
经过10—努力,建成中国领先、国际一流知识型、现代化非寿险公众企业。
企业经营理念是:
以市场为导向,以用户为中心。
企业企业精神是:
求实、诚信、拼搏、创新。
个人代理营销展业竞赛方案
保险营销员培训计划
时间
课时
培训内容
讲课人
备注
营 销 团 队 概 况
营销团体人数
性别
男
女
政治面貌
共产党员
共青团员
学历
大专文化
高 中
高中以下
年纪
18-35岁
36-45岁
46岁以上
备注
营销团体人员名册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历
职级
身份证号码
资格证书号码
展业证书号码
代理协议编号
月 度 明 星 榜 千元/人
月份
姓名
实绩
姓名
实绩
姓名
实绩
姓名
实绩
姓名
实绩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季 度 明 星 榜 千元/人
季度
姓名
实绩
姓名
实绩
姓名
实绩
姓名
实绩
姓名
实绩
一
二
三
四
年 度 明 星 榜
千元/人
姓名
业务实绩
名次
营 销 员 业 绩 记 载
姓名
年度
目标
业 务 实 绩 单位:千元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累计
营销部例会范例
(本范例各个板块在实施时能够自行组合或调整)
一、准备进场
按业务部列队,团体主管在前,依次进入职场。
二、进场就坐
三、主持人走上主席台,致候
主持人:各位保险同仁,大家好!
用户经理:好(齐声)!
主持人:大家辛劳了!
用户经理:实现价值(齐声)!
四、考勤
主持人:下面请考勤员考勤。
五、开场仪式
请起立。
唱《营销员之歌》。
领颂誓词。
健身时间。
六、公布本周业务进度
主持人公布本周各小组业务进度。
七、宣告每七天一星
今天是××年××月××日,我荣幸地向大家宣告:
取得 “本周之星”是:×××。让我们以热烈地掌声向她(们)表示衷心祝贺。
八、新闻、要闻公布
主持人:下面由×××主持《耳听八方》,大家欢迎!
(本栏目关键是新闻或评论或信息公布)
九、快乐一刻
主持人:下面由×××主持《快乐一刻》,大家欢迎!
(听音乐、讲笑话、健身或做游戏等)
十、展业技巧
主持人:下面由×××主持《一招制敌》,大家欢迎!
(关键请用户经理介绍展业经验或营销技巧培训)
十一、业务规章
(关键学习新险种或业务新要求)
十二、相互交流
(给一定时间,让大家自由交流)
十三、宣告相关决定
主持人:下面由×××宣告××决定
十四、解散
主持人:各小组分散活动,处理相关业务交接和领销手续。
营销团体例会统计
时间
职场地点
主持人
统计人
到会人员名单:
缺席人员名单:
关键内容及议程:
例会评价:
营销部培训统计
时间
培训地点
讲课人
主持人
培训内容:
参与培训人员名单:
备注:
展业竞赛、营销团体建设宣传报道记载
时间
内 容
稿件发往单位
营销团体活动影像资料粘贴
保险营销员管理要求
-04-11
第3号
《保险营销员管理要求》已经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六年四月六日
保险营销员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正当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为保险企业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个人。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企业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要求所称保险企业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设置,并依法登记注册商业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推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感人员应该经过中国保监会组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含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参与资格考试人员应该含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 报名参与资格考试人员,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实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实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要求第十一条要求情形申明。
经过保险企业集体报名,保险企业应该对报名考生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含有下列条件且无本要求第十一条要求情形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有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5年;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告在一定时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使用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些人应该在《资格证书》使用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些人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每十二个月接收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收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行政处罚;
(三)无有意不推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行为。
第十四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些人应该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十二个月接收后续教育情况相关证实;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要求情形个人申明。
第十五条 持有些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中国保监会应该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同意换发,核发新《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应该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持有些人应该持变更事项证实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持有些人能够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些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应该提交被毁损《资格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持有些人应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些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应该提交亲笔署名遗失申明和发表遗失公告证实材料。
中国保监会应该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给予变更、更换或补发。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由持有些人保管,保险企业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保监会将给予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
(二)依法撤销。
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持有些人应该取得所属保险企业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前款所称所属保险企业是指直接和保险营销员签署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企业。
第二十条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收保险企业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证实。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第二十一条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企业向《资格证书》持有些人发放《展业证》前,应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些人《展业证》登记注册。
《展业证》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保险企业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人员发放《展业证》。
第二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企业申请领取《展业证》,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实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保险企业应该对保险营销员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展业证》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实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企业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七)保险企业、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使用期。
《展业证》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企业经营许可证上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二十五条 《展业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所属保险企业应该立即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展业证》遗失或因毁损影响使用,由所属保险企业补发或更换。
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应该立即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登记:
(一)和所属保险企业解除委托协议;
(二)《展业证》未经过年度审核;
(三)《资格证书》被注销。
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应该在所属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收所属保险企业管理,推行委托协议约定义务。
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该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应该客观、全方面、正确地向用户披露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应该向用户明确说明保险协议中责任免去、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候期、退保等关键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应该明确通知用户这类产品费用扣除情况,并提醒购置这类产品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应该将保险单据等关键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署名确定。
第三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不得和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三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和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企业签署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私自印制、发放、传输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一样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和保险协议相关关键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红利、盈余分配或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协议确保承诺;
(六)对保险企业财务情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说;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它保险企业、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职业便利和其它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签订保险协议;
(九)给或承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协议要求以外其它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推行如实通知义务或诱导其不推行如实通知义务;
(十二)未经保险企业同意或授权私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十三)未经保险协议当事人同意或授权私自填写、更改保险协议及其文件内容;
(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替换或唆使她人替换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关键文件;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保险协议,购置新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企业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要求其它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和保险营销员诚信统计。
第五章 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该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相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条件。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培训机构组织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十二个月接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培训机构组织专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该接收累计不少于80小时岗前培训,其中接收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十二个月应该接收累计不少于36小时后续教育,其中接收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一条 保险企业应该在每十二个月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汇报。汇报应该包含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内容、方法和时间和本年度培训计划。
第四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应该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
第六章 保险企业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险企业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企业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该和保险营销员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授权不得超出保险企业本身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四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依据保险企业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行为,由保险企业负担责任。
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签订保险协议,保险企业应该负担保险责任;不过保险企业能够依法追究越权保险营销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险企业应该加强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和管理,提升保险营销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反诚信义务活动。
保险企业不得公布宣传保险营销员佣金或手续费广告,不得以购置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条件。
第四十六条 保险企业应该组织保险营销员参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保险企业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该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四十七条 保险企业应该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立即、正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础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保险企业应该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正当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因有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组织处分,所属保险企业应该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汇报。
第四十九条 保险企业对本企业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给纪律处分,应该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汇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申请参与资格考试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宣告考试成绩无效, 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与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 参与资格考试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停止其继续参与考试,宣告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与资格考试;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资格证书》持有些人替换她人参与资格考试,或帮助、参与、组织她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中国保监会给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 《资格证书》持有些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警告;该证书持有些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要求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要求,由中国保监会给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保险企业组织、参与、帮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由中国保监会给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企业直接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保险企业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佣金,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更正,给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企业直接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企业直接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设置申请,不予许可。
第五十八条 保险企业违反本要求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要求,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更正,给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企业直接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域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要求,适用其要求。
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要求,适用其要求。
第六十条 相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要求参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措施》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要求要求提交材料,以汉字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要求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要求中相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 本要求自7月1日起施行。
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诚信篇 第三章 遵法篇 第四章 爱司篇
第五章 专业篇 第六章 管理篇 第七章 服务篇 第八章 礼仪篇
第一章 总则
个人代理人是保险企业关键销售力量;个人代理人形象,是企业形象组成部分。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认同企业企业文化,有强烈职业自豪感和强大市场开拓能力,诚信、专业个人代理人队伍,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打造企业品牌代理人,制订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适用于本企业全体个人代理人,是引导、规范和评价个人代理人代理行为标准。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和保险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称“委托单位”)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替换理手续费个人。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用户,是指现实和潜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它关系人。
第二章 诚信篇
优异个人代理人首先是优异公民。个人代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恪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最大诚信标准,对保险协议各方高度负责,老实守信,珍爱和维护人保财险商誉和本身职业声誉。
第六条 个人代理人应关心国家大事,学习时事政治,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尊崇和提倡社会公共准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她人,热心公益。主动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争做文明公民。
第七条 个人代理人应遵守保险从业者职业道德,坚持以最大诚信开展业务。
第八条 个人代理人应和用户充足沟通,了解用户保险需求,并应谨慎、老实、客观地为用户进行风险分析,提出保险提议。
第九条 个人代理人应向用户如实介绍委托单位名称和业务范围,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及企业统一制作证件。
第十条 个人代理人应该向用户客观、全方面、正确地说明保险协议条款内容,并按摄影关要求,就保险标和被保险人相关情况提出问询。对保险条款解释,应确保保户了解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个人代理人应就保险协议中相关保险人责任免去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推行义务、和不推行义务后果明确通知用户。
第十二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向用户做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条款承诺或确保。
第十三条 个人代理人在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和保险协议相关关键情况;阻碍投保人推行如实通知义务,或诱导其不推行如实通知义务。
第十四条 个人代理人应将用户通知内容完整、立即、正确地转达委托单位。将完整用户资料提交委托单位。
第十五条 个人代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职业化、专业化,以最大诚信,推行《保险个人代理协议书》要求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遵法篇
个人代理人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部门相关规章,服从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个人代理人应忠于宪法,认真学法、遵法、使用方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自觉推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各项义务,做遵法模范。果断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七条 个人代理人应严格遵照《中国民法通则》、《中国协议法》、《中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处理和委托单位和用户关系。
第十八条 个人代理人须接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个人代理人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根据要求办理资格审验。个人代理人须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 个人代理人须依法和保险企业分支机构签署《保险个人代理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开展业务。
第四章 爱司篇
个人代理人和保险企业合作,基于平等互利和共同价值观。
第二十二条 个人代理人应关心企业改革和发展,将个人职业生涯计划和企业未来紧密联络;以对企业高度负责精神开展业务,主动对企业发展提出提议。
第二十三条 个人代理人应了解保险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为建设“中国领先,国际一流知识型、现代化非寿险公众企业”,不停提升营销技能,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十四条 个人代理人应学习和努力认同企业“求实、诚信、拼搏、创新”企业精神,身体力行,主动实践。
第二十五条 个人代理人应自觉遵照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用户为中心”经营理念,服务用户,投身市场。
第二十六条 个人代理人应主动培养团体精神,以团体为荣,为团体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十七条 个人代理人须严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对外透露企业计划、制度、决议等信息;未经同意或授权,不向企业以外人士展示企业文件、材料。
第五章 专业篇
个人代理人应遵照公平竞争标准,并含有开展保险代理所需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以主动进取、勇于开拓、勤勉尽责、热情服务态度开展代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个人代理人应含有足够专业知识和能力。在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基础上,要不停学习,更新和完善知识结构,提升技能。
第二十九条 个人代理人应主动参与学历教育,认真参与企业培训,努力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条 接洽用户应本着尊重用户、方便用户标准,不得纠缠用户。
第三十一条 假如用户要求,个人代理人应向用户说明是经过何种路径得悉该用户名称、联络方法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凡应由用户本人署名确定单证文件,个人代理人不得代用户签署。不得让第三者代用户签字。
第三十三条 在和用户讨论业务时只能使用企业提供完整展业宣传、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只选择最有利部分。不能用其它企业条款或展业材料和未经企业事先同意自制宣传说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保险协议签订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解除协议请求后,个人代理人应向投保人说明变更、终止或解除协议注意事项和后果。如投保人决定变更、终止或解除协议,个人代理人应立即转告委托单位。
第三十五条 个人代理人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委托单位。
第三十六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任何费用。不得代用户垫交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迎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用户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委托单位利益或她人正当权益。
第三十八条 个人代理人应该保守国家秘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业务工作中所取得未公开关键信息应该推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输给她人。
第三十九条 个人代理人碰到本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和用户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需立即向用户披露发生冲突可能性及相关情况,当无法避免时,应该确保用户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第四十条 个人代理人应尊重其它保险销售人员,共同维护保险行业职业声誉。严禁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取虚假或轻易引发误解宣传方法进行自我夸大或损害其它同业者声誉;
(二)贬低或诋毁其它保险企业、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对任何保险企业及其产品或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做出不正确或误导性陈说;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签订保险协议或转换保险人;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保险协议要求以外保险费回扣或其它利益;
(五)阻挠投保人另外委托其它保险销售人员提供服务。
第六章 管理篇
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管理,是《中国保险法》给予保险企业责任。个人代理人应遵守被代理保险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保险企业对个人代理人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管理。负担管理职责个人代理人须根据企业要求,强化团体管理,提升团体效能。
第四十一条 个人代理人应根据和委托单位在《保险个人代理协议书》中约定,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按要求时限和要求方法解付代收保费。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不得将收取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或挪作她用。
第四十二条 个人代理人须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开展业务。个人代理人和委托单位委托代理关系终止或解除时,须交回《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按相关要求办理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个人代理人应严格根据人保财险业务、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步骤开展业务,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个人代理人应严格遵守例会时间,按时参与委托单位组织各项活动。和伙伴分享经验,保持信息通畅。
第四十五条 个人代理人在团体中要坦诚相见,相互支持。尊重伙伴专长,包容其个性。严禁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威胁恐吓企业领导、团体伙伴。
第四十六条 个人代理人要尊重伙伴,在团体中避免言语上侵犯或威胁,不开令当事人尴尬玩笑,不说不做使伙伴之间相互猜疑言行及其它令人不快或不安骚扰行为。尊重她人隐私,尊重她人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第四十七条 个人代理人应根据企业要求业务量完成任务,努力开拓市场。应主动参与企业组织各项竞赛,勤奋努力,争创佳绩。
第四十八条 个人代理人在职场应保持文件资料、办公设备等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大声喧哗,接待用户、接听电话以对方听清为限,做到不影响她人。
第四十九条 个人代理人应保持职场环境空气新鲜,做到不食用强烈异味食品、不涂抹浓烈刺鼻香水、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五十条 负担管理职责个人代理人应严格落实企业相关团体管理各项要求,加强团体建设和管控。
第五十一条 负担管理职责个人代理人应在团体中基于企业企业文化建设团体文化,营造主动向上团体气氛。
第五十二条 负担管理职责个人代理人应信任和尊重下属,随时掌握下属业务进度,帮助其处理碰到困难。公正无私地对待下属,关心下属疾苦。
第五十三条 负担管理职责个人代理人应不停提升个人管理水平,开拓创新,勇于实践。
第五十四条 负担管理职责个人代理人应不停提升管理信息技术水平,将个人代理营销管理系统应用于团体管理全过程。
第七章 服务篇
用户是企业生存基础,个人代理人作为保险企业销售力量,有义务根据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用户为中心”经营理念,为用户提供主动、热情服务,培育忠诚用户群。
第五十五条 个人代理人应从用户角度出发,为用户提供和其需要相适应风险管理提议。针对不一样用户,提供差异化、专业化服务。
第五十六条 个人代理人办理业务时应态度和蔼,提供咨询耐心细致。受到误解和委屈时以专业态度做好解释工作,争取了解。
第五十七条 个人代理人应定时造访用户,主动沟通,立即掌握用户需求和动态。根据委托单位授权,开展防灾防损和用户服务工作。保单到期时,立即向投保人提出续保提议。
第五十八条 个人代理人应保持热情服务态度,为用户提供周到服务。“想用户之所想,急用户之所急”,尽力为用户排忧解难。
第五十九条 个人代理人在工作中应使用文明用语,不得出现伤害用户尊严言行。对于用户投诉,要正确对待,并立即、客观处理,努力提升用户满意度。对本身无法处理问题,应根据要求程序汇报委托单位相关部门。
第八章 礼仪篇
良好风貌,端庄仪表,是树立个人代理人形象关键方面。在业务活动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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