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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大学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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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业大学章程序 言工业大学前身为创办于1903年的北洋工艺学堂,之后相继更名为直隶高等工业学堂、直隶高等工业学校、直隶公立工业专门学校、省立工业专门学校、省立工业学院、省立工学院、工学院,1951年与北洋大学合并为天津大学,1958年恢复重建,1962年与天津工学院合并改称天津工学院,1971年复名工学院,1995年定名为工业大学。学校立校之本在于兴工报国。学校百余年的办学历程是一部与近现代民族工业发展息息相关、与国家高等工程教育紧密相连的发展史。学校初创,时值清末,国家积贫积弱,为探求“实业富国”之良方,学校汲汲图兴学之策;民国时期,面对外辱内患,学校担负起“工业救国”之重任,努力探索工业教

2、育之新路;新中国成立后,学校肩负“科教兴国”之责,与百业待举的祖国一道砥砺前行;跨入新世纪,学校坚持以“创新强国”为己任,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鼎力续航。学校兴校之基在于“工学并举”。1903年,学堂首任总办周学熙先生提出“工艺非学不兴,学非工艺不显”的办学主张,创办了全国最早的高校校办工厂,首开“工学并举”工业教育思想之先河;1929年,省立工业学院首任院长魏元光先生继承“工学并举”办学传统,强调“既习其理、又习其器”,开创“中国式一体化工业教育”道路;1958年,工学院复建后首任院长潘承孝先生强调“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重的“三基”教育,倡行“教学科研生产一体化”,进一步拓展了“工

3、学并举”的办学理念;1996年,学校跻身首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序列以来,赋予“工学并举”以“理论与实践、办学与兴工、立校与报国”相结合的时代内涵,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学校固校之魂在于“勤慎公忠”。近百年来,学校秉承魏元光先生提出的“勤慎公忠”校训精神,“勤以治学、慎以立身、公以对人、忠以处事”,历经沧桑不忘教育之本,百折不挠秉持报国初衷,培养了代代工大人身担家国的理想信念,敬业乐群的道德风范,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好学求新的进取精神。学校治校之器在于依章办学。学校早在1903年就拟定了工艺学堂详订暂行章程,此后,又相继制定了直隶高等工业学堂试办章程、直隶公立工业专门学校简章、省立工业学

4、院规则,为今日高水平大学建设奠定了依法治校、依章办学的历史根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学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工业大学,简称工大;英文译名为x,缩写x。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x号。办学场所包括x。学校网址为x。第四条 学校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第五条 学校办学特色为“工学并举”。第六条 学校校训为“勤慎公忠”。第七条 学校校风为“勤奋、严谨、求实、进取”。第八条 学校是由省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和

5、教育部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提供充足和稳定的办学资金,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学校共建方依据共建意见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和支持。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学校办学自主权主要包括:(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三)按照国家学位制度有关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卓越学

6、者和著名社会活动家等杰出人士名誉学位;(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五)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符合国情、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

7、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与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第二章 办学定位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改革,坚持开放办学,坚持“工学并举”办学特色,走内涵发展、创新发展、协同发展之路,努力建设成为国内有重要影响、国际知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第十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严谨务实、开拓创新、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第十七条 学校以

8、本科教育为基础,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并重,积极开展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动。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工为主,工理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第十九条 学校立足京津冀、辐射全国、面向世界,依托省市部共建平台,集聚区域办学资源,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与智力支撑,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第三章 学 生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资源;(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9、、学位证书;(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等各类活动,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六)按政策和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七)获得就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九)对纪律处分、处理及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10、)完成规定学业;(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三)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四)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改善学生学习、生活条件,关注学生身心健康,为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 外国和境外留学生适用本章规定,国家另有

11、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四章 教职工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二十九条 教师是指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二)从事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职务资格的评、聘、晋升等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2、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薪酬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待遇;(七)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八)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九)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条 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二)严谨治学,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尊严,恪守学术道德;(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四)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

13、(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一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参照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按岗位特点对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健全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培训、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义务或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

14、第三十五条 学校完善教职工培训体系,对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与发展提供指导和帮助。第三十六条 学校完善教职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办学实际,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第三十七条 学校贯彻落实离退休人员政策,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 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校工作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领导职责:(一)执行中国共产

15、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二)负责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负责人人选;(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六)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七)法律、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工业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16、。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委会履行。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重要事务和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要议题,须由全委会或常委会根据其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政治保证。第四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

17、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学生学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与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三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18、由校长主持,依其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广泛听取教职工、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或审定学校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和学科资源配置;(二)审议或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争议处理规则;(三)根据学校委托,评定学校拟引进和选拔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以及学校拟推荐和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四)为学校制订与

19、学术事务相关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五)为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管理、教学科研和对外交流中重大项目的实施提供咨询;(六)根据有关规定或学校委托,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和裁决学术纠纷;(七)学校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学科群组设置学部分委会,按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设置专委会。各分委会、专委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运行。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20、。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作出授予或撤销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的决定;(二)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三)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四)研究处理有关学位授予工作与导师管理工作中的争议和申诉;(五)作出提名、授予或撤销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六)授权、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工作;(七)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学

21、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的落实;(二)审议校长年度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财务及其他重要工作报告,审议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议通过与学校教职工福利、分配制度、考核奖惩等权益相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四)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

22、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五十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代表由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一)选举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二)修改学生会章程;(三)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四)讨论与学生权益相关的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五)收集和反映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关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大会提案;(六)讨论、决定其他相关事项。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第五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

2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第五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第五十三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团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作为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依据其章程组建、运行。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办学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其

24、章程开展活动。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设置校内职能部门,决定其职权与职责。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教学、研究等机构,按照学科门类特点和发展要求设立学部。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置图书情报、信息技术、后勤等直属公共服务机构,不断完善管理与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第五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管理和运营。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第六章 学 院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和调整学院。学校本着事权相宜、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学院是人

25、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院根据学校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拟订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四)拟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任方案,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五)拟订学院办学经费年度预算,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六)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学院事务的决策与执行,通过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或工作性质由学院党组

26、织主要负责人或院长主持。学院党政联席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第六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各项决定,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院长履行职责。第六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采取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经学校党委批准,由校长聘任。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院教职工报告工作。第六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审议和咨询机构,依据

27、其章程开展工作。第六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七章 财务资产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支持校内各部门、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各类奖助基金及其他办学资源。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重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考评。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保障资金安全运行。第六十九条 学校国有

28、资产包括学校所拥有、使用的由国家财政资金和事业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的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学校建立高效、共享的资产使用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合理使用和开发学校名称、学校标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科学配置学校资产。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数字校园、绿色校

29、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第八章 校 友第七十四条 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名誉学位和名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鼓励和支持校友会按地域、行业、届别、专业等成立校友分会。校友会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和力量,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校友会执行机构是校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选举产生。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第七十六条 学校健全信息渠道,帮助校友了解学校发展状况。学校为校友学习工作提供便利和服务,鼓励和支持校友与学校以及校友之间开展合作。第七十七条 学校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

30、学校对为社会和学校发展做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第九章 标 识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视觉形象标识系统,规范使用校名、校徽、校训、校旗等学校标识。校徽造型为圆形印章形,颜色为工业蓝,图案包括读书、做工两个人物造型及桌台、铁砧、书籍和“1903”字样等元素。校旗分蓝色底与白色底两种,蓝色旗为主旗,白色旗为副旗,图案包括校名、校徽等元素。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工业大学校歌。第八十条 学校纪念日为公历3月19日,学校庆祝日为公历10月的第二个星期日。第十章 附 则第八十一条 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校长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八十二条 章程修订须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校长办公会议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启动修订程序。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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