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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票期权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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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 期 权 合 同 编号 NO: ﻭ *证券股票期权合同 目录 股票期权经纪合同............................................................................. 2 第一章 声明与承诺...........................................................................2 第二章 开户....................................................................................... 5 第三章 交易委托...............................................................................8 第四章 银衍转账业务.....................................................................12 第五章 结算..................................................................................... 16 第六章 行权..................................................................................... 22 第七章 风险控制.............................................................................26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39 第九章 免责条款与争议解决.........................................................41 第十章 其他事项.............................................................................43 投资者须知....................................................................................... 45 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48 佣金收取标准................................................................................... 56 *证券股票期权合同签署页.......................................................57 1   股票期权经纪合同 甲方(投资者): 机构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 点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为 甲方提供股票期权交易经纪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 共同遵守。 第一章 声明与承诺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期权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期权经纪 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期权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 期权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不接受投资者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投资 2 ﻭ   者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 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权交易; 4、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按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期权交易经 纪服务。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期权投资资格,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 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禁 止或限制其进行期权交易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本合同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 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 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期权市场投资风险;甲方 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 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4、甲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 算的业务规则,遵守乙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 5、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期权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 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甲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 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 券业协会、交易所、中国结算、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期权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 人; (六)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不得从事期权交易的其他单 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 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在本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身份证 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 新的相关材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 权进一步限制甲方的交易权限。甲方在开户时提供的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乙方更新。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 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投资者身份识别、可 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甲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置备期权交易法律、法规、规 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乙方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提 供网上查询等方式供甲方查询乙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 4 ﻬ 格证明等资料。甲方可以向乙方询问上述材料及其内容的含义, 乙方应当予以必要解释。 第二章 开户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 约账户)及期权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须到乙方 柜台办理。以上事项如有变动,应以证券交易所及乙方公告为准。 第八条.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当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 (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不得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代理开户。 第九条. 甲方指定的代理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 何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甲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甲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以及变更通知上签 字,并加盖甲方公章。 第十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开户前应当如实填写 《期权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通过乙方根据要求进行 的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开设合约账户及保证 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乙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一)本人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 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5 ﻭ (二)本人同名证券账户信息。 第十二条.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开设合约账户和保证金账 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照乙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一)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 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投资者同名证券账户信息。 第十三条. 甲方提供的开户材料完整,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 求的,乙方为甲方向中国结算申请配发实名合约账户号码,并为 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合约账户,仅用于期权合约的 交易,不可用于证券现券交易或者存放证券现券。甲方合约账户 未完成销户的,不得办理对应证券账户的转指定或者销户业务。 第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存放甲方用于期 权交易、结算与行权交割等的资金。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期 权交易进行前端控制、清算交收、资金利息和违约金收取等。 第十六条. 甲方开设合约账户与保证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 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甲方在正常的交易 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甲方必须牢记该密码。 甲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 密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乙方不承 6 ﻭ ﻬ 担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对 甲方参与期权交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 求,如实提供用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开户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格进行严格的管理,如发现甲方未满足 准入条件并参与交易,乙方有权限制甲方新开仓并要求其平仓。 待没有持仓及未了结债权债务后,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注销衍生 品合约账户。甲方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票期 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甲 方参与期权交易的交易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乙方根据其适当性管理综合评估结果、 股票期权知识测试分数以及具备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核定甲方 的交易权限。 第十九条. 甲方申请调高交易权限级别的,乙方根据交易所 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综合评估。甲方申请符合条件的, 乙方对其交易权限级别进行调整。 甲方申请调低交易权限级别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前以书 面方式告知乙方,具体告知方式以乙方实际业务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甲方提供的用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相关信息 和材料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有根据认为甲 7 ﻬ   方不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条件的,可以调低甲方的交易 权限级别。 第二十一条. 乙方核定、调整甲方交易权限级别的,由乙 方在其柜台交易系统中设定或者调整甲方交易权限级别,并以书 面形式与甲方确认。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核定或者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 易委托。 第二十二条. 甲方合约账户内持有持仓及存在未了结债权 债务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合约账户的销户,由此产生的 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 交易委托 第二十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乙方名义按照甲方交 易指令为甲方进行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期权交易客户端、电 话或书面等方式向乙方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指令(以下简称交易指 令)。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交易所及乙方的相关规 定。 甲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权交易指令(以下简称网上交易), 是指甲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 乙方局域网络向乙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权交易的一种交易方 式。 8 ﻭ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下达交易指令,应当根据乙方确定的格 式要求,填写以下内容: (一)合约账户号码; (二)期权合约编码; (三)买卖类型;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类型与价格; (六)交易所及期权经营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前款第(三)项所称买卖类型、第(五)项所称委托类型, 以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符合乙方以及交 易所规定的要求。乙方电脑系统和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 托,以及虽被接受但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认为无效的委托,均 视为无效委托。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进行网上交易的,乙方交易服务器内的 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甲方 同意,乙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二十八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 断的可能性,为保证甲方交易的正常进行,乙方为甲方提供备用 下单通道,当甲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 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具体委托方式以乙方实际开通为准。 9 ﻭ 第二十九条. 甲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与 乙方约定身份认证方式(电话交易密码)。通过乙方身份认证的 交易指令视为甲方下达的指令。 第三十条.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乙方有权进行同步 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甲方同意,乙方的录音记录将作为 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甲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 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甲方或者甲方指令下达人签 字。 第三十二条. 甲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时,必须提供 甲方本人或其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 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 必须严格按照乙方期权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 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本合同约 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 于资金是否充足、合约标的是否充足、合约持仓是否充足、开仓 数量是否超过持仓限额、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 性。当确定甲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 10 指令。 甲方交易指令出现超越其交易权限、持仓限额或者保证金不 足等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期权有关交易规则,避 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由 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对根据甲方有效委托而完成的代理买卖交易所引起的 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在下达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 交之前向乙方要求撤回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交易所全部或 部分成交,或者按照交易所业务规则不能撤回的,甲方应当承担 交易结果。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交易指令全部 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错误执行甲方交易 指令,除甲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甲方有权查询自 己的原始交易凭证、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乙方应当给予积极配 合。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甲方提供 国内期权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乙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甲方提供期权 11 ﻭ ﻬ 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八条. 乙方提供的任何关于期权市场的行情信息、 资讯、分析和培训,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对甲方下达指令的指 示、诱导或者暗示。 甲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乙方的分析或 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乙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甲方应当及时了解期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并可要求乙方对上述 内容进行说明,乙方应予以解释,但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为其作出 期权投资判断或决策。 第四章 银衍转账业务 第四十条. 账户类别 (一)期权保证金账户。期权保证金账户用于权利金和行权 资金的交收及衍生品保证金的存放。 (二)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与期权保证金账户 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第四十一条. 银衍转账业务服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或者银 行提供的物理或电子渠道,进行在银行开立的甲方银行结算账户 与乙方在银行开立的代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之间资金 划转,同时由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记录明细的金融服务。 甲方银行结算账户与保证金账户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12 ﻬ 第四十二条. 甲方银行结算账户与其在乙方柜台开立的保 证金账户的户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必须一致,甲方保证向乙 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第四十三条. 甲方在开通银衍转账业务后,乙方为甲方提 供以下服务: (一)将资金从银行结算账户转入客户期权交易结算资金账 户,并通过保证金账户记载变动明细(银转衍)。 (二)将资金从客户期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转入银行结算账 户,并通过保证金账户记载变动明细(衍转银)。 (三)查询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保证金账户余额。 第四十四条. 甲方转账单笔最高限额、单日转出最多次数、 累计转出限额、转账开放时间等具体规定以乙方规定为准。甲方 转账金额必须在甲方的保证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可取资金额 度内,超过相应额度而导致资金无法划转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在可取资金额度内,但超过当日累计转出限额或发生大额转出的, 甲方应提前通过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办理预约取款手续。 第四十五条. 甲方进行大额入金时,可能发生资金到账延 迟,从而导致甲方交易指令下达延迟或失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 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甲方在办理第一笔银衍转账业务时,视同甲 方已知晓相关初始密码并已完成修改;甲方通过乙方或银行提供 的渠道进行转账交易时,必须使用甲方自行设定的相应密码。凡 13 ﻭ 使用该密码进行的银衍转账交易,均视作甲方亲自办理。 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衍转账相关密码,及时核对各账户余额, 因甲方交易密码失密(包括但不限于该密码被破解、被盗取等原 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乙方对甲方的账户信息、委托事项、交易记 录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四十八条. 甲方银行结算账户遗失或被盗后,须及时办 理挂失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引起的责任及损失由 甲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 甲方可在乙方柜台或银行签约营业机构申请 终止银衍转账服务。甲方成功终止银衍转账服务之前,不得将银 衍转账业务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销户。 第五十条. 甲方如因下列原因不能正常使用银衍转账服务 时,乙方享有免责权利: (一)甲方保证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有挂失、销户或被依 法冻结/处置等情况。 (二)因甲方保证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余额不足而导 致委托交易不成功。 (三)乙方接受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无法辨 认。 (四)银行结算账户或保证金账户已正常销户。 14 ﻭ ﻬ (五)因银行与乙方解除银衍转账业务合作而造成的损失。 (六)甲方在乙方规定业务时间之外下达指令的。 (七)由于电力、通讯线路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乙方 服务系统无法接收委托指令的。 第五十一条. 如甲方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身份的行为,或 存在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资金来源不合法等情况, 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银衍转账服务,且不视为违约。如因此造成 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若出现以下情况,银衍转账业务服务自动失 效: (一)甲方撤销银衍转账业务服务; (二)监管部门要求解除银衍转账业务服务; (三)银行与乙方解除银衍转账合作关系; (四)甲方保证金账户已销户。 第五十三条. 使用银衍转账业务服务,可能由于无法控制 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 故障及其他因素而造成转账失败而形成单边帐的情形,且转账失 败形成单边帐后,可能导致甲方的保证金账户出现可用资金为负 而被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风险。甲方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 险。 第五十四条. 因技术故障导致甲方保证金账户或银行结算 账户的资金异常时,甲方应立即与乙方及银行联系。如果甲方账 15 ﻭ ﻬ 户出现非正常多余资金,甲方不得支取或动用,否则甲方将承担 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结算 第五十五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期权合约交易或者行 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结算参与人以其名义与中国结算完 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办理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期权结算,甲方不 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 行或已经进行的结算业务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五十六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甲方合约账户内的持仓, 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乙方的名义为甲方进行交易所形成的持 仓。 甲方对其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行权的,通过甲方合约账户 对应的证券账户进行合约标的的行权交割。 第五十七条. 甲方在进行期权交易前,应当向乙方交纳足 额权利金、保证金;乙方在行权结算的集中交割、交收前,应当 向甲方足额收取其应付的合约标的和资金。 除交易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 外,乙方应当向正常履行资金交收和合约标的交割义务的甲方交 付其应收的合约标的和资金。 第五十八条. 甲方同意,在清算交收过程中,由乙方或其 16 ﻭ 委托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 约标的及相关证券划转。 乙方应保证其向中国结算发送的合约标的及相关证券划付 指令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甲方承担因其委托错误而产生的法 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 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直接损失: (一)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限制开仓或持仓合约被强行 平仓的; (二)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应收合约标的被暂不交付或处 置的; (三)乙方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而导致甲方未能取得行权应 获得的合约标的或资金的; (四)乙方发送的有关甲方的合约标的划付指令有误的; (五)其他因乙方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 害的。 第六十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期权结算业务中发生异常交易 情形的,按照交易所、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处理;期权结算 业务中发生业务规则规定的现金结算情形导致甲方被实施现金 结算的,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的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 甲方在交易日有交易、持仓或者出入金的,乙方应在当日结算后 17 ﻭ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供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 交易结算报告供甲方查询。 甲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乙方可以不对甲方 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甲方特别要求。 第六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甲方账户的 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给甲方;甲方应当及 时接收乙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六十三条. 甲方可通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 任公司网站()登录查询系统。 甲方应遵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查询系统登录密码。 第六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强行平 仓通知、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等文件,或者交 易所、中国结算根据其业务规则的规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 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或者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 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甲方知 晓并同意乙方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方式通知甲方: (一)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 1、期权交易客户端; 2、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查询系统。 (二)强行平仓通知: 1、期权交易客户端; 2、电子邮件; 18 ﻭ   3、手机短信; 4、录音电话。 (三)追加保证金通知: 1、期权交易客户端; 2、电子邮件。 (四)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 1、电子邮件; 2、录音电话。 (五)交易所、中国结算根据其业务规则的规定调整期权交 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买入额度以及其他相关标准,调整 可以提交为保证金的证券品种、范围、折算率以及最高限额等事 项: 1、公司网站公告或营业场所公告; 2、期权交易客户端; 3、电子邮件。 (六)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 仓限额、买入额度以及其他相关标准,调整可以提交为保证金的 证券品种、范围、折算率以及最高限额等事项: 1、公司网站公告或营业场所公告; 2、期权交易客户端; 3、电子邮件。 通过期权交易客户端通知的方式是指:乙方期权交易客户端 19 ﻭ 的“重要通告”、“风险通知”等信息栏。如果由于甲方未能及时 接收、查看最新信息,造成甲方延误或未能收到相关通知的,由 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是指: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为甲方 指定第三方电子邮箱:用户名 @rzrq.zts.com.cn(其中“用户名” 为甲方在乙方开户时生成的客户代码),乙方通过该邮箱对甲方 履行电子邮件通知义务。甲方应妥善管理其电子邮箱及密码,在 划入保证金之前,须确认并更改电子邮箱的初始密码,当甲方划 入第一笔衍生品保证金的同时,视为甲方已确认此电子邮箱为其 所指定并已知晓其密码。甲方应及时修改邮箱密码,对邮箱密码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如因密码遗失、泄露、被盗用而造成的 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通过手机短信、录音电话的方式是指:以甲方在乙方预留的 电话号码作为合法有效的通讯联络号码,甲方保证预留电话号码 的真实、有效、畅通。如甲方须对预留的电话号码进行更改,必 须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按原有联络号 码进行的通知,仍视为有效通知,同时,因联络不畅造成的后果 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以上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有义务保证以上通知渠道的通畅。甲方同意,只要乙方通过 本条约定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发送了通知信息,均视为乙方 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通知的内容 20 已全部知悉。如果非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未能收到上述通知,由 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甲方有义务及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持仓 情况、保证金和权益变化,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甲方因某种原 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 日开市前 30 分钟前向乙方提出,否则,视同甲方收到当日交易 结算报告。甲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乙方应及时补发。 第六十六条. 甲方在交易日开市前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 告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 应由甲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 提交)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六十七条. 乙方或者甲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约定的通知 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 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提出变更方负责。 第六十八条. 甲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甲方 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出入的确认。 第六十九条.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 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的确认不改变甲方的实 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 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七十条.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乙方 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 21 ﻬ   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 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 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 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六章 行权 第七十一条. 期权合约到期前 3 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当采 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逐日提醒甲方妥善处理期权交易持仓: 1、期权交易客户端; 2、电子邮件通知。 第七十二条. 甲方行权的,应当在规定的行权日内的行权 申报时段向乙方提交委托指令,并应符合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 关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行权指令。 第七十三条. 期权交割采取给付合约标的的方式进行,交 易所或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甲方对认购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 令时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行权资金。甲方对认沽期权行权的,应当 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在证券账户中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未按 时提交或存放足额的资金或合约标的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其行 权指令。 第七十五条. 甲方被指派为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 行权交收前在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被指派为认 22 ﻭ ﻬ 沽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被行权 资金。 第七十六条. 根据交易所或中国结算的规定,行权交割采 取现金结算方式的,甲方若为资金应付方,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 乙方提交足额的资金。 第七十七条. 甲方出现行权应付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乙 方按照交易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交易所或者中国结 算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对甲方相应期权合约进行现金结算 行权交割。但乙方根据交易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本合 同的规定,利用自有证券履行行权交割义务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除以下几种情形外,甲方出现行权应付合约 标的交割不足的,构成行权合约标的交割违约: (一)期权合约行权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 收盘,甲方对其持有的实值认沽期权提交行权申报,中国结算对 其因合约标的不足未通过有效性检查的行权申报,按照交易所公 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二)期权合约交收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 收盘,对于甲方行权交割中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部分,按照交 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三)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情形,根据交易所向市场发布的公 告,对相应期权合约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 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23 ﻭ ﻬ (四)乙方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甲方构成行权合约标的交割违约的,乙方根 据中国结算和交易所规定的现金结算价格进行现金结算。 第八十条. 甲方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 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合约的,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 当日的行权交割。由此造成的备兑证券不足部分,甲方应按照本 合同第一百〇八条的规定及时补足备兑备用证券、保证金或者自 行平仓,否则乙方将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第八十一条. 甲方出现行权应付资金交收不足,乙方以自 有资金为甲方垫付资金履行向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乙方按照应 付资金不足部分 0.1%的比例,按日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乙方有 权向甲方追偿乙方垫付的资金本息和相关费用(含违约金),有 权扣划甲方保证金账户资金,仍不足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衍生品 合约账户执行强行平仓。 第八十二条. 甲方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但乙方未对中国 结算行权资金交收违约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暂不交付不低于交收 违约金额的应收合约标的。 暂不交付甲方的应收合约标的由乙方委托中国结算划付至 乙方证券处置账户,甲方在行权交收日下午 15 时前未向乙方补 足资金的,乙方有权将证券处置账户内相应证券卖出,卖出所得 资金优先用于偿还乙方垫付的资金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含违约 金),有剩余的在证券处置完毕后两个交易日内归还甲方。 24 上述情形下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十三条. 乙方进行相关证券处置时,有权自行选择处 置证券的品种、数量,如处置证券的价格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 于合理的范围,甲方同意不以处置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格或者 数量为由向乙方主张任何权益。 第八十四条. 甲方行权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对中国 结算违约的,乙方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合约标 的指定为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 置。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十五条. 行权交收通知、行权资金的交收、合约标的 交割及行权交收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交收 规则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协议行权的,应签署委托 协议,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 1、由乙方代为发出行权申报的期权合约范围; 2、由乙方代为发出行权申报的具体触发条件; 3、由乙方代为发出行权申报的期权合约数量或其确定方式; 4、乙方代为发出行权申报后告知甲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要 求。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发出行权申报的,甲方应当承担 相应的行权结果,并履行合约标的交割、行权资金交收义务。 甲方可在乙方提供的期权交易客户端中设置或者更改委托 25 ﻬ 乙方进行协议行权申报的具体事项。甲方设置内容与委托协议约 定不一致的,以甲方设置内容为准。甲方撤回协议行权申报委托 权限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八十七条. 甲方可以以现金或者本合同规定的证券形式 向乙方交纳保证金,用于期权交易的结算和期权合约的履行。 乙方根据中国结算及交易所的规定,确定甲方可以提交为保 证金的证券品种、范围、折算率以及最高限额等事项,并以本合 同第六十四条约定的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当遵守。 第八十八条. 甲方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以下简称“资 金保证金”)额度,与甲方以证券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以下简称 “证券保证金”)按照乙方规定的折算率折算后的额度合并计算。 第八十九条.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规定的保证金标准,及时、 足额向乙方交纳保证金。 开仓保证金是指乙方对甲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并 对有效卖出开仓申报实时扣减的保证金日间额度。维持保证金是 指日终乙方冻结的甲方保证金账户中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 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每张合约的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一)认购期权 开仓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Max(A 系数×合约标的前收 盘价-认购期权虚值,B 系数×合约标的前收盘价)]×C 系数× 26 ﻭ 合约单位。 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Max(A 系数×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 期权虚值,B 系数×合约标的收盘价)] ×C 系数×合约单位。 (二)认沽期权 开仓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A 系数×合约标的前 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B 系数×行权价),行权价] ×C 系数× 合约单位。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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