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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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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等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各级审计机构对本行所辖的单位和员工在业务经营和管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依照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由其他部门移送审计部门的违规行为的罚款处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

2、及本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单位和员工,依据事实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审计处罚和处理:(一)限期纠正;(二)建议停止办理部分业务或建议上收审批权限;(三)收缴违规所得;(四)罚款;(五)通报批评;(六)建议撤销荣誉称号、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工作岗位,移送人事部门处理;(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移送监察部门处理(以下简称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八)其他处理。以上审计处罚处理可以并处。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代替。对于审计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纠正、整改,视具体情况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违规单位给予停止办理某项业务或上收审批权限的处理。第四条 有

3、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罚款或加重处理:(一)有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从重、加重情形的;(二)拒不执行审计处罚、处理决定的。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一)有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的;(二)如实填写审计前问卷的;(三)审计检查后认真检讨错误并及时纠正的。第六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处罚处理时必须坚持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第二章 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第一节 违反授权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罚处理第七条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授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可从轻予以罚款处理的,处以300元2000

4、元罚款。第八条 未经特别授权,从事超过或变相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经营管理活动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10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二节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罚处理第九条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造成本行利息少收的,对单位按少收利息的20100处以罚款,并分别以下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一)损失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含1万元)以下的,给予有关责任人300元2000元罚款;(二)损失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至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下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可从轻予以罚款处理的,处以500元3000元罚款;(三)损失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

5、予纪律处分。第十条 未经审批超计划代理发行国债的,对单位按超计划发行国债金额的1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一条 擅自超存贷比例或者超限额发放贷款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10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二条 在上报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报表中,弄虚作假编造假数字、假报表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10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6、,可从轻予以罚款处理的,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一)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入账的;(二)违反资金调度业务审批程序,调度资金的;(三)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同业拆借、债券交易、债券回购等债券融资业务的。第十四条 未经授权办理同业拆借、债券交易、债券回购等债券融资业务的,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违规从境外拆入或者向境外拆出资金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10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五条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或超越利率授权吸收协议存款和大额外币存款的,擅自提高法定利率或变相提高法定利率吸收存款的,对单位按违规利息金额的15处以不低于50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

7、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收回,所得收入全额收缴,对单位处以20000元10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账外发放贷款的;(二)挪用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三)违反规定,利用银行资金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第十七条 不执行大额现金审批制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500元罚款。第三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罚处理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上收该单位的贷款审批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的;(二)未按规定实行审贷部门(岗位)分离的;(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认

8、定的;(四)未按规定施行信贷业务报备、备案制度的。第十九条 在应用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造成客户资料无人维护,信贷数据信息遗漏、失真,误导上级行决策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条 在应用CMS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可从轻予以罚款处理的,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一)未按规定通过CMS网络向上级行传输信贷数据信息和决策信息的;(二)未按规定及时为下级行登记授权,或为本级行有权审批人登记审批权,影响系统运行的;(三)对分

9、管的客户信息、决策信息、台账信息、贷后管理信息、贷款分类信息等未按规定适时登记,造成系统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的;(四)对系统中要求由本部门处理的业务,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影响业务进展,或按规定应录未录的;(五)对系统管理维护不力,造成系统损坏、数据丢失的。第二十一条 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500元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对客户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的;(二)未按规定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或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第二十二条 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0、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峪行信用的;(二)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三)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调查严重失实的;(四)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对客户测定信用等级、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未坚持“先授信、后用信”原则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可从轻予以罚款处理的,处以500元30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隐瞒审

11、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二)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三)未经调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四)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第二十五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币种、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利率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二)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未按规定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三)未对客户部门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复测借款人、担保人信用等级,核定借款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

12、;(五)审查通过调查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第二十六条 信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召开贷审会会议贷审会委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二)违反贷审会复议制度规定,对信贷事项进行复议的。第二十七条 信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1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可从轻予以罚款处理的,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一)贷款审查委员会未实行例会制度的;(二)投票表决后贷审会主任委员未在审议表上明确签署审批意见的;(三)未按规定统计投票票数的;(四)贷审会未按要求实行无记名投

13、票表决的;(五)贷审会办公室未按要求设立专用会议记录本,未设专人负责对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进行记录的;(六)贷审会会议后未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纪要不符合规定的。第二十八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二)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信贷业务的;(三)审批发放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四)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五)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六)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第二十九条 违规办理

14、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信用证业务或担保业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造成到期后垫付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3000元罚款;审批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或信用证业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违规审批发放异地贷款的;(二)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企业发放信用的;(三)未经特别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审批发放信用的。第三十一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可从轻予以罚款处理的,处以300元2000元罚

15、款:(一)审批发放没有明确调查、审查、经营主责任人的信贷业务的;(二)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三)贷款批复文件未明确信贷业务种类、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等贷款要素或与审批结果不符的;(四)违反规定泄露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的;(五)未严格执行信贷业务报备、备案的。第三十二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测算抵(质)押物最高可抵(质)押贷款额度,超过规定抵(质)押比例发放贷款的;(二)未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和保险的,未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的。第三十三条 信贷经营管理

16、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对贷款形态及时进行认定、调整、登记的;(二)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三)到期不按时发出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的;(四)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贷款使用情况、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的;(五)未按规定执行经营主责任人移交制度的。第三十四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对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企业转制、改制、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

17、务、诉讼案件等)未及时报告或未按照上级行指示及时处理,造成贷款损失的;(二)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对审批时所附的相关限制性条件不落实的;(三)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四)违反规定办理借新还旧业务、发放贷款用于收回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垫款的;(五)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第三十五条 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豁免或减收利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减免部分,并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七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

18、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一)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或凭证的;(二)擅自转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的,动用质押存款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第三十八条 在贷款利息以外收费用于个人牟利或集体私分的,没收所得收入,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贷款放松管理、失察,造成企业挪用贷款炒做股票、期货或挪作其他用途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条 有下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10000元罚款,对

19、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不执行贷款质量监测、分类、考核制度的,信贷统计报表不实的;(二)由于虚放虚收,任意改变贷款形态造成少收利息的。第四节 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罚处理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将外汇业务审批情况向上级行报备、备案的;(二)未按规定填报上级行要求的各类外汇业务统计报表的;(三)报备、上报情况不实或出现重大差错影响上级正确决策的。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办理外币票据托收、贴现业务,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

20、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 对上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四条 继续经营已被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停办或取消的外汇业务的,责令限期停办,对单位处以20000元10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五条 办理国际结算出现纠纷或结算事故不及时处理和上报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1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建立登记簿的;(

21、二)未按规定对信用证进行通知、修改、议付、承兑、付款及档案管理的;(三)未按国际惯例、总行有关规定办理托收代收、汇出汇入等国际结算业务的;(四)未按规定办理对外担保、备用信用证业务的。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3000元罚款,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造成损失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总行有关规定将进口信用证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超权限、超额度为客户开立信用证的,或违规向未授信客户开立信用证的;(二)未按统一授信管理规定的条件办理担保手续,为无担保措施的客户开立信用证,或未按规定比例收取、保管保证金的,或提供的担保不具备法

22、律效力的。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10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增减外汇营运资金的;(二)利用境外账户逃汇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外汇交易的;(四)未按规定与境内外机构进行外汇资金清算,或未按规定进行外汇资金头寸管理的。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按开证金额的1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一)擅自为不在进口付汇名录或备案表上的企业开证的;(二)为单证不齐、不符合开证条件的企业开证的;(三)为客户开立90天(不含)以上、365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或者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展期超过90天(不

23、含)但未超过365天,未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四)未经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为客户开立365天以上远期信用证的;开立信用证后,未经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延长超过365天的。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10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全部送外汇局的;(二)向未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的客户售付汇的。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支付的;(二)未按规定审核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或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经常

24、项目外汇支付的;(三)未按规定核对进口单位提供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进口付汇的;(四)向客户售汇金额大于客户提供的有效凭证记载金额的;(五)客户提供的进口合同、提单、报关单或者其他单证明显造假,不认真审核向其售汇的;(六)售汇后不在有效凭证上加注售汇日期、金额和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的;(七)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向上级行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八)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造成收支申报数据出现严重错误的;(九)未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经常项目下结汇的;(十)擅自为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办理结汇的;(十一)未经外汇局批准,向保税区内企业售汇的;(十二)未经外汇局批准,为没有代理

25、权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没有进出口代理权的生产型企业办理代理进口项下售汇的。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与客户勾结,用假报关单套汇的;(二)无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客户售汇的;(三)无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外汇汇出手续的;(四)未按规定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鉴别和核对的;(五)代理进口项下,未按规定审核进口代理协议向客户售汇的;(六)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超比例、超金额佣金售汇的;(七)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售汇的;(八)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

26、下售汇的;(九)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资本项下售汇的。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1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外汇交易业务未建立业务台账,前、后台未做到相对分离的;(二)结售汇周转头寸日报表、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和项目电报的有关数字严重不符的。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未经外汇局核准,对外偿还借款本息的;(二)违规进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代理交易的;(三)将自营外汇人民币交易计入代客外汇人民币调剂头寸统一平盘的。第五十五条

2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未经授权,擅自与国外银行境外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交换代理行控制文件的;(二)超越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级别、签字权限对外签字的。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不开具水单,为客户私自兑换外币的;(二)违规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三)未经总行授权在境外开立账户的;(四)违反外汇局对外币账户的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外汇资金收付的。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

28、)应收、应付款科目中存在非业务外汇占款或违规占用他行外汇资金等现象的;(二)违规进行境内外外币资金划转的。第五十八条 未按总行和组织有关规定使用、维护系统,造成通讯中断、报文延误的,给予有关责任人200元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五节 违反风险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罚处理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不良贷款收回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的;(二)实施以资抵债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的。第六十条 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因失职造成本行债权不能落实或导致贷款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可从轻予

29、以罚款处理的,处以500元3000元罚款。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款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或未足额冲减的;(二)因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抵债资产损失的;(三)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以货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置抵债资产的;(五)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的;(六)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30、对单位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评估、审批或超越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二)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三)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的;(四)擅自放弃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部分追索权的;(五)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六)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七)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第六十三条 在处置和监督管理经济实体及权益性投资工作中,未按规定

31、要求落实债权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可从轻予以罚款处理的,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第六十四条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主张银行债权,制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原贷款资料、原银行卡发卡资料或有关核销资料未专户登记、入档和保管的;(二)违反规定核销贷款呆账和利息坏账的,或对应当核销的呆账和利息坏账隐瞒不

32、报、长期挂账,不予申报和核销的;(三)对已批准核销的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实施检查的;(四)为掩盖责任,对应核销的银行卡透支呆账和其他损失,不申报核销、长期挂账的。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采取化整为零分次申报或其他虚假手段,申报呆账贷款(损失类贷款)、银行卡透支呆账或其他损失核销的;(二)违反呆账贷款(损失类贷款)、银行卡透支呆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三)核销工作中超越权限审批业务的;(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呆账责任人的。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给予有关责任

33、人纪律处分:(一)核销工作中泄漏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本行利益的;(二)核销后收回呆账贷款(损失类贷款)、银行卡透支呆账或其他损失,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第六节 违反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罚处理第六十八条 未执行规定造成存款被骗支或透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被骗或透支款及占用利息,并按被骗、透支金额的10处以每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或蓄意让客户透支的,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第六十九条 储蓄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10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现金交接没有按券种登记的;(二)未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三)违反“实名制

34、”规定办理储蓄账户开立手续或开户审查不严的;(四)ATM库门密码与钥匙没有按规定分人管理的;(五)ATM吞卡、吞币后处理不及时或登记不全的。第七十条 储蓄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可从轻予以罚款处理的,处以100元500元罚款:(一)违规使用操作员磁卡、储蓄重要空白凭证等账证卡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三)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人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的;(四)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托收、提前支取、续存等手续的。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擅自泄露储户存款秘密的;(二)明知是单位资金,允许以个人

35、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三)明知是个人资金,允许以单位名义开立账户存款的;(四)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的;(五)对司法机关已经冻结的资金擅自解冻的。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资金或存单(折),收缴有关责任人非法所得,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没有据实开立存款证明书的;(二)虚开存单(折)的;(三)利用工作之便,盗用客户存款,侵占客户利息的;(四)套取银行利息的。第七十三条 虚报存款、弄虚作假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存的,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空收空付存款等违规操作的,人为调整存款结构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10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骗取荣誉和奖励的,

36、对单位和个人没收所得奖金及收入,并建议取消荣誉称号。第七节 违反银行卡、网上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罚处理第七十四条 银行卡业务受理网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10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办理存取现、转账业务时,未按受理要求进行操作的;(二)未按规定对大额交易实行双人复核的;(三)为单位卡持卡人套取现金的。第七十五条 网上银行业务经办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10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未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注册登记表或授权通知书等资料的;(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操作手续的,操作过程中未按

37、要求进行合同打印的;(三)开户行与注册行进行资料传递时,未严格控制在规定时间内的;(四)未及时处理网上银行电子指令的。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未经批准开办银行卡业务或网上银行业务,擅自发行银行卡或擅自开发网上银行新业务的;(二)在网络或现有设备正常情况下,未按要求开通有关银行卡功能或网上银行业务和提供服务的;(三)分支机构不及时清算银行卡资金或出现差错未及时进行调整的,有关行未及时核对网上银行数据,影响数据一致性的;(四)不及时维护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

38、(POS)或其他相关设备,影响用卡环境的;未及时维护本端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影响网上银行客户端的操作和数据传输的;(五)未执行岗位制约制度,混岗操作的。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可从轻予以罚款处理的,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一)为不符合发卡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办理银行卡业务的;(二)未按规定对信用卡申请人、保证人进行资信审查,或进行调查但不记录的;或未核定信用额度的;(三)向保证、质押、抵押手续不齐全的申请人发卡的。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10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不执行24小时授权值班制度或在授权值班期间擅

39、自离岗,造成无人值班的;(二)未建立或认真登记授权登记簿、授权值班登记簿、开销户登记簿、发卡登记簿、制卡登记簿、网上银行电子证书发放登记簿的;(三)异地交易未按规定索授权或未核对、编制授权认证码的;(四)随意占用授权业务专用设备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授权电话进行授权的;(五)不能及时将制成卡移交发卡员,或将多余卡退给管卡员的,制卡员兼管空白卡片的;(六)销户收回的信用卡、止付卡、到期卡、注销卡没有完整的登记记录和定期销毁的。第七十九条 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20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制作网上银行电子证书的;(二)

40、更换管理员、操作员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三)未按要求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证书或未定期不定期修改密码,导致泄密的;(四)违反规定使用他人的证书进行操作的;(五)未执行业务分离制度的,如制证与空白证书介质(IC卡、USBKEY等)保管未分离、审核与录入操作未分离、证书与密码信封未分离等;(六)网上银行管理员、操作员未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的。第八十条 采用人工受理业务的,对1万元以上异地授权业务不发传真,10万元以上未编制和核对认证码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八十一条 每日营业终了未坚持打印“透支明细记录”的,对恶意透支未及时进行处理的,透支

41、登记簿登记不完整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八十二条 挂失申请书内容不全,手续不齐的,信用卡挂失登记簿有遗漏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500元罚款;挂失申请时间与止付名单编写时间超过规定时限,且不衔接的,止付名单无故延压和漏发,造成经济损失及责任事故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八十三条 持卡人持已止付的银行卡、过期的银行卡,在受理网点办理业务时,银行经办人未严格按照受理程序进行严格审查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可从轻予以罚款处理的,处以200元1

42、000元罚款:(一)制卡人员泄露制卡密码,或离岗不上锁的,或将制卡机具临时交他人代管的;(二)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和下发止付名单,造成止付卡未能止付的;(三)未建立并认真执行透支追索制度的;(四)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查询、查复的。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的。(二)与持卡人勾结,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恶意套取现金的;(三)超权限授权持卡人透支的。第八节 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罚处理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每次(笔)处以20元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

43、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二)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内部凭证使用不合规的;(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四)不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柜员制除外),当日核对账款,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实行柜员制的处所未执行监控录像管理制度、内勤主任检查制度、密码制度的;(五)未坚持签退前核对现金箱余额与现金实物、凭证箱余额与凭证实物、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柜员流水清单与记账凭证的;(六)外汇买卖敞口头寸超过上级行核定的限额,未按规定及时予以平盘的;(七)未按规定及时结转外汇买卖损益的;(八)未按规定及时、正确地办理外汇利润结汇,或者外汇利润结汇的会计核

44、算不准确的;(九)未按规定折算、合并外汇会计报表的;(十)未按规定对外资贷款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的;(十一)会计出纳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十二)临时离岗或午休时未办理临时签退并将印章、现金、凭证、柜员卡等入箱上锁的;营业终了未将印章、现金、凭证、柜员卡等入箱上锁并交保管员或押运员并登记有关交接登记簿的;(十三)未按人民银行规定标准兑换损伤券的,未加盖全(半)额戳记和经办人员名章的;未按规定认定、没收、处理和上缴假币并加盖有关经办人、复核人(或证明人)名章及有关业务印章的;(十四)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上缴、下解、调运等未按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并登记有关登记簿的;(

45、十五)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或冻结手续的;(十六)未按规定发送或收回对账单的;(十七)未按制度要求在规定时间打印各种相关资料的;(十八)未按规定清理有关会计科目或资金项目的;(十九)对违规的财务会计行为不予抵制和纠正,也不向单位负责人及时反映的,或者在抵制无效时,未按会计法规及时报告的;(二十)违反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账户的;(二十一)错账冲正和挂账处理未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的,未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的,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二十二)超业务权限办理业务的,办理重要业务未经严格授权的,跨柜员交易未及时传递凭证和核销处理的;(二十三)柜员及主管密码未定期或不定期更换的,随意泄露密码的;(二十四)坐班主任

46、、业务柜组负责人不按制度规定对临柜会计出纳业务进行监督的。第八十七条 未按规定设立会计、出纳相关登记簿或登记不规范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元100元罚款。第八十八条 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和各种会计报表之间不相符、不衔接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第八十九条 不按规定结息、收息的,对有关责任人每笔处以50元罚款;错计、漏计利息的,对有关责任人每笔处以100元500元罚款。第九十条 信用证、保函、汇票等或有业务的会计核算不准确,或者不及时记账、对账和漏记账的;信用证、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担保项下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用其他科目核算保证金的,对有关责任人每笔处以50元罚款。第九十一条 不执行先记账后付款,先收款后记账,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抵用的,对有关责任人每次处以50元罚款,造成透支或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追回有关款项,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第九十二条 现金业务未坚持“当日核对、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离岗查库(箱)”原则的,未坚持“一日三碰库(箱)”制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500元罚款。第九十三条 违反库房管理制度规定,未执行库款交接、钥匙两人分管、双线平行交接制度的,金库钥匙不随身携带的,管库员、出纳员因事离岗库箱不加锁的,查库期间未验证、出纳离岗、未复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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