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地质调查项目协议甲方: 乙方: 0*年*月17 / 17 目录 第一条协议标的 第二条项目周期第三条各方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协议价款拨付和结算 第五条 变更第六条 协议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第八条 结算第九条 知识所有权、保密第十条履约保证金(如有)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第十二条 委托业务(如有) 第十三条项目质量、经费检查和野外验收第十四条成果验收第十五条资料文件资料汇交 第十六条其他 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委托方(全称): 受托方(全称): 委托方通过方式(委托/招标/竞争性谈判),确定受托方承担 项目并履行本协议商定的任务。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信用的原则,就开展此项目工作及关于
2、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标的1.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1.项目号码: 1.1项目所属: 1.14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1.2项目目标、任务: (项目目标、任务概述) 13标准和规范 项目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中国地质调查局规范,包括: 协议当事人商定的其他规范: 1主要工作量受托方在本协议第2条规定的期限内,应履行下列主要工作量(如可以计算,按工作手段分列总工作量、年度工作量): 1.预期成果 第二条 项目周期 2.1工作时间:自年月至年 月22各主要工作阶段时间:.1受托方提交设计审查申请时间不迟于: 总体设计 年 月 年设计 年月
3、年设计 年 月 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提交的设计后15天内履行设计审查。2.受托方提交野外验收申请时间(如有)不迟于 年 月。 2.2.3受托方提交成果报告评估申请时间不迟于:年 月。 2.2.4受托方提交资料文件资料汇交地点 和时间不迟于: 年 月。 2.3关于工作期限可以顺延情形 31协议签订后,委托方未及时支付第一笔项目经费,超过商定的工作起始月份3个月的,项目周期和各工作阶段时间,按支付影响时间顺延;如经费支付延迟对项目进度造成重大影响的,可另行协商项目周期和各工作阶段时间。 2.3.2委托方对受托方提出的项目重大变更书面提议,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未在1日内做出明确书面答复,且影响受托方
4、及时履行本协议的,每超过30天按月计算顺延时间 2.33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水灾、地震等)造成停工,但不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且受托方能提供明确依据的,由委托方认可可以顺延。2.项目负责人因意外未能履行职责的,造成项目工作中断的,受托方可向委托方申请延期履行。2.4.协议当事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各方责任和义务 甲乙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的关于规定。履行项目的论证评估、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项目成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形总结报告评估与验收、资料文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所有工作的责任与义务。 3.1委托方责
5、任和义务3.1及时支付项目经费; 3.1.2负责监督检查受托方项目管理工作; 3.3负责监督受托方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3.1.4依据有关受托方工作成果及其申请,组织论证本项目是否续作或终止。.1.5依据有关受托方申请,组织本项目的野外验收; 3.依据有关受托方申请,组织本项目的成果验收和绩效评估报告的验收;31.7 自行选择委托在行业排名全国前2位或在本*(区、*)综合排名前10名的中介审计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形进行审计。 3.1.8办理项目资料文件资料接受;3.9依据有关受托方申请,组织本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形总结报告审查与验收; 3110依据有关受托方申请,及时按程序答复关于协议履行变更事项;
6、31.11依据有关受托方申请,办理项目终止结算手续 .2受托方责任和义务 .21依照协议标的商定,全面履行项目工作目标、足额所有工作手段的实物工作量; .2负责本项目组织实施和条件保障。其中受托方应具备的必要保障条件(如需要): 物探,使用 设备 测试,应达到 条件 3.3负责本项目技术、质量及其经费管理;为履行本协议,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2.4及时向委托方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工作报告、技术、经费、统计报告和专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办人在协议履行期间,项目有重大进度、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发现重要矿产地、重要异常地、 、 ,应及时向委托方报送专报; 3.5负责编报项目设计方案、
7、最终成果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6项目经费应保证用于本项目工作,按国家关于规定及委托方要求,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依照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对项目单独核算,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 3.2项目履行时应及时编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形总结报告,并协助配合中介审计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形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项目成本; 3.8按本协议商定向 汇交项目成果地质资料文件资料,并保管好项目原始资料文件资料、实物资料文件资料;3.2.9负责编报项目经费使用情形总结报告; 3.2.1接受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或委托的机构)的质量、经费检查,并为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1协议履行期间,应当遵
8、守国家、中国地质调查局、所在地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保证项目人员和设备安全,并为开展项目工作提供完善的劳动防护设备和保护用品,为野外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 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受托方承担。 第四条 协议价款拨付和结算4.1项目总价款(如能确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如可以计算,按主要工作手段或主要费用分列):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4.2本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依照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管理办法,在项目工作周期内,依据有关项目实施和成果评估情形,逐年安排年度工作经费。43 年项目经费 万元,在收到财政拨款后将按下列时间和方式支付:
9、 年 月前,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按本协议第九条之商定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的5日内,向受托方商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大写) (¥ 万元),此款为第一期项目经费; 受托方在履行 后,可向委托方提出拨付申请,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申请后10日内进行确认并向受托方商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大写) (¥ 万元),此款为 ; 受托方在履行 后,可向委托方提出拨付申请,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申请后0日内进行确认并向受托方商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大写) (¥ 万元),此款为 ; 在经各方确认最终结算后10日内,由委托方向受托方商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 4.4项目经费一般不得变更。但出现本协议第五条变更条
10、款,第六条终止和解除条款商定的情形,以及协议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条款且变更价款的除外。第五条 变更5.1除另有商定,协议当事人在协议履行中发生以下情形,应按本条商定协商变更: 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协议履行困难,但可以部分或延期履行;因国家计划或政策调整,需缩短项目周期;改变协议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因前期工作结果变更项目周期、调整主要工作或主要工作量; 依据前期工作进度需变更设计。协议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情形 5.2除5.()规定的变更情形外协议当事人均可以提出变更,提出变更一方,应及时提出变更要求,收到变更要求一方,应在收到变更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在5.1(2)
11、规定的变更情形发生后,委托方应及时通知受托方,并就后期事项提出明确处理建议或意见。处理建议或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的处理要求、处理费用,并按第七条补偿受托方损失。 .3因变更引起项目周期变化的,协议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主要工作阶段时间。但因当事人未按.2款的商定时间做出答复的除外。.项目经费增加和减少: .41委托方提出变更,如增加受托方工作支出的,且未能调减其他实质性工作的,应追加项目经费。 增加经费按 计算。 5.4.2受托方提出变更,如减少了工作量及其经费,在征得委托方认可后,可按等额经费相应增加其他地质工作;如无必要增加其他地质工作,应减少项目经费。 减少经费按 计算。 第六条协议解除
1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协议随之终止,协议当事人不再追索对方违约责任,项目进入结算程序: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未能继续履行的,由受托方书面提出申请,委托方认可; 依据有关前期工作结果评估,协议已无履行必要,或继续履行协议会给国家造成更大损失的,协议当事人均可提出终止; 委托方因国家计划或主管部门重大政策调整,缩短工作期限的; 协议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委托方违约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委托方违约。受托方可向委托方发出通知,要求委托方采取有效措施更正纠正违约行为。委托方收到受托方通知后15天内仍不更正纠正违约行为的,受托方有权终止履行协议,并追究委托方违约责任。
13、委托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受托方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带来的损失。 因委托方原因未能按第.款商定时限、或未足额支付协议价款; 委托方违反第5.款第(3)项商定,自行改变协议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因委托方违反协议有关条款商定的答复期限造成暂停工作的; 本协议关于条款中已商定的违约责任; 委托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的; 委托方因项目资金未贯彻,造成受托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受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因国家计划或主管部门重大政策调整的除外; 委托方未能依照协议商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2 受托方违约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受托方违约。委托方可向受托方发出整改通知,
14、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委托方可单独解除协议,并追究受托方违约责任。受托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委托方带来的损失,如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受托方应以自有资金补偿。 受托方挤占、截留、挪用子项目经费的;受托方伪造资料文件资料,弄虚作假,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受托方无故未履行工作计划(申请野外验收时间、申请成果报告评估时间、提交成果报告时间、汇交资料文件资料时间)且超过6个月的;受托方不提交项目成果报告或不汇交项目资料文件资料的; 受托方违反协议商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因受托方原因致使工作质量不符合协议要求的;受托方拒绝、或未能在商定时限对缺陷进行返工或补做工作,包括(但不
15、限于)质量、经费、野外验收、成果报告、汇交资料文件资料。本协议关于条款中已商定的应告知而未告知委托方的商定。委托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的; 委托方未能依照协议商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协议解除后,如需继续履行项目,委托方有权另行选择第三人,并使用受托方已履行的工作及其成果。委托方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受托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受托方违约,造成解除协议的,委托方有权将受托方列入其管理负面名单,拒绝受托方在5年内承担或受托参加委托方项目工作。 7.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16、,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商定解决。第八条结算 8. 发生终止、解除协议情形后,协议当事人各方在0日内,就最终结算进行协商,协商成功后,签订书面结算书;如协商不成,按第182款处理。 .2受托方的经费补偿计算 因第六条免责、第7.1款委托方违约,应计算受托方的经费补偿,受托方的经费补偿为履行协议义务发生的支出,包括:组建撤销支出、履行工作量支出、将来事项处理支出。 如经费补偿有依据能明确计量的,按实际计算;如经费补偿无法确认的,协议当事人商定按下列方式处理: 组建撤销支出:按 计算; 已履行工作量补偿:按 计算; 将来事项处理补偿:按 计算;其他补偿: 按 计算。83委托方已付经费保全一旦发生第7
17、.款,第7.2款情形,受托方应保全项目经费。在履行项目结算后,受托方应在0天内将项目结余经费按拨款原资金渠道返还给委托方。第九条知识所有权、保密 .1知识所有权 .1.1协议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所有权。.2地质调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所有权归中国地质调查局所有。受托方及项目组建员享有署名权,取得奖励权利,成果和资料文件资料再利用权利。 9.3协议当事人的人员公开发表与本项目关于的,包括(但不限于)论文、著作等,应注明受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资助,但受托方向委托方及其主管单位正常报送的关于报告除外。专著应提交中国地质图书馆,向社会提供利用。 9.技术性应用类
18、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地质调查科技支撑、数据与服务,其知识所有权属委托方,受托方可以为实现协议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资料文件,但未能用于与协议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为了协议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资料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保密 9.1协议当事人都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负有不可推卸的保密责任。.2除法律规定或协议另有商定外,未经受托方同意,委托人不得将受托方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文件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9.2.3除法律规定或协议另有商定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项目成果及声
19、明需要保密的资料文件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9.3协议当事人其他商定: 第十条履约保证金(如有) 1.1为保证受托方按协议商定的质量、工作量、标准和规范、项目周期等条款履行协议,协议商定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10.2履约保证金用于受托方违约时,赔偿委托方的损失,且,并不以此为限。 0.3委托方不得以履约保证金作为提升质量量标准、缩短工作期限、加快工作进度、减免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的条件。在本协议所有履行无争议后,应及时退回受托方。逾期不退的,受托方可追索委托方违约责任。 04履约保证金,将由受托方以非地质调查专项资金,按协议价款 (5-10%)计人民币(大写) (¥ 元),
20、在接到委托方支付经费通知10日内,向委托方商定的账户支付。 10.5如受托方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视同放弃履行本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 1.受托方指定并获委托方认可的项目负责人是:(姓名) ; 1111身份证号 ; 1.1.职称资格/资质证书 , 发证单位: ; 1.1.3项目负责人经受托方授权后代表受托方负责履行协议。该授权书作为本协议附件。 11.2受托方因 原因变更项目负责人,应书面提出申请,与委托方协商,协商一致并得到委托方书面同意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委托业务(如有) 1.1受托方不得将本项目所有工作委托给第三人,或将本项目所有工作分解后委托给第
21、三人。 1.2受托方可以将难以承担的辅助性专业技术业务或研究内容委托给第三人,但受托方已有相应资质的业务除外。12.3受托方不得将技术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化探、物探、岩矿测试,以任何形式委托给自然人。 2.4确定委托业务承担单位时,应依照国家、中国地质调查局的关于规定执行。 2.委托下列工作,受托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化探(如有) ; 物探(如有) ; 钻探(如有) ; 化验(如有) ; 12委托业务出包未能减轻或免除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受托方就委托业务向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12.受托方不得自行变更委托业务,但受托方因需要变更委托业务承担单位、或增加(减少)委托业务预算在1万元以上的,
22、必须先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方同意方可变更。 128本条所称第三人,系指具备法人资格/资质的单位,不包括自然人。 第十三条 项目质量、经费检查和野外验收13.1中期质量、经费检查及其费用分担 131.委托方对受托方履行协议中的质量、经费检查,一般1次,(但不限于)1次 13.1.2技术标准和规范,按 执行。 13.1.质量、经费检查由委托方组织,应在检查前7日书面通知受托方。 .1.4质量、经费检查中的组织人员、专家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住宿、劳务费用等与检查工作关于的费用,由委托方负责。131.5对质量、经费检查中发现需整改事项,由受托方进行整改,关于费用由受托方承担。132野外验
23、收及其费用(如有).3.1委托方按关于规定对受托方履行协议中的野外工作履行情形,进行现场核实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野外工作量、野外工作质量。 13.2技术标准和规范,按 执行。 1.3.3受托方依照本协议第1条第9款规定的时间1日前,向委托方提出野外验收书面申请 3.3.4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野外验收书面申请15日内进行书面答复,确定验收时间,组织验收时间不得超过收到书面申请的0日。13.3.5协议当事人可以就验收地点、验收时间进行协商;受托方可以对验收组人员组建提出异议,委托方应给予明确答复。 .6受托方应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资料文件资料,为验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并承担与野外验收关于的
24、费用。13.3.7验收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须向受托方发放验收建议或意见书,野外验收未通过的除外。 3.8委托方可以委托 (单位)组织验收,但未能解除或减少委托方的有关责任和义务。3.野外验收建议或意见明确需要补充野外工作的,受托方应在收到野外验收建议或意见后的2个月内履行野外补充工作,向委托方提交补充工作总结;因补做工作,不影响且不顺延本协议第2条关于工作期限和阶段性时间规定。 133.10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关于补充工作资料文件资料的1个工作日内,应明确答复是否可以并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编写。超过5个工作日未答复,受托方可自行处理。 3.1受托方因未履行协议义务补充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受
25、托方承担。 第十四条 成果验收 14.1委托方按关于规定对受托方履行协议中的最终成果进行验收,包括本项目的报告评估、报告审查,绩效评估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形总结验收。 14.受托方依照中国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要求编制本项目最终成果报告,绩效评估自评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形总结报告。3受托方在履行本条第142款规定工作,应在本协议第2款规定时限前7日,向委托方提交验收申请。委托方应在收到成果验收申请的5日内,给受托方书面答复是否进行验收。 .委托方向承办人答复可以进行验收后的日内,应组织验收。14.5技术标准和规范,按 执行。4.6委托方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向受托方说明原因,受托方应在弥补缺陷之后,再
26、次提交验收申请。1.7协议当事人可以就验收地点、验收时间进行协商,受托方可以对影响公正的验收组组建人员提出异议。 14.8受托方应为成果验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并承担与成果验收关于的费用。1.9验收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必须向受托方发放验收建议或意见书,验收未通过的除外。如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受托方可自行处理 14.0委托方可以委托 单位组织本次验收,但未能免除或减少委托方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4.成果验收建议或意见明确需修改报告的,受托方应在收到成果验收建议或意见后的1个月内履行,提交修改稿。因修改报告,不影响且不顺延本协议第2.2条资料文件资料汇交期限之规定。 14.2受托方依照
27、评估建议或意见,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委托方审查。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修改后的成果报告后,应在15日内向受托方发送审查建议或意见书。 14.13按本协议第六条终止的,对已经履行部分工作任务可以形成成果报告的,可编写报告或总结,执行本条之商定。 14.15本项目通过成果验收后的30日内,应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资料文件资料汇交 1.1受托方对依照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向 汇交资料文件资料。15.2标准和规范按中国地质调查局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15.3汇交资料文件资料经 审查不合格的,应在 规定的期限内补充和整理有关资料文件资料,重新汇交资料文件资料,由此造成或产生的费用,由受托方承担。 第
28、十六条其他 1.协议附件 16.1.1除另有商定外,说明协议资料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协议书; 协议补充协议 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本协议规定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项目总体设计、续作工作方案(如有)质量、经费检查资料文件 其他协议资料文件。上述所有协议资料文件包括协议当事人就该项协议资料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资料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下列在协议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协议关于的资料文件均构成协议资料文件组建部分,以最新签署的确定优先说明顺序。 新开项目评估建议或意见续作项目考核建议或意见 项目工作任务、预算调整申请及批复建议或意见 野外验收建
29、议或意见书(如有) 报告评估建议或意见书资料文件资料汇交证明 其他变更及其应答材料. .2如本协议条款或履行协议中存在争议,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一致,经各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协议补充资料文件。如协议当事人未就争议达成协议,当事人一方可选择下列任一方式: 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 法院提起诉讼。 16.3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6.本协议中所称包括(但不限于)“通知”、“确认”字样材料,均以纸质并经协议当事人一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资料文件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号码。所称“收到日期”等,均以信函送达、传真号码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各方商定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经甲方所有验收合格,按规定汇交完地质资料文件资料,办理完项目结算手续,各方责任与义务履行完毕,协议终止。 委托方(公章):法定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单位办公地址:邮政号码:签字地点:签字时间 年 月 日受托方(公章): 法定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电 话: 传真: 开户银行:账 号: 单位办公地址:邮政号码: 签字地点: 签字时间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