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 全 环 保 管 理 制 度国泰新华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 目 录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制度3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承包商安全管理度18供给商安全管理制度21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4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31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要求33安全责任目标考评制度40安全风险抵押实施措施4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44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标:为认真落实实施环境保护法,充足发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职能,切实负担起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体责任,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关键任务:负责组织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党政班子领导
2、下,组织研究、审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重大政策和方法;组织协调、检验和推进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第二章 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组成第三条 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企业总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企业各分管副总经理担任。组员由各部门部长组成。第四条 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环部。安环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关键职责第五条 研究制订企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目标。第六条 分析企业环境保护形势,组织研究、审定企业环境保护计划、重大政策和方法;第七条 负责审定
3、和下达企业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考评目标。第八条 指导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验各部门对于企业下达各类环境保护工作决定、决议实施情况。 第九条 负责和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工作。第十条 负责指挥、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第十一条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其它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第四章 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键职责第十二条 负责研究、拟订环境保护政策、方法,提出计划提议,提交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审议。第十三条 负责确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制订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负责企业环境保护会议准备工作,负责组织调查和起草企业环境保护会议文件,并提前将文件送至环境保护工作委员
4、会各组员。第十五条 监督检验、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第十六条 负责对各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标:为了预防和控制污染,降低污染物排放,给施工现场提供一个清洁、舒适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据中国环境保护法、中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适用于全部在国泰新华企业项目建设工地进行施工作业承包单位和作业人员。第二章 相关要求第三条 各施工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在项目建设现场必需严格实施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果断杜绝环境污染。第四条 各承包单位必需成立环境
5、保护、水土保持领导小组,建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确保体系,明确环境保护职责分工,认真抓好环境保护过程控制和落实。 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必需考虑环境保护方法,并在施工作业中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承包单位应定时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利用宣传栏、口号等进行宣传,不停提升职员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立即清运出场。严禁随意抛散。清运垃圾时,适量洒水,降低扬尘。 第八条 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预防扬尘方法,裸露或集中堆放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方法。第九条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取覆盖或洒水方法;施工现场出口处应采取确保车辆清洁
6、方法。第十条 施工现场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降尘方法。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车辆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排放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有害废弃物、有害液体和施工垃圾。 第十三条 施工污水必需经沉淀或其它净化方法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对应污水管网,污水严禁乱排乱放。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所需危险化学物品应存入专门库房进行保管,废弃危险化学物品要存入对应密封容器内妥善保管,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和焚烧。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订降噪方法。 第十六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各承包
7、单位应在事故发生最短时间内汇报业主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同时采取阻止事故扩大方法,尤其是对污染源进行控制,预防污染事故扩散。第十七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发生事故施工单位应组织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消防监督管理,保障职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国消防法要求,结合我企业生产特点,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消防工作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消防管理标准,企业关键责任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级人员要逐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第二章 相关要求第三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一)新职员入
8、厂三级安全教育过程中,必需包含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二)各单位各部门应定时组织职员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防火、治火。能够经过举行消防知识宣传栏、举行消防知识竞赛等多个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体职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四)消防队队员、易燃易爆岗位特殊工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 防火巡查、检验要求 (一)企业消防站应每日对生产区域进行防火巡查。每个月对全企业进行一次消防综合检验。各单位各部门也应每日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检。 (二)防火检验中或检验
9、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填写防火检验统计,并要求受检部门相关人员在统计上署名,企业消防部门应将检验情况立即通知受检部门。 (三)对消防部门通知或自检中发觉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 对未按要求时间立即整改单位或部门,企业消防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要求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一)各部门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障碍物。 (二)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要求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三)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10、,并定时组织检验、测试、维护和保养。 (四)严禁在生产作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五)严禁在生产作业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第六条 消防队伍管理要求 (一)企业消防员应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性能,确保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正确快速。 (二)消防值班人员要立即处理消防报警电话,做好消防值班统计和交接班统计,推行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私自离岗。 (三)当班人员发觉设备、器材故障时,应立即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立即修复。 (四)非工作所需,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消防站内线报警电话,非消防值班人员严禁进入值班室。 (五)发觉火灾时,快速按灭火
11、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汇报企业生产调度中心,生产调度依据火灾情况决定是否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第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一)消防站内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使用管理由消防站负责;各单位各部门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本单位本部门安全员负责,具体包含:定时检验消防设施使用情况,保持设施整齐、完好。 (二)消防设施及器材维修保养和定时技术性能检测由企业消防站负责组织实施,消防站应定时查看消防设备运行统计,检验了解消防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觉异常立即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测试周期: 1、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每个月试开泵一次,检验其是否完整好用。 2、正
12、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排风系统每个月检验一次。 3、室内消火栓、喷淋水测试每三个月一次。 4、其它消防设备测试周期,依据相关要求实施。 (四)消防器材维护管理 1、企业消防站每十二个月两次定时对灭火器进行试压、换药。 2、各单位各部门对所辖库房消防器材应定时巡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发觉消防器材发生丢失或损坏应立即向企业消防站汇报、并立即补充或更新。 4、各部门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安全员专员负责。 第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治理要求 (一)各部门对存在火灾隐患应该立即给予消除。 (二)在防火安全检验中,应对所发觉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
13、况统计。 (三)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所在部门应该落实安全防范方法,确保隐患整改期间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处理重大火灾隐患应该提出处理方案,立即向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直至当地政府汇报。 (四)对公安消防队或企业消防站责令限期更正火灾隐患,隐患所在部门应该在要求期限内更正并写出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队或企业消防站存档。 第九条 用电、用火安全管理 (一)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办公室电脑、打印机等该关闭电源应给予关闭。 4、严禁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二)用火安全管理 1、动火
14、作业时应严格实施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按要求向企业消防站申请动火许可证,并经生产技术部、 安全环境保护部、设备主管部门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区域周围5m范围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合适安全隔离,动火作业现场配置合适种类、数量灭火器材随时备用。 3、动火作业现场应配专员监督火情,高处动火作业必需确保有一人在下方专职监督火情,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私自动火作业者,应给予记过处分,严重给予开除。 第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符合安全要求专用库房,配置必需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需由消防安全培
15、训合格人员担任。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一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库存物品应该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和垛之间大于1m,垛和墙间距大于0.5m,垛和梁、柱间距大于0.5m,关键通道宽度大于2m。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实施,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六)易燃易爆场所应依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安全方法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 (一)义务消防员应在企业消防站领导
16、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评应达成要求指标。 (二)要结合对消防设施、器材维护检验,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全部含有实际操作技能。 (三)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停完善消防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科学性、可操作性。 (四)义务消防队应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评,考评优异者应给表彰奖励。 (五)义务消防队应不停总结经验,提升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第十二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管理要求 企业消防站负责制订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时实施演练。关键内容有: (一)应制订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组织全员学习
17、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布署、编制演练方案,职责分工要明确。 (四)应按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最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演练。 (五)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演练情况,发觉预案不足之处应立即修改和完善。 第十三条 电气和燃气设备防火管理要求 (一)应按要求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电气操作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各类电气设备均需含有法律、法规要求有效合格证实并经相关部门确定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每个月最少进行一次安全检验。 (二)对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每三个月最少检验一次、每十二个月最少检测一次并统计。 (三)电气设备负荷应严格根据
18、标准实施,全部电气设备应接头牢靠,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含有良好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根据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进行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时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发消防安全隐患。 (五)未经同意,严禁私自加长电线。(六)电气设备、开关箱线路周围应按要求划定黄色区域,区域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定时检验、排除隐患。(七)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八)除已经经过审批、采取安全防范方法场所外,其它工作场所严禁使用明火。 (九)使用明火部门、岗位应严格遵守各
19、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十)生产区域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提醒职员遵守厂区禁烟要求。 第三章 考评和奖惩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是企业安全工作关键组成部分,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成绩显著部门和个人,年底给表彰奖励。(一) 认真推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主动开展、参与消防管理和各项消防安全活动,表现突出。(二) 严格遵守消防法规,防火安全制度健全,预防方法到位,整年无火灾事故。(三) 立即发觉消防安全重大隐患,避免火灾发生。(四) 立即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五) 主动扑救火灾,抢救职员生命和企业财产,表现突出。第十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对部
20、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处1000至元罚款,对肇事者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并依据火灾损失情况进行经济赔偿,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火灾;(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企业消防主管部门两次以上指出拒不整改。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还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视情节给部门、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或行政处分。(一)违反消防管理要求或安全操作规程;(二)私拉、私接电源;(三)未根据职能部门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限期消除隐患;(四)拒绝在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上签字;(五)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或未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方法在关键防火部位动火作业;(六)未经
21、相关职能部门同意,使用液化气、汽化炉、电磁炉、电饭锅、电热器、电炉、电暖器、电热毯等明火器具;(七)在厂矿区内私自点火燃烧废弃物及垃圾者;(八)动用、圈占、压盖、堵塞消火栓或不按要求放置消防器材;(九)私自将消防设备、器材、工具等移作她用;(十)损坏、破坏、丢失消防器材、设施、工具,除罚款外,由损坏人或部门赔偿损失;(十一)消防器材超期不立即汇报或交付修理;(十二)拒绝或刁难职能部门进行消防监督检验;(十三)单位不能按时按人员参与消防演练、救灾、学习;(十四)发生通常火灾事故。第十七条 违反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据情节处个人及部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有易燃易爆
22、物品或严禁烟火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二)电器下面堆放可燃物;(三)用铜丝、铝丝、铁丝替换保险丝;(四)违反操作规程乱拉乱接电线;(五)超负荷运行;(六)闸刀、开关裸露,明线接头或使用挂钩线。第十八条 违反易燃易爆物品储存、运输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据情节处部门或个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不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三)违反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储存物品;(四)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无通风设备;(五)易燃、易爆物品场所,没有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第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据情节
23、处部门及个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推行消防职责不到位;(二)隐患整改后不立即给下发隐患整改通知部门反馈整改材料;(三)不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职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不按要求对职员进行消防培训;(五)未制订消防应急预案;(六)无消防档案或档案统计不全;(七)防火组织、制度不健全;(八)未按要求推行消防管理职责。第二十条 违反消防法规,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项目建设安全管理,规范承包商管理行为,保障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参与企业项目建设全部承包商。第二
24、章 职责分工第三条 工程部负责审查承包商安全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第四条 监察审计部负责对和承包商所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审核。第五条 工程部和施工作业所在部门负责承包商及其职员开工前安全教育。第六条 安全环境保护部、工程部和施工作业所在部门负责施工过程安全监管工作。第三章 对承包商管理要求第七条 承包商选择工程项目需要招投标时,由企业相关部门经过含有对应资质招标代理企业,公布含有安全要求招标通知书,投标单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投标书,作为选择合格承包商关键依据。第八条 承包商安全资格评审工程部对承包商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关键内容有:(一)承包商过去安全业绩表现资料;(二)承包商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
25、资质证书;(三)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施工许可证;(四)审查承包商安全计划书;(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六)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关键责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信息;(七)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等。第九条 协议条款中安全责任承包商进入企业施工必需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工程协议中附有安全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明确双方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各自应负担安全责任。(二) 明确承包商在项目施工中应实施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三) 明确承包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验和协调。(四) 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具用具;(五)承包方
26、必需接收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现场安全检验和监督;(六)承包方必需按企业相关要求交纳安全确保金。第十条 承包商及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承包商及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前,必需接收企业工程部、安环部等相关部门安全教育,其内容包含: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特点、关键危险源和应急处理方法、进入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等等。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工程开工前,企业工程管理部应对承包方责任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方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统计。第十二条 对承包商施工过程安全监管1、承包商 在施工过程中除应按施工要求制订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还应遵守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27、。 2、在承包工程中,承包商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不含有安全生产条件或对应资质单位和个人。3、承包方责任人应参与本企业和施工作业相关安全会议,汇报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落实会议要求。4、对于较为危险施工作业,承包方必需制订专题安全施工方案,并安排专员现场监护;5、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资质必需符合安全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6、承包商必需配置符合安全要求施工设施、设备;7、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必需配置必需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施工作业人员必需配置必需个人防护用具;8、承包方应定时组织安全检验,对发觉隐患立即组织整改;9、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安全隐患或“三违”行为,企业相关部门有权按要求给处
28、罚,必需时责令停工。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企业有权按协议要求对其进行对应考评和处罚。供给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选择合格供给商,确保供给商提供产品及服务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杜绝因为供给产品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给本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全部供给商安全管理。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条 项目部、物质使用部门负责搜集供给商产品信息和资质并进行初步审核,负责提交采购计划,验证采购产品。 第四条 审计部负责对供给商资质进行复核,负责对采购协议进行审核。第五条 物资供给部负责依据复核结果建立合格供给商名目和安全档案
29、;负责从合格供给商名目中选择供给商,实施采购。负责组织有资质招标企业对需要招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供给商、实施采购。第六条 安全环境保护部参与对供给商安全资格认证和评价,参与采购协议中安全条款审核。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七条 合格供给商选择和确定 (一)对于不需要经过招标程序物资采购,项目部、物资使用部门搜集供给商产品信息和资质,进行初审后,送交监察审计部进行复核,经过复核后报相关副总经理、总经理同意,然后反馈给物资供给部,由物资供给部建立合格供方名单。(二)对于需要经过招标程序大宗物资采购,由物资供给部组织有资质招标企业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供给商,监察审计部、项目部、安全环境保护部等参与招标。第
30、八条 供给商档案管理对于合格供方名单中全部供给商或招标确定供给商,物资供给部全部要建立档案,档案内容除了有供给商名称、地理位置、联络电话、通信地址等基础信息外,还应包含和供给商产品安全性能相关信息资料,关键内容有:1、供给商资质证书;2、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委托书;3、产品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防爆设备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4、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材料安全资料等;5、产品性能和产品供给售后服务和质量确保体系;6、以往产品供给安全表现情况;7、供给商安全管理情况:包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确保体系等。第九条 物资采购物资供给部根据同
31、意采购计划和确定供给商签署供给协议,实施采购。第十条 供给商责任 供给商必需随货提供相关资料,包含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等必需证书等。化学品供货人,不管是制造商、进口商或批发商,均应确保: (一)对经销化学品在充足了解其特征并对现有资料进行查询基础上,进行危险性分类和危险性评定。 (二)对经销化学品进行标识,以表明其特征。1、对经销化学品加贴标签。 2、为经销危险化学品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用户。(三) 危险化学品供货人应确保,一旦有了新安全卫生资料,应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修订化学品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并立即提供给用户。第十一条 供给商考评(一)物资供给部门定时组织审计
32、部、 安全环境保护部及物资使用部门,对合格供给商安全管理及表现和产品售后服务等综合情况进行评价考评,考评结果实施优胜劣汰。对安全管理要求较高少数供给商,必需时可组织专员到供给商现场进行考评。(二)物资供给部负责保留评价、考评统计。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项目建设区域和生产区域内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预防和降低交通事故,依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各单位各部门和在企业厂区道路通行车辆和人员。第三条 本要求所指机动车辆包含多种汽车、吊车、叉车、电瓶车、装载机、拖拉机、工程翻斗车、轮式或链条式专
33、用机械、摩托车等;非机动车辆包含电动车、自行车、人力车等。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企业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企业交通安全领导工作。第五条 企业综合部负责企业专职司机管理工作。第六条 企业武装保卫部门负责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车辆出入厂区登记检验,负责道路交通指挥工作,监督检验厂区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第七条 企业交通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相关标准完善厂区道路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等交通安全设施,立即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和缺点。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要求第八条 在厂区道路通行车辆和行人必需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厂区交通管理各项要求,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管理。第九条 进入企业生产区域内和建设施工工地内机动车辆应按
34、要求办理厂区通行证,出入厂区自觉接收武装保卫部门卫登记和检验,门卫检验时,车辆驾驶员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接收检验。第十条 车辆、行人应该各行其道,严格遵守厂区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要求。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根据交通管理人员指挥通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指示或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应该在确保安全标准下通行。第十一条 企业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依据厂区道路和交通流量具体情况,有权采取交通管制方法,适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严禁通行等方法。第十二条 车辆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要求以下:(一)小型客车、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为40公里;(二)带挂货运汽车为30公里;(三)摩托车为
35、30公里;(四)助力车、电动车为15公里;(五)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为10公里;(六)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为20公里;无人看管铁路道口为15公里。车辆遇有低于上述要求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识时,应按标志、标识要求行驶。第十三条 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公安、护卫车队、救护车、生产指挥车实施任务时,在确保安全标准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指示灯信号限制,其它车辆必需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第十四条 车辆、行人经过铁路道口时,遇有栏杆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红灯闪亮或看管人员示意停止行进时,有停车线,在线外右侧依次停车等候,没有停车线,应在道路口5米以外右侧依次停车等候。经过无人看管道口时,须停车
36、瞭望,确定安全后方可经过。第十五条 施工车辆进入现场应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不得违章行驶、乱停放和连续鸣号。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机动车辆(吊车、叉车)、专用车辆(工程车、仪器车)等应按国家要求进行年检,严禁将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做运输车使用。第十七条 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超载。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应按要求配置必需灭火器、警告标识等。第十九条 车辆载运危险、化学物品,应由车辆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运输方案,到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显著标志,确保行驶安全。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需接收专业培训,持证操作,确保运输安全。第二
37、十条 厂区行驶车辆应保持车容整齐,车况良好,运输散体物资、液体物料和其它废弃物车辆,必需采取覆盖、密闭、捆绑、湿化等有效方法,装载物料不得超出车厢板,全部车辆必需做到不漏洒、不刮地、不外溢,确保道路整齐无损。第二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必需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需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需移动时应该标明位置),同时汇报企业武装保卫部门。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该给予帮助。第二十二条 对驾驶员要求(一)驾驶员应含有良好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按交通标志、标线行车,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要求。(二)驾驶员应自觉参与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交通安全培训,不停提升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实施长途任务驾驶员
38、,出发前由本单位进行安全交底。(三)行车时必需携带驾驶证、准驾证(企业车辆)、车辆入厂证,行车中不许接、打电话。(四)驾驶员要坚持车辆三检制度,做好车辆日常维护,服从调度安排,接收安全监督检验,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五)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驾车:1、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药品后;2、车证不符;3、疾病或疲惫过分;4、车辆机件失灵,转向、制动、灯光、喇叭等有故障;5、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和不符合装载要求。第二十三条 对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安全管理(一)行人、骑自行车人须遵守以下要求:1、行人、骑车人须在非机动车道行走,混合车道行人、自行车靠路边2米范围内行走。2、行人或骑车人不准在道路上并
39、排行进,不得随意横穿道路。3、骑自行车人不准牵引其它小车或被机动车辆牵引。4、转弯前必需慢行,向后了望并伸手示意,不准忽然猛拐。5、行人、骑车人经过无人看管铁道口时,应停行了望,确定安全后方准经过。6、行人、自行车出入生产厂门时,应主动下车接收检验,推自行车进出。(二)乘车人须遵守以下要求:1、乘车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法行车。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 2、 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应该按要求使用安全带,乘坐摩托车人员应该正向骑坐并按要求戴安全头盔。 3、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4、乘车人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5、乘车人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它
40、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第四章 厂区道路交通处罚要求第二十四条 凡无牌、无证机动车、摩托车,严禁在企业厂区干、支线道路上行驶,违反要求进入企业生产区罚款200元,发生交通事故或引发其它事故责任自负。第二十五条 进入企业厂区内车辆,应严格根据要求路线和指示标志行驶,生产区域内严禁多种无关车辆进入,不按要求行驶罚款200元。第二十六条 进入企业厂区内车辆、自行车要按要求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和车棚内,不得占压消防通道,妨碍企业区车辆安全通行,违反者罚款100元。第二十七条 进入企业厂区内车辆和行人要珍惜企业交通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得随意破坏,对损坏企业交通设施和公共设施人员,
41、除照价赔偿损失外,并处罚款500元。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企业厂区干线、支线路面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需到企业相关部门办理占路施工手续,必需设置路障、警示灯、护网,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违者罚款500元。第二十九条 因为违章驾驶、无照驾驶、酒后驾驶造成机动车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碰撞,所引发人身伤亡事故,除国家相关要求处罚外,还要依据企业相关要求进行经济处罚,严重调离岗位。第三十条 在企业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需保护好现场,主动抢救伤者和财产,并快速向企业武装保卫部门报案,听候处理。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施工管理,规范外来
42、施工人员作业行为,确保施工安全,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全部外来施工人员,包含:土建、设备安装、独立承包施工等。第二章 管理要求第三条 外来施工方管理人员须接收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后方可进入项目建设区域内或生产区域内,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工程管理部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含: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企业生产特征、产品性质和企业施工区域职业危害原因通知等。第四条 外来施工方作业人员由其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安全培训。第五条 施工方在签署工程承包协议时,必需和企业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工程协议中列出安全条款,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第六条 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施工人员应到企业武装保卫部门办理
43、进入施工区域出入证;没有经过安全教育,不得向武装保卫部门申办出入证。第七条 施工人员应在要求作业区域内工作,不得随意进入和工作无关其它生产或施工区域。第八条 施工方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危险性较大施工作业时,必需单独办理相关作业票证,不办理作业票证不得施工作业,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企业一切生产设备、器材、工具。第九条 外来施工人员不得私自接水、电、汽(气),因施工需要必需书面提出申请,取得企业同意,安装对应计量仪表,按要求缴费方可使用。第十条 安全环境保护部、工程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有权常常监督、检验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生产作业情况,对违章作业有权加以阻止和处罚。第十一条 施工方因违章操作造成伤亡事故,一切
44、损失由施工方全部负担。第十二条 全部外来施工方在施工前,均应依据我企业相关要求,交纳安全确保金,待施工完成后退还余额。第十三条 企业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如工程管理部、 安全环境保护部等)对外来施工单位检验中发觉安全隐患或违章行为处罚可在此安全确保金中扣除。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统计、调查和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第二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等,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 本要求选择于企业各单位各部门。第二章 事故分类第四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程度,事故通常分为以下四类:(一)尤其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