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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公司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公司,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同步,必要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她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公司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寻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思想政治领导,在法律规定范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总经理关于公司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筹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筹划、职工培训筹划、自有资金分派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实行作出决策。
二、审议通过公司工资调节方案、劳动保护办法方案、奖惩办法以及其她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福利待遇方案和其她关于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订立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为公司发展共同目的,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产生以部室(车间)或基层分会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操作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青年职工、女职工均占一定比例,公司和各部室(车间)领导干部普通为职工代表总数五分之一。
第十条 职工代表按部室(车间)或基层分会为单位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二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选举单位职工有权监督并撤换本单位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权利和义务: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公司执行职代会决策和提案贯彻状况进行检查。
二、职工代表应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和规定,模范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
三、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操作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建议,可召开暂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策必要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环绕增强公司活力,增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分派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重要问题拟定议题。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畴内决定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暂时解决重要问题由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解决,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团(组)长会议可以依照会议内容邀请公司领导和其她关于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七条 工合伙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收集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办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策执行状况,发动职工贯彻职工代表大会决策。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教,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解决职工代表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合法权益。
七、组织公司民主管理其她工作。
第六章 部室(车间)、班组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部室(车间)可以依照详细状况,采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部门权限范畴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第十九条 班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 班组建设由工会组长协助班长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工会工作职责
一、宣传党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上级工会精神,在党委领导下独立完毕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民主管理,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筹办、召开及闭会工作,不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保证民主渠道畅通。
三、坚持“两个”维护统一,做好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护职工群众详细利益不受侵害。
四、强化“源头”参加,积极参加公司各项政策、办法制定,并监督执行状况,反映广大职工意愿和规定。
五、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小创造创造活动,充分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
六、开展送“温暖工程”活动,为职工办好事、实事,协助解决生活困难,做好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及职工学习调研疗养工作。
七、建立健全各级工会组织,做到组织体系网络化,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好新会员发展及调转工作。
八、建立健全各级女职工组织,协调关于部门做好女职工“四期”保护,发挥女职工半边天作用,增进生产发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九、组织职工开展健康向上、寓教于乐、小型多样文娱体育活动,活跃公司文化生活,努力增强公司凝聚力。
十、加强工会财务管理,准时上交工会经费,制定工会经费使用预算,合理支出,做好工会会费收缴和使用工作。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关于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规定入会条件,已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
第三条 申请加入工会职工,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所在工会小组和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工会会员。其会籍从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条 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各项活动,对的行使自己权利和履行好应尽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书面申请,经由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委员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没有合法理由持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手续与第五条同。
第七条 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会员,经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八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而变动。会员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人事关系一起转移,凭会员证接转。
第九条 为及时掌握公司会员会籍状况,各基层工会每月25日前须填写《基层工会会员报表》上报公司工会办公室,规定上报及时,数字真实可靠。
第十条 如因会员管理失当,引起不必要劳动争议等,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已经办理退会手续职工,又提出申请入会,容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离休、退休、下岗,可保存会籍。保存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会员保存会籍时,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了按照国家关于规定享有劳保待遇外,不再享有会员同样待遇。
第十三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在公司工会委员会。
工会主席工作职责
一、在公司党支部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主持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寻常工作。负责制定工会工作筹划、定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并及时向党支部和上级工会报告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公司生产经营为中心和以民主管理为重点,发挥职代会工作机构作用,全面开展工会各项活动。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发扬民主、集思广义,把工会办成增进公司和谐发展,员工安定团结职工之家。
四、支持公司行政工作,参加公司发展规划、改革创新和生活福利等重要工作讨论,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做好职代会筹办工作,完毕职代会委托各项工作。
六、注意倾听广大会员意见和规定,及时向党支部和公司行政反映、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协助公司行政搞好职工生活福利。
七、组织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八、负责工会职权范畴内关于政治学习、评先、评奖工作。
九、协助女职工委员会做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十、协助公司关于方面,做好离退休职工及职工家属工作。
十一、审批工会活动经费。
十二、及时完毕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布置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行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法》精神,特制定本条例实行细则。
第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机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寻常工作。
第三条 职代会在公司党支部领导下,贯彻执行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对的解决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职权。
第五条 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其她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公司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权利和作用。
第六条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定期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筹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筹划;财务预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有资金分派和使用方案。
二、审查批准或否决权
对公司工资调节方案;奖金分派方案;劳动保护办法;对职工奖励办法以及公司重要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三、审议决定权:
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派方案;其她关于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
定期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对总经理任期目的和应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对中层干部工作状况可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撤职建议。
五、民主选举权
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布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选举公司行政领导,并将选举成果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职代会任务
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两个”文明建议,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诲。
二、职代会要教诲公司职工支持总经理行使职权,动员职工贯彻所各项规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毕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意见和规定。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产生,应以部门、车间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不可由领导指定人选。其代表名额应占职工总数10-20%。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她方面职工构成。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恰当比例。可设特邀、列席代表若干。
可依照工作需要和代表多少构成若干代表组,推举组长、副组长。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到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增补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结,代表缺额应由原代表团按规定补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撤换
浮现下列状况职工代表,单位有权撤换:
1、因违法乱纪受处处分;
2、经常无端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活动,严重失职;
3、因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脱产学习等状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
4、调离本单位,脱离原代表团。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参加检查公司内各关于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策和提案贯彻状况,有权参加对公司行政领导人员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有应得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止、阻挠和打击报复。
五、职工代表在任期间,除个人严重过错外,公司不得以其履行代表职责因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岗位变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和规定,认真执行职代会决策。做好职代会交给各项工作,耐心做好群众思想教诲工作。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四、做公司主人,积极参加公司民主管理,尽到自已参政议政义务,真正起到职工代表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八条 职代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建议,可召开暂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策,必要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代会应当环绕增强公司活力,增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分派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重要问题拟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畴内决定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可依照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完毕职代会所交办关于事项。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暂时解决重要问题,由工会召集职代会各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依照会议内容邀请公司党政负责人或其她关于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办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策执行状况,发动职工贯彻职工代表大会决策;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教、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解决职工代表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合法权益;
七、组织公司民主管理其她工作。
第六章 部门(车间)、班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车间)民主管理工作,基本上由各分会主持和开展。应以部门(车间)领导为核心吸取职工代表和分会主席及委员参加组织成民主管理核心,开展公司民主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班组民主管理,应以行政班组为单位,吸取工会小组长和职工代表参加,开展班组民主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活动经费及奖励经费,由行政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职代会通过执行,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关于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关于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
一、范畴
依照《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行细则》关于规定。为使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及时有效解决需要职代会暂时解决重要问题,制定本制度。
二、审议(讨论)决定通过问题职权和范畴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如下简称职代会联席会议)是协商解决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暂时解决重要问题,其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畴内重要问题;二是职工代表大会寻常工作中重要问题。
1、分派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试行方案。公司集体合同修改补充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改革方案、工资调节、奖金分派、行业保险方案、劳动保护办法,规章制度等。
2、某些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其他职工生活福利重要事项。
3、依照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解决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原则批准,又须进一步补充、修改重大问题决策和方案。
4、讨论研究公司民主管理工作关于问题,审议工会主席向职工代表大会所作关于民主管理工作报告。
5、公司行政和工会以为需要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商定问题。
6、属于上述公司重大决策问题,应尽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解决。
三、议题提出和拟定程序
1、关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问题及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依照职代会条例关于规定,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并提请公司党支部征求意见或建议后,送交工会办公室,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讨论通过。
2、工会办公室在收到公司总经理提交议案(草案)后,交相应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讨论,在职代会联席会议召开前10天左右发给职工代表组或职工代表和专门工作小组长讨论,如议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应发至公司所属各科室、班组,广泛收集、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并将职工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司总经理或提出议案负责人(部门),依照职工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研究,形成进一步修改议案,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通过。
3、职工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由公司工会牵头,召集行政及关于方面人员,就授权范畴内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形成议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通过。
4、公司行政或工会以为需要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商定问题议案,分别由公司总经理或工会委员会提出,提交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或通过。
四、会议召开时间、参加人员、主持人
1、职代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状况可暂时召开,每次会议必要有2/3以上成员参加。
2、职代会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组长,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小组长。
3、为使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依照会议内容可以邀请公司党政负责人或关于方面人员参加。
4、职代会联席会议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公司工会主席主持。
五、召开联席会议程序和原则
1、审议决定或通过议题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规定。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
2、在召开联席会议时,公司总经理和工会任何一方不得动议未经会前拟定议题暂时议案。
3、召开会议时,由提出议案负责人简介议案制定根据,重要内容和目、规定,然后进行认真讨论,各抒己见,在协商一致基本上形成决策。
4、联席会议在讨论问题浮现意见分歧时,可以休会,待各方面结识基本一致时,再提交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5、联席会议意见与公司总经理和行政方面意见不一致时,可暂缓做出决定,要尽量征得公司总经理或关于行政批准,报请公司党支部协调,再依照协调状况做出解决。
联席会议协商解决问题成果送交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责成关于部门负责贯彻,并由职工代表组长传达给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
6、联席会议协商解决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以予确认。
检查与实行
7、联席会议协商一致形成方案或议案,各职工代表组必要步调一致,严格执行和认真贯彻实行。
8、针对关于问题形成方案或决策,各关于职能部门要负责实行。
9、对协商一致形成方案或决策实行,由公司工会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和贯彻,并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实行状况。
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需作修改、补充,必要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如制度与上级规定精神相违背,以上级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委员会工作职责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下属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工会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在公司统一安排和领导下,配合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小组和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对公司领导干部、各职能部门重要负责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民主评议,提出相应表扬或批评建议,并作为公司任免干部时重要参照。
二、通过座谈会、个别听取意见、来信来访等形式,协助工会收集职工对干部工作和干部个人意见和建议,为公司任免干部时参照。
三、配合关于职能部门做好涉及干部评议其她工作,如干部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等。
四、做好职代会和工会交办或委托其她任务。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工作筹划及完毕状况,并向职代会执委会及工会报告工作。
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提案审查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下属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工会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贯彻提案工作。
二、制定职代会各次全体会议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筹划。
三、环绕公司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改革与职工群众普遍关注问题提出提案,发挥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
四、组织、征集提案,为代表书写提案提供条件。
五、对代表提案进行审查、备案,提出解决意见,送交关于部门办理。
六,对代表提案办理状况进行检查督促,协助和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贯彻提案。
七、有选取地对提案提出问题,组织协商对话,协调解决办案中关于问题。
八、选取重点提案,增强提案针对性,时效性,群众性。
九、负责代表提案知识培训,并依照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提案委员会会议,制定关于工作事项。
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下属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工会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代表资格与否符合法律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成果报告。
二、负责审查补选本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资格与否符合法律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成果报告。
三、负责确认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结,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关于个别代表资格报告。
平等协商委员会工作职责
平等协商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下属专门工作委员会,其工作职责是:
一、对集体合同文本起草、订立、修订、变更、解除进行协商,并达到共识。
二、协商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利益关于规章制度。
三、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综合或单项协商。
四、对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关于劳动争议防止解决问题进行协商。
五、每年协商状况应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一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下属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工会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起草,订立、变更、解除以及实行全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浮现问题及时督促协调关于方面妥善解决,保证合同切实得到履行。
三、每年就集体合同履行状况向职代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进行报告。
四、对下属单位集体合同履行状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更好地发挥职代会代表在公司民主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作用,切实履行好代表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每次换届选举出职工代表,举办代表培训班,进行党方针、政策和国家关于法律、法规教诲。
二、培训内容
(一)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党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职代会性质、地位、任务和职权,职代会各项制度等基本知识。
(三)与职代会内容关于其她方面知识。
三、培训环节
(一)制定方案。制定公司工会培训筹划,对培训时间、人员、内容、授课教师等应做详细安排。
(二)调查摸底。在培训前应对培训内容需求进行调查,针对性和实用性要强。
(三)组织实行。在培训工作中应注意解决好培训与教学等工作矛盾,做到组织贯彻、筹划贯彻、分工负责。
(四)效果评估。培训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治意见或办法。
四、培训方式
(一)编辑发放学习资料,以各分会为单位组织学习讨论。
(二)举办不同形式培训班和专项讲座。
(三)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
(四)组织参观学习,开展调查研究等。
职工代表巡视制度
第一条 依照《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分定期、不定期和专项巡视。
第三条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活动涉及对公司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经营等各部门进行巡视。
第四条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重要内容:
1、施工项目现场某些。涉及施工管理、安全防护、劳动保护和文明施工等;
2、职工生活福利某些。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员工生活、职工福利费使用和送温暖资金使用状况等;
3、经营管理某些。涉及年度经营方案贯彻状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状况和劳动竞赛开展状况等;
4、公司文化建设某些。涉及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创争”活动开展状况、职工素质工程开展状况、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和职工文化娱乐活动等;
5、民主管理某些。涉及职代会通过事项贯彻、职工代表提案贯彻、厂务公开工作制度执行状况、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状况等。
第五条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人员构成,坚持三方原则,即:职工代表、工会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人员构成,其中以职工代表为主。
第六条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活动由各级工会牵头组织,各关于业务部门协办,各受检查单位、部门、项目部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办法是:采用听、看、查、议、评。要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群众意见和受检查单位重要负责人报告;查看关于资料,对所听、看、查状况进行认真评议,总结经验,提出问题和整治意见。
第八条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环节是:
1、调查摸底。一方面对本单位各项管理及各部门工作状况和项目工程施工状况进行必要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找准目的,明确重点。在此基本上拟定巡视检查时间、内容及重点。
2、制定方案。结合受检对象实际,认真制定实行方案,在方案中要拟定期间、地点、内容,并做到人员贯彻。
3、选派代表。依照受检内容,认真挑选职工代表,把思想品德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代表推选出来,构成若干小组进行巡视检查。
4、召开预备会。代表选出后,要召集代表和关于业务部门人员开好预备会。会上要讲清意义、巡视检查内容及关于规定,同步告知受检单位做好安排。
5、巡视检查。按筹划安排。按筹划安排,组织职工代表对受检单位进行巡视检查。依照实际状况每年进行1-2次。
6、评议阶段。职工代表对巡视检查成果要当场进行评议、总结经验,指出问题,提出整治意见。
7、意见反馈。对职工代表所提出意见,应在规定期间内及时整治,并将整治办法及整治进展状况及时反馈给职工代表,普通反馈时间不超过15日。
8、总结通报。每进行完一次巡视检查活动,都要作出书面总结,好给以表扬,差提出批评。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履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建立当代公司制度重要内容,也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公司职工劳动权益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平等协商是订立集体合同必经程序和调节劳动关系有效机制,平等协商质量决定着集体合同质量。通过履行平等协商制度,使行政与工会(职工代表)在协商一致基本上就公司重大经营方针、目的、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内容在协商一致基本上达到共识,以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有助于发挥经营者和劳动者两个积极性,顺利完毕年度生产经营目的。
第三条 加强对集体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监督检查,对于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保证集体合同全面履行具备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平等协商组织机构
1、按照关于规定及人数对等原则,由行政和工会双方构成平等协商委员会,并在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由行政与工会各推荐7—11人对等构成,其中工会一方代表由工会主席、副主席、女工委主任、工会关于部门负责人和2名职工代表构成。工会主席或书面委托人为工会首席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人为行政首席代表。工会可以聘请关于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平等协商。
3、参加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产生:行政方面由公司总经理推荐审定,工会一方由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通过,双方协商成员产生后,由党政工组织联合发文发布。双方协商成员需替补时按各自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第五条 平等协商委员会权利和义务:
1、平等协商委员会权利
1.1提出平等协商规定及协商事项。
1.2规定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关于状况和资料。
1.3对协商规则等程序及注意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1.4依法进行平等协商,就协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对提出建议,进行陈述,表达赞成或否决。
2、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承担如下义务:
2.1一方代表提出平等协商规定.对方代表应予以答复。
2.2遵守保密法规,严守公司秘密,
2.3向对方提供关于平等协商状况和资料。
2.4依照平等合伙原则,进行协商。
2.5尊重对方成员协商意见和人格,不得采用歧视和胁迫性行为。
2.6切实代表各自主体方利益,及时与所代表主体方沟通平等协商状况。
2.7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用过激行为。
2.8双方代表和记录员对平等协商过程中个人意见保密。
3、职工协商代表保护:
3.1公司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错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做不利其就业条件岗位变动.
3.2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满,但其作为协商代表参加订立集体合同期限未满,公司应与其续订立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集体合同期满之日。
第六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组织机构
1、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由党政工重要负责人、行政和工会关于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构成。行政方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推荐拟定,职工代表由工会推荐,经职代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通过。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合同期相似。
2、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属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
3、各部门(车间)可相应成立监督检查小组,班组设监督员。监督检查工作与民主管理程序相似,在向同级职代会(车间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班组民主管理睬)负责同步,接受上级监督检查组织指引和检查。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平等协商委员会职责:
1、对集体合同文本起草、订立、修订、变更、解除进行协商,并达到共识。
2、协商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利益关于规章制度。
3、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综合或单项协商。
4、对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关于劳动争议防止解决问题进行协商。
5、每年协商状况应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一次。
第八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
1、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起草,订立、变更、解除以及实行全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浮现问题及时督促协调关于方面妥善解决,保证合同切实得到履行。
3、每年就集体合同履行状况向职代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进行报告。
4、对下属单位集体合同履行状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制度
第九条 平等协商制度.
1、定期协商制度。协商双方每年至少对集体合同修改,变更和完善进行2次综合性协商,普通为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不定期协商制度。协商双方对集体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互通状况,沟通思想,进行平等协商。协商提出要约一方,应提前1周将拟定协商事项告知对方,对方应在15日内,重大问题在30日予以答复。
3、平等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平等、合伙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
4、平等协商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背关于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关于状况或资料。
5、协商未达戍一致或浮现事先未预料问题时,经双方批准,可以暂时中断协商。协商中断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详细中断期限及下次协商详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6、协商要坚持由双方推荐一名非协商代表作为会议记录员。协商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予以保存备案。
7、修改、变更协商成果,应提交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予以确认,并通报全体职工。
8、协商会议主持者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主持方首席代表暂时不在可委托本方其她人选暂时担任,但必要事先征得对方批准。
第十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1、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每半年对集体合同履行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综合检查,除向关于责任部门提出整治意见外,每年应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检查状况。
2、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可责成其成员每季度对集体合同内容会同行政相应(处)科室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状况向监督检查委员会报告并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报告。
3、下级监督检查机构(除特殊状况及时报告外)每半年向上级监督检查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
4、各级监督检查机构及其成员要随时接受职工群众反映或举报,并及时将状况汇总上报。
第五章 程序
第十一条 平等协商程序:
1、搞好宣传发动,统一思想结识。
2、进一步调查研究,拟定协商量题。
3、掌握关于资料,拟定协商方案。
4、提出要约,商定规划。
5、进行正式协商。
5.1拟定协商会议主持人。
5.2宣布协商量程、协商规划和纪律。
5.3协商发起方首席代表简介平等协商准备过程,协商重要内容和重要规定,提出议案理由和根据。
5.4协商受约方首席代表就对方提出问题和规定作出回应。
5.5全体代表讨论,以互相信任,以诚相待和良好合伙态度、充分刊登意见。
5.6按照双方商定方案,对协商内容逐项进行商量拟定。
5.7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就协商一致意见提出共同确认表述办法。
5.8视详细状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协商。
6、宣读所议议题决策。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存档备案。
7、协商中不能达到一致意见问题,应向主管机关,上级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征询,获得指引。
第十二条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1、监督检查机构可提前10天向被检查单位或部门下达检查告知。告知内容涉及检查项目、时间,内容等。
2、被检查单位进行自查,并向监督检查机构报告集体合同履行状况。
3、监督检查机构成员进行检查,其成果要定期向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和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由领导小组或职代会按权限范畴作出决定,组织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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