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深圳企业规章制度范本
劳动法教授梁硕南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员招聘和培训教育
第三章 劳动协议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
第七章 劳动纪律和职员守则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九章 保密制度和竞业限制
第十章 宿舍和食堂管理
第十一 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员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员双方正当权益,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2条 企业介绍(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企业投资者、关键产品和生产规模即可)
第3条 企业机构(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企业部门划分、管理层次和关键管理人员即可)
第4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企业是指×××××;职员是指×××××招用全部些人员(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职员)。
第5条 本规章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全部职员,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职员;包含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职员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6条 职员享受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该推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7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员劳动酬劳、为职员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员正当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受生产经营决议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订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职员招用和培训教育
第8条 企业招用职员实施男女平等、民族平等标准,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尤其要求从其要求。
第9条 企业招用职员实施全方面考评、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择后对外招聘标准,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员。
第10条 职员应聘企业职位时,通常应该年满18周岁(必需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11条 职员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需是和其它用人单位正当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需如实正确填写入职《记录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12条 职员应聘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员,不收取职员押金(物),不扣留职员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3条 企业十分重视职员培训和教育,依据职员素质和岗位要求,实施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员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4条 企业用于职员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支付和职员违约时培训费用赔偿问题由劳动协议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协议和协议期满终止劳动协议,职员不用支付培训费用;职员无过失而由企业解除劳动协议,职员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15条 劳动协议对培训费用支付没有约定时,假如试用期满在协议期内,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则企业有权要求职员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措施是:约定服务期,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员已推行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按劳动协议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员已推行协议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协议期,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员已推行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16条 企业对新录用职员实施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协议期限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协议期限不满6个月,试用期15天;协议期限满6个月不满十二个月,试用期30天;协议期限满十二个月不满两年,试用期60天;协议期限满两年以上,试用期3至6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中,并算作本企业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协议管理
第17条 企业招用职员实施劳动协议制度,自职员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署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8条 劳动协议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劳动协议文本,劳动协议必需经职员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9条 劳动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协议对协议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20条 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以上职员,能够和企业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但企业不一样意续延除外。
深圳户口职员,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年,且在本企业连续工龄满5年,能够和企业签署无固期限劳动协议,但企业不一样意续延除外。
第21条 企业和职员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协议,依法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按本要求第31条支付);由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协议,能够不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协议内容,包含变更协议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
第22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1)、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被劳动教养;
(6)、企业依法制订处罚制度中要求能够解聘;
(9)、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企业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能够不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第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员,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1)、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合适工作(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定);
(2)、职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4)、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淘汰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企业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按国家及本省、市相关要求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按本要求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职员,另多支付职员30天工资赔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协议,除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外,同时支付职员六个月工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增加50%,患绝症增加100%。
第24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要求第23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但能够依据本要求第22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医疗期内;
(3)、女职员在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第25条 企业和职员能够在劳动协议中约定违反劳动协议违约责任,违约金约定,遵照公平、合理标准。
职员违反法律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协议,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企业录用职员所支付费用;
(2)、企业为职员支付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协议约定其它赔偿费用。
第26条 非企业过失,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职员,劳动协议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从其约定(不超出6个月)。
职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未处理完成,不得依前两款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职员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协议,应该按本要求第25条第二款要求赔偿企业损失。
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协议终止:
(1)、劳动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订;
(2)、劳动协议约定终止条件出现;
(3)、职员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
(4)、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被撤销;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终止劳动协议,企业能够不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尤其要求从其要求。
第28条 职员在要求医疗期内,女职员在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协议期满,劳动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要求第22条情形除外)。
第29条 劳动协议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协议,提前30天通知职员,并在30日内重新签署劳动协议;不再续签,在协议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员,向职员出具《终止劳动协议通知书》,并在协议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协议手续。
第30条 企业解除劳动协议,向职员出具《解除劳动协议通知书》,并在协议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了解除劳动协议手续。
第31条 经济赔偿支付标准按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十二个月,发给职员30天工资;满六个月不满十二个月,按十二个月计发;不满六个月发给半个月工资。
企业依本要求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赔偿金最高不超出12个月工资;依本要求第23条第(1)、(3)、(4)项等职员无过失情形解除劳动协议时,经济赔偿金能够超出12个月工资(不封顶)。
依本要求第23条(1)、(3)、(4)项解除劳动协议时,职员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经济赔偿金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协议前三个月职员月平均工资计算,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补助、津贴。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32条 企业实施每日工作8小时、每七天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职员,经劳动部门同意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累计时工作制另行要求。
第33条 职员天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早晨 8:00~12:00,下午 13:30~17:30
第34条 企业依据生产需要,经和职员协商能够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职员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通常不超出3小时,并确保职员每七天最少休息一天。
第35条 职员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同意;职员经同意加班,依国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6条 职员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以下:
(1)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7条 职员其它假期以下:
(1)、年休假: 工作满十二个月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和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 假: 职员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 假: 职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儿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职员配偶父母死亡,经企业总经理同意,可给3天以内丧假。
(4)、产 假: 女职员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施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儿女优待证》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职员,和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深圳户口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为3至24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以下,在本企业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3个月;5年以上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以上,在本企业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6个月;5年以上以下为9个月;以上以下为12个月;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为24个月。
劳务工(非深圳户口职员)医疗期为15日至90日:不满十二个月,为累计15日;满十二个月,从第二年起每十二个月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出90日。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险
第39条 职员最低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含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助、伙食补助、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40条 企业实施结构工资制,职员工资总额包含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职员基础工资(标准工资)包含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要求。
第41条 职员加班加点工资以职员基础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职员正常日工资=基础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础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法定倍数。
第42条 按劳动法要求,平日加点,支付基础工资150%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础工资200%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础工资300%加班工资。
第43条 休息日安排职员加班,企业能够安排职员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44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员提供其本人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员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署名。
第45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员工资;每个月15日前发放前30天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员工资和依法享受经济赔偿金。
第46条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按劳动协议约定标准支付职员工资;停工、停产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发给职员基础生活费,基础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
第47条 职员医疗期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出六个月,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80%。
第48条 职员医疗期在十二个月内累计超出六个月,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助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第49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助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
第50条 因职员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能够要求职员赔偿,并可从职员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个月扣除部分不超出职员当月工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员进行处罚罚款能够在工资中扣除,但每个月扣除部分不超出职员当月工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能够同时实施,但每个月扣除工资总额不超出本人工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51条 职员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员因私事请假,企业不予发放工资。
第5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能够代扣或减发职员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员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职员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费用;
(5)、扣除职员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罚款;
(6)、劳动协议约定能够减发工资;
(7)、依法制订企业规章制度要求能够减发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浮动工资;
(9)、职员请事假而减发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能够扣除工资或费用。
第53条 企业逐步改善和提升职员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员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助。
第54条企业依法为职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企业负担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依法为职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
第55条 企业努力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职员提供符合国家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劳动防护用具,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职员和未成年工定时进行检验。
第56条 企业对职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职员含有必需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第57条 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企业安全问题负责。
第58条 企业对女职员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员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严禁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员和未成年工有其它特殊待遇从其要求。
第七章 劳动纪律和职员守则
第59条 职员必需遵守以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需自己打卡,不得委托她人打卡或替换她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必需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需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需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实(病假应有医生证实),在不得已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她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应办理请假手续,不然以旷工论处;
(7)、未推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职员因故辞职,应提前30天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9)、职员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60条 职员必需遵守以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需按要求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正当合理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员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珍惜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偷窃、贪污或有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省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勇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立即开始工作,下班以后无尤其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标准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除外;
(12)、遵守企业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61条 职员必需遵守以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保养、维修和用前检验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需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觉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立即通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私自盲目动作;
(4)、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方法,并立即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汇报;
(5)、工作场所和仓库消防通道,必需常常保持通畅,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它危险预防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需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需按要求放置在安全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足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定火、电、气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62条 为增强职员责任感,激励职员主动性和发明性,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异、成绩突出职员实施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彰、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63条 职员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足为其它职员标兵者,给通令表彰。
第64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职员,除给通令表彰外,另给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一个或一个以上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确有成效,能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
(2)、节省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含有成效,能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理适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4)、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
(5)、对企业利益和发展作出其它显著贡献;
(6)、其它应该给奖励。
第65条 为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厉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职员实施处罚制度。
处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聘四种。
第66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30天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十二个月内被记过6次以上,给予解聘:
(1)、委托她人打卡或替换她人打卡;
(2)、无正当理由常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
(3)、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
(4)、擅离职守或串岗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
(7)、浪费企业财物或公物私用;
(8)、未经同意,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
(9)、非机械设备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10)、下班后不按要求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
(11)、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12)、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13)在禁烟区吸烟;
(14)、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5)、违反企业要求携带物品进出厂区;
(16)、工作时间,和她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
(17)、工作时间打瞌睡;
(18)对用户态度恶劣;
(19)、有其它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
第67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30天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十二个月内被记过6次以上,给予解聘: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企业正常调动或上司工作安排;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员生活秩序;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
(5)、将企业内部文件、帐本给企业外人阅读;
(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
(7)、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
(8)、有其它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
第68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给予解聘:
(1)、30天内累计旷工超出5日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超出10日;
(2)、提供和录用相关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情况证实,骗取企业录用;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
(4)、偷窃、贪污、侵占或有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
(6)、在异性宿舍和异性职员同宿;
(7)、有其它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
第69条 职员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要求处罚外,还应赔偿对应经济损失。
对职员罚款,每次不超出职员当月工资20%。
第九章 保密制度和竞业限制
第70条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员必需严格遵守。
第71条 本要求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含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方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和企业依法律要求或相关协议约定,对外负担保密义务事项。
第72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包含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步骤、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试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73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经营信息包含用户名单、用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协议、合作协议等等。
第74条 任何职员不得刺探、过问和本职员作无关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法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75条 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76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相关要求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77条 职员发觉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该采取有效方法预防泄密深入扩大,并立即向总经理汇报。
第78条 职员调职或离职时,必需将自己保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它东西,按要求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它人员。
第79条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和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职员另行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要求。
第80条 未经企业同意,职员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企业同类营业。
第81条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和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职员另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员从离开企业后一定时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其它企业内任职,企业向职员支付一定数额赔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赔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竞业限制协议》要求。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出 3年,竞业限制赔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员离开企业前十二个月从企业取得酬劳总额三分之二。
第十章 宿舍和食堂管理
第82条 宿舍内严禁私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煤油炉;
第83条 保持宿舍清洁卫生,不得乱丢果皮杂物,不得乱倒饭菜,不得往楼下倒水、抛物。
第84条 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不得私自调换床位,不准留宿外人。
第85条 上班前要自觉关灯、关风扇,用水后要自觉关水龙头。
第86条 晚上12时前必需回到宿舍休息,而且12时按时熄灯。
不准在宿舍喝酒、吵架、打架、赌博;严禁异性同宿。
第88条 伙房作业人员必需讲究卫生,衣着整齐,不随地吐痰,常常清洁伙房地面、墙壁、炊具、餐具,将米、肉、菜认真清洗洁净。
第89条、伙房作业人员盛饭盛菜必需一视同仁,凭卡供给,尽可能公平均匀。
第90条 凭企业饭卡用餐,非本企业职员,非经企业领导尤其同意,一律不准在企业食堂用餐。
第91条 遵守秩序,文明就餐,自觉排队,不得插队拥挤,不得喧华喧哗。
严禁非伙房人员私自进入伙房打饭、盛菜。
必需在食堂内用餐,不得将饭菜端出食堂以外地方用餐;
第94条 珍惜公物,讲究卫生,不得有意损坏餐桌、炊具、餐具,不随地吐痰,不乱倒饭菜。
第95条 严禁在伙房、食堂内吸烟、喝酒、嬉戏、吵架、打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 96条 本规章制度是和职员劳动协议相配套补充要求,规章制度和劳动协议有抵触,以劳动协议为准。
第97 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具体化,本要求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 98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要求更新时,经过通告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99条、本规章制度已由职员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员)讨论和审议经过,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立案,且已向全体职员公布。
全体职员阅读后署名,并以此作为已向职员公告证实。
第100条 本规章制度自20 0 年 月 日生效
×××××(公章)
二00 年 月 日</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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