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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实施新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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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广东电网企业业扩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电网企业统一编码:Q/CSG-GPG 2 14 033-08-01印发封面-08-01实施本制度信息制度名称广东电网企业业扩管理实施细则()制度编号Q/CSG-GPG 2 14 033-对应文号版 次变更概要修编时间状态角色人员编写孙金武、王国瑞、陈伟波、姚建锋、金毅、张喜树、莫洁萍、叶柱辉、王名俊、谭少波初审陈晔会签审核罗智雄 陈金梅 同意-08-01印发制度信息-08-01实施广东电网企业业扩管理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加强企业业扩工作规范化管理,坚持以用户为中心,切实提升企业供电服务水平,特制订本实施细则。1.2 本细则适适用于广东电网企业所属

2、各供电企业业扩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经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各引用文件最新版本适适用于本标准。中国电力法(中国主席令第60号)电力供给和使用条例(中国国务院令第196号)供电营业规则(中国电力工业部令第号)供电监管措施(电监会27号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导(办稽查76号)南方电网企业业扩管理标准(Q/CSG 22106-)中国南方电网企业用户受电工程管理要求(Q/CSG 22114-)广东电网企业电力营销管理规范(S.00.00.04/G100-0009-0810-1630)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技术规范广东省10kV及以下

3、业扩工程设备选型规范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完工检验规范广东电网企业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试行)(广电市131号)广东电网企业中低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管理措施(Q/CSG-GPG 2 14 040-)3 术语和定义3.1业扩:又称业务扩充,指为用户办理新装、增容、变更用电和相关业务手续,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及回复供电方案、设计审核、中间检验、完工检验,和装表接电、签署供用电协议、建立用户档案整个过程。3.2 高压用户:供电电压为35kV及以上用户。3.3 中压用户:供电电压为10kV或20kV用户。3.4 低压用户:供电电压为220/380V单/三相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它低

4、压用户。4 总体要求4.1 统一受理,一口对外。各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用户用电申请,根据内转外不转标准,组织协调供电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完成业扩工作。4.2 便捷高效,限时办结。坚持以用户为中心,不停优化业扩步骤,简化办电手续,加强时限控制,缩短办电周期。4.3 公开透明,三不指定。开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向社会公布业扩办理程序、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公布含有资质设计、施工单位信息和具体持证企业名单查询方法,供用户自主选择,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试验)单位和设备材料供给单位。5 管理内容5.1 业扩受理和现场勘查5.1.1 供电企业应向用户提供营业厅、95598供电服务热线、

5、用户服务网站等多个业扩受理方法。5.1.2 供电企业应对用户办理用电业务提供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完整,应一次性通知用户补齐,并登记用户已经提供资料。5.1.2.1 用户办理新装、增容用电应提供以下资料:(1)用电资料(通常包含工程项目同意文件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计划等);(2)用户身份证实资料A、居民用户: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证、驾驶证、回乡证、外籍居民还可提供护照;B、企业、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C、社会团体:社团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D、机关、机关、其它组织: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实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其成立文

6、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证实;组织机构代码;(3)经办人身份证实资料;(4)用户授权委托书(非由用户亲自办理、或非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人亲自办理时出具);(5)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实材料;(6)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提供其它文件。5.1.3 供电企业应经过多种渠道立即搜集当地较大用电项目标信息,配合城市总体计划,加强负荷估计和分析工作,将业扩需求纳入计划,设置对应项目以满足可估计用户报装要求;主动为用户提供报装前期专业咨询服务,深入了解并逐步明确用电具体需求,指导用户提交业扩报装完整必备资料,转入正式用电受理。5.1.4 供电企业应为当地关键工程建设项目办理业扩报装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7、以最快速度让用户用上电。5.1.5 供电企业在受理用户用电申请后,应立即和用户沟通确定现场勘查时间,并根据约定时间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5.1.6 现场勘查内容包含:核实用电容量、用电类别、可靠性要求等用户用电信息,初步确定供电电源数(单电源或多电源)、供电电压、电源接入点、供电线路、投资分界、计量方案、计费方案等。5.1.7 现场勘查结果应在勘查工作单上统计,现场勘查统计应完整、详实、正确。5.1.8 应向用户介绍网架及容载比情况,用户现场情况不含有供电条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做出解释,提出合理方法或提议,取得用户了解。5.2供电方案确定及回复5.2.1 供电方案应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

8、当地电网计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原因确定,满足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要求。5.2.2 供电方案包含供电电压等级、供电容量、供电电源位置、供电电源数(单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回路数、电源接入点、路径、出线方法,供电线路敷设、继电保护、初步计量和计费方案等内容。5.2.3供电企业应依据广东电网企业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试行)内容,正确界定业扩工程投资分界,按期回复供电方案。必需时按广东电网企业中低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管理措施开启和实施业扩工程配套项目。业扩配套项目实施进度应和用户工程进度配合,满足用户用电需求。5.2.4 供电企业应在回复用户供电方案时将业扩电子化移交模版提供给用户,并向

9、用户介绍电子化移交要求,主动跟进并指导用户完成电子化移交工作。5.2.5 供电方案应在下述时限内书面回复用户,因供电企业原因不能按期回复供电方案,应主动向用户说明原因,非供电企业原因造成供电方案回复延误,应将相关情况统计存档:回复供电方案时间,自受理用户申请用电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出1个工作日,其它低压用户不超出2个工作日;中压单电源用户不超出5个工作日,中压双电源用户不超出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出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出30个工作日。5.2.6 中、高压用户供电方案使用期为1年,低压用户供电方案使用期为3个月,逾期注销。因特殊情况,供电方案在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供电企业应和

10、用户充足沟通、合理调整,重新确定后书面回复用户。5.2.7 包含新建公用电房供电方案,供电企业应和建设投资部门协商签署电房永久无偿使用协议,要求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符合市政计划、消防及安全要求适用场所,用以安装供电设施及计量设施等。5.2.8 供电方案应以显著字体明确通知用户含有自主选择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供给单位权利,并列明有资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查询方法。5.3 受电工程设计审核5.3.1 供电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要求,严禁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给单位,严禁“二次许可”等不正当市场行为。按电力监管部门要求,严禁不含有对应资质单位入网承揽业务。5.3.2 供电企业应依

11、据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要求,对用户送审受电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同时应一次性提出审核意见,不得对同一设计文件进行数次审核,并在以下时限内将受电工程设计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用户:审核受电工程设计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用户不超出8个工作日,中、高压用户不超出20个工作日。5.3.3 用户应提供以下资料:(1)受电工程设计蓝图;(2)设计单位资质相关材料和设计委托书;(3)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提供其它资料。5.3.4 供电企业审图应包含以下内容:(1)核验设计单位是否含有对应设计资质;(2)审查设计是否按供电方案要求进行;(3)审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电气技术规范。尤其是受电装置、计量装置、

12、设备载流量、联锁装置、平面部署,满足安全、经济、合理要求;5.3.5 供电企业应对报装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用电项目标设计文件开展能效评价,提倡用户使用节能环境保护优异技术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5.4 中间检验及完工检验5.4.1 供电企业应主动跟踪关键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情况,主动帮助用户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碰到困难和问题,提升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5.4.2 用户受电工程在施工期间,供电企业应依据审核同意设计文件、相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用户受电工程中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验,对发觉问题应该立即一次性书面通知用户并指导其给予更正。 中间检验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用户不超出3个工作

13、日,中、高压用户不超出5个工作日。5.4.3 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验具体内容应包含:(1)用户委托施工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用户委托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对该施工单位是否含有对应施工资质进行核验;(2)用户工程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工程选择材料及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4)检验隐蔽工程施工情况,如电缆沟施工、电缆线路敷设等是否符合要求要求;(5)电器设备元件安装前特征校验等。5.4.4 供电企业在接到用户受电装置完工汇报及检验申请后,应在以下时限内组织完工检验。检验不合格,供电企业应该立即一次性书面通知用户并指导其给予更正,更正后方给予再次检验,直至合格。组织完工检验时间

14、,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用户不超出3个工作日,中、高压用户不超出5个工作日。5.4.5 用户提供完工查验资料应包含但不限于:(1)计划设计图纸及施工设计图;(2)用户委托试验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用户委托试验企业营业执照;(3)电气设备试验汇报;(4)电气设备产品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设备生产许可相关材料;(5)电子化移交资料;(6)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提供其它资料。5.5 业务收费和协议签署5.5.1 和办理业扩业务相关收费,应严格实施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要求,不得自立收费名目或自定收费标准,不得向用户收取国家已明令取缔收费项目。5.5.2 供电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协商标准,在

15、正式接电前和用户签署供用电协议。5.5.3 供用电协议内容包含供电方法、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法、电价、电费结算方法、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等条款。5.5.4 供用电协议起草应严格根据协议范本条款格式进行,不一样类别用户应选择不一样类别供用电协议范本。5.5.5 供用电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相关修改协议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协议组成部分。居民用户供用电协议可采取背书形式。5.5.6 从协议起草、协议审核、协议审批、协议签署到协议归档,每个步骤全部应该有时限控制,严格根据时限办理。具体时限由各供电企业依据实际情况确定。5.6装表和接电5.6.1 电能计量装置标准上应

16、装在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处。当电能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和变压器损耗有功和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全部者负担。5.6.2 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和安装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广东电网企业电能计量装置技术规范(S.00.00.04/Q104-0007-0810-1331)及相关技术规程要求。5.6.3 在用户每个受电点内,应按不一样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给予加封,并由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字(章)。5.6.4 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下述时限内组织送电。给用户装表接电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出3个工作日,其它低压

17、用户不超出5个工作日,中、高压用户不超出7个工作日。5.7 资料归档和服务评价5.7.1 供电企业应加强业扩全过程相关资料统计和保留工作,正确登记各个业务步骤起始时间和完成时间。5.7.2 供电企业应在送电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搜集、核实和归档。归档内容包含用户申请资料、现场勘查统计、回复供电方案、受电工程设计资料、中间检验及完工检验汇报、装表接电统计、供用电协议等。5.7.3 供电企业应明确专员负责用户档案维护和管理,确保用户档案完整、正确、安全、易于调阅。5.7.4 供电企业应经过95598电话回访、意见卡、专题满意度调查等多个形式,立即搜集用户对业扩服务工作评价和意见,对业扩全过程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6 附则6.1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电网企业业扩管理要求(试行)(Q/CSG-GPG 2 14 033-)同时废止。6.2 本细则由企业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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