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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工作细则最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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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工作细则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 录 一、清查目标 1 二、清查对象和范围 1 (一)河湖基础情况 1 (二)水利工程基础情况 2 (三)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 2 (四)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 2 (五)灌区专题 3 (六)地下水取水井专题 3 三、清查关键内容 7 (一)河湖基础情况 7 (二)水利工程基础情况 7 (三)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 7 (四)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 7 (五)灌区专题 7 (六)地下水取水井专题 8 四、清查标准和要求 8 (一)清查标准 8 (二)清查要求 8 五、清查方法 9 六、清查步骤 12 (一)河流湖泊名目编制 12 (二)工作底图制作 12 (三)资料搜集和初始名目编制 12 (四)确定普查区 14 (五)清查登记 14 (六)清查对象审核 15 (七)普查分区抽查验收 15 (八)数据录入处理 15 (九)确定普查数据获取方法 16 (十)确定普查对象调查方法 16 (十一)确定普查表基层填表单位及组织填报机构 16 (十二)编制普查对象清查名目及结果上报 18 (十三)治理保护河段长度复核 20 (十四)清查结果逐层抽查验收 20 (十五)清查对象增减补漏 20 七、清查组织分工 20 (一)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20 (二)流域普查机构 20 (三)省级普查机构 21 (四)地级普查机构 21 (五)县级普查机构 21 八、清查时间安排 21 (一)河湖名目编制 21 (二)普查工作底图和初始名目编制和分发 22 (三)县级普查机构开展对象清查 22 (四)地级、省级清查结果汇总、审核和抽查验收 22 (五)流域、全国清查结果审核、汇总和抽查验收 22 (六)清查名目标增减补漏 22 九、清查表目录 22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工作细则 普查对象清查是水利普查一项关键基础性工作。是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模,规范各类普查表实施范围,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关键。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工作,依据《国务院相关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通知》(国发〔〕4号)精神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要求,制订本细则。 一、清查目标 普查对象清查目标在于查清普查区域内需进行清查各类普查对象名称、位置、规模等基础信息,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模;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定普查表填报单位;规范各类普查表实施范围,确定普查对象调查方法,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同时,对普查对象编码,并编制河湖名目,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清查对象和范围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包含河流、湖泊、区间流域(河流),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堤防、引调水工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河湖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治理保护河段和湖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公共供水企业、工业企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单位,水利单位,灌区,机电井、人力井、地下水水源地等清查对象。其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公共供水企业、工业企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单位等经济社会用水户清查和调查对象确定结合进行,详见“相关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技术要求》通知”(国水普办[]92号)中附件2 “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对象确定措施”。 各类普查对象清查范围以下: (一)河湖基础情况 1、河流: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全部河流,包含平原河网区河流。 2、区间流域(河流):全部区间流域(河流),由流域、省级普查机构依据应用要求和关键性确定。 3、湖泊: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全部湖泊。包含部分不符合普查标准特殊湖泊,如罗布泊。 (二)水利工程基础情况 水利工程清查包含已建和在建以下7类水利工程。 1、水库:清查全部水库工程,不含地下水库。 2、水电站:清查全部水电站工程,不包含潮汐电站。 3、水闸:清查全部建在河道、湖泊、渠道、海堤上或水库岸边,过闸流量1m3/s及以上水闸工程,包含橡胶坝工程。 4、泵站:清查全部建在河道、湖泊、渠道上或水库岸边泵站工程,包含引泉泵站。 5、引调水工程:清查全部跨流域且跨水资源三级区引调水工程,不包含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引调水工程。 6、堤防:清查全部江、河、湖、海等岸边或行洪区、分洪区、围垦区边缘堤防工程,不包含生产堤、渠堤和排涝堤。 7、农村供水工程:清查全部供水规模≥200m3/d或供水人口≥人集中式供水工程。 (三)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 1、河湖取水口:清查河流(含河流上水库)和湖泊上全部取水口,包含截潜流工程取水口,不包含水电站发电用水取水口、取用海水取水口、灌区内和引(供)水渠道上取水口。 2、地表水水源地:清查全部向城镇集中供水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和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规模为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 m3及以上地表饮用水水源地。 3、治理保护河流(河段):清查全部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 4、治理保护湖泊:清查全部常年水面面积10km2及以上湖泊。 5、入河湖排污口:清查河流(含河流上水库)和湖泊上全部排污口。此次清查不包含排入不和外界联络独立死水坑塘排污口。另外,入河湖雨水排放口,农田沥水及涝水、退水排放口,未作为排污用截洪沟和导洪沟汇入口,均不作为入河湖排污口进行清查。 (四)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 水利单位:清查全部关键从事水利活动法人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管理从事非水利活动法人单位和乡镇水利管理单位。 法人单位包含机关、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4种类型。 (五)灌区专题 灌区:全部总浇灌面积在50亩及以上灌区。 (六)地下水取水井专题 1、机电井:全部未报废机电井,不包含排水井(如矿区疏排水井、工程降水井等)、专用回灌井、专用观察井、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水井。 2、人力井:全部未报废人力井。 3、地下水水源地:未废弃且日取水量大于或等于0.5万m3地下水水源地。 各项普查内容清查对象和普查对象对比见表1。 表1 清查对象和普查对象对比表 各项普查内容 普查对象 普查范围 清查(查对)对象 清查范围 备注 河湖基础情况普查 河流 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包含平原水网区河流 河流 同普查范围 湖泊 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湖泊,包含部分不符合普查标准特殊湖泊 湖泊 同普查范围 区间流域(河流) 由流域、省级普查机构依据应用要求和关键性确定全部区间流域(河流) 区间流域(河流) 同普查范围 水利工程基础情况普查 水库 除地下水库外全部水库 水库 同普查范围 水电站 除潮汐电站外全部电站 水电站 同普查范围 水闸 过闸流量1m3/s及以上水闸工程,包含橡胶坝工程 水闸 同普查范围 泵站 全部泵站 泵站 同普查范围 引调水工程 跨流域且跨水资源三级区引调水工程,不包含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引调水工程 引调水工程 同普查范围 堤防 全部堤防工程,不含生产堤、渠堤、除涝堤等 堤防 同普查范围 农村供水工程 全部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 农村供水工程 供水规模≥200m3/d或供水人口≥人集中式供水工程 范围不一致 塘坝 容积500m3及以上塘坝 不清查 窖池 容积为10m3~500m3窖池 不清查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河湖取水口 河流(含河流上水库)和湖泊上全部取水口 河湖取水口 同普查范围 地表水源地 向城镇集中供水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和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规模为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 m3及以上地表饮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源地 同普查范围 入河湖排污口 河流(含河流上水库)和湖泊上全部排污口 入河湖排污口 同普查范围 治理保护河段 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 治理保护河段 同普查范围 治理保护湖泊 常年水面面积10km2及以上湖泊 治理保护湖泊 同普查范围 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 居民生活用水户 详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 居民生活用水户 经济社会用水户清查和调查对象确定结合进行,详见“相关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技术要求》通知”(国水普办[]92号)中附件2 “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对象确定措施”。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灌区① 灌区① 公共供水企业 公共供水企业 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 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单位 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单位 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包含水蚀、风蚀、冻融侵蚀区域;侵蚀沟道;水土保持方法及治沟骨干工程 详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 不清查 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 水利单位 关键从事水利活动法人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管理从事非水利活动法人单位和乡镇水利管理单位 水利单位 同普查范围 灌区专题普查 灌区① 总浇灌面积在50亩及以上灌区 灌区 同普查范围 浇灌面积 全部浇灌面积 浇灌面积 不清查 地下水取水井专题普查 机电井 未报废机电井 机电井 同普查范围 人力井 未报废人力井 人力井 同普查范围 地下水水源地 未废弃且日取水量大于或等于0.5万m3地下水水源地 地下水水源地 同普查范围 注:①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中灌区用水户,为调查灌区取用水情况,而灌区专题普查中灌区,调查灌区浇灌面积等基础情况。 三、清查关键内容 (一)河湖基础情况 1、河流:关键清查查对河流名称、长度、流域面积、河流等级等基础特征,编制河流名目(对象清查阶段,河流长度、流域面积为初步值,下同)。 2、区间流域(河流):清查区间流域(河流)名称、类型、位置等。 3、湖泊:清查查对湖泊名称、水面面积等基础特征;清查特殊湖泊名称、标准类型位置等;编制湖泊名目(对象清查阶段,湖泊水面面积为初步值,下同)。 (二)水利工程基础情况 水利工程清查包含已建和在建以下七类水利工程。 1、清查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等工程名称、位置、规模,和管理单位和隶属关系等。 2、清查引调水工程名称、设计规模、水源、跨界情况,和管理单位和隶属关系等。 3、清查堤防工程名称、等级、长度、所跨行政区名称,和管理单位和隶属关系等情况。 4、清查农村供水工程名称、所在地、供水规模及管理单位等。 (三)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 1、清查取水口名称、位置、所在河湖、管理单位及隶属关系、取水能力(取水流量或年取水量),和关键取水用途是否为农业等。 2、清查地表水水源地名称、所在河湖、管理单位及隶属关系等。 3、清查治理保护河流名称、河段名称、长度、位置、管理单位及隶属关系等。 4、清查治理保护湖泊名称、管理单位及隶属关系等。 5、清查入河湖排污口名称、位置、所在河湖、废污水排放规模、管理单位及隶属关系等。 (四)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 清查水利单位名称、所在地、关键业务活动、机构类型、归属法人单位情况等。 (五)灌区专题 清查灌区名称、是否跨县、总浇灌面积、浇灌水源工程类型、管理单位和隶属关系等。 (六)地下水取水井专题 1、以村级行政区为单元清查规模以上机电井(包含井口井管内径大于或等于200mm浇灌机电井、日取水量大于或等于20m3供水机电井)名称、位置、管理单位及隶属关系等。 2、以村级行政区为单元清查规模以下机电井(包含井口井管内径小于200mm浇灌机电井、日取水量小于20m3供水机电井)及人力井井数及村级行政区联络方法。 3、清查地下水水源地名称、所在乡级行政区名称、日取水量、管理单位及隶属关系等。 四、清查标准和要求 (一)清查标准 1、全部清查对象(河流、湖泊除外)一律按“在地标准”进行清查,即根据地域标准,不管管理权属、行业内外,均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对象清查工作。部分中西部省区,县级普查机构技术力量较为微弱,可由省级或地级普查机构组织相关技术支撑单位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工作。 2、考虑到清查对象复杂性,区分不一样对象,按“分类清查”标准进行清查。 3、按普查对象特点和县域内行政分区情况划定普查分区,普查员按普查分区进行“地毯式”清查,确保清查对象不重不漏。 4、全国统一制订清查方案,采取统一清查口径和质量控制标准。 5、清查摸底结果只作为普查登记参考,现场访问登记时发觉和清查情况不一致,应进行仔细问询。清查结果有误或情况已改变,应据实登记。 (二)清查要求 1、清查时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必需携带有效证件。 2、必需严格根据划分普查分区进行“地毯式”清查,要求普查员对清查对象逐一进行实地调查。 3、在不影响普查对象清查工作进度要求情况下,在开展普查对象清查时,可同时开展普查数据采集工作。 4、清查结果要和“初始名目底册”进行查对,关键核查变更、消亡或新增加普查对象。 5、普查员清查时要通知清查对象管理单位权利和义务,督促管理单位如实提供信息。 6、普查员有权查阅清查对象管理单位相关统计和申报等相关原始资料。 7、普查人员对清查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私自对外提供。 8、相关军队和武警部队管辖范围内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工作,根据《相关军队和武警系统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通知》(国水普办[]98号)实施。 五、清查方法 (一)普查对象清查通常按“在地标准”,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对象清查。县级普查机构划分普查分区。普查员按普查分区,结合普查工作底图,依据“清查初始名目”采取走访登记、档案查阅、现场访问等方法逐一清查,甄别调查对象,判定其是否属于此次清查范围,填写清查表,普查指导员进行复核。县级普查机构进行录入、汇总,确定普查对象填表单位和调查方法,落实普查登记责任。县级以上普查机构逐层进行汇总、审核、归并,关键进行跨县级行政区界普查对象协调,形成最终清查名目,并逐层返回县级普查机构。 (二)河流湖泊对象清查。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交互合作方法开展。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负责河湖水系内业提取、河湖对象编码、流域分区图件制作;流域普查机构侧重跨国和跨省河湖清查组织实施;省级普查机构侧重跨县、县界内和流域普查机构指定河流湖泊清查组织实施。地级和县级普查机构关键配合流域和省级普查机构完成河流湖泊对象清查查对。流域和省级普查机构依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提供河流、湖泊清查参考图和包含内业提取数据清查查对表,清查查对河流水系边界及基础特征,同时依据应用要求和关键性清查确定区间流域、特殊湖泊对象。 (三)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对象确定。经济社会用水户清查和调查对象确定结合进行。搜集和整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和当地相关资料,依据抽样和经典选择方法初步选择调查对象,形成需要调查用水户初始名目。经过电话或走访等方法核实全部调查对象信息是否正确和完备,删减不符合要求调查对象并依据调查数量要求增补对应经典用水户,确定各类调查对象,包含用水大户和经典用水户。经济社会用水户调查对象确定详见“相关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技术要求》通知”(国水普办[]92号)中附件2 “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对象确定措施”和《相关立即做好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对象样本名目核实确定工作通知》(国水普办[]101号)。 (四)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界等普查对象清查方法: 1、水利工程 跨界(县级行政区界)及界河上工程,如界河上水库(主坝跨两个县)、水电站、拦河闸等,由工程所在县级行政区分别进行清查,上级普查机构进行汇总、归并、剔除反复,确定普查对象组织填报机构和填表单位。 堤防工程清查,同一名称且同一计划标准堤防工程为一个自然段,作为一个普查对象,填写清查表。 泵站工程清查,多级泵站每一级为一个普查对象,分别填写清查表;联合泵站每一处(座),为一个普查对象,填写清查表。 对于由多个工程组成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根据工程类别,分别填写清查表。如:由水闸和泵站工程组成闸站工程,应分别填写水闸工程清查表和泵站工程清查表。 2、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 (1)跨界地表水水源地清查 对于跨县且有统一管理单位地表水水源地,为避免反复登记,县级普查机构应征求上级普查机构意见,上级普查机构依据水源地管理情况,确定由哪个县普查机构负责清查登记并组织填报;对于跨县且由各县分别管理地表水水源地,则由各县普查机构分别进行清查登记。 (2)治理保护河流(河段)和治理保护湖泊清查 治理保护河流(河段)和湖泊清查,采取内业为主方法实施。依据上级下发普查工作底图和河湖基础情况普查编制河湖名目进行清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础单元,编制县域内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名目和常年水面面积10km2及以上湖泊名目。 界河段(国际界河除外)清查,按“右岸标准”,由河流右岸(指面向河流下游方向)所在县(市、区、旗)负责,左岸所在县不再进行清查登记。地级、省级普查机构应立即协调辖区内治理保护河段清查工作,汇总分析下级上报治理保护河段清查结果,立即和上级普查机构沟通协调。流域普查机构立即协调流域内各省级普查机构治理保护河段清查工作,关键协调流域内跨省河段衔接和省级界河衔接关系,汇总分析各省上报河段清查结果。 县级普查机构清查时河段划分,通常将每条河流在县域内河段作为一段进行填报;也可根据自然段(如支流汇入口)或关键节点(如拦河闸)分段填报;当管理权属不一样时,可按管理权属分段填报。并处理好和上下游河段衔接关系,上级普查机构进行协调,确保每条河流清查河段之间不重不漏,河段总长度和河流总长度相等。 对于跨界湖泊,不分管理权属,由各县分别进行清查,上级普查机构负责协调确定组织填报机构和填表单位。 3、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 采取逐层下发水利单位信息名目,县级普查机构进行补充完善,按“在地标准”,进行实地清查登记,经逐层审核、汇总,形成水利单位清查名目。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利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信息名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单位信息名目,经过比对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和关键业务活动方法,从中找出符合“水利活动认定表”(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单位,生成水利活动单位信息名目,结合水利部门提供统计资料进行归并整理,编制水利单位信息名目。逐层进行名目分割、增补后,下发至县级普查机构(详见《相关做好行业能力普查对象参考名目资料领取和整编工作通知》(国水普办[]7号))。县级普查机构对下发水利单位信息名目进行补充完善后,生成单位清查底册,并依据单位清查底册开展清查。 4、灌区 对于跨县灌区,由各县分别进行清查,灌区管理单位协调并指导各县填报。上级普查机构会同灌区管理单位对各县清查数据进行归并、核准。 对机电井灌区不单独进行清查,直接在地下水取水井专题普查规模以上机电井普查结果中提取机电井灌区。 六、清查步骤 (一)河流湖泊名目编制 河湖名目是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工作基础。河流湖泊对象清查,其关键任务是查清河流和湖泊名称、位置、河流流域面积、湖泊水面面积等基础信息,编制河流湖泊名目,为其它普查对象清查及后续普查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在流域及各省普查机构复核并反馈意见河湖初步名目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国河流湖泊名目,包含全国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名目和水面面积1km2及以上湖泊名目。河湖名目编制要在其它普查对象清查开始前完成。省级普查机构编制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名目及水面面积1km2及以上湖泊名目,逐层下发至县级普查机构。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名目(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样式详见表2。 (二)工作底图制作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制作并下发供普查对象清查工作参考县级行政区域工作底图。普查对象清查使用工作底图为1:5万百分比尺,关键包含以下图层信息:2.5m遥感影像、50km2及以上河流和1km2及以上湖泊河湖水系及流域边界、乡级行政区划边界、城镇居民地注记等。 省级普查机构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制作大百分比尺或更高分辨率工作底图,并分发至各县。 (三)资料搜集和初始名目编制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根据《相关抓紧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基础资料搜集整理工作通知》(国水普办[]2号)要求,做好基础资料搜集整理和初始名目标编制工作。流域、省、地级普查机构搜集整理直管水利工程、水利统计等相关资料,编制初始名目,逐层下发至县级普查机构。县级普查机构结合上级下发初始名目资料,搜集整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等相关普查资料,和县级水利、统计、市政、环境保护等部门资料,并根据普查分区编制各类清查对象初始名目,作为清查工作基础。 表2 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名目参考表(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旗) 河流名称 河流编码 所在流域 所在水系 河流等级 流域面积 (km2) 备注                                             注: 1、流域面积指河流总流域面积。 (四)确定普查区 1、县级及以下普查区通常分为县级普查区、乡镇普查区和村级普查区,具体划定措施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区划编制和使用工作要求》要求,依据最新行政区划,结合当地行政管辖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同级普查区边界线不能交叉。依据划定普查区情况,结合普查工作底图和县(市、区)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图,制作县域内普查区划示意图。 2、为明确各清查小组清查范围,分清清查责任,确保清查对象不重不漏,县级普查机构综合考虑县域内清查对象分类特点、数量及分布情况确定各类普查对象普查区。 (1)对于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农村供水工程等清查对象,通常按乡镇普查区进行清查;堤防和引调水工程,可按县级普查区进行清查。 (2)对于河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依据当地实际情况,通常可按乡镇普查区开展清查;地表水水源地、治理保护河流(河段)和治理保护湖泊以县级普查区进行清查。 (3)对于水利单位,通常按乡镇普查区开展清查。 (4)对于灌区清查,因为灌区清查规模下限为50亩,可按乡镇普查区开展清查;对于跨乡镇、跨县灌区,在县级汇总时注意归并,剔除反复。 (5)对于机电井、人力井通常以村级普查区开展清查,地下水水源地可按县级普查区进行清查。 3、依据各普查区内交通条件、对象分布特点、河湖分布情况,设计各普查区内普查对象清查路径。 (五)清查登记 县级普查机构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清查具体实施方案,区分不一样清查对象,按对应普查区,设置清查工作组,由普查指导员制订具体清查计划,组织普查员开展对象清查登记,普查指导员进行审核。依据各对象清查内容,采取实地调查、档案查阅、对象访问、普查工作底图查对等多个方法进行清查登记。 清查前,县级普查机构要准备好水利普查相关文件、清查初始名目、工作底图、普查区划示意图、普查员及普查指导职员作证件、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并于清查前发放到基层普查工作人员手中。 普查员进入普查区后,应和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络,在其配合下开展清查。首先明确普查区地域范围和界限;其次要熟悉环境,明确清查对象,根据“清查初始名目”逐一清查,甄别调查对象,判定其是否属于此次清查范围,严格按清查表填表要求,填写清查表。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入户清查时,必需按相关要求进行,对不配合普查工作调查对象,普查员依据《中国统计法》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治理保护河段和湖泊清查,关键依据上级下发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河流湖泊名目,采取以内业为主、辅以必需现场查勘方法开展工作。县级普查机构依据河流计划、设计、完工验收及管理等相关资料,核实河流分段及管理情况;依据已经有大百分比尺地形图和现有资料,结合普查工作底图及河湖基础情况普查结果,获取河段长度,填写清查表,必需时可开展治理河段现场查勘。 (六)清查对象审核 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结合工作底图,和清查初始名目进行对比,关键查对发生改变清查对象,对漏报清查对象及不符合审核条件对象进行立即核实、更正和补报。 (七)普查分区抽查验收 县级普查机构,采取交叉作业方法,对各普查分区进行抽查验收。区分清查对象,抽取部分清查区域,结合清查工作底图,采取内业分析和外业调查相结合方法复核清查表,发觉问题立即修正。未满足质量控制要求,进行重新清查,补正,直至满足要求要求为止。 (八)数据录入处理 县级普查机构对清查表审核完成后,采取“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软件,由普查人员根据专业分工分别录入或组织录入人员集中录入清查表。为确保数据质量,经过抽查复录比对进行录入质量控制。 采取“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软件,对各类普查对象统一编码,依据清查表中填写对象关联关系,补录所在河流、湖泊等关联对象编码。 采取计算机审核,进行普查对象关联关系分析,当发觉数据逻辑错误、名目重名、对象关系不一致等问题时,要立即核实、更正。对于上级分发初始名目底册信息,如经核实需剔除或发生显著修改,不得随意删除或改变,须和上级普查机构沟通核实。 (九)确定普查数据获取方法 清查登记过程中,同时了解普查对象档案资料及计量设施情况,依据普查指标动态特征,区分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确定各类普查对象数据获取方法。可参考表3样式,填写各普查对象数据获取方法表。 表3 普查数据获取方法参考表 序号 普查对象名称 填表单位 静态数据 获取方法 动态数据 获取方法 备注 □档案查阅 □实地访问 □现场测量 □分析推算 □其它 □建立台账 □实际计量 □关键监测 □分析推算 □其它 □档案查阅 □实地访问 □现场测量 □分析推算 □其它 □建立台账 □实际计量 □关键监测 □分析推算 □其它 (十)确定普查对象调查方法 依据普查对象规模,确定普查对象调查方法,是具体调查还是简单调查。 1、对规模以上取水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机电井具体调查,填报规模以上普查表;规模以下简单调查,填报规模以下对象普查表。 2、对规模以上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堤防工程、入河湖排污口,进行具体调查,填报普查表;规模以下经过对象清查获取普查数据,不填报普查表。 3、其它普查对象,按普查对象范围要求进行调查,填报普查表。 (十一)确定普查表基层填表单位及组织填报机构 本着“谁管理,谁填报”标准,确定普查表基层填表单位和组织填报机构。组织填报机构通常为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发放、回收、审核、录入普查表,并负责指导普查对象管理单位填报普查表。普查表基层填表单位负责获取普查数据,填写普查表,并负责普查表内部审核。 普查表和台账表,通常由普查对象所在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对象基层管理单位填报,即由普查员发放并指导普查对象基层管理单位填写普查表。普查表组织填报方法以下: 1、河湖基础情况普查 由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办填报。县界内和跨县界河流湖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办组织填报;跨国并跨省、跨国界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由流域或流域指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办组织填报。 2、水利工程基础情况普查 通常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水利工程基层管理单位填报普查表。 对于跨界(跨县级行政区界)水利工程,通常由上级普查机构指定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对象基层管理单位填报普查表,县级普查机构进行录入并审核。 3、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河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地表水水源地普查表通常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对象管理单位填报。 对于跨县级行政区且有统一管理单位地表水水源地,由上级普查机构依据水源地管理情况,确定组织填报机构(即负责组织填报县级普查机构);对于跨县且由各县分别管理地表水水源地,则由各县普查机构分别组织管理单位填报。 河流治理保护情况:通常河流根据县级行政区划,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县域内各河段治理保护情况。对于县级普查机构难以组织填报河流(如骨干河道)和省、地(市)、县际界河等,由上级普查机构组织河流管理单位填报。如地级界河段,由省级普查机构组织河流管理单位填报;省级界河和流域机构直接管理河段,由流域普查机构组织河流管理单位填报。流域、省、地(市)普查机构组织填报时,必需根据清查时所确定河段分别填报,填报完成后将普查表分别交到河段所在县级普查机构,由各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录入。 湖泊治理保护情况:通常情况下,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县域内湖泊治理保护情况。对于县级普查机构难以组织填报湖泊,由上级普查机构组织湖泊管理单位填报,如跨县界湖泊则应由市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跨省界湖泊则应由流域普查机构组织填报。填报时必需根据县级行政区划,分别填报各县域内湖泊治理情况;跨界湖泊填报完成后将普查表交到所在各县级普查机构,由各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录入。 4、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 由水利单位所在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各水利单位填报普查表。 5、灌区专题普查 浇灌面积普查表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村民委员会填报;非跨县灌区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灌区管理单位填报普查表。 对于跨县但不跨省灌区,由灌区隶属本级普查机构组织灌区管理单位,指导、配合县级普查机构进行普查表填报;对于跨省灌区,由关键受益省普查机构牵头,各受益省普查机构配合,完成跨省灌区边界和跨界工程属地确实定,具体普查工作仍由各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6、地下水取水井专题普查 规模以上机电井普查表通常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机电井管理单位填报,没有管理单位机电井,其普查表通常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填报或由普查员直接填报。 规模以下机电井、人力井普查表通常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填报或由普查员直接填报。 地下水水源地普查表通常由所在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水源地管理单位填报。 (十二)编制普查对象清查名目及结果上报 县级普查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质量抽查并验收合格后,依据各清查对象特点及要求,按行政区对规模以上和以下清查对象进行汇总,编制普查对象清查名目。名目中包含普查对象组织填报机构、填表单位及备注等信息,并上报上级水利普查机构。 县级以上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机构上报清查名目进行汇总、审核、归并、并剔除反复后,生成区域普查对象清查名目。关键进行跨界普查对象协调,界定跨界普查对象组织填报机构和填表单位,生成跨界对象清查名目,并返回县级普查机构。跨县级行政区普查对象通常由地级普查机构协调确定其组织填报机构和填表单位;跨地级行政区普查对象通常由省级普查机构协调确定其组织填报机构和填表单位;跨省级行政区普查对象通常由流域普查机构协调确定其组织填报机构和填表单位。 普查对象名目参考表见表4。 表4 普查对象清查名目参考表(以河湖取水口为例)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旗) 河湖(水库)名称 取水口名称 取水口位置 取水口管理单位 取水能力 关键取水用途是否为农业 (是、否) 普查表填表单位 普查表组织填报机构 备注 单位 名称 联络人 联络电话 隶属关系 (中央、省、地、县、乡) 取水流量 最大年取水量 (m3/s) (万m3)                                                                                                                                                                           注:1.填表说明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中河湖取水口清查表(Q401); 2. “隶属关系”一栏中,依据隶属关系分别填写中央、省、地、县、乡; 3. “关键取水用途是否为农业(是、否)”一栏中,分别填写是、否。 (十三)治理保护河段长度复核 省级普查机构组织编制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名目,包含分县河段长度信息。对下级上报治理保护河段和湖泊清查表进行复核,关键查对各县上报治理保护河段长度。流域普查机构对流域内各省上报治理保护河段和湖泊清查结果进行复核审定,并将复核后治理保护河段及湖泊清查结果逐层返回县级普查机构。 (十四)清查结果逐层抽查验收 县级普查对象清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力量对下级清查结果进行质量抽查验收。按一定百分比抽样,核查清查结果全方面性和正确性,核查发觉清查有误时,必需补充清查,必需时重新清查,限期整改,直到数据质量达成要求要求。抽查验收方法及标准详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 (十五)清查对象增减补漏 因为清查时间和普查时点时间差异,至普查时点时,部分普查对象可能发生改变。县级普查机构要立即依据相关工程审批建设资料、相关部门最新资料,认真组织普查员进行查遗补漏,增加新增或遗漏普查对象,删除注销或报废普查对象,修正普查对象清查名目。 新增普查对象要填报清查表,并经过“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软件录入,更新清查名目,并落实普查对象填表单位,获取普查数据。 七、清查组织分工 (一)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统一领导和布署清查工作;组织制作县级行政区普查工作底图;内业提取河湖水系,编制全国河湖名目;搜集整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等相关资料,编制工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用水大户初始名目、水利单位等初始名目,分割下发到流域、省级普查机构;督促、指导、检验、验收各级清查工作;审核、汇总流域及省级普查机构上报清查结果,形成全国普查对象清查名目,并返回至各省及流域。 (二)流域普查机构 帮助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对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象清查工作进行组织推进、监督检验和技术指导;搜集整理流域内普查相关资料,下发至各省;审核、归并、汇总、验收流域清查结果,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协调跨省界普查对象清查工作,并将审核确定清查名目返回各省级普查机构。 (三)省级普查机构 对辖区内普查对象清查工作进行组织推进、监督检验和技术指导;搜集整理相关普查资料,清查查对河流湖泊对象,编制并下发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河湖名目;编制并下发水利工程等普查对象初始名目底册;将上级下发水利单位信息名目,增补后分割下发到地级普查机构;审核、归并、汇总、验收区域内清查结果,上报相关流域机构和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协调跨地级行政区界普查对象清查工作;将最终确定清查名目返回各地级普查机构。 (四)地级普查机构 对辖区内普查对象清查工作进行组织推进、监督检验和技术指导;搜集整理相关普查资料,整理、增补、查对相关普查对象初始名目底册;将上级下发水利单位信息名目,增补后分割下发到县级普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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