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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执法制度汇编样本.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725978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26.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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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相关实施国家及相关部门新颁布、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汇报制度 一、为确保新颁布、修订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制订本制度。二、对新颁布、修订属于本部门实施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立即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测试,适时更新法律知识,深刻领会立法宗旨和条文释义。三、在新颁布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前,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落实实施实施方案、工作步骤和相关方法。四、将制订实施方案书面汇报县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重大、复杂行政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为确保行政执法质量,确保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正当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制度。1、依据

2、实施集体开会办案制度,对重大、复杂统计违法案件,均进行集体讨论决定。2、通常案件由案件承接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小组审核,报局领导同意后作出处理。3、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或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罚款案件,须经局案审小组集体审议后,作出处罚决定。审议应该制作统计,由参与审议人员署名。审议中不一样意见,应该如实记入统计,并将统计归入案卷。4、集体讨论决定通常情况下根据“少数服从多数”标准,形成最终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统计行政执法时限制度为切实提升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效率,深入规范执法行为,依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验若干要求和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案件指

3、适用通常程序统计执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执法案件,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须在2日内报本局立案;当场收缴罚款,须在2日内交到指定银行。第二条 立案局政法科在接到上级批办件、群众举报件或新闻曝光等违法线索,应该立即立案调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立案提议(填写立案审批表)。第三条 调查取证局领导签字审批立案之日起,案件承接人员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及调查汇报。在调查终止后,承接人员应在4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处理初审表,并在以后4个工作日内报局审案小组办审核。第四条 案件审核局审核小组应自收到案件承接人员报关案件处理初审表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含卷宗内容)。第五条 对于局审

4、核小组审查不合格卷宗,案件承接人员自收到退回卷宗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完善案卷。第六条 案件自立案之日起,通常应该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成,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经局领导同意,能够延长,但不得超出3个月。统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为切实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适用: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二万元以上罚款。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该通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应该组织听证,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1、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应该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通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本局须在举

5、行听证会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具体时间、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经本局领导同意,能够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与听证,而且未事先说明理由,视为放弃听证。2、听证参与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统计人、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统计入应该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3、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统计人宣告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听主持人宣告案由,核实听证参与人名单,宣告听证开始;(2)案件调查人员依据案件调查情况提供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出示证据等相关材料,说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适用法律依据;(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陈

6、说和申辩,能够向听证会提交新证据;(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问询;(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终陈说;(7)听证主持人宣告听证结束。4、应该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校阅无误后逐页署名或盖章,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最终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听证会参与人也应该分别署名。5、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该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汇报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本局领导审查。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公开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确保处罚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行政处罚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制度。1、依据法律、法规、

7、规章授予职权,依法办理统计行政案件。2、将统计违法案件办理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自由载量权幅度等纳入本局政务公开范围。3、现场调查当事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时,要向当事人出示福建省行政执法证,表明调查人员身份,并向当事人说明调查内容、当事人违反法律条款、违法行为事实、相关程序、违法行为造成危害。4、执法人员在检验时,应该通知当事人到场,也能够邀请相关组织或其它人员参与。当事人拒不到场,能够请在场其它人见证。执法人员检验时,能够对物证或现场进行拍照等进行取证工作。对检验和结果应该制作现场检验统计、统计执法问询笔录等,由检验人、当事人或见证人署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与,不

8、影响检验进行。5、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需通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处罚额度,和三日内进行陈说申辩权利。重大处罚事项还必需通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和相关事项。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需通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额度、申请行政复议部门和时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验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验,确保统计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验,是指局对科(室、站、中心)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立即对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实施监督检验。第三条 局对科(室、站、中心)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9、必需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验必需遵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究标准。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验应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力度。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监督检验工作由局关键领导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验工作由局政法科负责实施。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验包含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是否以本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执法,适使用方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推行了法定程序;(四)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统计法律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在指定地点上缴罚没财物;(五)其它应监督事项。第八条 监督检验中发觉问题,应按以

10、下要求给予处理:(一)行政执法主体不正当,应纠正或撤消执法行为,并视情节批评指正;(二)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不妥,应纠正或撤消;(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应给予撤消,并追究执法人员责任;(四)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执法,应责令其限期更正,情节严重,由政法科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关键领导审批。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验实施行政执法汇报制度,局政法科要立即跟踪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使用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法情况。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行政执法审核评议制度为落实落实依法治国基础策略,深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根据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实现依法决议,

11、依法执法,现依据行政处罚法要求,特制订以下制度:一、行政处罚案件实施评议复查制度。在局机关成立行政执法评议小组,负责对行政执法情况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全方面得查;(1)行政收费、行政处罚执法程序是否正当;(2)收费票据、行政处罚前卷宗执法文书是否规范;(3)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二、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分级把关制度。(一)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依据情节应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处罚由分管领导签批。(二)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依据情节应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或警告处罚,但违法

12、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执法机构依据行政处罚法通常程序要求,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由局长审批。(三)对于情节恶劣或有重大违法行为应给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决定案件,应通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应依法举行听证会。在提出处理意见前,由局长召开行政执法审议小组会集体讨论,然后审批。三、对于经复查发觉造成错案,依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本部门将执法人员遵守行政执法情况列入国家公务员评议考评关键内容。统计执法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执法监督,规范统计执法行为,确保统计执法人员推行统计法律法规给予职责,预防和降低执法过失发生,维护基层单位及法人、统计人员正当权益,

13、依据中国统计法、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统计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过失责任追究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统计执法过失是指统计执法人员在实施公务中,因为有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给基层单位统计人员、法人造成一定后果,依据本措施应该受到追究行为。第四条 追究执法过失责任,应该严格区分行为者主观和客观行为界限,坚持实事求是,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保护统计执法人员正当执法标准。第五条 统计执法人员应该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相互监督,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良好部门形象。第六条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统计执法审议小组,负责本措施监督实施和相关问题处理。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14、者,取消当年评选各类优异资格,收回执法检验证。1、不推行法定职责,违法知己纪,造成不良影响;2、和被检验单位或被检验人有利益关系,应该回避而不回避;3、借统计执法检验之机,打击报复泄愤;4、在执法检验或办理案件中,不按程序进行造成失误。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在局内给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优异和晋升职务资格,收回执法检验证。1、不立即将统计违法案件举报、复议申请、人民来信等转政法科处理,造成一定不利影响;2、在执法检验办案中,受礼吃请,索要财物;3、执法检验人员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做出处罚决定依据有误或不正确,造成错案;4、在执法检验或办案中,因不认真负责,造成诉讼败诉、行政赔偿;5、

15、未经许可,事先将执法检验情况或处理方案通知被检验单位或被检验人;6、在案件性质认定中,徇私舞弊,有意减轻或加重违法单位或当事人责任,造成处罚不妥;7、办安人员未将业务人员提交确实有证据一再迟报、拒报、虚报、瞒报等违法案件立即提出处罚提议,交局长审议办理。统计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1、统计违法案件调查;2、信访举报统计违法案件查处;3、行政处罚;4、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执法人员在推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需回避1、本人中本案当事人或是其它当事人近亲属;2、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和本

16、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第四条符合回避条件行政执法人员应该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提出回避申请,应该说明理由。 申请回避方法能够是口头申请,也可使书面申请,用口头方法申请回避局审案小组应该给予纪录。第五条 被申请回避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局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应该继续推行相关事项工作。第六条科(室、中心、站)负责、执法人员回避,由局长决定。第七条对当事人及相关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应该在二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第八条被通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干预其它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第九条回避应该排除多种法外原因干预和影响,确保行政执法顺利进行。统计局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为维持当事人正当权益,确保统计行政政策案件处理公平,公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制度。1、 案件承接人员负责统计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工作,以实施行政处罚案件提出处罚提议。2、 局审理案件小组负责具体案件审核、立案、听证、复议、诉讼等工作,对实施行政处罚案件提出审理意见。3、 由局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 案件承接人员负责对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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