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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专项规章新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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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理规章制度【篇一:单位规章制度不合理】 问:我想请问一下,我认为单位对于工作人员规章制度中有些不太合理正当,我想在仲裁中一并主张无效,不过在我和单位签定劳动协议中有一条是说:工作人员应该遵守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这么话我还能主张吗? 答:我们首先要肯定地回复,你当然能够要求裁决单位规章制度是无效。 所谓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由企业有权部门制订以书面形式表示并以一定方法公告非针对部分事务处理规范总称。企业规章制度是由企业自己制订,但又能够象法律一样约束企业内全部职员,所以法律不得不对企业规章制度有效性作出限制,并不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一制订出来就是有效。那怎么样规章制度是无效呢,我们怎样判定规章制度是不

2、是有效呢?因为法律并未对规章制度生效要件做出直接明文要求,教授们依据现行法律要求及其表现法律精神和基础法理,归纳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章制度必需正当所谓正当,包含内容正当和程序正当。依据中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制订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由劳动行政部门给警告,责令更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应该负担赔偿责任。这就表现了规章制度必需内容正当。程序正当指规章制度制订必需符正当律要求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要求,经过民主程序制订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要求,并已向劳动者

3、公告,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这就决定了对于法律要求必需经过职代会或职员大会及法律要求其它民主形式经过规章制度还必需按法定民主程序制订。 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协议和集体协议约定劳动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假如不违反法律、法规,已成立就含有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方单方面制订,单位不能经过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协议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经过,假如和劳动协议冲突不一致,或增加劳动者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不然无效。另外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协议约定,不能经过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协议约定。 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用人

4、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然职员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造成侵权,可提起诉讼。 四、向劳动者公告公告标准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人必需公告,未经公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员无所适从,对职员不含有约束力。 假如企业规章制度不符合上述条件,职员就完全能够主张自己权利,否定企业规章制度效力。网友chiky6240还担心她劳动协议中有一条“工作人员应该遵守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要求,是不是阻碍她权利行使。其实根据法学理论来说,无效即是指自始无效,通俗地说就是历来就没有发生过效力。没有发生过效力“规章制度”就不是规章制度了。所以劳动协议中这条要求一点也不妨

5、碍chiky6240,尽可放心。【篇二:不合理管理制度】 一、 水管体制改革必需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基础设施。50多年来,中国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数千亿元水利固定资产,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浇灌、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难,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连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不过,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问题也日趋突出,关键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行体制不完善等。这些问题不仅造成大量水

6、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如不立即从根本上处理,国家多年来相继投入巨款新建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所以,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 水管体制改革目标和标准 (一)水管体制改革目标。 经过深化改革,努力争取在3到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楚、权责明确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水费计收方法; 建立规范资金投入、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 建立较为

7、完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水管体制改革标准。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充足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投入,从根本上处理“重建轻管”问题。 3正确处理责、权、利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水管单位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效绩和职员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主动稳妥,

8、充足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时机和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和长远发展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可连续利用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三、水管体制改革关键内容和方法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验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水资源综合利用及跨流域(指全国七大流域)引水等水利工程,标准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一个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骨干水利工程标准上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9、)内,跨行政区划水利工程标准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划内水利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标准,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法,提升管理水平。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运行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依据水管单位负担任务和收益情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负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机关。 第二类是指负担现有防洪、排涝等

10、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效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含有自收自支条件,定性为机关;含有自收自支条件,定性为企业。现在已转制为企业,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负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施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 后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

11、营性资产运行和其它经营活感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同意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全方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依据水管单位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水管单位,要根据精简、高效标准,撤并不合理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方面实施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员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责任人由主管部门经过竞争方法选任,定时考评,实施优胜劣汰。事业性质水管单位仍实施国家统一机关工资制度,同时激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分配机制,把职员收入和工作

12、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企业性质水管单位,要根据产权清楚、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标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责任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摄影关要求聘用,其它职员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施劳动协议制度,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要主动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基础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施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主动探索经过市场方法,委托符合条件单位管理水利工程。 2规范水管单位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由财政全额拨款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

13、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基础上,对内部负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负担供水、发电及多个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实。事业性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和水利工程无关多个经营项目,已经兴办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投资经营活动,标准上应围绕和水利工程相关项目进行,并确保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足额到位。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主动培育含有一定规模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标投资和运行,负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主动

14、推行管养分离。 主动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升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养护企业,以后逐步经过招标方法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确保经核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制订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资质标准;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该努力发明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

15、根据赔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省用水、公平负担标准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分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赔偿供水成本标准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赔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基础上确定。水价要依据水资源情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改变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除中央直属及跨省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外,地方水价制订和调整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或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出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措施。 2强化计收管理。要改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主动培育农民用水合作

16、组织,改善收费措施,降低收费步骤,提升缴费率。严格严禁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 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要经过签署供水协议,规范双方责任和权利。要充足发挥用水户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法,严格资金管理。 1依据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不一样,采取不一样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础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础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负担公益性任务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

17、、公用经费等基础支出和公益性部分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础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报该类水管单位多种收益改变情况,方便财政部门实施动态核实,并适时调整财政补助额度。 企业性质水管单位,其所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助。企业性质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升抗风险能力,确保

18、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订。 2主动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主动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起源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30%(调整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15%用于应急度汛),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给安排。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起源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

19、建维护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给安排。 中央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用于中央所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关键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对贫困地域、县所属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 3严格资金管理。全部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需按要求提取工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她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和监督。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

20、和激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个经营,尤其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含有行业和本身优势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标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标剥离和分流人员安置结合起来。 剥离水管单位兴办社会职能机构,水管单位所属学校、医院标准上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人员成建制划转。在分流人员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所在地基础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机关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水管

21、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 转制为中央企业水管单位基础养老保险,可参考国家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相关政策要求实施。各地应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衔接工作。 (八)税收扶持政策。 在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多个经营企业,符合国家相关税法要求,经税务部门核准,实施对应税收优惠政策。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深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全方面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生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有机结合。在制订建设方案同时制订管理方案,核实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

22、构和运行管理经费起源,对没有管理方案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工程不予验收。 (十)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明晰全部权,探索建立以多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管理体制,因地制宜,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经营方法和运行机制,具体措施另行制订。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环境和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着眼于水资源可连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

23、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方法,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个经营活动应该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开展相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围区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工作。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水土资源开展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前提下进行。 标准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关键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确需兼作公路,需经科学论证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对应安全维护方法;未经同意,已作为关键交通通道,对大坝要限期实施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支持水管单位

24、立即完成水利工程确实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十二)加紧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 要立即修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紧制订相关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 水管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亲密配合。要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指导,选择经典进行跟踪调研。对改革中出现问题,要立即研究,提出处理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

25、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员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水管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篇三:单位规章制度不合理,能够申请无效吗?】单位规章制度不合理,能够申请无效吗? 问:我认为单位对于工作人员规章制度中有些不太合理正当,我想在仲裁中一并主张无效,不过在我和单位签定劳动协议中有一条是说:工作人员应该遵守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这么话我还能主张吗? 答:你当然能够要求裁决单位规章制度是无效。 所谓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由企业有权部门制订以书面形式表示并以一定方法公告非针对部分事务处理规范总称。企业规章制度是由企业自己制订,但又能够象法律一样约束企业内全

26、部职员,所以法律不得不对企业规章制度有效性作出限制,并不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一制订出来就是有效。那怎么样规章制度是无效呢,我们怎样判定规章制度是不是有效呢?因为法律并未对规章制度生效要件做出直接明文要求,教授们依据现行法律要求及其表现法律精神和基础法理,归纳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章制度必需正当所谓正当,包含内容正当和程序正当。依据中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制订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由劳动行政部门给警告,责令更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应该负担赔偿责任。这就表现了规章制度必需内容正当。程序正当指规章制度制订必需符正当律要求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

27、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 第四条之要求,经过民主程序制订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要求,并已向劳动者公告,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这就决定了对于法律要求必需经过职代会或职员大会及法律要求其它民主形式经过规章制度还必需按法定民主程序制订。 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协议和集体协议约定劳动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假如不违反法律、法规,已成立就含有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方单方面制订,单位不能经过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协议设定,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经过,假如和劳动协议冲突不一致,或增加劳动者义务,除非劳动者认可,不然

28、无效。另外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协议约定,不能经过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协议约定。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然职员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造成侵权,可提起诉讼。四、向劳动者公告公告标准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人必需公告,未经公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员无所适从,对职员不含有约束力。 假如企业规章制度不符合上述条件,职员就完全能够主张自己权利,否定企业规章制度效力。还担心她劳动协议中有一条“工作人员应该遵守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要求,是不是阻碍她权利行使。其实根据法学理论来说,无效即是指自始无效,通俗地说就是历来就没有发生过效力。没有发生过效力“规章制度”就不是规章制度了。所以劳动协议中这条要求一点也不妨碍,尽可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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