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司法厅相关印发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措施》
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通 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司法厅
文 号:陕价行发〔〕103号
公布日期:-7-25
实施日期:-1-1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相关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措施>通知》(发改价格()611号)精神,省物价局、司法厅制订了《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措施》、《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措施》(计价格(1999)2255号)要求,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司法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正当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国价格法》、《中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措施》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措施。
第二条 依据《律师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许可设置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及获准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措施。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照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老实信用标准。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按服务内容分别实施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施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它法律服务收费实施市场调整价。
第七条 实施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订,并依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要求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 制订和调整律师服务收费,应该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充足考虑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根据赔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及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实施市场调整价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该考虑以下关键原因:
(一)花费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经济情况及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负担风险和责任;
(五)承接律师人数及社会信誉、业务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能够依据不一样服务内容,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采取计件收费、按标额百分比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法。
计件收费通常适适用于不包含财产关系法律事务;
按标额百分比收费适适用于包含财产关系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
采取计时收费,律师事务所应该向委托人出具律师具体办理事项内容和工作时间清单。
第十一条 办理包含财产关系民事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通知收费标准后,委托人仍要求实施风险代理,律师事务所能够实施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助金、工伤赔偿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酬劳案件等。
第十二条 实施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该和委托人签署风险代理收费协议,约定双方应负担风险责任、收费方法、收费数额或百分比。
实施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额30%。
第十三条 严禁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群体性诉讼案件实施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应该和委托人签署律师服务收费协议或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协议或收费条款应该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法、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法、争议处理方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签署协议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提升收费数额。确需变更,律师事务所必需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该向委托人出具要求正当票据。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诉讼费、仲裁费、判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评定费、翻译费、文印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按有效凭证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依据办案需要,可另行收取异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所在城镇以外地域)办案差旅费(含长途通讯费)。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可采取包干使用或实报实销方法。
采取包干使用方法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在收费协议中约定或签署补充协议。包干使用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不再办理结算手续。
采取实报实销方法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律师事务所应该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定。确需变更费用概算,律师事务所必需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律师事务所按费用概算统一预收,案件办结时和委托人据实结算。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结算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相关费用时,应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事先统一收取。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它费用。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或因律师过失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关系,应该退还已收取律师服务费及差旅费;委托人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律师事务所已收取律师服务费用不予退还;委托人以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经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扣除律师已提供服务费用,剩下部分退还给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该接收指派承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生活确有困难,但不符正当律援助范围公民,律师事务所能够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置分支机构,应该实施分支机构所在地收费要求。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能够实施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收费要求,具体措施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该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不得经过降低服务质量,以低于或变相低于要求收费标准,或采取给付回扣、支付介绍费等方法争揽案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该严格实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措施和收费标准,主动接收各级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验。
律师事务所应该公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措施和收费标准,自觉接收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监督检验。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由物价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要求》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要求公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措施和收费标准;
(二)提前或推迟实施政府指导价;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法变相提升收费标准;
(五)以显著低于成本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监督检验。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收委托、签署书面委托协议或收费协议要求;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费用和办案差旅费要求;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正当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办案差旅费有效凭证;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要求;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其它行为。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本措施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律师协会能够依据《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要求,实施行业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私自制订、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上级物价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更正;情节严重,提请相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能够经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物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三十一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律师事务所应该和委托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能够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调解处理,也能够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自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转发国家计委、司法部相关印发司法系统服务收费管理措施通知》(陕价费转发(1997)11号)中《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措施》同时废止。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为深入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正当权益,依据《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措施》要求,现将本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核定以下:
一、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1)不包含财产关系民事诉讼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
(2)包含财产关系民事诉讼案件,其最高收费标准根据诉讼标额实施差额定率累进制收费:
1万元(含1万元)以下部分 1000元
1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 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 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 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 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 1%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3)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代理费按反诉标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收费。
二、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1)不包含财产关系行政诉讼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
(2)包含财产关系行政诉讼案件按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实施。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按件收费:1000—5000元/件。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1000—10000元/件。
(4)办理死刑复核案件:10000—30000元/件,但曾办理一审或二审案件,按此标准酌减收费。
(5)刑事自诉案件和办理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案件按上列标准实施。
(6)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包含财产关系,参考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7)办理包含财产犯罪案件,也能够按包含财产数额,参考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不包含财产关系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包含财产关系按民事案件中包含财产关系收费标准实施。
(2)进入再审程序后代理再审案件诉讼,按代理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则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六、办理二审诉讼案件
(1)未办理一审只办理二审诉讼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2)曾办理一审再办理二审诉讼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七、办剪发回重审案件,按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曾办理过一审、二审或再审,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八、代理实施案件
(1)单独代理实施案件,按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2)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案件,再代理实施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九、代理仲裁案件参考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十、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相关法律事务其它文书等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确定。
十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办理本顾问单位诉讼案件按诉讼案件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十二、采取计时方法收取律师服务费,在每有效工作小时50—元范围内,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确定。
十三、以上一、二、四、五、八项收费标准,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案件能够和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出要求标准5倍。
十四、对于贫困地域及生活确有困难当事人,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收费标准酌减收取。
十五、该收费标准从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相关调整本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通知》(陕价费调发()16号)同时废止。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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