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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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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期货企业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0号 颁布日期:0323  实施日期:0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企业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提升期货企业专业化服务能力,保护用户正当权益,促进期货市场愈加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依据等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期货企业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企业基于用户委托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帮助用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步骤,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题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二)搜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原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汇报或资讯信息研究分析服务;   (三)为用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确定时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活动。   第三条 期货企业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企业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该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未取得要求资格期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期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措施要求,遵照老实信用标准,基于独立、客观立场,公平对待用户,避免利益冲突。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企业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   第六条 期货企业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连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含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含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统计,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情形;   (四)含有完备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情形;   (六)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要求监管方法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依据审慎监管标准要求其它条件。   第七条 期货企业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应该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相关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决议文件;   (三)申请日前6个月期货企业风险监管报表;   (四)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含部门和人员管理、业务操作、合规检验、用户回访和投诉等;   (五)最近3年期货企业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六)拟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实,和企业出具诚信合规证实材料;   (七)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经含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前十二个月度财务汇报;申请日在下六个月,还应该提供经审计六个月度财务汇报;   (九)律师事务所就期货企业是否符合本措施第(三)、(五)项要求条件,和股东会决议是否正当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企业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第九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关自律管理措施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订。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条 期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该以专业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用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保守用户商业秘密,维护用户正当权益。   期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不得欺诈或误导用户。   第十一条 期货企业应该根据信息公告相关要求,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上公告企业业务资格、人员从业资格、服务内容、投诉方法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期货企业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应该遵照具体业务操作规范,并应和本身管理能力、业务水平和人员配置相适应,有效实施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合规检验,防范业务风险。   第十三条 期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用户做赢利确保,或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内幕信息为依据向用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三)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传输虚假、误导性信息;   (四)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酬劳;   (五)期货法规、规章严禁其它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接收用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第十四条 期货企业应该事前了解用户身份、财务情况、投资经验等情况,认真评定用户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保留用户相关信息。   期货企业应该针对用户期货投资咨询具体服务需求,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通知用户独立负担期货市场风险。   第十五条 期货企业应该和用户签署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服务具体内容和费用标准等相关事项。   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协议指导和风险揭示书格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订。   第十六条 期货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时,应该发挥本身专业优势,为用户制订符合其需要风险管理制度或操作步骤,提供有针对性风险管理咨询或培训,不得夸大期货风险管理功效。   期货企业应该定时评定风险管理服务效果和用户反馈意见,不停改善风险管理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期货企业提供研究分析服务时,应该公平对待委托用户,并采取有效方法,确保研究分析人员独立形成研究分析意见和结论。   期货企业应该建立研究分析汇报和资讯信息审阅、管理及使用机制,对研究分析汇报、资讯信息使用进行审阅和合规检验。   期货企业应该采取有效方法,预防研究分析人员和企业内部其它人员利用研究汇报、资讯信息为本身及其它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妥利益。   第十八条 研究分析人员应该对研究分析汇报内容和见解负责,确保信息起源正当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合理。   研究分析汇报应该制作形成合适书面或电子文本形式,载明期货企业名称及其业务资格、研究分析人员姓名、从业证号、制作日期等内容,同时注明相关信息资料起源、研究分析意见不足和使用者风险提醒。   期货企业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汇报不得侵犯她人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期货企业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时,应该向用户明示有没有利益冲突,提醒潜在市场改变和投资风险,不得就市场行情做出确定性判定。   期货企业提供投资方案或期货交易策略应该以本企业研究汇报、正当取得研究汇报、相关行业信息资料和公开公布相关信息等为关键依据。   期货企业应该通知用户自主做出期货交易决议,独立负担期货交易后果,并不得泄露用户投资决议计划信息。   第二十条 期货企业以期货交易软件、终端设备为载体,向用户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或含有类似功效服务,应该实施本措施,并向用户说明交易软件、终端设备基础功效,揭示使用不足,说明相关数据信息起源,不得对交易软件、终端设备使用价值或功效作出虚假、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期货企业应该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操作实施留痕管理,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保留年限和要求,妥善保留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风险揭示书、协议、风险管理意见、研究分析汇报、交易咨询提议、期货交易软件或终端设备说明等业务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期货企业应该有效实施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中用户回访和投诉要求,明确用户回访和投诉内容、要求、程序,立即、妥善处理用户投诉事项。 第四章 防范利益冲突   第二十三条 期货企业应该制订防范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和其它期货业务之间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隔离机制,并保持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独立。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期货企业应该作出必需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   期货企业首席风险官应该对前款要求事项进行检验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期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用户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应该遵照用户利益优先标准给予处理;不一样用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应该遵照公平对待标准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期货企业总部应该设置独立部门,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施统一管理。   期货企业营业部应该在企业总部统一管理下对外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该以期货企业名义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用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该和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技术等业务人员岗位独立,职责分离。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期货企业应该根据要求内容和格式要求,每个月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期货企业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制订和实施,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合规性定时检验,并依法推行督促整改和汇报职责。   期货企业首席风险官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季度汇报、年度汇报中,应该包含本企业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合规性及其检验情况,并关键就防范利益冲突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标准,定时或不定时对期货企业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进行检验。   第三十一条 期货企业未取得要求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或任用不含有对应资格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责令更正;情节严重,依据要求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期货企业或其从业人员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针对具体情况,依据要求采取对应监管方法:   (一)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欺诈或误导用户;   (二)高级管理人员缺位或业务部门人员低于要求要求;   (三)以个人名义为用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违反本措施要求;   (五)未根据要求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机制;   (六)未有效实施防范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机制且处理失当,造成发生重大利益冲突事件;   (七)利用研究汇报、资讯信息为本身及其它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妥利益;   (八)其它不符合本措施要求情形。   期货企业或其从业人员出现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依据、、、相关要求处罚;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期货企业基于期货经纪业务向用户提供咨询、培训等隶属服务,应该遵守期货法规、规章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期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经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输活动,应该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从业资格,遵守金融信息传输相关要求,保护她人知识产权;在开展期货信息传输活动前,期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立案。   第三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资格条件和监管要求等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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