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署商业特许经营协议要注意什么 特许经营在中国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现在中国特许经营体系达1900多个,包含行业及业态近60个。实践证实,特许经营在调整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起到了主动作用。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同时依据我入世承诺,商务部于12月30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自2月1日起施行。和国外相比,中国在中国市场流通领域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尤其是缺乏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为目标反垄断法作为基础法。所以,加强对规范市场行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研究,尤其是认真研究对作为被特许人加入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中小企业保护就尤为关键。认识商业特许经
2、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关键内容就集中在特许经营协议上。所以,有必需对商业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注意几点问题加以研究。首先,从立法思绪上,我们对商业特许经营立法着眼点仍沿袭了一贯管理思绪。相比而言,特许经营发展较快日本,立法思绪则更侧重于对经营模式激励和对企业扶持。日本1973年出台中小零售业振兴法并不事先对特许人设定资格,也不强制要求特许经营协议采取固定格式,而是对特许人应公开信息提出了一系列强制要求,为加盟者进行判定提供必需依据。假如出现信息不实等问题,政府采取行政方法相对也比较温和,关键以行政指导为主,对曝光提供不实信息企业则采取很审慎态度。由此可见,商业特许经营协议格式并不是最关键,其包含内容才是
3、加盟者和特许人应该共同关心关键问题。相比之下,刚刚颁布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在特许经营协议和信息披露两方面要求仍显单薄(具体内容在下文深入叙述)。其次,从商业角度上,商业特许经营协议是被特许人和特许人分别作为独立法人,负担各自责任所签署协议。被特许人应明确其本身独立法人地位,自行投资,自主经营,避免对特许人产生过分依靠心理。同时,被特许人还应认清,即使成为加盟店,也不一定立即就能盈利,运行步入正轨需要时间,而且经营中仍存在商业风险。所以,被特许人应在对特许经营协议对其约束条件、责任有充足了解和认识前提下,再签署协议。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前应该给予确定事项商业特许经营协议往往是由特许人根据要求确
4、定统一格式协议,而且通常不少于3年,所以,作为加盟者被特许人,应在充足了解协议确实切内容后,依据本身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约。对此,日本中小零售业振兴法做出了以下要求:“本法对象特定连锁加盟事业中,连锁店总部必需以书面形式向加盟者明示连锁店总部业务概况、协议关键内容等信息,并有义务加以说明。”伴随实践中特许经营协议日益完善化和复杂化,和协议纠纷事件增多,这类强制公开信息要求已经由过去7条逐步追加到了22条。同时,日本还基于严禁垄断法,由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布了严禁垄断法在加盟连锁事业方面要求(4月24日修订),提议在签约时明示加盟连锁指导方针中包含事项。此要求不仅适适用于商业零售企业,也适适用于零售业
5、、饮食业以外其它领域。另外,日本连锁经营协会要求:依据“自愿标准”,加盟时各连锁店总部也能够有一段时期考虑时间(7天以上),已经登记注册信息能够有偿查阅。显然,日本在立法层面上,不仅在行业法规上,而且在市场竞争法规上全部对特许经营协议做出了具体要求,而且民间行业协会也参与并提出了主动意见。而中国首先现在刚刚出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对信息披露要求仍需深入细化,其次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也使强制信息披露等要求缺乏更高层次上位法依据而显底气不足。另外,相关行业协会也应该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监管上发挥愈加主动作用。被特许人和特许人在交易中应注意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第五条明确要求,开展特许经营应该遵守
6、中国法律、法规,遵照自愿、公平、老实、信用标准,不得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法从事商业活动不得造成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之所以做出这几点标准要求,关键是因为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比较轻易出现“欺骗用户”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应由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限制不公平交易行为。(一)为了预防特许经营协议有“欺骗用户”之嫌,应该综合考察以下内容:1、明示估计销售额、估计收益时,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是否合理。现在我们管理措施中对此内容未作限制,所以更轻易在实际操作中发生估计销售额、估计经费和实际费用不一致情况,进而产生纠纷。2、因为说明信息不
7、充足,是否会造成明示特许权使用费低于实际缴付费用。3、在没有进行客观比较情况下,明示特许经营协议是否看上去比其它企业连锁加盟系统愈加完善,更有优势。4、是否充足说明了中途解除协议条件及违约金。(二)为了预防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超越其应有权限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注意以下事项:1.预防特许经营协议出现部分条款强化特许人优势地位,如:没有正当理由被特许人数量限制;供货数量强制要求;没有正当理由降价促销限制;签约后变更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协议到期后,超越合理范围限制竞争义务等。这些不合理条款会使特许人取得不妥得利。2.预防特许经营协议整体上使特许人处于优势地位,如:对所经营商品限制及对经营
8、方法限制;对销售额尤其要求;是否有权解约和违约金数额;协议期限等条款。3.相关销售价格,因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经营商品面向相同消费群,实施相同营销战略,所以特许人能够依据具体经营情况向被特许人提出提议销售价格。不过,假如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有不合理价格限制条件时候,就可能会出现限制销售价格等不公平竞争现象发生。在反垄断法未立即出台背景下,这一问题也应引发足够重视。尤其轻易引发纠纷问题从发达国家法律实践来看,在商业特许经营协议中尤其轻易引发纠纷问题关键集中在以下多个方面:估计销售收入、估计费用和实际发生额出现较大差异问题;是否返还特许经营费问题;特许经营费计算方法问题;被特许人和特许人之间债权债务清算
9、问题;特许经营网点区域限制问题;解除特许经营协议违约金问题等。(一)估计销售收入、估计费用和实际发生额出现较大差异问题特许人在募集被特许人加盟时所提出估计销售收入等数据,往往是依据已经有加盟店平均收入估算得出,所以,被特许人经营中实际发生额未必会高于这些数据。所以,被特许人应该要求特许人明确给出数据计算依据,进而向已经加盟被特许人了解情况,而且认真和同行业其它店铺进行比较,以确定特许人提供数据是否合理。(二)是否返还特许经营费问题被特许人为急于加入,可能在未做好开店准备情况下仓促签约,并缴纳特许经营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在此情况下,被特许人应要求特许人明确说明特许人是否会对被特许人开店提供一定支持
10、,假如被特许人未能如约开店话,是否按一定百分比返还特许经营费等问题。(三)特许经营费计算方法问题因为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种类、业态繁多,不一样特许经营协议中相关特许经营费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通常而言,不一样特许人其特许经营费计算比率通常全部不一样,计算比率所采取基数(以销售收入一定百分比,还是以销售利润一定百分比计算)也不统一。比如,有二十四小时便利店采取方法是:把从进货款中扣除报废、降价、盘点等损失以后剩下数额认定为进价,然后计算销售利润,以销售利润一定比率来计算特许经营费。在此情况下,被特许人在报废商品和盘点商品时就必需慎之又慎。另外,特许经营费并非一定根据净利润计算,也可根据毛利、销售收入等
11、指标计算,甚至有依据营业面积来收取定额费用情况。所以,在签约前被特许人应认真研究特许经营费计算方法,避免因误解引发以后纠纷。(四)被特许人和特许人之间债权债务清算问题被特许人和特许人即使是分别独立法人实体,不过因为特许经营活动特殊性,之间往往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因为供货等关系,往往会造成特许人占压被特许人资金现象发生。这是被特许人应尤其考虑一个经济问题,也是政府部门应尤其关注潜在商业风险。(五)特许经营网点区域限制问题在一些特许经营协议中,可能对被特许人实施一定范围商圈保护和地域限制。和此相反,也有部分特许经营协议对此不加限制和要求。假如特许经营协议中对特许经营网点区域不加限制话,就可
12、能出现在被特许人经营区域周围地域出现相同连锁店,进而造成被特许人经济利益因过分竞争而受到损害。所以,被特许人在签约时也应对此问题引发尤其关注。(六)解除特许经营协议违约金问题解除特许经营协议违约金,也是常常引发纠纷一个问题。所以,在签约前,应该了解清楚以下内容: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解约,具体手续怎样办理;假如被特许人提出中途解约,是否需要支付解约金或赔偿金;假如需要支付话,怎样计算;假如被特许人因经营不善而提出解约,是否仍需支付解约金等问题。因为中国大陆法体系国家立法特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只就特许经营协议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做出了标准性要求。具体实施过程中,不仅政府管理部门,尤其是广大特许人、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协议全部应该认真研究,仔细斟酌,依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正确经营方针和模式,以使中国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起源:国际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