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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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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年月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协议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但国家另有要求除外。第三条劳动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依法签订劳动协议,对当事人含有约束力。第四条签订、变更和推行劳动协议,应该遵遵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

2、致、老实信用标准,保障劳动者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酬劳、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协议制度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验。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对用人单位推行劳动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员正当权益。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收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和法律要求其它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

3、和劳动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者应该推行劳动义务,提升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章 劳动协议签订第七条使用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酬劳、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负担对应民事责任。签订劳动协议劳动者应该符正当定就业年纪和就业条件,并含有推行劳动协议对应能力。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该向劳动者书面公布和劳动协议相关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酬劳、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协议签订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该如实说明就业现实状况、健康情况等情况,提供自己居

4、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实。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应该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推行如实通知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协议中写明。第九条劳动协议应该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者不愿签署劳动协议,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第十条劳动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条要求协议文本。劳动协议应该用汉字书写。同时用汉字、外文书写劳动协议文本内容不一致,以汉字劳动协议文本为准。劳动协议文本应该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该自劳动协议签署或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

5、得扣押。第十一条签订劳动协议,应该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劳动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时间或条件有约定,从其约定。第十二条劳动协议文本应该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协议推行地和劳动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础情况,并含有以下条款:一劳动协议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劳动酬劳;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协议终止条件;八违反劳动协议责任。除前款要求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依法参与社会

6、保险。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它正当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确保金、定金等。第十四条劳动协议当事人能够依据岗位技能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适用下列要求:一劳动协议期限不超出六个月,试用期不得超出十五日;二劳动协议期限超出六个月不超出十二个月,试用期不得超出三十日;三劳动协议期限超出十二个月不超出三年,试用期不得超出六十日;四劳动协议期限超出三年,试用期不得超出一百八十日。试用期自劳动协议实际推行之日起计算,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之内。劳动协议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协议期限。劳

7、动协议约定试用期超出要求期限,超出要求期限部分无效。当事人能够根据本条第一款协商变更劳动协议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协议期限,对超出期限,用人单位应该根据非试用期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和相关待遇。劳动协议期满续签劳动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要求在劳动协议中对劳动者实施见习期用工管理,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劳动酬劳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级工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其出资招用、培训或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协议中约定或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约定服务期长于劳动协议期限或超出劳动协议还未推行期限,当事人能够对应变更

8、劳动协议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协议,劳动协议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协议,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赔偿责任。劳动协议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推行服务期,劳动者应该推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该负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知悉商业秘密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或另行签署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能够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协议提前通知期和对应经济赔偿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出六个月。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协议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该同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给劳动者经济赔偿。其中,年经济赔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

9、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取得酬劳总额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根据约定给劳动者经济赔偿,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含有约束力。竞业限制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时限内,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业务。竞业限制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出三年。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不得再约定第十六条所要求解除劳动协议提前通知期。第十八条 当事人能够对双方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该遵照公平标准,依据劳动者劳动酬劳等原因合理确定。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第十九条下列劳动协议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劳动协议;二采

10、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协议。无效劳动协议,从签订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定劳动协议部分无效,假如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其它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协议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定。第二十条下列劳动协议,当事人一方能够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签订;二在签订协议时显失公平。第二十一条劳动协议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劳动者已经根据用人单位要求推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提供对应待遇,并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劳动协议推行和变更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该根据劳动协议

11、约定起始时间推行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约定起始时间和实际推行起始时间不一致,根据实际推行起始时间确定。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或经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它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能够和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负担或部分负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通知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未根据约定负担对劳动者义务,由用人单位负担对劳动者义务,实际用人单位负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劳动协议对劳动酬劳、劳动条件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根据下列要求确定:一实际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协议要求标准,根据实际已经推行内容确定;二实际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

12、制度或集体协议要求标准,根据其中有利于劳动者最高标正确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协议要求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第二十五条 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协议而未签订,但劳动者已经根据用人单位要求推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该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提供对应待遇,并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能够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应该和劳动者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协议。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协议能够中止推行: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临时不能

13、推行;四法律、法规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其它中止情形。劳动协议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中止推行情形消失,仍含有继续推行劳动协议条件,应该继续推行;不含有继续推行劳动协议条件,劳动协议终止。当事人继续推行劳动协议,劳动协议中止时间不计入劳动协议期限。第二十七条经劳动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协议能够变更。变更劳动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协议,应该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该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回复。逾期未作出书面回复,视为不一样意变更劳动协议。 第四章 劳动协议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八条经劳动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协议能够解除。解除劳动协议应该签署协议,双

14、方各执一份。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适用人单位公布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根据用人单位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根据前款要求解除劳动协议,应该书面通知劳动者理由。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但应该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合适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协议约定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15、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未根据前款要求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负担劳动协议约定义务。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严重资不抵债,经采取补救方法仍需淘汰人员,应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员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员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报后,能够淘汰人员。用人单位根据要求淘汰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应该优先录用被淘汰人员。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

16、款要求解除劳动协议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患病或负伤,在国家要求医疗期内;三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四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当事人依据本条例第十六条要求约定解除劳动协议提前通知期,从其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三用人单位采取搜身、体罚、欺侮等方法,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四用人单位未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提供劳动条件;五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

17、会保险费。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协议终止:一劳动协议期满; 二当事人约定劳动协议终止条件出现;三劳动者退休;四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五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六出现其它法定终止条件。劳动协议当事人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协议条件约定为终止劳动协议条件。劳动协议终止时间为终止日二十四点。劳动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务须超出当日二十四点,劳动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务时间为终止时间。第三十五条 劳动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劳动协议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要求,劳动协议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负伤,在国

18、家要求医疗期内;二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三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该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证实,注明劳动协议签订、推行、解除或终止时间等。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者推行完必需手续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第三十七条 劳动协议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该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协议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协议手续。劳动协议期满,用人单位未立即和劳动者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协议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协议

19、约定除协议期限以外其它条件继续推行劳动协议。劳动者能够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十二个月发给劳动者相当于30天工资经济赔偿金: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二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要求终止劳动关系;三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四、五项要求解除劳动协议;四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劳动协议终止。前款第一项中,有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要求情形之一,经济赔偿金总额最多不超出劳动

20、者十二个月工资。当事人约定经济赔偿金超出前款要求,从其约定。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合适工作,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解除劳动协议,除按第三十八条要求给经济赔偿外,还应该给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还应该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百分之五十,患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百分之百。第四十条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标准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前十二个月劳动者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推行劳动协议期限不满十二个月,根据实际推行期间月平均工资

21、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按十二个月计算。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协议尤其要求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应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协议。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能够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劳动者和每个用人单位约定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出五小时,累计每七天不超出三十小时。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出法定最高工作时间。第四十二条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协议通常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协议期限在30天以下,经当事人协商同意,能够签订口头劳动协议。当事人一方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应该采取书面形式。非全日制劳动协议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应该包含工

22、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酬劳、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劳动协议当事人能够约定解除劳动协议条件;没有约定,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协议应该提前七日通知对方。第四十三条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酬劳能够按小时计算,也能够采取其它形式,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第四十四条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根据要求参与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劳动者工伤或患职业病,应该负担对应责任。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要求,除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23、、第三十六条外,不适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协议。第六章 劳动协议和集体协议第四十六条企业职员一方能够和企业依法对和劳动协议相关用工管理、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署集体协议。集体协议由工会代表职员和企业签署;没有建立工会企业,由职员推举代表和企业签署。企业应该于集体协议签署后七个工作日内,将集体协议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协议后,在十五日内对集体协议签署主体资格、协议内容和签约程序等未提出异议,集体协议生效;提出异议,集体协议当事人应该对异议部分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第四十七条依法签署集体协议对企业和职员含有约束

24、力。劳动协议中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协议要求。低于集体协议要求,根据集体协议实施。企业规章制度和集体协议不一致,根据集体协议实施。第四十八条企业应该确保集体协商代表依法推行职责必需工作时间和其间工资、待遇不受影响。集体协商代表自任职之日起,其还未推行劳动协议期限短于任期,劳动协议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任期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达成法定退休年纪除外。 第七章 劳动协议管理和争议处理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劳动协议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并查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切实推行劳动协议监督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本条

25、例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当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活动时,用人单位应该如实反应情况,不得阻挠、拒绝。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和劳动协议制度相配套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协议文本,设置劳动协议台帐,规范劳动协议签订、推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录用劳动者登记核查制度,书面记载劳动者姓名、年纪、录用时间等,并妥善保管。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该符正当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并向劳动者公告。第五十一条 劳动协议示范文本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向社会公布。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劳动协议示范文本应该征求省总工会意见。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申

26、请劳动协议鉴证,应该在劳动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为其提供劳动协议鉴证。对劳动协议中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相抵触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责令当事人更正。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该自和劳动者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汇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建立、完善劳动协议管理信息网络,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协议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劳动协议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设置专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并为举报者保密。对当事人举报和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用人单位劳动协议违法行为查处,劳动保障

27、行政部门应该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任人同意,能够合适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出三十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将立案情况和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能够在传输媒体上给予公布,并将相关情况通知相关管理部门。第五十四条工会应该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协议方面指导、帮助。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工会应该依法给支持。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正当权益,工会应该代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予更正,用人单位应该处理,并在七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回复,拒不更正,工会能够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第五十五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推行劳动协议发生争

28、议,能够协商处理。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能够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能够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要求,未和使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或劳动协议期满后继续使用劳动者未办理续签劳动协议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拒不更正,依据未签署劳动协议劳动者人数和在该单位工作时间根据每人每个月不满30天按30天计算二百元处以罚款。用

29、人单位违反试用期相关要求使用劳动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要求约定试用期,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劳动者所以而受到直接损失。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要求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劳动酬劳、经济赔偿,并能够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酬劳;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酬劳;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酬劳;四未依据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要求给劳动者经济赔偿。前款赔偿金标准,第一、二、三项根据劳动者应得劳动酬劳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第四项根据劳动者应得经济赔偿百分之五十确定。第五十八条因为用人单位原因造

30、成签订劳动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要求解除劳动协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更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应该根据国家要求负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要求解除劳动协议,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负担赔偿责任不超出下列范围: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本人直接支付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三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损失。劳动者违反劳动协议或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事项、竞业限制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要

31、求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第十条第四款要求,或违反第十三条其它要求,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能够根据每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要求,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要求,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情节严重,能够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在劳动协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依法给赔偿;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本省制订相关劳动协议要求和本条例不一致,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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