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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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留香”特许经营加盟协议
特许方:青岛口留香餐饮文化传输
住所:青岛市香港中路福泰广场A座1101室
法定代表人:曹春民
电话:89096666
被特许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引言
1. 甲方成功地研制开发出”口留香”牌系列风味食品,并依据”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连锁标准,形成了一整套特有产品生产制作步骤,经营管理制度和运作模式.
2. 甲方本着”信誉至上,互利双赢”经营标准,经过发展加盟店和授予”口留香”特许经营权方法,推广其成功经验和运行机制.
3. 乙方欲依据以下约定自甲方取得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权,在核准地点经营”口留香”加盟店.
4. 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商标法,中国专利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等相关要求,甲乙双方本着老实信用,平等互利标准,经过充足友好协商,兹签订本加盟特许经营协议,方便共同遵照推行.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所指,本协议及附件中下列词语含有以下特定含义
1. 口留香 是指甲方研制开发 “口留香”牌系列风味即食食品及其一切和之相关归属于甲方权利,包含但不限于:”口留香”注册商标,产品特有包装,装潢,店堂广告设计等商业标识;特有秘制配方和生产制作步骤等专有技术;自行研发专利设备等知识产权和生产制作方法,经营管理.
2. “口留香”注册商标,指甲方在中国国家商标局正当注册商标全部内容和权利和其多种表现形式.
3. 口留香商业标识,指甲方所持有,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包含”口留香”全部商业标识,包含但不限于:”口留香”注册商标,产品特有包装,装潢,店堂广告设计等.
4. “特许方”,是指依据本加盟特许经营协议,有权许可被特许方在核准地点使用”口留香”法人,在本协议中指甲方.
5. 被特许方,是指依据本加盟协议特许经营协议,被授予在核准地点使用”口留香”特许经营权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从事餐饮业经营经营主体,包含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在本协议中指乙方.
6. “非独占许可”,是指甲方依据本协议授予乙方一项特许权利.依据该特许权利,乙方能够在本协议核准地点,根据约定内容使用”口留香”商业知识,经营特许业务.该特许权利不是排她,也非乙方独占,即在本协议核准地点之外区域内甲方有权自己享受货能够许可本协议之外她人享受乙方一样特许权利,但乙方不含有将该特许权利私自许可她人权利.
7. 特许业务,是指甲方依据本协议许可乙方在核准地点使用”口留香”商业标识,按本协议及其附件要求方法和产品项目经营”口留香”牌系列风味食品生产,销售业务.
8. 口留香特许经营权,是指甲方依据本协议要求条款及条件授予乙方在本协议使用期内,在本协议核准地点内使用口留香权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客观情况,包含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爆炸,战争,经营所用房屋建筑灭失,政府行政命令等事件.
协议正文
1. 特许授权内容
1.1 特许经营授予
1.1.1 在本协议特许业务中,甲方授予乙方同意接收 口留香特许经营权,包含且仅限于:
(1) 在协议约定时限内及甲方核准经营地点使用 口留香 商业标识:
(2) 使用甲方特有产品制作方法,生产步骤等专有技术,具体要求详见本协议附件二<口留香培训手册-产品制作步骤>及本协议第7.2款要求;
(3) 使用甲方特有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行模式,具体要求详见本协议附件及本协议第7.2款要求.
(4) 使用甲方研发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详见本协议第1.4款和第7条要求;
(5) 使用甲方配送产品包装盒原材料,具体要求详见本协议第8条要求.
1.1.2本特许经营权授予,不得解释为乙方有权购置口留香特许经营权,亦不得解释为乙方就甲方在任何其它地点授予她人特许经营权时享受任何权利和优先权.假如甲方以后再授予任何其它特许经营权,则应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而定.在不违法本协议要求条件下,甲方有权将口留香特许经营权授予其它任何第三方,乙方无权干涉.
1.2 商业标识
1.2.1 乙方应该严格根据本协议要求和要求在核准地点使用口留香商业标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本协议核准地点使用任何其它商业标识.
1.2.2 甲方随时要求乙方更改或修正其使用口留香商业标识权利.甲方就乙方不正当使用前述商业标识而未要求更改或修正时,不视为甲方放弃以后要求更改或修正权利.
1.2.3 乙方仅得为交易协议特许业务而使用 口留香 商业标识,且仅限于营业场所招牌,店堂广告,乙方人员名片.乙方不得在核准地点之外使用口留香商业标识.
1.2.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口留香名称和字样用于其企业名称或字号中一部分.乙方经营特许业务应该向用户货公众明示其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名称或营业执照,进行独立经营并负担一切所以产生法律责任.
1.3特许经营产品项目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本协议所述特许业务仅限于口留香风味食品:除此之外,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在本协议核准地点经营任何厂商(或个人)任何服务或产品.
1.4.生产设备
1.4.1 乙方经营本协议特许业务必需使用甲方指定设备.
1.4.2 乙方必需按甲方要求安装和操作设备.全部设备(煎饼果子自动恒温电饼铛,外购设备除外,要求详见第4.5款)保修期为十二个月,保修期内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甲方无偿维修,无法维修时,甲方负责以旧换新.保修期过后,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甲方根据市场价收取零部件成本费.外购设备,根据生产厂家承诺服务条款实施.
2.核准地点
2.1 乙方应仅在 市 区 路 商场内 (以下简称 “核准地点’),设置和经营”口留香加盟店”,行使其依据本协议取得”口留香”特许经营权.
2.2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核准地点从事任何特许业务以外经营活动,也不得在核准地点之外任何其它地点经营本协议特许业务和和本协议特许业务相同,相同任何厂商(个人)产品或服务.
2.3 如一方意图变更核准地点,则应提前30日向甲方发出书面要求,并说明(1)新地点地址;(2)变更原因;(3)其它可能影响甲方做出同意货不一样意决定原因,斤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移至新地点后”加盟店”仍应符合本协议要求和要求.
2.4 乙方了解并确定,本协议只授权乙方在”核准地点”经营特许业务,而非以任何方法明示或暗示给乙方任何相关地域,市场,用户方面独占权.
3.特许经营权限
3.1 本协议特许经营期限为贰年,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本协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乙方若需要继续经营 口留香 特许业务,须不晚于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书面发出是否继续签署 <加盟特许经营协议>通知.乙方若需要继续续约,甲方不再收取加盟费,每十二个月按5000元收取管理费.
4.特许费用执法及特许经营资料交付
4.1 加盟确保金
4.1.1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加盟确保金作为本协议确保.加盟确保金已经乙方同意接收 口留香 特许经营权计算每处每协议为人民币 10000 元整,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签署之日.
4.1.2 乙方有以下情形者,甲方有权扣罚乙方加盟确保金:偷换酱料,私自使用其它包装物,私自在本协议核准地点经营任何厂商(或个人)任何产品或服务,每发觉一次甲方有权扣罚元加盟确保金,累计两次者不管两次间隔时间长短,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扣除全部确保金.
4.1.3 当发生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任何情况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加盟确保金中扣罚,加盟确保金不足以扣罚,乙方仍应继续负担对应赔偿责任,本协议要求全部违约金,赔偿金能够分别适用,累计计算.
4.1.4 甲方每次扣罚乙方加盟确保金,应该通知乙方并说明扣罚原因,扣罚数额等,乙方接到甲方扣罚通知后应该立即将扣罚款项支付给甲方,以补足本协议约定加盟确保金总额.
4.2 特许加盟金
甲方特许乙方加盟形态为 专营店 ; 本协议期内,乙方一次性应向甲方支付特许加盟金 0 元人民币,于本协议签署当日支付.
4.3 特许权使用费
4.3.1 本协议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数额位乙方经营口留香特许业务取得全部营业收入百分之三,支付方法和时间为每次乙方向甲方认购包装时在包装袋上一并算入,乙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在任何时候和情形下全部不予退还.
4.3.2 乙方须在每个月月底前向甲方提供正确销售营业额报表和财务报表,经甲方核准后作为营业收入计算依据和经营指导依据.
4.3.3 乙方自行向用户收款结算,根据甲方配送包装袋数量乘以平均单价 3.35 元,然后在认购包装时,将特许权使用费一并算入.
4.4 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乙方逾期支付本条及本协议约定款项,乙方应该以支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5 煎饼果子自动恒温专利电饼铛交付使用要求:
煎饼果子自动恒温专利电饼铛属于甲方专利产品,乙方只享受使用权,并不拥有全部权,即乙方不得对此设备私自进行拆卸,维修和转让等.在协议约定时限内,此设备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维修费用(不含运费)由甲方负责负担,乙方无偿使用此设备,每十二个月每台设备只需向甲方交纳1200元使用折旧费(此费用每个协议年年底缴纳);因为乙方人为故障而发生维修费用,甲方按损坏元器件成本价向乙方收取;协议期结束后,如乙方不再续约,则设备无损退回甲方.若费用丢失或退回设备无法使用,每台设备扣除5000元确保金;若乙方把设备私自转让她人,则乙方每台设备须向甲方赔偿10000元.
5. 培训,指导和监督
5.1 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对乙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乙方开业及开业前准备进行专业指导,培训指导具体开始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青岛培训费用及食宿费(不包含路费)由甲方负担,甲方派出技术指导老师及督导到乙方处帮助开业食宿费用(不包含路费)由乙方负担.
5.2.为确保特许业务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有权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及乙方人员应该主动配合甲方人员监督检验,并按甲方要求推行填表,签字确定等手续.甲方监督检验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产品质量,工艺操作,产品价格,原料使用,卫生情况,设备情况,服务质量,收款情况等.甲方发生和前述培训监督,检验相关差旅费及食宿费等费用和支出应该由甲方负担.
5.3 甲方承诺委派专业人员不定时对加盟店进行巡访,解答经营中问题.
6. 乙方责任和权益
6.1 乙方应该自行负担费用办妥其经营口留香特许业务所需全部法定营业手续和营业条件,包含但不限于工商登记,卫生许可,职员健康证实,广告审批,场地租赁等,若因一方怠于办理前述手续和条件引发和因乙方生产经营引发一切责任和损失,均应由乙方自行负担.
6.2 乙方应根据甲方统一设计(口留香专柜,口留香店中店除外)要求自行负担费用进行店堂装修,装潢和广告宣传部署,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原要求方案私自添加,删减或要求,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整改.
6.3 乙方须按甲方统一要求,做到职员统一着装,店堂统一形象,对经营特许业务开业所用职员服装,工具,用具,物品,木质牌匾及对联,中华名吃奖牌,开业优惠宣传卡由甲方统一提供.(在甲方处定制标准柜台:服装,木质牌匾及对联,中华名吃奖牌,开业优惠宣传卡由甲方无偿提供,自行制作柜台要收取成本费用)
6.4 乙方需进行广告促销,展示宣传等活动,必需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能根据甲方同意方案实施,甲方有权依据口留香统一经营需要做出任何限制要求和要求.
6.5 乙方应严格根据协议约定开展特许业务营业活动,维护口留香商誉及统一形象,接收甲方指导和监督,主动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6.6 乙方应做到整年连续营业,公休日和假日不停业,独立门头营业每日营业时间应不少于10小时,在商场内营业每日营业时间应和商场保持一致.乙方应该将其营业时间包甲方立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合理调整.
6.7 乙方应严格根据甲方协议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中条款实施.
保密条款
7.1 甲方提供乙方全部设备,其知识产权一直归甲方全部,乙方无权将其私自转让她人,也不得私自进行拆卸,拆装或其它有损于该设备完整性行为.如乙方违反前述要求,视为乙方侵犯了甲方知识产权,乙方须按本协议加盟确保金总额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7.2 乙方对于从甲方获取产品制作方法,生产步骤等专有技术,和运行管理制度和步骤等只享受独家使用权,不得泄露给她人,更不得以此为牟利手段,乙方若违反此要求须按本协议加盟确保金总额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7.3 未经甲方同意或在不得公开阶段,乙方不得私自将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内容和甲方其它商业秘密泄露给她人,乙方违反前述要求须按本协议加盟确保金总额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7.4 乙方任何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要求,应该视为乙方本身行为,乙方一样应该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8.甲方配送和结算.
8.1 乙方经营特许经营业务下列原材料和物品由甲方向乙方配送:酱料,包装袋,封口膜等(下称:甲方配送”).其它原材料和物品使用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署书面协议.
8.2 乙方只能将甲方配送用于本协议特许业务,不得改作其它用途,或单独做为商品对外销售.
8.3 乙方经营本协议特许业务,须根据甲方要求使用甲方配送包装袋,不得私自使用其它包装物.
8.4 甲方对其配送价格有权依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结算方法详见附件1(加盟商订货服务步骤).
8.5 乙方在没有付清前次货款时,甲方有权停止供货,所以引发停业等任何损失由乙方负担.
8.6 退货处理.
8.6.1 甲方配送在运输过程中若发生破损或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按甲方要求储存方法)由甲方负责.
8.6.2 乙方不得对甲方配送物品要求退货.当因店堂装修或发生不可抗力等非乙方过失原所以造成乙方暂停营业,乙方可要求换货,当乙方须确保所退还甲方配送在保质期内且没有变质或毁损.换货所需运费及其它费用由乙方负担.
10. 协议解除,终止及处理
9.1.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终止乙方特许业务,且已支付给甲方加盟确保金,特许加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予退还,如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确保金总金额2-10倍赔偿金和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甲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
(1)欺诈甲方或消费者,货经营管理不利,在用户或公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损害甲方和产品商誉,包含但不限于:被媒体曝光,收到所在商城处罚,收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被公检法机关查封或强制拍卖,被用户投诉累计三次;
(2) 违反本协议第1条,第2条在核准地点内从事特许业务以外经营活动,经营其它产品或服务,使用其它商业标识;
(3)违反本协议第1条,第2条在核准地点之外经营本协议特许业务,或经营和特许业务相同,相同产品或服务,或使用甲方”口留香”商业标识;
(4)不按本协议要求期限执法加盟确保金或特许加盟金或特权使用费,或无故不接收甲方扣罚加盟确保金;
(5) 违反本协议第5条要求拒绝或不主动配合甲方监督检验,致使甲方权利不能实现.
(6) 违反本协议第6条要求经甲方催告仍拒不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整改;
(7) 违反本协议第7条要求侵犯甲方设备全部权和知识产权,或将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她人;
(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停业或停止本协议特许业务,或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开张营业;
(9) 和提供营业场所商场或房屋业主发生纠纷而给甲方造成损失.
9.2 协议终止及处理
9.2.1 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要求情形发生时,本协议终止,前述情形包含但不限于:本协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甲方按本协议要求单方解除本协议,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
9.2.2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须立即停止经营本协议特许业务,撤消全部 口留香 商业标识和任何和口留香相关物品,标志和奖牌,退还给甲方:同时将本协议全部附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资料退还甲方.如乙方违反前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或直接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要求全部二年特许加盟金数额赔偿金.
9.2.3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承诺在十二个月内不在本协议核准地点经营和本协议特许业务相同或相同业务,并愿负担所以带来一切损失.不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要求特许加盟金数额赔偿金或追究对应法律责任.
9.2.4 本协议因限期届满终止后,乙方应将甲方提供使用全套口留香设备完整退回,若乙方无违规行为,甲方退还乙方加盟确保金.
9.2.5 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约定保密条款对乙方仍含有约束力.
10.协议生效及其它
10.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推行期限届满终止.
10.2 双方对本协议和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因先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 在本协议实施中,对其条款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协议组成部分,和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0.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0.5 乙方须按对本协议附件进行书面确定.为便于管理和本协议顺利推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附件上编号,加注甲方标志.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和本协议有相同法律效力.
10.6 本协议附件有:
附件一 加盟商订货服务步骤.
附件二 口留香产品制作步骤
附件三 口留香职员管理手册.
附件四 加盟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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