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尤其纳税调整实施措施(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尤其纳税调整管理,依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国政府和相关国家(地域)政府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适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和通常反避税等尤其纳税调整事项管理。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要求,对企业和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以
2、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标准进行审核评定和调查调整等工作总称。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要求,对企业提出未明年度关联交易定价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定,并和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总称。第五条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对企业和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标准进行审核评定和调查调整等工作总称。第六条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要求,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降低分配进行审核评定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总称。第七条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
3、机关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要求,对企业接收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企业接收权益性投资百分比是否符合要求百分比或独立交易标准进行审核评定和调查调整等工作总称。第八条通常反避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对企业实施其它不含有合理商业目标安排而降低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进行审核评定和调查调整等工作总称。第二章 关联申报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关键是指企业和其它企业、组织或个人含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总和达成25%以上,或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成25%以上。若一方经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
4、对中间方持股百分比达成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持股百分比根据中间方对另一方持股百分比计算。(二)一方和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一方借贷资金总额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三)一方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含董事会组员和经理)或最少一名能够控制董事会董事会高级组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双方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含董事会组员和经理)或最少一名能够控制董事会董事会高级组员同为第三方委派。(四)一方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含董事会组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高级管理人员(包含董事会组员和经理),或一方最少一名能够控制董事会董事会高级组员同时担任
5、另一方董事会高级组员。(五)一方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由另一方提供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六)一方购置或销售活动关键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收或提供劳务关键由另一方控制。(八)一方对另一方生产经营、交易含有实质控制,或双方在利益上含有相关联其它关系,包含虽未达成本条第(一)项持股百分比,但一方和另一方关键持股方享受基础相同经济利益,和家族、亲属关系等。第十条关联交易关键包含以下类型:(一)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使用,包含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二)无形资产转让和使用,包含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用户名单、营销
6、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全部权转让和使用权提供业务;(三)融通资金,包含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和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四)提供劳务,包含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提供。第十一条 实施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置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报表,包含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第十二条企
7、业按要求期限报送本措施第十一条要求汇报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办理。第三章 同期资料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按纳税年度准备、保留、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第十四条 同期资料关键包含以下内容:(一)组织结构1.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2.企业关联关系年度改变情况;3.和企业发生交易关联方信息,包含关联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和关联个人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组员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含有直接影响关联方;4.各关联方适用含有所得税性质税
8、种、税率及对应可享受税收优惠。(二)生产经营情况1.企业业务概况,包含企业发展改变概况、所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关键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和企业所处地位;2.企业主营业务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比重;3.企业所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分析;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实施功效、负担风险和使用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考填写企业功效风险分析表;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出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第二年12月31日。(三)关联交易情况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
9、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2.关联交易所采取贸易方法、年度改变情况及其理由;3.关联交易业务步骤,包含各个步骤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和非关联交易业务步骤异同; 4.关联交易所包含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影响;5.和关联交易相关协议或协议副本及其推行情况说明;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关键经济和法律原因分析;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根据合理百分比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百分比理由,并参考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情况分析表。(四)可比性分析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原因,包含交易资产或劳务特征、交易各方功效和风险、协议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2.可比企业实施功
10、效、负担风险和使用资产等相关信息;3.可比交易说明,如:有形资产物理特征、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资信、还款方法、计息方法等;劳务性质和程度;无形资产类型及交易形式,经过交易取得使用无形资产权利,使用无形资产取得收益;4.可比信息起源、选择条件及理由;5.可比数据差异调整及理由。(五)转让定价方法选择和使用1.转让定价方法选择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下利润水平所做贡献;2.可比信息怎样支持所选择转让定价方法;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过程中所做假设和判定;4.利用合理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
11、格或利润,和遵照独立交易标准说明;5.其它支持所选择转让定价方法资料。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一)年度发生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它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含企业在年度内实施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包含关联交易金额;(二)关联交易属于实施预约定价安排所包含范围;(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和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第十六条除本措施第七章另有要求外,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第二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成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企业
12、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第十七条企业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包含引用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起源。第十八条 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应由合并、分立后企业保留同期资料。第十九条同期资料应使用汉字。如原始资料为外文,应附送汉字副本。第二十条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第二年6月1日起保留。第四章 转让定价方法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和税务机关审核、评定关联交易均应遵照独立交易标准,选择合理转让定价方法。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要求,转让定价方法包含可
13、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它符合独立交易标准方法。第二十二条 选择合理转让定价方法应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原因关键包含以下五个方面:(一)交易资产或劳务特征,关键包含:有形资产物理特征、质量、数量等,劳务性质和范围,无形资产类型、交易形式、期限、范围、预期收益等;(二)交易各方功效和风险,功效关键包含: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存货管理、分销、售后服务、广告,运输、仓储,融资,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在比较功效时,应关注企业为发挥功效所使用资产相同程度;风险关键包含: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分销风险,市场推广风险,管理及
14、财务风险等;(三)协议条款,关键包含:交易标,交易数量、价格,收付款方法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约定,变更、修改协议内容权利,协议使用期,终止或续签协议权利;(四)经济环境,关键包含: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拥有率,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置力,商品或劳务可替换性,生产要素价格,运输成本,政府管制等;(五)经营策略,关键包含:创新和开发策略,多元化经营策略,风险规避策略,市场占有策略等。第二十三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和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价格作为关联交易公平成交价格。可比性分析应尤其考察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
15、特征、协议条款及经济环境上差异,根据不一样交易类型具体包含以下内容:(一)有形资产购销或转让1.购销或转让过程,包含交易时间和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2.购销或转让步骤,包含出厂步骤、批发步骤、零售步骤、出口步骤等;3.购销或转让货物,包含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4.购销或转让环境,包含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和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二)有形资产使用1.资产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2.提供使用权时间、期限、地点;3.资产全部者对资产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三)无形资产转让和使用1.无形资产类别、
16、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2.无形资产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相关国家法律保护程度及期限、受让成本和费用、功效风险情况、可替换性等。(四)融通资金:融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资信、还款方法、计息方法等。(五)提供劳务: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负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法、直接和间接成本等。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应就该差异对价格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应依据本章要求选择其它合理转让定价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能够适适用于全部类型关联交易。第二十四条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公平
17、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以下: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可比性分析应尤其考察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在功效风险及协议条款上差异和影响毛利率其它原因,具体包含销售、广告及服务功效,存货风险,机器、设备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使用及价值,批发或零售步骤,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应就该差异对毛利率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应依据本章要求选择其它合理转让定价方法。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
18、性增值加工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第二十五条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以下: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可比性分析应尤其考察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在功效风险及协议条款上差异和影响成本加成率其它原因,具体包含制造、加工、安装及测试功效,市场及汇兑风险,机器、设备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使用及价值,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应就该差异对成本加成率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
19、应依据本章要求选择其它合理转让定价方法。成本加成法通常适适用于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关联交易。第二十六条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含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可比性分析应尤其考察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之间在功效风险及经济环境上差异和影响营业利润其它原因,具体包含实施功效、负担风险和使用资产,行业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经济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间分摊,会计处理及经营管理效率等。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应就该差异对营业利润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应
20、依据本章要求选择其它合理转让定价方法。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适用于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转让和使用和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第二十七条利润分割法依据企业和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通常利润分割法和剩下利润分割法。通常利润分割法依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实施功效、负担风险和使用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利润。剩下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常规利润余额作为剩下利润,再依据各方对剩下利润贡献程度进行分配。可比性分析应尤其考察交易各方实施功效、负担风险和使用资产,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方之间分摊,会计处理,确定交易各方对剩下利润贡献所
21、使用信息和假设条件可靠性等。利润分割法通常适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定各方交易结果情况。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税务检验要求,确定调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被调查企业必需据实汇报其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第二十九条 转让定价调查应关键选择以下企业:(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企业;(二)长久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企业;(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企业;(四)利润水平和其所负担功效风险显著不相匹配企业;(五)和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企业;(六)未按要求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企业;(七)其
22、它显著违反独立交易标准企业。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境内关联方之间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造成国家总体税收收入降低,标准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征管工作,开展案头审核,确定调查企业。案头审核应关键依据被调查企业历年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关联业务往来汇报表等纳税资料,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分析。企业能够在案头审核阶段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已确定调查对象,应依据所得税法第六章、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征管法第四章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章要求,实施现场调查。(一)现场调查人员须2名以上。(二)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出示税
23、务检验证,并送达税务检验通知书。(三)现场调查可依据需要依据法定程序采取问询、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核查等方法。(四)问询当事人应有专员统计问询(调查)笔录,并通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该负担法律责任。问询(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查对确定。(五)需调取账簿及相关资料,应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要求,填制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办理相关法定手续,调取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应妥善保管,并按法定时限如数退还。(六)实地核查过程中发觉问题和情况,由调查人员填写问询(调查)笔录。问询(调查)笔录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并依据需要由被调查企业查对确定,若被调查企业拒绝,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
24、认立案。(七)能够以统计、录音、录像、摄影和复制方法索取和案件相关资料,但必需注明原件保留方及出处,由原件保留或提供方查对签注“和原件查对无误”字样,并盖章或押印。(八)需要证人作证,应事先通知证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该负担法律责任。证人证言材料应由本人签字或押印。第三十三条 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有权要求企业及其关联方,和和关联业务调查相关其它企业(以下简称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一)企业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同意,能够延期
25、提供,但最长不得超出30日。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函复,逾期未函复,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延期申请。(二)企业关联方和可比企业应在和税务机关约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约定时限通常不应超出60日。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相关资料。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措施第二章相关要求,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并要求企业填制企业可比性原因分析表。税务机关在企业关联申报和提供资料基础上,填制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和企业可比性原因分析认定表,并由被调查企业查对确定。第三十五条 转让定价调查包含向关联方和可比企业调查取证,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检验通知书,进
26、行调查取证。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可采取现场调查、发函协查和查阅公开信息等方法核实。需取得境外相关资料,可按相关要求开启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或经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搜集相关信息。包含境外关联方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也可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证实。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选择本措施第四章要求转让定价方法分析、评定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标准,分析评定时能够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能够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分析、评定企业关联交易时,因企业和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一样而对营业利润产生差异标准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第三十九条 根据关
27、联方订单从事加工制造,不负担经营决议、产品研发、销售等功效企业,不应负担因为决议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风险和损失,通常应保持一定利润率水平。对出现亏损企业,税务机关应在经济分析基础上,选择合适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确定企业利润水平。第四十条 企业和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和支付价款交易相互抵消,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标准上应还原抵消交易。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采取四分位法分析、评定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标准上应根据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第四十二条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标准,税务机关应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尤其纳税调查结论通知
28、书。第四十三条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标准而降低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税务机关应按以下程序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一)在测算、论证和可比性分析基础上,确定尤其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方案;(二)依据初步调整方案和企业协商谈判,税企双方均应指定主谈人,调查人员应做好协商内容统计,并由双方主谈人签字确定,若企业拒签,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认立案;(三)企业对初步调整方案有异议,应在税务机关要求期限内深入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立即做出审议决定;(四)依据审议决定,向企业送达尤其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企业对初步调整意见有异议,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税务机关收
29、到企业意见后,应再次协商审议;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初步调整意见;(五)确定最终调整方案,向企业送达尤其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第四十四条企业收到尤其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应按要求期限缴纳税款及利息。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最终年度下十二个月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第二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同期资料,税务机关依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关键分析、评定以下内容: (一)企业投资、经营情况及其改变情况;(二)企业纳税申报额改变情况;(三)企业经营结果改变情况;(四)关联交易改变情况等。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期内发觉企
30、业转让定价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和企业沟通,要求企业自行调整,或根据本章相关要求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第四十六条企业能够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要求,和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明年度关联交易定价标准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实施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定、磋商、签署安排和监控实施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含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第四十七条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受理。第四十八条预约定价安排通常适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 (一)年度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
31、)依法推行关联申报义务;(三)按要求准备、保留和提供同期资料。第四十九条 预约定价安排适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第二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关联交易。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假如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和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同意,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定价标准和计算方法适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评定和调整。第五十条 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能够依据企业书面要求,和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内容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可行性开展预备会
32、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统计。预备会谈能够采取匿名方法。(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在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就以下内容提供资料,并和税务机关进行讨论: 1.安排适用年度;2.安排包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3.企业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4.安排包含各关联方功效和风险说明;5.是否应用安排确定方法处理以前年度转让定价问题;6.其它需要说明情况。 (二)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和企业开展预备会谈,预备会谈内容除本条第(一)项外,还应尤其包含: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情况
33、;2.安排包含关联方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3. 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拟采取定价标准和计算方法。(三)预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税务机关应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能够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预备会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税务机关应自最终一次预备会谈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向企业送达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并说明理由。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汇报,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企业申请双
34、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应将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和开启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一)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汇报应包含以下内容:1.相关集团组织架构、企业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2.企业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效和资产(包含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资料;3.安排所包含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4.关联方之间功效和风险划分,包含划分所依据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5.安排适用转让定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和支持这一标准和方法功效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6.市场情况说明,包含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7.安排预约期间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估计和经营计划等;8
35、.和安排相关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及利润水平等财务方面信息;9.是否包含双重征税等问题;10.包含境内、外相关法律、税收协定等相关问题。(二)企业因下列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汇报,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书:1.需要尤其准备一些方面资料;2.需要对资料做技术上处理,如文字翻译等;3.其它非主观原因。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书面延期申请后15日内,对其延期事项做出书面回复,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回复书。逾期未做出回复,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延期申请。(三)上述申请内容所包含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包含能够支持拟选择定价标准、计算方法和能证实
36、符合预约定价安排条件全部文件资料,企业和税务机关均应妥善保留。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定。依据审核和评定具体情况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形成审核评定结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定时间,税务机关应立即书面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定延期通知书,延长久限不得超出3个月。税务机关应关键审核和评定以下内容:(一)历史经营情况, 分析、评定企业经营计划、发展趋势、经营范围等文件资料,关键审核可行性研究汇报、投资预(决)算、董事会决议等,综合分析反应经营业绩相关信息和资料,如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汇报等。(
37、二)功效和风险情况,分析、评定企业和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步骤和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所拥有份额,实施功效和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所负担风险。(三)可比信息,分析、评定企业提供境内、外可比价格信息,说明可比企业和申请企业之间实质性差异,并进行调整。若不能确定可比交易或经营活动合理性,应明确企业须深入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以证实其所选择转让定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公平地反应了被审核关联交易和经营现实状况,并得到相关财务、经营等资料证实。(四)假设条件,分析、评定对行业盈利能力和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原因及其影响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假设条件。(五)转让定价标准和计算
38、方法,分析、评定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选择转让定价标准和计算方法是否和怎样真实地利用于以前、现在和未明年度关联交易和相关财务、经营资料之中,是否符正当律、法规要求。(六)预期公平交易价格或利润区间,经过对确定可比价格、利润率、可比企业交易等情况深入审核和评定,测算出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接收价格或利润区间。第五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形成审核评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和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磋商达成一致,应将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定汇报一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国家税务总局和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磋商,磋商达成一致,依据磋商备忘录确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
39、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础信息;(二)安排包含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三)安排选定可比价格或交易、转让定价标准和计算方法、预期经营结果等;(四)和转让定价方法利用和计算基础相关术语定义;(五)假设条件;(六)企业年度汇报、统计保留、假设条件变动通知等义务;(七)安排法律效力,文件资料等信息保密性;(八)相互责任条款;(九)安排修订;(十)处理争议方法和路径;(十一)生效日期;(十二)附则。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和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和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多边
40、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或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和企业签署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实施协议书。第五十五条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谈判。包含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经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暂停、终止谈判。终止谈判,双方应将谈判中相互提供全部资料退还给对方。第五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建立监控管理制度,监控预约定价安排实施情况。(一)在预约定价安排实施期内,企业应完整保留和安排相关文件和资料(包含账簿和相关统计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
41、税务机关报送实施预约定价安排情况年度汇报。年度汇报应说明汇报期内经营情况和企业遵守预约定价安排情况,包含预约定价安排要求全部事项,和是否有修订或实质上终止该预约定价安排要求。如有未决问题或将要发生问题,企业应在年度汇报中给予说明,方便和税务机关协商是否修订或终止安排。(二)在预约定价安排实施期内,税务机关应定时(通常为六个月)检验企业推行安排情况。检验内容关键包含:企业是否遵守了安排条款及要求;为谈签安排而提供资料和年度汇报是否反应了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转让定价方法所依据资料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安排所描述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企业对转让定价方法利用是否和假设条件相一致等。税务机关如发觉企业有违反
42、安排通常情况,可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安排;如发觉企业存在隐瞒或拒不实施安排情况,税务机关应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三)在预约定价安排实施期内,假如企业发生实际经营结果不在安排所预期价格或利润区间之内情况,税务机关应在报经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安排所确定价格或利润区间内。包含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应该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四)在预约定价安排实施期内,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实质性改变,应在发生改变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汇报,具体说明该改变对预约定价安排实施影响,并附相关资料。因为非主观原所以无法按期汇报,能够延期汇报,但延长久不得超出30日。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
43、书面汇报之日起60日内,给予审核和处理,包含审查企业改变情况、和企业协商修订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和相关条件,或依据实质性改变对预约定价安排影响程度采取修订或终止安排等方法。原预约定价安排终止实施后,税务机关能够和企业根据本章要求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新预约定价安排。(五)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和企业共同签署预约定价安排,在实施期内,企业应分别向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报送实施预约定价安排情况年度汇报和实质性改变汇报。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对企业实施安排情况,实施联合检验和审核。第五十七条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企业需要续签,应在预约定价安排实施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
44、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可靠证实材料,说明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而且一直遵守该预约定价安排中各项条款和约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续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书面回复,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回复书。税务机关应审核、评定企业续签申请资料,和企业协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并按双方约定续签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和企业完成续签工作。第五十八条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或实施同时包含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或同时包含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企业能够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和企业达成预约定价安
45、排,只要企业遵守了安排全部条款及其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实施。第六十条税务机关和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正式谈签、审核、分析等全过程中所获取或得到全部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税务机关和企业每次会谈,均应对会谈内容进行书面统计,同时载明每次会谈时相互提供资料份数和内容,并由双方主谈人员签字或盖章。第六十一条税务机关和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税务机关在会谈、协商过程中所获取相关企业提议、推理、观念和判定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以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包含交易行为税务调查。第六十二条在预约定价安排实施期间,假如税务机关和企业发生分歧,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能处理,可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包含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协调结果或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该给予实施。但企业仍不能接收,应该终止安排实施。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在和企业正式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或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实施协议书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