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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效益分享型合同节水项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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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节水项目合同 (节水效益分享型) 甲方: 乙方: 日期: 甲方(用水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节水服务企业)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水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水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第二章项目边界 第二条双方确定项目边界如下: 第三章项目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 第四条本项目建设期为—,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 第四章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验收 第五条项目方案的设计由乙方负责,设计方案应征得甲方同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依照本合同第八章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第六条项目方案的实施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依照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设计方案的规定实施。 第七条甲乙双方对项目验收约定如下: 第五章节水效益分享 第八条本项目的节水效益分享期为,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 第九条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水量预计为,预计的节水效益为。 第十条节水直接效益计算 第^一条效益分享期内,甲乙各方分享项目节水效益的比例如下: 分享期 起止时间 分享比例(%) 甲方 乙方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备注: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对项目节水量进行计算和评估并确认;或者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水量进行计算和评估。 第十三条节水效益由甲方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支付乙方,具体支付程序如下: (一) 在相应的节水量或节水效益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水量或节水效益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单,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水量或节水效益; (二) 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申请单之后的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三)乙方应当在收款后日内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规发票。 第十四条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水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水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六章甲方的义务 第十五条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水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甲方应提供节水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甲方应配合乙方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水量计算和评估。 第十九条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第二十条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节水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己方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项目开始启动之后,甲方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天内与乙方负责人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七条其他: 第七章乙方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当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第三十条乙方应当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必要时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第三■^一条乙方应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_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第三十三条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第三十五条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与聘请的第三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十六条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水量计算和评估。 第三十七条项目开始启动之后,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_天内与甲方负责人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有关的事宜 第三十八条其他: 第八章合同变更 第三十九条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水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O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条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水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同意后再进行方案实施,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在本项目运行期间,因甲方原因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水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应补偿乙方由此节水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其他: 第九章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第四十三条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在所有权转让时正常运行。 第四十四条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甲乙双方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解决财产损失: (一) 由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 依照双方约定另行处理。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以应支付款项为基准,按照每日的比率向乙方支付滞纳 金,直到甲方全额支付款项为止。 第四十八条如甲方违反除第四十七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一)按照以下标准延长节水效益分享的时间: (二)按照以下标准增加乙方节水效益分享的比例: (三) 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四) 依照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第四十九条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达到双方约定的预期目标,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以双方约定的预期收益为基准,按照每日—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如果乙方违反除四十九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一)按照以下标准降低乙方节水效益分享的比例: (二)按照以下标准缩短乙方节水效益分享的时间: (三) 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四) 依照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第五十二条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五十三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协议中有对违约责任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协议中未约定具体违约责任的,且违约方未能在非违约方通知其违约行为后—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的,非违约方有权视情节轻重,中止或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和鉴定费等。 第^一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一)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二) 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第五十五条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第五十六条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应该被视为违反本协议而对延迟履行或不履行负有责任。 第十二章合同解除 第六十条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可依照第五十八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第六十二条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履行完本合同预期收益的违约金。 第六十三条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第六十四条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一) 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二) 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三) 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日内未得到纠正。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处理办法,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十三章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第六十七条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第十四章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第六十八条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第六十九条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十五章保密条款 第七十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壬方 内 甲方 乙方 保密范围 涉密人员 保密期限 泄密责任 备注: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一条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一)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保险 第七十二条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第七十三条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十八章知识产权 第七十四条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九章费用的分担 第七十五条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费用。 第七十六条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合同下义务的费用。 第七十七条受限于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 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第二十章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七十八条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第七十九条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条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八十一条本合同的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第八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乙方(盖章) 甲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月曰 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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