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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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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相关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鄂政办发[]5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订《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为做好本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总体要求,依据8月1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主动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反复征税问题,加紧现代服务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法,为本省构建中部地域崛起关键战略支点做出主动贡献。   二、工作目标   试点改革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税收制度深入健全,试点改革工作运行规范,平稳顺利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测算、做好预案。   认真做好数据测算和征管准备,研判可能出现多种情况,做好应急预案。   (二)全方面协调、平稳过渡。   做好试点改革前后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及征管衔接工作,立即处理试点改革中出现矛盾和问题,确保试点改革有序运行。   (三)规范运行、合理分担。   制订试点改革工作配套政策和应急方法,确保工作规范运行,保障试点改革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试点改革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础稳定。   (四)主动稳妥、扎实推进。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财政、国税、地税、发改、交通等部门亲密配合、团结协作,做好每一步骤工作,确保试点改革工作稳妥推进。   四、工作内容   (一)试点改革时间和范围。   自12月1日起,在本省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含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二)试点改革关键税制安排。   1税率和征收率。参考上海市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等适用11%税率,其它适用6%税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   2计税方法。通常纳税人提供给税服务适用通常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给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标准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全部收入。对部分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给予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中国步骤征收增值税,出口实施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5优惠政策。试点改革企业享受国家给配套优惠政策。   6增值税起征点。本省提供给税服务,按期缴纳,为月应税销售额0元(含本数);按次缴纳,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三)试点改革期间过渡性政策。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改革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础稳定,原归属试点改革地域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改革地域,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改革产生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试点改革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能够延续,但对于经过试点改革能够处理反复征税问题,给予取消。试点改革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合适过渡政策。   3跨地域税种协调。试点改革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营业税,许可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改革纳税人在试点改革地域从事经营活动,继续根据现行营业税相关要求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改革纳税人购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8月1日—8月20日)。   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召开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地税局在全方面摸清试点改革行业税源情况基础上,做好试点改革行业税源测算分析工作,督促、指导全省地税系统立即、全方面、正确、真实地移交税源信息资料,并做好其它相关配合工作。省国税局做好相关接收工作。省委宣传部组织相关新闻单位开启宣传工作。   (二)运行准备阶段(8月21日—10月31日)。   省国税局制订出台湖北省营改增试点改革征收管理措施,完善相关配套方法,做好票据发放、征管系统设置、试点改革行业模拟运行、测算分析、征管干部培训及其它相关准备工作。   (三)模拟运行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在前期准备工作基础上,省国税局对纳入试点改革范围企业进行模拟空转测试,完成正式实施准备工作。   (四)正式实施阶段(12月1日起)。 各相关部门立即跟踪试点改革实施后实际情况,立即向领导小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汇报工作动态。国税部门要立即将交通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纳税信息按月向地税部门反馈,方便愈加好地加强地方税费征管,确保地方税费收入不因改革而流失。各地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试点改革平稳运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相关印发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通知 鄂国税函[]159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落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相关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会议精神,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7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成立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通知》(鄂政办发[]54号)要求,为确保全省国税系统“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营改增”是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攻坚时间,国家制订一项关键结构性减税方法。在本省试点“营改增”,对推进本省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对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加紧转变经济发展方法、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含有十分关键意义。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扎实工作、主动作为,确保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布署,从12月1日起,全省从事陆路交通运输服务、水路交通运输服务、航空交通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教导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纳税人,实施“营改增”。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确保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12月1日顺利开具发票,1月1日正常申报。   三、组织领导   为了统筹全省国税系统“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实施,省局成立“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刘勇局长任组长;其它省局领导任副组长;王季华、吕永泽、胡孝伦、王二明、李平安、邓银汉、李勇、李秀普、彭先明、胡丽华、刘绍武、李海池同志为领导小组组员。领导小组关键职责是负责领导全省国税系统“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把握改革大局和方向,研究处理试点中重大问题。   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姜锋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季华任副主任;朱彦、王泽明、黄子军、万力、罗海峰、余阳、胡舜华、姚华、孙文峰、刘新法、夏玉辉、祝莉同志为办公室组员。办公室关键职责是负责全省国税系统“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具体推进,制订实施方案和具体管理措施,保持和总局相关司局亲密沟通,协调省直各相关部门推进改革工作,组织试点改革宣传发动和内外培训,立即掌握和上报全省国税系统试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试点改革工作中出现问题,确保试点改革工作稳妥实施。办公室设六个工作组:   (一)综合业务组   工作职责:负责试点工作内外协调和总体安排;负责确定试点工作具体方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过渡期减免税政策衔接和落实;负责各项政策培训资料编写;负责做好相关政策搜集、解读、培训、上报工作。负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牵头单位:货物和劳务税处,责任人王季华。组员:办公室、法规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收入计划核实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处、国际税务管理处、服务中心、采购中心等处室相关工作人员。   (二)征收管理组   工作职责:负责对信息采集、税务登记、税种判定、信息录入和综合征管软件操作、网上申报培训指导;负责制订试点纳税人发票核定、发票和使用管理措施;负责确定试点纳税人一般发票种类、设计一般发票版式,印制一般发票。   牵头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责任人李勇。组员: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等处室相关工作人员。   (三)技术保障组   工作职责:负责综合征管软件、网上申报系统、防伪税控开票、发行、发售、认证和报税系统、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及出口退税系统等升级、联调工作;负责硬件设备和网络带宽压力测试,依据测试结果提出设备采购和网络扩容计划及预算;负责各系统风险评定及安全体系完善工作。   牵头单位:信息中心,责任人胡丽华。组员: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采购中心等处室相关工作人员。   (四)纳税服务组   工作职责:负责经过12366咨询热线及省局网站在线咨询系统,立即解答纳税人提出政策及其它各类相关问题;负责落实办税服务厅相关配套方法,优化纳税服务;负责制订办税服务厅系统操作方案。   牵头单位:纳税服务处,责任人邓银汉。组员: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等处室相关工作人员。   (五)测算分析组   负责和人民银行国库库沟通和协调,确保“营改增”税款立即、正确入库;负责内部会统人员培训教导,确保税款正确核实;负责相关数据测算、整理和分析,为领导决议提供依据。   牵头单位:收入计划核实处,责任人李平安。组员: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等处室相关工作人员。   (六)宣传报道组   工作职责:负责制订对外宣传方案并统一对外公布信息;负责做好对社会政策宣传工作;负责舆情把握及分析,立即提出应对之策;负责对试点过程中关键步骤和关键活动进行统计;负责试点过程中各类资料搜集、整理和积累。   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人吕永泽。组员: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等处室相关工作人员。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8月1日-10月31日)   关键工作为明确分工、制订方案、开展动员、编写材料、内外培训、税源交接、范围确定、信息录入、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种登记、发票管理、政策衔接、系统升级、税控发行、技术保障、设备采购等。   (二)模拟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关键工作为搭建环境,模拟运行“营改增”纳税人发票领购、发票开具、进项认证、纳税申报、开票入库等事项。   (三)运行阶段(12月1日起)   跟踪试点运行情况,立即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汇报工作动态。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立即研究处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省“营改增”试点工作是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一项重大决议,也是今年全省国税工作一项关键工作任务,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成立“营改增”试点改革领导小组,关键领导亲自挂帅,抽调精干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二)精心组织。“营改增”试点工作,国税部门负担任务十分繁重,步骤多、难度大,各地要认真理清工作思绪,把握相关政策,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落实完成任务时间,分工到位,责任到人,精心组织、群策群力,切实抓好落实。省局依据试点改革工作任务和时间跨度,制订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工作任务分解计划表》(另发),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任务,倒排工期,认真负责地组织好“营改增”试点工作。   (三)协调配合。“营改增”试点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包含相关部门和纳税人较多,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好请示汇报工作,健全部门沟通机制,主动和相关部门沟通联络,形成工作协力。   (四)立即反馈。各地要对各阶段工作进行立即总结、分析,对工作中难点热点问题和经典事例等要以信息专报等形式立即报送省局,省局将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立即跟踪分析。各地要切实做好“营改增”试点工作宣传报道工作,立即把握和分析舆情,提出妥善应对之策。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相关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通知 鄂财税发[]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71号)精神,本省纳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印发《全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请各地认真遵照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发觉问题,请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  附件一:湖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 附件二: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基础信息表(表二) 附件三: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信息传输清单(第一联)    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信息传输清单(第二联) 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 湖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 为做好本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确保试点行业纳税人信息资料由地税部门和国税部门进行全方面、立即、正确、完整地交接,特制订本方案。   一、纳税人认定   本省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认定,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核。遇有纳税人提出其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先行受理,报所在地县(市、区)地税机关商同级国税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国、地税机关意见不一致,逐层上报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商省国税局研究确定。   二、信息采集汇总   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认定后,主管地税机关按相关要求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并依据纳税人所属类型(非定时定额户、定时定额户),逐户逐项填写《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基础信息表(表一)、(表二)》(见附件一、二),同时将汇总表格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税局负责审核汇总本辖区范围内全部营改增纳税人信息,并同时上报省地税局。   三、传输方法   (一)县区(含县级市、省直管市、林区)地税局采取同级传输模式,即县区地税局负责将审核汇总本县区范围内全部营改增纳税人信息,按本方案要求传输给同级国税局。   (二)城区市州国、地税机构不对称设置,采取市州同级传输模式,即由不对称设置地税机构负责将审核汇总本辖区内全部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上报市州地税局,由市州地税局传输给同级市州国税局。   (三)信息传输同时采取纸质和电子方法进行。   四、传输时间   8月20日前,各级地税机关应将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传输给当地同级国税机关。部分地域存在困难,最迟不得超出8月31日。   五、交接手续   各级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传输、交接时,应认真填写《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信息传输清单》(见附件三),具体登记传输时间、纳税人户数等情况,并由传输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签字确定。   六、工作要求   营改增纳税人认定和信息采集、汇总、传输,是本省营改增试点工作关键步骤。全省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提升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周密布署,分工负责,确保试点行业纳税户信息移交工作顺利开展。要严格根据政策要求,认真做好营改增纳税人审核认定工作;认真做好纳税人移交资料基础信息填报、审核、汇总和移交工作,确保营改增纳税人数据全方面、真实、正确,并按要求时间立即传输。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将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相关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通知 财税[]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二0一十二个月十一月十六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依据党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税制改革目标和《政府工作汇报》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础标准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础标准。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方面推行改革需要和目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确保增值税规范运行前提下,依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一样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础消除反复征税。   3.全方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衔接、试点纳税人和非试点纳税人税制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关键内容   (一)改革试点范围和时间。   1.试点地域。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原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显著、改革示范作用较强地域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试点地域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它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1月1日开始试点,并依据情况立即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关键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它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法。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标准上适用增值税通常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标准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标准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全部收入。对部分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给予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中国步骤征收增值税,出口实施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础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域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域,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能够延续,但对于经过改革能够处理反复征税问题,给予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合适过渡政策。   3.跨地域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营业税,许可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域从事经营活动,继续根据现行营业税相关要求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三、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措施、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域和行业。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订改革试点征管措施,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方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 财税〔〕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试点地域。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域应自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和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该于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该于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该于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该于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三、试点地域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措施》(财税〔〕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要求》(以下称《试点相关事项要求》,财税[]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要求》(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要求》,财税[]111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通知》(财税[]131号);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措施》(财税[]132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133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补充通知》(财税[]53号)。   四、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相关内容修改以下:   (一)《试点相关事项要求》   1.第一条第(四)项中,“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域试点实施之日(含)”。   试点实施之日是指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下同。   2.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域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出500万元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该申请认定为通常纳税人。”要求废止。   3.第一条第(六)项中,“12月31日(含)”修改为“该地域试点实施之日”。   4.第三条第(一)项第6点中,“1月1日(含)”修改为“该地域试点实施之日(含)”。   5.第三条第(三)项中,“12月31日”修改为“该地域试点实施之日前”。   (二)《试点过渡政策要求》   1.第一条第(六)项中,“1月1日”修改为“当地域试点实施之日”,“上海”修改为“属于试点地域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2.第三条中“12月31日(含)”修改为“当地域试点实施之日”。   (三)《试点若干政策通知》   1.第一条中,“1月1日(含)”修改为“当地域试点实施之日(含)”;“12月31日(含)”修改为“当地域试点实施之日”。   2.第三条第(一)项中,“截至12月31日还未扣除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1月1以后销售额时给予抵减”,修改为“截至当地域试点实施之日前还未扣除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当地域试点实施之日(含)后销售额时给予抵减”。   3.第三条第(二)项中,“底”修改为“当地域试点实施之日”,“1月1日”修改为“当地域试点实施之日(含)”。   4.第三条第(三)项中,“底”修改为“当地域试点实施之日”。   5.第七条第(一)项要求注册在试点地域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问题另行通知。   五、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试点地域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多种有效方法,做好试点前各项准备和试点过程中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顺利进行。碰到问题立即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指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格认定相关事项公告 国税总局公告第38号     .8.10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111号)及《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试点纳税人相关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以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出500万元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通常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出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累计÷(1+3%)。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域省级国家税务局(包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依据本省市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现行营业税要求差额征收营业税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通常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出500万元试点纳税人,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通常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通常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试点地域省级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立案。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要求》(财税[]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销售额计算。 六、试点纳税人取得通常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主管税务机关能够对其实施不少于6个月纳税教导期管理。 七、本公告根据财税[]71号第二条试点日期要求日期实施。 特此公告。 相关《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格认定相关事项公告》解读 0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在北京市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71号)落实实施,我们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格认定相关事项公告》。现将公告关键内容解读以下: 公告分两部分明确了八省市营改增试点通常纳税人资格认定相关事项,一是明确试点前特殊处理措施,二是明确试点以后应按正常路径办理认定。 首先,试点前试点纳税人缴纳营业税,计算营业额,而试点后缴纳增值税,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公告对怎样依据试点纳税人试点前营业额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经过计算公式给了明确。其次,因为八省市营改增时间不一,认定工作需有一定提前量,所以授权各地自行确定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起、止时间。再次,为加紧工作进度,授权各地对试点前认定程序进行调整,以确保试点纳税人认定工作立即开展。 同时,对试点实施后通常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公告也明确,全部增值税纳税人包含试点纳税人,全部应统一按总局22号令进行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相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公告   国税总局公告第77号         .12.26   经国务院同意,自1月1日起,在部分地域部分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保障改革试点顺利实施,现将税收征收管理相关问题公告以下:   一、相关试点地域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1月1日起,试点地域增值税通常纳税人(以下简称通常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一般发票,通常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一般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收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根据代开专用发票相关要求实施。 (二)1月1日以后试点地域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域提供港口码头服务通常纳税人能够选择使用定额一般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应开具红字一般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含货运专用发票)。   (五)试点地域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通常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一般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一般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六)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除专用发票(包含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一般发票以外发票,在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一般发票。   二、税控系统使用相关问题   自1月1日起,试点地域新认定通常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通常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域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该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三、货运专用发票开含相关问题   (一)通常纳税人提供给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它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二)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通常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通常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销售额;“累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销售额累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根据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额;“价税累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累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三)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销售额;“累计金额”栏和“价税累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销售额累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四)通常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和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经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它事项根据现行红字专用发票相关要求实施。   四、货运专用发票管理相关问题   (一)货运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二)货运专用发票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处理暂根据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相关要求实施。   (三)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审核检验暂根据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相关要求实施。   五、本公告自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附件1: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承运人 名 称 实际受票方 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收货人 名 称 发货人 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费用项目及金额 运输货物信息 累计金额 税率 税额 机器编号 车种车号 车船吨位 说明 一、购置方申请 □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代码: 号码: 二、销售方申请 □ (1)因开票有误受票方拒收□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还未交付□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代码: 号码: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 申明:我单位提供《申请单》内容真实,不然将负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方经办人: 联络电话: 申请方名称(印章): 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申请方留存;第二联,申请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NO. 承运人 名 称 实际受票方 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收货人 名 称 发货人 名 称 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开具 红字 专用 发票 内容 费用项目及金额 运输货物信息 累计金额 税率 税额 机器编号 车种车号 车船吨位 说明 一、购置方申请 □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2.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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