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办法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据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水上安全保卫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2010年4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拟停泊、作业于特定水域或拟途经上海内河水域的下述船舶:(一)国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一类船舶”)(二)国际航行船舶(含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二类船舶”)(三)途经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的国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三类船舶”)。本办法所指特定水域、上海内河水域及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范围详见附件
2、1。二、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实施,但相关要求暂作如下调整:(一)本专项检查适用于一类船舶及三类船舶,有效期为2个月。期间,船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应向发生地海事主管机关重新申请专项安全检查,有效期重新计算:1.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2.主要航行设备发生故障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二)专项检查原则上依船舶申请实施,海事管理机构不主动对船舶开展专项检查。尚未接受专项检查或专项检查已失效的一类船舶应主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专项检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专项检查申请如无特别理由应予受理。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后
3、24小时内,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实施专项检查。船舶申请及海事管理机构受理专项检查的起止日期为2010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三)专项检查的内容为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对沿海船舶和内河船舶的检查分别参见附表2和附表3)所列明检查项目。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应严格参照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可结合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一并开展。(四)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所涉及的缺陷须在开航前纠正并复查合格,其他缺陷的处理从有关规定。(五)专项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签名并在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右
4、下角注明“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字样,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时应覆盖前述加注。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一式两份,均需加盖安全检查专用章。其中一份由海事主管机关留存备案,一份留船以备主管机关核验。(六)三类船舶申请及实施专项检查除满足(一)至(五)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1船舶应于2010年4月1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首次专项检查;2实施专项检查时,船舶应提交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所列明的人员在2010年4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未发生变化,其有效期同前;3船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均需加盖安全检查专用章。其中一份由海事
5、主管机关留存备案,一份留船以备主管机关核验。(七)前述检查记录及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如适用)由实施专项检查的检查人员于检查结束当日一并录入“上海世博会船舶信息报送专用平台”(以下简称“专用平台”)。(八)船舶发生以下情形应至少在离港(上海港的上一始发港)前15天申请专项检查并满足第(六)条的具体要求:1三类船舶专项检查尚处于有效期内,但先前提交的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所列明的人员发生变动的;2需临时途经于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的。三、船舶签证(一)本部分适用于4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一、三类船舶的签证管理工作。(二)一类船舶在始发港办理出港签证手续时应当填报2010上海世博会
6、船舶信息报告表(参见附表5),三类船舶除满足前述规定外还需携带船员信息登记表备查。(三)一、三类船舶在始发港办理出港签证手续时,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审查外,还应审查:1.船舶是否提交“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且专项安全检查是否处于有效期内;2.船舶是否提交了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信息报告表;3本航次航行区域是否满足对应种类船舶准许的航行区域;4对于三类船舶,还需审查本航次船员是否在船员信息登记表所列范围内。对不能满足前述条件的适用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出港签证手续。(四)前述签证信息应由签证受理人员提前24小时(从本港到达
7、本办法所指特定水域、上海内河水域及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范围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驶离本港前)录入 “上海世博会船舶信息报送专用平台”。关于专用信息平台的具体应用,我局将另文发布。四、船舶保安检查(一)本部分适用于实施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2章关于船舶保安要求的二类船舶。船舶保安检查的有效期为2个月。(二)经授权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严格依据有关公约,对处于本辖区内的二类船舶加强船舶保安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舶日常营运中保安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和隐患,全力防止船舶保安事件的发生。船舶保安检查原则上结合港口国监督检查或船舶安全检查(针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一并实施。(三)凡在我国国内任一港口接
8、受船舶保安检查的二类船舶,两个月内不再接受保安检查。附件1:一、特定水域范围包括: 长江口和杭州湾北岸水域、黄浦江水域、洋山港区水域,以及长江口外的长江口锚地水域、绿华山锚地水域以及上海市境内上述水域以外的所有内河航道涉及的水域。 1长江口和杭州湾北岸水域范围 A自吴淞口河塘灯桩起; B沿岸线西至浏黑屋(313052N,1211854E); C折向施信杆2公里处(313734N,1212230E); D至青专灯浮东1.5公里处; E至圩角口灯浮; F崇明北支河口中间点(312750N,1214948E); G顺崇明北交河中线向东南方向延伸与鸡骨礁和佘山灯塔延长线相交处; H至佘山灯塔; I至鸡
9、骨礁灯桩; J至长江口灯船; K至大戢山灯塔; L至金山深漕(303548N,1211800E); M至金丝娘桥; N沿岸至吴然口河塘灯柱止。 2、黄浦江水域范围 自吴淞口河塘灯桩至闵行发电厂上游端和新渠槽港上口连线止。 3洋山港区水域范围 洋山港区规划涉及的崎岖列岛水域。二、上海内河水域范围包括:黄浦江水域和上海市境内所有内河航道涉及的水域。三、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范围包括:黄浦江南浦大桥至川杨河口下游100米水域。附表2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海船)船名船检登记号船舶类型总吨船长(m)主机总功率 kW建造完工日期船籍港船舶联系电话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拟航行区域特定水域黄浦
10、江核心管制区安全检查:T 正常 O 存在问题 -不适用1、AIS设备1.1 配备1.1.1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所有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从南浦大桥至川杨河口下游100米)的船舶,须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1.1.2 AIS配备的其他规定要求;如按规定船舶配备了AIS设备,则开展以下项目的检查。1.2 设备的状态1.2.1AIS是否保持开启状态;1.2.2 AIS中船舶静态数据是否准确,如船名、呼号、船舶识别号是否与证书中数据一致;1.2.3 AIS中船舶动态数据是否准确,如船位、对地航向、对地速度、船艏向等与其他航行设备的数据进行核对;1.2.4
11、AIS中船舶航次相关数据AIS的操作,如;船舶吃水、货物类型、船舶目的港与船舶实际情况予以核对;1.2.5 AIS是否装有主、应急双套电源,且能自动切换。1.3 设备的操作1.3.1相关船员是否能进行与岸台或其他船舶进行指定内容的短信发送操作;1.3.2相关船员是否能对一艘指定目标船,进行模拟预测与该船最近会遇时间和地点;1.3.3相关船员进行内置测试设备(BIIT)的测试。2、海图及航海出版物2.1 海图2.1.1船舶是否按有关规定配置海图;2.1.2 所改海图的内容必须和航海通告一致,改正的内容与改正记录保持一致;2.1.3 船存海图必须均有效,过期海图还没领新版的必须收妥但须注明“海图已
12、作废”并和有效海图分开存放。2.2 航海出版物2.2.1航路指南、航标表、航海通告、潮汐表和所有其他预定航线所必需的出版物,是否配备并保持最新;2.2.2 世博水域通航相关规定船上是否留存。3、船舶通信3.1船舶是否配备齐全、有效的GMDSS证书,该证书满足船舶预订航程的海区的要求;3.2相关船员能否在一个无线电话频道用VHF设备对附近岸台进行一次呼叫试验;3.3船舶的无线电设备是否有2组电源供电。4、 动力设备及操舵设备4.1动力设备4.1.1主机的排烟管是否有隔热材料包扎或隔热材料破损;4.1.2 主机的应急停车、应急车钟是否处于良好状态;4.1.3 主机的正倒车是否进行过测试;4.1.4
13、 操作须知是否张贴;4.1.5 驾驶台与机舱的通信联系是否保持畅通。4.1.6 船舶发电机组工况良好。4.2操舵设备4.2.1舵机转舵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2.2驾驶台与舵机间的舵角指示是否一致;4.2.3在舵机室和驾驶台是否张贴转换操作程序;4.2.4 舵机的报警装置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4.2.5 核查应急操舵装置与试验,是否处于可用状态。5、船员5.1 船舶实际配员是否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5.2船舶实际配员是否与船舶签证簿记载相一致;5.3 船员适任证书是否与船舶相符合;5.4 船长、驾驶员是否熟悉“避碰规则”,是否熟悉世博会期间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备注
14、:1、对本检查表中选择O的项目,须作为缺陷写入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内;2、本表与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海事机构留存页一并保存。检查日期安检人员附表3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内河船)船名船检登记号船舶类型总吨船长(m)主机总功率 kW建造完工日期船籍港船舶联系电话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拟航行区域特定水域黄浦江核心管制区安全检查:T 正常 O 存在问题 -不适用1、AIS1.1 船舶是否配备AIS设备或其他等效装置(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所有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从南浦大桥至川杨河口下游100米)的船舶,须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交通运输部
15、2009年第33号公告);1.2 AIS设备或等效装置是否保持开启状态;1.3 AIS设备或等效装置的相关数据是否输入正确,如船名、目的港等。2、VHF2.1 船舶是否配备甚高频电台(VHF)(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33号公告);2.2甚高频电台(VHF)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有关船员能否正常使用该设备。3、GPS3.1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是否配备GPS设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56号);3.2 所配备的GPS设备功能是否正常。4、船名标志4.1 船舶是否在相关位置清晰地标识船名和船籍港;4.2 船名标志牌的尺寸是否符合要求(船长20米及以上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为长600mm,宽45
16、0mm(型);船长20米以下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为长500mm,宽375mm(型);无舱室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为长300mm,宽225mm(型);船名灯箱的尺寸是否符合要求(船长20米及以上的小型船舶的灯箱尺寸为长600mm,宽450mm(型);船长20米以下的小型船舶的灯箱尺寸为长500mm,宽375mm(型)。5、海图及航海出版物5.1船舶是否按上海港和上海沿海水域船舶配置海图规定(沪海通航2007375号)的要求配置足够和最新的海图;5.2船舶是否配备最新的潮汐表;5.3世博水域通航相关规定船上是否留存。6、 动力设备及操舵设备6.1动力设备6.1.1主机的排烟管是否有隔热材料包扎或
17、隔热材料破损;6.1.2 主机的应急停车是否处于良好状态;6.1.3 主机的正倒车是否进行过测试;6.1.4 驾驶台与机舱的通信联系是否保持畅通。6.2操舵设备6.2.1舵机转舵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6.2.2驾驶台与舵机间的舵角指示是否一致;6.2.3 舵机的报警装置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7、 船员7.1 船舶实际配员是否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7.2 船舶实际配员是否与船舶签证簿记载相一致;7.3 船员适任证书是否与船舶相符合;7.4 驾驶员是否熟悉“避碰规则”,是否熟悉世博会期间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备注: 1、对本检查表中选择O的项目,须作为缺陷写入船舶安全检查
18、通知书内;2、本表与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海事机构留存页一并保存。检查日期安检人员附件4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序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所在城市户籍所在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所在船舶适任证书号码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信息采集人信息采集时间信息采集单位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信息采集海事机构加盖“安全检查专用章”后,在船上留存、备查;另一份由信息采集海事机构留存。附表5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信息报告表船 名*船籍港船舶所有人联系电话船舶经营人联系电话船舶管理公司(如适用)联系电话最近一次世博专项 安全检查日期*船舶联系电话 (
19、手机) *船舶登记号初次登记号呼号(如适用)船舶卫通电话 (如适用)MMSI号码 (如适用)DSC值守频率 (如适用)船舶类型建造时间核定航区(线)船舶总长米型宽米型深米总吨位净吨位载重吨出发港*船员人数*离港时最大吃水米预计抵达上海港时间*预靠泊码头/泊位*需途经的具体水域* 长江上海段 黄浦江 上海内河区(县)黄浦江核心管制区(南浦大桥至川杨河口下游100米之间的黄浦江水域)船舶实际载运(拖带)客货情况*名称*数量*包装形式(如适用) *危险货物类别(如适用) *船长声明*:本轮开航时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确知航行水域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上海世博会期间相关特别规定,所报告信息真实准确;船舶在办理出港手续(签证)后,在本港不再进行其它任何“船港”、“船船”界面活动;如违反上述声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船方全部承担。 船长签名/船舶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格由船方填写两份,交签证机构查验并加盖印章,一份船上留存备查,一份交签证机构备案。2.黑体带星(*)号项目必须填写。其他项目,若始发港海事管理机构已使用船舶管理系统(2.0版)且已录入相应信息,可不填写;始发港海事管理机构未使用该系统,则全部填写。(签证机构印章)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