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宁自治县合力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伙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合法权益,增长成员收入,增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伙社法、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伙社示范章程和关于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杨洪秀、周鹏、周明堡、胡明礼、杨荣等5 人发起,于3月18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社定名为镇宁自治县合力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0万元人民币。本社法定代表人:杨 荣。本社住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革利乡水牛坝村王占马二组,邮政编码:561208。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
2、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重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农民为主体,重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征询等服务。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贴、她人捐赠以及合法获得其他资产所形成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份额。国家财政补贴、她人捐赠所形成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份额,作为可分派盈余根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重要记载该成员出
3、资额、量化为该成员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镇宁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技术指引和协调,组织实行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有关经济实体,以本社所有资产承担责任。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可以运用并接受本社提供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取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关于公司、事业单位或社会团队为团队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
4、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条本社成员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运用本社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运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策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策、监事会会议决策、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六)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暂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
5、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40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50以上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2 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成员。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策;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
6、)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引,按照规定质量原则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订立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活动;(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终结其成员资格:(一)积极规定退社;(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死亡;(四)团队成员所属公司或组织破产解散;(五)被本社除名。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队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半年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结。资格终结成员须
7、分摊资格终结前本社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结,在该会计年度2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结前与本社订立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状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
8、(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诲无效;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三)成员共同议决其他情形。取消成员资格,必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补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
9、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原则及增长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筹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派方案、亏损解决方案;(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她重大事项;(十)对关于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策;(十一)决定聘任
10、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状况报告;(十三)讨论决定其她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暂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建议; (二)理事会建议; (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建议。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她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
11、成员表决。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策,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变化成员出资原则,增长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3名成员构成,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策;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筹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
12、(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行本社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派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解决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关于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聘任或辞退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他工作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其她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关于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筹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
13、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批准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策有不批准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开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依照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订立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订立聘请或者辞退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他人员聘书;(四)组织实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策,检查决策实行状况;(五)代表本社订立合同等。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工作。监
14、事(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2名监事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监事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三十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策和本社章程执行状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生产经营业务状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状况;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建议; (六)建议召开暂时成员(代表)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作业量或交易量(额)状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其她职
15、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策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告知 日内就关于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决策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批准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策有不批准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请或者辞退,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行理事会决策;(二)组织实行年度生产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请或者辞退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她经营管理人员;(五)聘请或者辞退除应由理事会聘请或者辞退之外其她工
16、作人员。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三十四条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直系亲属、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背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批准,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她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她人与本社交易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其她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似其她农民专业合伙社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背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导致损失,须承担补偿责任。 第四章 业务范畴 第三十六条 本社依照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
17、需要,以成员为重要对象,开展如下服务: (一)组织开展生产劳动合伙和农机具规模作业、配套作业; (二)引进新技术、新机具、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引和服务; (三)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维修、加工包装、储藏运送、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五)提高本社农机作业质量,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协助做好农机维修保养工作,创立农机服务品牌; (六)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科研项目和关于业务。 第三十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她公司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有关加工、
18、流通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分派原则进行分派。 第三十八条 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关于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社可以向政府关于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关于部门委托,组织实行关于农业项目建设。 第四十条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伙精神。 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四十一条本社实行独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伙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成本与费用。第四十二条本社依照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关于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
19、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财会人员。第四十三条本社根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派盈余返还分派根据。第四十四条运用本社提供服务非成员与本社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四十五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派方案、亏损解决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第四十六条本社资金来源涉及如下几项:(一)成员出资; (二)
20、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派收益;(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贴资金; (六)她人捐赠款;(七)其她资金。第四十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似义务。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成员出资额应当占本社出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她成员。第四十八条本社成员认缴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第四十九条 本社初次筹集出资总额为10万元人民币,每个成员至少出资额为1万元人
21、民币,每个成员最多余资额4万元人民币。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发展目的需要调节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策,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策方式和金额调节出资。第五十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出资额。颁发给成员成员证书须同步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五十一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费用开支范畴严格执行关于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畴重要涉及: (一)本社寻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征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教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补贴;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
22、)成员和职工物质奖励; (八)其她符合财会制度规定支出。 第五十二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3%,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补贴。上列各项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行。第五十三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和她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办法拟定金额入账,作为本社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
23、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形成财产,不得作为可分派剩余资产分派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关于规定执行;接受她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商定,按商定办法处置。第五十四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可分派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策,按照下列顺序分派:(一)按成员对合伙社贡献量,涉及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运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详细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剩余某些,以成员账户中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和她人捐赠形成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份额,按比例分派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
24、五十五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局限性某些也可以用后来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办法和期限。本社债务用公积金弥补,局限性某些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五十六条 本社聘任职工筹划及其工资原则,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五十七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执行监事)负责本社寻常财务审核监督。依照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委托贵州凯
25、诚会计代理有限公司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六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九条 本社与她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策,自合并决策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组织继承。第六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策分立时,本社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策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到书面合同另有商定除外。第六十一条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同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第六十二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
26、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二)本社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第六十三条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六十四条清算组负责解决与清算关于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六十五条清算组制定清偿方案须报成员(
27、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职工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六)按成员(代表)大会决策分派剩余财产。第六十六条本社清算完毕后,于 7 日内向成员发布清算状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局限性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六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第六十九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依照关于法律法规修改。第七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