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西创新港湾企业财务管理通则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创新港湾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广西创新港湾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处理广西创新港湾企业财务事务规范和准则,适适用于广西创新港湾企业全部部门。
第三条 本通则只针对企业财务管理中通常运行规则做出要求,特殊问题处理制订专门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财务部负责行使财务管理职能,具体职责由企业部门职责要求。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包含财务部经理、会计、成本会计、出纳等岗位,具体职责由企业岗位说明书要求
第六条 本企业业务步骤处理根据企业业务步骤体系实施,相关制度对业务实施标准做出要求。
第二部分 会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原始凭证
第一条 通常用以证实会计事项发生及其经过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经法令要求必需含有某种条件,应依其要求。
第二条 原始凭证按其起源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1、外来原始凭证审核
外来原始凭证是指企业和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业务往来多种原始凭证,如"进货发票"、"收款收据"等,对其审核内容要求以下:
(1)必需是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发票和收款收据。
(2)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必需符合国家政策、法令相关要求。
(3)凭证内容必需有单位名称、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其它专用章均无效)、金额计算正确无误。
(4)外来原始凭证抬头必需是本单位全称,涂改无效。
(5)任何经过涂改或以其它方法进行篡改凭证全部不得作为原始凭证。
(6)企业和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往来借款,能够使用通常没有税务局认可收据,但必需要有对应借款协议或协议做附件。
2、自制原始凭证审核
自制原始凭证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统计经济业务活动书面凭证,如入库单据、验收单据、领用单据、个人借款单据等,对其审核内容要求以下:
(1)必需使用本单位统一印制自制原始凭证;
(2)必需按要求格式和内容填写,各栏目反应内容真实正确,大小写金额必需相符,涂改了大小写金额凭证不能报销;
(3)附件张数,不管票面大小有一张算一张加计填列。
第三条 原始凭证内容审核
1、原始凭证应具体审核,如有下列情形者,当视为不正当;
法令明定为不妥支出者;
书面证据、数字、计算错误;
收支数字和要求及事实经过不符;
和本集团相关要求抵触。
2、支出凭证审核
(1)支付款项时应审核支付款项动因是否符合企业要求,是否经过有权人同意,支付款项是否符合企业要求程序。
(2)对于个人支付费用原始凭证,应记明以下各项:
该接收款人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必需时检送身份证复印件;支付款项原因,实收金额、收到日期。
(3)对于其它机构支出原始凭证,应记明收款机构名称、地址,支付款项事由,实收金额,收到日期。必需时要检验相关协议或协议。
(4)购进材料、原料和其它消耗品原始凭证,除需要检验发票外,均应检验相关附加单据(收料单、验收单、请购单及审批单据)。
(5)购进固定资产原始凭证,应检验所附固定资产验收单、采购清单和审批单据。
(6)发表广告费及印刷费发票或收据均应附有样本或样张,电视广告或其它有形广告要有必需证实,如广告片、实物照片。
(7)各部门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限制,依各该预算要求办理。
3、收入凭证审核
(1)不管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各项收入均应取得足以证实收入凭证。
(2)工程结算收入应该以协议要求单价和双方确定工程量为其审核依据。
(3)甲方追加各类收入,要有双方补充协议为审核依据,必需要明确收入内容。
(4)凡属出售资产收入,应以协议、契约、开票议价统计,或其它相关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
(5)凡属交换资产所得利益收入,应依交换协议、契约或其它相关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
第四条 原始凭证处理程序
(1)签批手续必需齐全,每张凭证全部应有经办人或实物验收人签章。根据要求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坚持先指示后报帐标准;
(2)现金或转帐收、付凭证在现金收付和转帐以后须加盖带有年、月、日"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帐收讫"、"转帐付讫"戳记;
(3)各项支出凭证应由经办部门主管人员及经办人员签章,有权同意人同意,会计人员审核及财务经理核准始为有效。
第二章 记帐凭证
第一条 记帐凭证格式统一使用企业财务部选定记帐凭证格式。
第二条 以审核无误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为编制记帐凭证正当依据,不生效力或不正当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登记记帐凭证依据。
第三条 记帐凭证编制,除整理结算、结账等事项确无原始凭证者外,应依据原始凭证进行。
第四条 记帐凭证内所记载会计事项及金额,均应和原始凭证内所表示者相符。
第五条 应该含有原始凭证而实际上没有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无法取得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签报,经其主管核准及主管会计审核,送和总经理同意,才能够据以编制记帐凭证,事后如取得原始凭证时应作为附件。
第六条 记帐凭证日期通常要按经济业务发生时间填列,特殊情况下,能够不一致,但要在摘要栏说明事件发生日期。
第七条 记帐凭证所编制会计分录要按会计制度要求科目、子目、细目使用,做到利用正确、行次端正。
第八条 凡由一科目转入其它科目时,其借贷双方会计科目虽属相同,而会计事项内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科目虽属相同,而明细分类账科目并不相同者,均应按实际情况编制记帐凭证。
第九条 记帐凭证编号 按月次序编号。一组会计分录需编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时,应在次序号后面用分数形式编制分号,原始凭证附在最终一张记帐凭证后面,其附件张数要在该组会计分录每张记帐凭证上填写同一数字。
第十条 为表明经济业务实际联络,会计科目标对应关系要清楚明确,会计科目标排列先填写"借"方科目,后填写"贷"方科目
第十一条 摘要填写 每发生一个科目,就要有一行摘要,不能在摘要栏内点点,填写摘要时内容要精炼,字迹要清楚,要反应业务本质。
第十二条 编写完会计分录后同时要对借贷方累计并添列到累计栏。
第十三条 附件张数按组成记帐凭证金额有一张算一张,不管票面大小。
第十四条 记帐凭证签章 除制单人签章外,其它空章处应由相关人员自盖。
第十五条 记帐凭证审核 未经专员审核,通常不得先行记帐,各企业由财务经理或财务经理授权人审核。在使用机制记帐凭证情况下,审核人必需逐笔审核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才能够在电算化软件中进行复核操作,确定记帐结果。
第十六条 现金、票据、证券及财产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依据正当原始凭证填具记帐凭证。
第十七条 记帐凭证审核。记帐凭证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不正当凭证,应予更正:
1、记帐凭证依据不正当原始凭证填制者;
2、未依要求程序编制者;
3、记载内容和原始凭证不符者;
4、会计法要求应该记载事项未记明者;
5、依据要求,应经各级人员签章,未经其署名盖章者(各部门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在记帐凭证上可不再签字);
6、有记载、誊录、计算错误而未根据要求更正者;
7、其它和法令、企业规章不符合凭证。
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装订
1、依据记帐凭证登记各类帐簿完成后,要立即对记帐凭证整理,不得零碎存放,依据凭证多少决定装订册数。
2、整理时,将超出凭证封面单据折叠好,拆掉大头针、曲别针,将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以左上角为准整齐,以每张凭证全部能装订在内为准,避免装订后脱落,单据丢失。
3、凭证要按次序号排列,将会计凭证汇总表或科目余额汇总表放在最前面。
4、凭证装订必需有凭证封面、封底并按要求和内容填写齐全,如单位、转帐、银收、银付、现收、现付,第几册号码(册号按年次序号编号)、起止日期及盖章。
5、装订时在凭证左上角装订,用牛皮纸包边,必需做到装订牢靠,不松懈,美观,整齐,不露明线。
6、凭证装订后要按日期编号次序排列整齐,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下列原始凭证须分别装订保管,并应在记帐凭证上注明其保管处所及档案编号,或其它便于查封事项:
1、多种契约,及关键资产凭证,应依编号独立成卷。
2、应留待未来使用票据、证券等凭证。
3、未来应转送其它机构或应退还文件、书面证据。
4、其它事项不能依会计科目装订成册者。
第三章 会计帐簿
第一条 本企业帐簿设置要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设置,并经过财务部经理同意,企业不许可对同一会计事项登记一本(或一个帐套)以上帐。
第二条 企业帐簿设置财务部经理拥有最高决议权,任何人不得干预。
第三条 本企业关键以电脑记帐为主,依据实际需要并设置部分手工备查帐
第四条 本企业会计帐簿按其用途分为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序时帐薄和备查帐。
第五条 帐簿一定要依据记帐凭证统计,电脑帐通常在记帐凭证复核后自动生成,必需严格审核记帐凭证,经过确保记帐凭证正确性来确保帐簿统计正确性。
第六条 帐簿修改、更正一定要根据要求方法修改,而且要留下修改统计或痕迹。帐簿修改更正方法:
1、 红字更正法:发生错帐后,假如是记帐科目、帐户错误,要编制一张和错误记帐凭证相同红字凭证冲回记帐金额,然后再编制正确记帐凭证重新统计,同时要在摘要栏内注明更正哪张凭证。
2、 补充更正法:假如记帐科目、帐户正确,仅是金额错误,能够编制科目、帐户相同记帐凭证补充登记,并在摘要栏注明所补充凭证号
第七条 银行日志帐和银行对帐单之间要求定时对帐,每个月未要编制"未达帐项调整表",发觉问题要立即查找原因。
第八条 现金日志帐要坚持日清日结,并查对帐实是否相符,发觉不符,立即查找,财务部经理要常常督促或不定时抽查库存现金和现金日志帐相符情况。
第九条 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资产,而在实际工作中又需要长久使用要设置辅助备查帐登记,报废时核销。
第十条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明细帐,每十二个月和行政或财产管理部门台帐查对一次
第十一条 其它帐目结合盘点查对帐户
第十二条 帐簿不得随意查阅,内部人查阅必需经过财务部经理同意,而且仅能够查看和其业务相关部分,查阅时会计必需现场监督查阅内容,超出范围一定要阻止。
第十三条 外部人查阅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向其提供帐簿,但必需要求对方按要求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帐簿查阅要建立登记簿,立即登记查阅人和查阅时间、内容等。
第十五条 帐簿打印、备份、保管和统计控制在广西创新港湾企业电算化会计管理制度中要求,实际实施按该制度实施。
第四章 财务报表
第一条 本企业财务报表分两类,一类是对外报表,另一类是内部财务管理报表。
第二条 对外报表是依据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通常要依据对业务发展需要提供给外部单位。
第三条 以下单位能够接触或得到企业对外报表:
1、 税务部门
2、 企业贷款银行
3、 为企业贷款或其它经营行为提供担保单位
4、 为企业采购活动提供大额信用额度供给商
5、 为企业做信用评定信用评定企业
6、 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7、 企业投标时应甲方要求能够提供对外财务报表
8、 总经理确定其它单位
第四条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报表标准上不对外提供,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同意,能够向特定单位提供,但必需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第五条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报表对企业内部人员区分对待,依据各自分管业务不一样,向其提供和业务相关财务管理报表。以下人员能够得到全部财务报表:
1、 实施董事
2、 实施董事秘书
3、 审计员
4、 总经理
5、 总会计师
6、 财务部经理
第六条 其它人要得到全部内部财务管理报表或超出业务范围内部财务管理报表必需经过总经理同意。
第七条 严格根据编制会计报表要求时间和次序进行对帐→结帐→编制报表→审核报表→报送。编制报表要数字正确,必需坚持先结帐后编表,不得以表代帐,不得先编表后结帐,违反报表编制程序
第八条 报表编出后要认真审核,数字要填写齐全,报表说明内容要完整,补充资料无遗漏,表和表之间数字要衔接,审核无误后方可上报。
第九条 财务人员要努力研究企业电算化会计系统,努力争取实现报表依据帐务统计自动生成。
第十条 报表编出审核后,要加盖财务部公章、部门责任人章及制表人章后,装订成册,按要求报送时间立即报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汇报等会计核实专业材料,是统计和反应经济业务关键史料和凭据。会计档案应由财务部门安排专员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条 月度终了,财务部门要安排专员立即整理装订各类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年度终了,要立即整理、装订各类会计帐簿。
第三条 当年形成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存放保管十二个月,期满后,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办公室秘书存档。
第四条 办公室接收保管会计档案,标准上应该保持原卷册封装,部分需拆封重新整理,应该会同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五条 财务部门和办公室对会计档案必需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要严格实施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六条 各类会计档案标准上只许可本企业财务人员查阅和使用,其中,查阅已归档会计凭证应办理登记手续。假如税务部门或其它部门依法查阅企业往年帐簿,能够由财务部从办公室集中调用,用毕再交回。
第七条 本企业其它部门或外单位人员需要查阅、借用会计档案,必需经总经理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由会计档案管理员协同查阅。凡经同意查阅会计档案者,应严格实施相关保密制度,在会计档案存入地点查阅,严禁拆散或毁损,未经领导同意严禁复印和借出,
第八条 凡经企业总经理同意借出会计档案,必需具体登记调阅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和归还日期等。
第九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 会计档案保管其限,从年度终了第一天算起。
2、 会计档案依据其特点在保管期限上分为永久和定时两种。定时保管分为3年、5年、、、20年。详见附表。
3、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可依据实际需要合适延长。
第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办公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判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总经理审查,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销毁时,应由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该认真清点查对,销假后,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汇报总经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久保留。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次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一、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
银行对帐单和银行余额调整表
二、会计帐簿类
日志帐(现金、银行日志帐)
明细帐
总帐
辅助帐簿
三、会计报表类
关键财务指标快报
月度会计报表
年度会计报表(决算)
四、其它类
会计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各类会计软盘
3年
5年
永久
25年
25年
永久
包含文字分析
包含文字分析
包含文字分析
第三部分 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实现会计人员科学化管理,依据《中国会计法》及集团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该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职业品质、严谨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包含以下六个方面:
1、 敬业爱岗 会计人员应该热爱本职员作,努力钻研业务技能,使自己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要求。
2、 熟悉法规 会计人员应该熟悉国家财经、税收方面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为企业在合理正当范围内降低开支,确保所提供会计信息正当、真实、正确、立即、完整。
3、 依法办事 会计人员应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企业各项规章要求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
4、 客观公正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时应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 严守秘密 会计人员应该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除法律要求和企业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本企业会计信息。
6、 魅力服务 会计人员应该切记本企业经营理念,树立起管理也是服务观念,利用集团所掌握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以优质服务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升经济效益作出贡献。
第二章 财务人员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通常包含款项和财务收付、保管、结算及登记任何一项工作,全部必需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牵制作用
第二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标登记工作。
第三条 财务支票专用印鉴,必需由两人或两以上分管,并不得在空白支票上预盖印鉴。
第四条 各类付款凭证上必需加盖付讫章和出纳人员章。
第五条 出纳人员有权检验一切货币资金收付凭证正当性和真实性,有权拒绝办理一切不正当、不真实收支业务。
第三章 财务人员回避制度
第一条 会计人员任用实施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直系亲属不得在企业财务部门任职,本单位财务部门责任人或主管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财务部门中担任任何工作。
第二条 采购或销售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财务部担任出纳工作。
第四章 财务部工作交接制度
为确保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时,划清前任和后任责任,确保会计工作前后衔接,预防帐目不清、责任不明等混乱现象发生,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不然,一律不得离岗。
第二条 离岗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需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 已经受理经济业务,还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填制完成。
2、 还未登记帐目,应登记完成,并在最终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3、 申请软件系统管理员注销自己操作用户名。
4、 整理应该移交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全部内外往来帐目,部门间财产物资帐,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列表交接。
5、 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通常应包含: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和需要说明其它事项等。交接内容应具体列明应该移交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
第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时,移交人员要根据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要逐项查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 现金要依据帐簿余额进行点交,现金余额必需和帐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要在要求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需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少,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和银行对帐单查对相符。
4、 多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明细帐户余额,要和总帐相关帐户余额查对相符。
5、 接管会计人员继续使用移交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统计连续性。
第四条 交接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署名或盖章。移交清册通常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监交人一份。接交人移交清册要随会计档案一起保管,不得随意遗失。
第四部分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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