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规定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四章环境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施工场地。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关于单位和个人,必要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国务院各关于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返 回第二章普通规定第五条
2、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允许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筹划批准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允许证手续。申请施工允许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贯彻;(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毕;(三)施工单位已拟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贯彻;(五)其她应当具备条件已贯彻。未获得施工允许证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获得施工允许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阐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已批准施工允许证失效。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
3、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告知对方,同步报第五条规定发证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告知对方和备案。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并依照工程规模、技术复杂限度和施工现场详细状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行。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行。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其她单位施工现场活动。第十
4、条施工单位必要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总体布置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从属关系及工程性质、规模、技术繁简限度实行分级审批。详细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关于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涉及下列重要内容:(一)工程任务状况;(二)施工总方案、重要施工办法、工程施工进度筹划、重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筹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布置;(三)施工组织技术办法,涉及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办法;(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五)总
5、包和分包分工范畴及交叉施工布置等。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要按照批准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必要报经批准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暂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暂时占用道路,应当依法办理关于批准手续。第十四条由于特殊因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因素及停工时间向本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必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持阐明使用爆破器材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文献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允许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
6、业时,必要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暂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关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指引下进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边地区单位和居民时,必要经关于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告示受影响单位和居民。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本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关于部门报告,在按照关于规定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顿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毕工程初验,并向关于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单项
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送建设单位管理。所有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合有管理责任。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规定,履行当代管理办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工作。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立各项暂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分包单位确需进行变化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批准后方可实行。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要设立明显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姓名、开、
8、竣工日期、施工允许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保护工作。施工现场重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证卡。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用电线路、用电设施安装和使用必要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要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规定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合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要采用符合安全规定电压。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位置和线路设立,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须通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要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关于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
9、排水系统处在良好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地方施工,应当设立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要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各类必要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规定。职工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规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用必要防盗办法,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周边
10、应当设立遮挡围栏,临街脚手架也应当设立相应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第二十八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本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立符合消防规定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特殊消防安全办法。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解决,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返 回第四章环境管理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环保法律规定,采用办法控制施工现场各种
11、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污染和危害。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用下列防止环境污染办法:(一)妥善解决泥浆水,未经解决不得直接排入都市排水设施和河流;(二)除设有符合规定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她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三)使用密封式圈筒或者采用其她办法解决高空废弃物;(四)采用有效办法控制施工过程中扬尘;(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六)对产生噪声、振动施工机械,应采用有效控制办法,减轻噪声扰民。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畴内,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本地人民政府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违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允许证,并可处以罚款:(一)未获得施工允许证而擅自开工;(二)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三)施工现场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规定;(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规定;(五)其她违背本规定行为。第三十五条违背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惩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惩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惩罚告
13、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惩罚决定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惩罚决定,由作出惩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惩罚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规定解决。 返 回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各关于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行细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关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按照本规定执行。建筑
1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行行业监督管理。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单位及个人,都必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依照“管生产必要管安全”原则,贯彻“防止为主”方针,依托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
15、故发生。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重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原则;(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的,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四)指引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五)记录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级别一级公司和国家一、二级公司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公司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
16、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扬先进;(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解决,组织或者参加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第六条 国务院各关于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公司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关于主管部门自行拟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重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生产法规、原则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细则或者实行办法;(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的,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开发与推广应
17、用;(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贯彻各级领导分工负责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记录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五)负责对申报晋升公司资质级别、公司升级和报评先进公司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六)组织或者参加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调查解决工作,并依照关于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扬先进;(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办法,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九)组织开展
18、本行政区域建筑公司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公司对安全技术办法费提取和使用;(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工作。第八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照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根据关于法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第九条 建筑公司必要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生产法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公司防尘防毒工作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办法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
19、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获得明显成绩;(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创造、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获得明显实效;(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急救中有功。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其她关于规定,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减少公司资质级别惩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贯彻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原则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
20、事故;(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办法费,安全技术办法不贯彻,持续发生伤亡事故,(四)持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急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迟延不报。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关于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惩罚决定,由作出惩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行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
2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惩罚办法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惩罚办法经建设部部常务会议、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俞正声监察部部长何勇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惩罚办法第一条为了惩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依照建筑法和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以及都市基本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其她专业建筑工程,可以参照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
22、为惩罚调节范畴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三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允许证。未依法获得施工允许证,不得擅自施工。(一)对违背本条规定建设单位解决: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惩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节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允许证。(二)对违背本条规定施工单位解决:1、予以警告,并惩罚款。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重要根据。(三)对违背本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对于未获得施工允许证擅自施工而不依法予以纠正,予以通报批评。第四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要按照其拥有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
23、装备和已完毕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依法获得相应级别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颁发或以欺骗手段领取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一)对违背本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人解决:1、对于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级别条件单位颁发该级别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收回所发资质证书,并由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资质证书负责人,不得继续从事资质管理工作。(二)对违背本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解决:1、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吊销资质证书,并惩罚款。2、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升级,升级资质作废,减少原资质级别一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并惩罚款。(
24、三)对以欺骗手段获取执业资格证书负责人解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并惩罚款。第五条建设单位对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工程,必要实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凡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施工招标工程不招标,应当实行施工公开招标工程不公开招标,实行议标工程不按照规定范畴、程序和审批权限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允许证。(一)对违背本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人解决:1、对于违背规定颁发施工允许证,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允许证负责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允许管理工作。(二)对违背本条规定建设单位和负责人解决:责令改正;对于以欺骗手段领取施
25、工允许证,责令停止施工,并惩罚款,已拟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效,已领取施工允许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节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允许证。第六条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工程或承办工作转包或违法分包。(一)对违背本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解决:1、责令改正,勘察设计文献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重要根据。2、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除依照前项规定解决外,减少资质级别,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吊销资质证书。3、对于不符合规定质量原则导致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26、二)对违背本条规定监理单位解决:1、对于转让监理业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再次转让监理业务,减少资质级别,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吊销资质证书。2、对于发现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而未报告,予以警告,处以罚款,并将该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重要根据。(三)对违背本条规定接受转包或接受违法分包单位解决:1、予以警告,并惩罚款。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重要根据。(四)对违背本条规定建设单位解决:1、对于接到监理单位关于承包单位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报告,未予纠正,予以警告,并惩罚款。2、责令改正;对于与承包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责令停止施工,已领取施工允
27、许证作废,并惩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节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允许证。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要依法获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建筑活动。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备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单位。未获得相应专业资质证书,不得从事相应建筑活动。(一)对违背本条规定建设单位解决:责令改正,并惩罚款,已拟定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无效,勘察设计文献无效,已领取施工允许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节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允许证。(二)对违背本条规定承办勘察、设计业务单位和个人解决:1、依法予以取缔,勘察、设计文献
28、无效。2、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三)对违背本条规定承包施工和承办监理业务单位和个人解决:1、依法予以取缔,并惩罚款。2、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四)对违背本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人解决:1、对于向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单位承包或承办工程颁发施工允许证,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允许证负责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允许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级别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要在其资质级别允许范畴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越级或超范畴承办工程任务。(一)对违背本条规定建设单位解决:责令改正,并惩罚款,已拟定勘察、设计、施工或
29、监理单位无效,已领取施工允许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节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允许证。(二)对违背本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解决: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勘察设计文献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重要根据。2、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畴承办任务或发生重大事故,除依照前项规定解决外,减少资质级别,两年内不得升级;导致特大事故,吊销资质证书。(三)对违背本条规定施工、监理单位解决: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重要根据。2、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畴承办工程,除依照前项规定
30、解决外,减少资质级别,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吊销资质证书。(四)对违背本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人解决:1、对于向越级或超范畴承包或承办工程颁发施工允许证,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允许证负责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允许管理工作。第九条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者以其她方式容许她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办工程任务。(一)对违背本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解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设计文献无效,并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重要根据;导致重大事故,减少资质级别,
31、两年内不得升级;导致特大事故,吊销资质证书。(二)对违背本条规定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或非执业注册其她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对于转让、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容许她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在非本人执业单位编制勘察设计文献上加盖印章和签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如下罚款,并处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对非执业注册专业技术人员,处以罚款。(三)对违背前款规定施工、监理单位解决:1、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重要根据。2、对于再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她方式容许她人以本单位名
32、义承办工程,除依照前项规定解决外,减少资质级别,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吊销资质证书。第十条勘察、设计文献应符合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工程质量、安全原则、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商定。施工单位必要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原则施工。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定设计、施工单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原则规定。(一)对违背本条规定建设单位解决:1、责令改正,并惩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节或重组。2、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除依照前项规定解决外,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作为资质年检重要根据。(二)对违背本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和负责人解决:1、勘察设计文献
33、无效,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导致重大事故,除依照前项规定解决外,减少资质级别,两年内不得升级;导致特大事故,吊销资质证书。3、对于不执行强制性技术原则负有直接责任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导致重大事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三)对违背本条规定施工单位解决:1、对于偷工减料,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原则施工,责令改正,并惩罚款;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原则,要负责返工、修理,并补偿相应损失。2、发生重大事故,除依照前项规定解决外,减少资质级别,两年内不得升级,责令停业整顿;发生特大事故或在一年内再次发生重大事故,吊销资质证书。(四)对违背本条
34、规定监理单位解决:1、对于不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原则施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导致损失,补偿监理费二至五倍。2、对于与施工单位串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原则施工,除依照前项规定解决外,减少资质级别,两年内不得升级;导致重大事故,吊销资质证书。第十一条设计文献选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规定必要符合国家规定原则、施工单位必要按照工程设计规定,施工技术原则和合同商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合格不得使用。(一)对违背本条规定建设单位解决:1、对于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责令
35、改正,并惩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节或重组。2、给施工单位导致损失,承担补偿责任。(二)对违背本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和负责人解决:1、对于在设计文献中指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原则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导致损失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2、导致重大事故,除依照前项规定解决外,减少资质级别,两年内不得升级,对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导致特大事故,吊销资质证书和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个人五年内不予注册。(三)对违背本条规定施工单位解决:1、责令改正,并惩罚款;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原则,负责返工、修理,并补偿因而导致损失。2、发生重大事故,除依照
36、前项规定解决外,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级别,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特大事故或在一年内再次发生重大事故,吊销资质证书。(四)对违背本条规定监理单位和负责人解决:1、对于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设计规定和强制性技术原则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减少工程质量,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减少资质级别,两年内不得升级;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导致损失,承担连带补偿责任。2、发生重大事故,除依照前项规定解决外,吊销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证书。第十二条凡按照规定应当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必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
37、工允许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不合格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献。(一)对违背本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人解决:1、对于向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颁发施工允许证,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允许证负责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允许管理工作。(二)对违背本条规定建设单位解决:责令改正,并惩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节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允许证。(三)对违背本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负责人解决:对于为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献,责令改正,由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不
38、得继续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再次为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献,对该机构进行改组。第十三条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一)对违背本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解决:1、对于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责令限期补办验罢手续;逾期不补办验罢手续,处以罚款。2、对于将验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责令限期返修,并惩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导致损失,依法承担补偿责任。3、交付使用商品房,确属主体构造质量不合格,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导致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二)对违背本条规定除房地产开发公司外其她建设单位解决:责令改正,并惩罚款,重新组织验收;对她
39、人导致损失,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第十四条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受到损害,有权规定责任者负责补偿。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她关于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涉及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需予以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应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中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级别和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等惩罚,由颁发资质(资格)证书机关执行;其她行政惩罚,由建设行政
40、主管部门或者关于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职权范畴决定;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由监察机关、其行政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予以解决。本办法中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为三万元如下。本办法中停业整顿,是指在半年以上一年如下期限内不得承办新工程任务。本办法第七条中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是指与承办二程任务专业类别规定相符合资质证书。第十八条对于按照行政惩罚法规定应实行听证制度行政惩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规定听证权利;当事人规定听证,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九条违背本办法予以纪律处分,由监察部负责解释;其她惩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此前颁发关于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