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韩国贸易政策与制度
一、进出口管理
1.《对外贸易法》对进出口管理
《对外贸易法》是韩国管理进出口贸易基本法,它集1967年1月起开始施行《贸易交易法》、《产业设备出口增进法》及《出口组合法》等为一体,于1986年12月31日重新制定而成。制定该法宗旨在于积极适应急剧变化对外贸易环境和开放体制,通过提高民间主导自律性以及有秩序出口来提高国家对外信用度。
《对外贸易法》作为管理对外贸易行为基本法,承认国际性,遵守国际商业惯例和国际公约,但当国际法规或国际协定中浮现关于贸易关于限制规定期,该法将在最小范畴内执行该限制条款。
因而,《对外贸易法》原则是遵循依照宪法制定、颁布关于贸易公约及普通承认国际法规规定内容,以增进自由公正贸易。
同步,由于贸易行为限制对象具备多变性,限制办法过于抽象和复杂,因而,《对外贸易法》只规定原则性内容,对于执行过程中关于细则由总统和产业资源部长官制定《对外贸易法施行令》及《对外贸易管理规定》进行规范。此外,各种布告、公示、官方解释(An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条例和告知则可进行补充。
修订《对外贸易法》引入了依照贸易自由化原则贸易固有号码体系,包括了老式意义上有形货品和电子形态无形产品(如下称物品)(《对外贸易法》第H条第1款),认证通过数字网络进行国际交易,适应了对外贸易环境变化。随着电子商务多样化,可以通过指定电子贸易中介机构增进贸易发展。后来可以实现“无纸化贸易”。
2.《外汇交易法》对进出口管理
《外汇交易法》是规范外汇交易以及其她对外交易行为引起债权和债务关系法律。1961年12月韩国制定颁布了《外汇管理法》。1992年 9月,为适应经济国际化和开放趋势,韩国外汇管理办法由过去“列明清单体系”(Positive List System)改革为“限制清单体系”( Negative List System),即由过去“原则禁止,允许例外”方式变化为“原则自由,限制例外”方式,原则上容许了随着对外交易外汇收支行为自由化,仅对个别需要限制事项规定必要得到特别允许和批准。
1999年4月,《外汇管理法》改名为《外汇交易法》,并作了大量修改。其重要内容是:为保障对外贸易自由,将对外贸行为限制内容规定在最小范畴内,并依照关于国际规范,规定了在发生紧急事件时,可对外汇交易采用紧急安全办法重要内容,容许韩国政府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可将海外流入某些短期外汇资金强制存储在韩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内。
1998年9月16日制定了外汇交易法(法律第5550号),从1月1日开始实行外汇交易全面开放第2阶段外汇自由化,重要内容是废除国内常住居民对外支付限度,可以自由进行国内长住居民海外汇款、信托,非长住者短期汇款、信托等资本交易。
3.《关税法》对贸易管理
《关税法》制定于1967年12月,是指从国外进口和向国外出口商品。即通过关税线(Customs Line)商品加以规范法律。该法以对的规范关税赋课、征收和进出口商品通关,从而为国民经济发展作贡献并保证关税收益为目。即《关税法》最后目是增进国民经济发展和保证关税收益。此外,为增进出口商品原材料国产化,简化事后管理程序,1974年12月起,本来“事前免征关税制度”变化为“关税退还制度”,并制定实行了《关于退还出口用原材料关税特别法》。
4.进出口对象管理制度
(1)意义
过去,在韩国为了从事进出口业务,必要进行贸易业申报。但从1月起,贸易业申报制度已被废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进口和出口业务。但拟要进口或出口商品业者在进出口该商品前须事先确认该商品进出口与否受到关于公示限制,如果该商品进口或出口受到限制,必要满足各种条件后方能合法地进行该商品进口或出口。
(2)关于进出口公示
产业资源部长官对与否容许进出口某种商品等问题,每隔一定期间要发布“进出口公示”和“综合公示”。产业资源部长官通过“进出口公示”发布根据《对外贸易法》对进出口商品关于限制规定;通过“综合公示”发布根据《对外贸易法》以外其她个别法规对各种商品进出口要领规定。此外,除对个别商品规定外,尚有规定特定状况下进出日要领“进出口另行公示”。以及规定限制从贸易逆差严重国家进口商品“进口多元化公示”。这里“贸易逆差严重国家”系指以进出口通关额为基准,从上个年度末起5年间贸易逆差最大国家。综上所述,对进出口对象即商品管理是通过管理进出口商品品种“公示制度”实现。它作为直接管理进出口办法,是规定限制个别商品进出口与否综合管理体系。
(3)进出口审判
过去在进出口商品时,要履行每个合同,都必要得到外汇银(产业资源部长官委任)进口或出口允许,但自 1997年 1月起,除去“进出口公示”、“综合公示”和“进口多元化公示”中规定商品必要得到审批机构允许才干进口或出口外,其她商品不必审批即可自由进行进出口。进出D审批权原则上规定属于产业资源部长官,但因上述审批权已委托给各个产品和行业协会协会长,因此,拟要进出口商品属于审批对象时,需事先得到各个审批机关长官允许方可进行进出口贸易。若进口商品属统一《药事法》、《电器用品安全管理法》等51个个别“综合公示”所限制品种,只要满足其相应个别法案所规定规定,无需此外审批即可进行进口。
(4)创汇原材料进口
韩国为了提高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对于为制造和加工出口创汇产品而进口原材料,相对于普通内需用进口,予以了各种优惠条件。即进口创汇用原材料,虽然属于“进出口公示”中限制进口商品,也可不受数量限制而进口;”同步,创汇用原材料进口时所需资金可得到贸易金融(原材料进口资金)支持,出口换取外汇后,还可得到进口时所缴关税退税待遇。进口创汇用原材料优惠办法固然以创汇为前提,因此,为出口创汇而进口商品公司在一定期期内(直接出口获取外汇状况下为2年以内;出口创汇商品装船期限为2年以上时,直至装船期限完了为止),将受到“事后管理”程序监控,以确认与否如实地履行了相应创汇行为。
(5)事后管理
过去,对于每一种进出口贸易合同,在得到审批机关(外汇银行)批准后,被允许商品进出口事实、在进出口有效期间内对出口货款回收、进口货款支付等货款结算事实都要进行“事后管理”。但随着“限制清单体系”( Negative List System)建立,审批对象商品范畴大幅度缩小,审批机关只对该商品与否合法地履行了进出口通关进行 “事后管理”即可。即对出口货款回收和进口货款支付“事后管理”根据《外汇交易法》米进行,进出口审批机关只对允许商品与否合法地履行了进出口通关手续进行确认。
(6)产业灾害救济制度
随着WTO体系建立,韩国经济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快,进口自由化比率达到了99%以上。几乎所有商品进口开放后,外国商品以不合法低便宜格倾销到国内市场或由于外国商品进口猛增,使国内公司遭受了不少冲击。为了救济因国外倾销及进口猛增导致国内产业遭受损失,1987年根据《对外贸易法》,开始启动了“产业灾害救济制度”,即政府接受国内业界申请后进行调查并采用切实办法制度。
产业灾害救济中请条件是:
1. 当由于特定商品进口数量增长而导致该商品和处在竞争关系有关商品国内生产公司受到严重损失或存在这种忧虑时;
2.因外国人(根据大韩民国法律成立法人,涉及外国控股或控资超过l/2国内法人)而导致国内贸易及流通服务业公司受到严重损失或存在这种忧虑时;
3.由于侵犯国内知识产权(涉及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商品进口,而使有关国
内产品及与其有直接竞争关系产品生产公司受到损失及存在这种忧虑时候。
详细申请办法是:国内产业利害关系者及负责管理该产业关于行政机关长官向贸易委员会(从属于产业资源部)提出调查申请后,由贸易委员会进行有关调查,并依照调查成果,向关于行政机关长官提出诸如限止进口商品数量及质量、调节关于关税率直至暂时中断进口等救济办法方案建议,并负责其实行。
二、外汇管理制度
1. 外汇管理体系
韩国外汇管理体系采用是“原则自由、限止例外”(Negative System)方式,即原则上保障外汇交易及随着外汇交易而发生支付和领收行为自由,只规定需要限止事项,并以尊重国际公约 和国际商业惯例国际主义为原则管理体系。 合用范畴涉及在韩国设立重要事务所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等在国外发生关于财产及业务行为,即实行属人主义原则。此外,它还规定不但外 汇支付和领收等行为要通过银行进行,对于外汇交易行为自身准允许业务也大幅度地委任给外汇银行办理,即实行银行主义原则。
2. 外汇支付和领收
(1)普通状况
居住者要办理每件不超过5000美元经常外汇支付交易时,可自由进行支付,无需提交证明该支付行为理由任何资料。若是法人,没有年度支付额度限制。但个人居住者每次支付超过500美元时候,只能通过一种指定外汇银行进行支付,并且每年支付总额不能超过1万美元。同步,外汇银行长要确认与否在支付或领收时得到了允许或进行了申报。
(2)由韩国银行总裁允许状况
为了增援公司经营活动,原则上容许对外交付全面自由化,但考虑到海外旅行经费等个人对外支付及非法资金流出及流入也许,下述状况下对外支付需得到韩国银行总裁允许:
被允许交易或行为以外交易或行为支付;居住者要支付不属于《对外贸易法》规定进口货款时:
但在支付为销往国外而购进纤维类商品货款;某居住者和非居住者间缔结供货合同后,由于该居住者将国内生产商品转销给此外居住者,此外居住者需向非居住者支付有关费用时除外;
由于为侨胞提供贷款信用担保和保证,作为代替支付,每人代替支付金额超过20万美元时:
对于非居住者间交易,由非居住者提供担保和保证后,其作为抵押对象国内财产变卖得款支付;
对除予以国际机构、国际团队以及外国政府捐赠款外,每件超过5000美元其她捐献目支付;
对以交际费、保密费、购买彩券及其她类似行为为目支付:
对超过规定限额和支付期限海外经费等支付;
同国内韩元存款信托帐户有关本利金支付;
房地产变卖款支付及非居住者租借国内房地产时对租金和保证金支付;
对外国人居住者国内房地产出售款支付,不涉及拟用由国外携带入境或汇款得到资金(涉及存在对外帐户上资金)来支付所有国内房地产出售款状况;
对证券变卖款项支付;
同该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之间债权发生等交易无关支付;
其她有也许破坏国际和平和公共秩序支付行为,或有修于善良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支付行为。
3. 支付与领收办法
(1)普通状况
韩国现行《外汇交易法》原则上对支付等办法实行自由化,只对于必要申报支付等办法按照类别进行规定。即无需申报支付办法涉及:
获得资本交易允许人使用被允许支付办法进行支付时;
外汇银行进行同外汇业务有关支付时;
国家及地方自治团队支付进口货款时;
每个合同金额在5万美元如下出口货款及2万美元如下进口货款领收或支付时;
需要申报支付办法涉及:
以互相抵触抵消方式进行支付;
超过财政经济部长官规定期限支付:
第三者支付(代替支付);
未通过外汇银行支付;
若属上述状况,需按照不同规定进行申报。
(2)互相抵消方式支付办法
需向韩国银行总裁进行申报状况居住者在从事进出口贸易、劳务以及资本交易时,通过帐户借贷来进行结算方式,即用对非居住者债务和债权相销结算对非居住者债权和债务时候,应向韩国银行总裁进行申报。但下述状况除外:
居住者通过互销帐户,用对非居住者债务和债权相销结算同该非居住者间交易行为中产生债权和债务时;
信用卡发行业者拟抵消支付应从国外信用卡发行业者须收款项和向该国外信用卡发行业者支付款项(如居住者信用卡在国外花销、信用卡手续费利会员费等),或支付、领收相销清算后余额时。
保险业者根据同国外保险业者订立两样保险合同,支付利额收再保险费、再保险金、中介手续费、代理费、保证金和保证金利息等借贷相销余额时。
对于居住者在衍生金融交易中获得债权或债务,居住者拟用同该交易对象逆向交易或该期货市场中相似衍生金融交易中获得债务和债权进行相销支付或支付、领收别的额时。
在相应购买贸易(如易货、补偿贸易等)和委托加工贸易中,拟在出回款项和相应进口款项中进行相销结算时。
拟相销支付商品进出口货款和直接随着该进出口交易中介及代理手续费等时。
B.需向关税厅长通报状况
进出日货款中事先扣除中介代理手续费共计金额超过该款项10%和10万美元状况下,该外汇交易银行长需在下个月末之前向关税厅长官通报。
(3)超过财政经济部长官规定期限支付办法
A.出口结算
公司在领收出口货款时,原则上无需申报,但当合同金额超过5万美金,并拟用如下办法领收货款时,需向韩国银行总裁申报:
作为总公司和于公司之间出口交易,无信用证交货条件下,结算期限超过商品装船或见到出口汇票3年状况;
作为总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出口交易,拟在商品装船前就领收货款时;
不是总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出口交易,拟在商品装船超过一年之前领收货款时;但船舶、铁道车辆和航空器等《对外贸易法》规定产业设备和重化学工业制品及机械类状况除外。
B.进口结算
公司在支付进口货款时,原则上无需申报,但拟用如下办法支付货款时需向韩国银行总裁事先申报。
以不加工再出口为目,每个合同金额超过5万美金金进口时,拟在超过领收装船文献或商品之日30天之后支付进口货款;或以内需为目,超过30天延期支付进D金,拟不经加工再出口状况。
拟在领收装船文献或商品之日1年前以汇款方式支付合同金额超过2万美金进口货款时;
C.相应进出口履行报告
商品装船前领收到合同金额超过5万美金出口货款者,拟退还该货款或履行相应出口时,需将关于内容报告给领收该出口货款外汇银行长。
在装船文献或商品领收前即以汇款方式支付合同金额超过2万美金进口货款支付者拟退还得到该货款或履行相应进口时,需将关于内容报告给支付进口货款外汇银行长。
按照上述规定得到报告关于外汇银行长应将关于内容向韩国银行总裁进行报告。
(4)第三者支付
第三者支付是指为同交易对象进行结算,而与不是交易当事者第三者进行支付和领收行为。
居住者进行第三者支付时需向韩国银行总裁进行申报,但下述状况除外:
居住者从非居住者处进行领收时;
外汇银行对其在国外分行及本地法人贷款,从贷款对象、提供担保者或保证人处回收贷款本息金时发生支付,对象是侨胞时,支付额度限定在20万美元以内;
居住者证券托管单位,作为托管机关,按照关于法令和本规定内容,在支付和领收同非居住者发行股票委托证书权力行使及履行义务有关国内支付手段或对外支付手段状况;
交易当事者同其作为会员加入国际结算机构间进行支付或领收;
被允许交易中产生债权买卖、转让利债务时发生支付;
(5)未通过外汇银行支付办法
现行《银行交易法》拟定了除特殊状况外,必要通过银行进行支付“银行主义”原则。因而,居住者拟不通过银行进行支付时(涉及在提供商品和劳务;权利转移中产生同非居住者间债权和债务结算),必要向韩国银行总裁进行申报,但下述状况除外:
国际运送业者和乘客间在运营国际航线航空器或船舶内由于商品买卖而发生直接支付和领收状况;
海外旅行者和海外移民者携带出境或通过外汇银行汇款得到对外支付手段,作为海外移民费用出境时,仅限于汇票和旅行支票;
依照《观光振兴法》规定,旅游业者从以自己名义开设居住者户头上支出,或携带代理海外旅行者兑换外国货币出境后,作为团队海外旅行者旅行经费而在国外直接支付状况;
居住者运用在海外被承认拥有对外支付手段,在国外被允许交易中直接进行支付状况。
为了在国外修理或检测《对外贸易管理规定》附表3-l和附表3-2中列举物品而出国人,运用直接携带出境外国货币在国外直接支付该物品修理或检测资时;
居住者和非居住者在国内进行以国内货币标记交易时,用国内支付手段进行支付状况;
运营国际航线航空成船舶公司,使用履行一定手续直接携带出境外国货币,在国外直接支付航运经费状况;
远洋渔业者运用在国外出售捕捞物货款抵消或支付在本地金融机关贷款本息金、远洋捕捞经费及海外支社运营费时;以及使用通过一定手续携带出境外国货币,向为检查遵守渔业协定状况而登船关于国家监督官员支付有关经费时;
居住者使用携带出境对外支付手段直接支付在国外制作电影、唱片、广播节目和广告而所需经费状况;
通过一定手续,对在体育比赛和悬赏广告中获奖人直接支付奖金状况:
按照关于规定被承认资金直接存储时;
按照关于规定在国外进行储蓄个人居住者,使用储蓄机关发行支票或信用卡在国内直接支付5000美元如下经常项目交易款项状况;
运用信用卡按照规定在外国支付海外旅行经 费时:居住者按关于规定根据一定程序支付国际机构、国际团队和国际会议加入费、会费和分摊 费时;居住者因在国外期刊上刊登研究论文、创作作品等投稿行为而需支付相应刊载费和装订费等费用时;在国内支付因同其她非居住者进行5000美元如下被允许交易(资本交易除外)产生结算费用时;
(4)支付手段进出口
(1)普通状况
居住者和非居住者通过邮寄或直接携带方式进出口支付手段、资金属和证券时,易导致外汇管理混乱,因而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和货币价值稳定,将支付手段进出口分为免除允许和申报状况;需向海关长申报状况;需由外汇银行长确认状况和需由韩国银行总裁允许状况加以分别规定。
(2)免除允许及申报状况
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在下列状况下进出口支付手段时无需申报和获得允许;
进口相称于1万美元如下支付手段时;不涉及国内货币或韩元旅行支票以外国内支付手段和贵金属。
进口期票、汇票和信用证时;
按照规定程序进口支付手段时;
非居住者为进行被允许交易中对外支付,而出口汇票和电部汇票时:出口在近来一次入境时携带进口范畴内支付手段以及通过国内允许交易而得到对外支付手段时;在清算不受《外汇交易法》限制交易中获得债权而发行支票出D时;出口驻韩美军根据《韩美行政协定》在执勤和工作中从国内外获得对外支付手段或该国公共资金形式对外支付手段时;
外国人居住者在不受【交易法】限制交易中获取对外支付手段出口时;
按照《对外贸易法》规定,包括在出口商品中或经加工国内支付手段出口时;非居住者出D入境时携带进口或在国内购买韩元旅行支票时;出口相称于1万美元金额以内韩国国内货币时;外汇银行从该银行海外分店或本地法人处进口国内货币时,前提是其进口代价必要由对外支付手段支付;
按照《对外贸易法》关于规定,居住者和非居住者在进出口贵金属时候(涉及个人寻常使用随身装饰品);被批准进行资本交易人或者进行申报人按照批准和申报内容、进出口记名证券时;进出口按照《国人投资增进法》获得记名证券时;进出口居住者按照关于规定获得总公司股份和国际获利证券时;在进行韩国银行、外汇银行和邮电当局允许业务中进出口对外支付手段时:
(3)需向海关长申报状况
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携带进口超过相称于1万美元支付手段(指除期票、汇票和信用证之外对外支付手段及国内货币和韩元旅行支票)时,须向所属海关长官进行申报。
(4)需由外汇银行长确认状况
非居住者在国内如下述办法获取超过相称于1万美元对外支付手段时,须得到外汇银行对该获取事实确认:
通过对外户头取款等方式获取对外支付手段以及领取汇款时;
使用国外发行信用卡获得钞票或使用品有钞票取款功能IC卡领取钞票而获得对外支付手段时:
(5)需由韩国银行总裁允许事项
除去上述状况,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拟进出口支付手段时候,均需得到韩国银行总裁允许。但拟携带出口支付手段或携带进口除国内货币和韩元旅行支票之外国内支付手段时,只得到所属海关长允许即可。
三、贸易金融制度
“贸易金融”普通是依照韩国银行总裁按照金融通货运营委员会制定《韩国银行对金融机关贷款规定》而制定《韩国银行关于总额限度贷款贸易金融施行细则》及该细则实行程序而实行金融制度。这里,依照出口交易对象特性,分为以商品出口为对象“普通进出口金额”:以建设和其她劳务出口为对象“建设、劳务出口金融”及以农水产品收集和储备活动为对象“农水产品出口附备金贷款”等三种,并各自针对不同融资对象公司。
这些贸易金融贷款如上表所示,依照融资对象公司行业特点,分别按照资金用途不同进行细化解决。但是,若将贸易金融扩大到同贸易有关所有金融整体,则还应涉及贸易票据制度、出口汇票买进和国内进口USANCE制度等,但所占比重不大。
1、普通进出口金融
“普通进出口金融”是指为了增进商品,即财物出口,改进贸易收支,以出口业者和国内出口商品生产业者(涉及生产出口用原材料生产业者)为融资对象,提供在出口商品及出口用原材料制造和供件中所需资金制度。普通进出口金融贷款如上表所示,依照资金用途不同,分为生产资金、原材料金融、一揽子金融和制成品购买资金等4种,只有年出口额局限性5000万美元公司可以不受资金用途限制,而得到一揽子金融全额融资支持。普通进出口金融有如下四种融资方式,关于公司可选取并运用其中之一。
(1)根据信用证金融
根据信用证金融,指在依照过去出口业绩计算融资额度范畴内,根据该公司持有出口信用证等融货凭证,按购每个合同进行融资方式。过去但愿得到贸易金融支持所有公司必要按月计算各种资金融资额度,但1998年5月后来,该规定容许由从事贸易金融业务银行自行计算融资额度,而公司可在所持出口信用证金额范畴内得到融资。
(2)根据实际业绩金融
根据实际业绩金融,指为提高事先保证出口用原材料便利性,在以过去出口业绩为基准计算融资额度内,同出口信用证无关,可任意得到融资方式。对于生产资金融资,需由银行依照该公司过去出口业绩和平均创汇率,决定融资额度;对于原材料融资,则由银行依照该公司过去出口业绩和平均原材料依赖率决定融资额度;对于成品购买资金融资,则在过去出口业绩范畴内决定。
2、建设、劳务出口金融
建设与劳务出口金融,是指为了改进贸易收支,以在国内外承包与施工创汇建设工程或提供其她劳务建设、劳务公司以及外航航空、海运和船舶修理公司为融资对象,提供以外汇表达建设与劳务供应合同阻行中所需资金制度。建设、劳务出口金融按照普通进出口金融原则,分生产资金利原材料资金,并按照合同对每项合同提供融资,额度由主管银行自行决定。
3、农水产品出口准备资金贷款
农水产品出口准备资金贷款,是为了增长创汇率高农水产品出口,为农水产品出口业者适时提供一定期期内集中筹集和储备出口用农水产品所需费用贷款。过去始终依照资金种类来拟定融资对象品种来进行融资,但作为增进农水产品出口一项办法,对融资对象品种限制已经撤销。融资来源也与普通进出口金融不同,由政府农水产品价格安定基金、政府贷款和韩国银行资金构成。
4、其她贸易金融制度
(1)贸易票据制度
贸易票据制度,是指出口公司收到出口信用证后,为了筹集生产、加上出口商品直至装船所需资金而发放贸易票据一种装船前金融制度。本制度作为出口公司筹资方式虽然同贸易金融制度比较相似,但贸易金融资金来源一某些是由韩国银行提供,而贸易票据资金来源一是金融机关自有资金,此外是迎过向普通投资者出售低价购买贸易票据未筹集。本制度是出口公司以出口信用证等贸易票据发行对象证明为根据,来发行贸易票据,接受机关接受到贸易票据,或者通过中介机关(贴现机关)折扣出售后,来筹集资金;贸易票据结算款则在票据期满之日由购买出口汇票款项来相抵。此外,贴现机关可以将低价购买贸易票据重新向市场出售来筹集资金。发行贸易票据公司限定在已经领取外贸金融融资细则上规定融资对象出口凭证资料――出口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出口合同书(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及外汇商品供货合同出口公司,贸易票据接受及贴现机关则限定在银行或综合金融公司。
(2)出口汇票买进
所谓出口汇票买进,系指外汇银行在期满之前折扣买进出口业者发行跟单汇票而言。它在商品装船同步,通过提前予以出口公司出口贷款上融资,以协助出口公司顺利回收出口货款最有代表性装船后金融手段。
(3)国内进口延期支付制度
所谓延期支付进口,系指进口者在获取装运文献或商品之日起一定期限后,再结算进口所有货款为条件进口。这一延期支付方式进口依照提供信用者是出口国金融机关还是出口商人划分为银行担保( Bankers Usance)和托运人远期票据担保(Shippers Usance),这两种依照有无信用证又分为无信用证券承兑交单进口(D/A)和根据附期限信用证进口(Usance L/C),这时因提供信用同贸易关于,因此叫通商贸易信用。此外,国内进口延期支付制度是同上述普通性延期支付进D方式不同,它是一种国内进口业者不从出口得到信用,而从信用证开设银行――韩国金融机关得到信用制度。即国内信用证开设银行依照要进口出口用原材料和其她延期支付进口商品公司申请开设附期限进口信用证(Usance L/C),并以见票即付条件向外国出口商支付进口货款全额,从而,国内外汇银行向进口业者提供延期支付期限中信用方式。
四、关税制度
1、《关税法》目和性质
韩国关税制度是在1949年11月政府成立之际,将当时多元化关税法规统一而成包括252个条款单一关税法,并以大韩民国第67号法律形式颁布实行。最初,关税是作为财政收入最简朴税源被采用固定通过税,但近来,关税越来越多地作为调节进出口商品收支,保护本国经济发展政策手段被灵活运用。因而,在《关税法》第一条内明确规定制定《关税法》目是通过赋课、征收关税和对的规范通关行为,觉得国民经济发展做贡献。从《关税法》目来看,韩国《关税法》具备规定赋议、征收和减免关税租税法性质,规定进出口商品通关、规范运送机关和制定保税制度通关法性质,以及规定对违背《关税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解决刑事法性质综合法。
2、关税率制度
关税率是为了满足建国初期膨胀财政需要和工业建设,重点根据重要财政政策,并兼顾产业政策而制定。为维持赋课公平与保证税收弹性对所有产品实行从价税。税率表构成按照自然科学分类方式划分为15类、756个税号、1706个生产率品目,这种合理分类办法符合当时韩国工业构造和贸易业务。这种关税率制度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某些乃至全面修订是不可避免。到为止,总共进行了多达19次某些修订和补充。
韩国关税率政策变化过程
(1)关税品目分类体系
关机品目分类体系自1949年制定关税法以来经历了多次变化,1988年由关税合伙理事会分类方式一CCCN变成国际统一商品名为与符号体系方式-HS(Hann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后至今仍被维持。
CCCN旨在运用于关税目国际性统一税则分类表,而HS则为共同使用在关税、记录、运送等所有方面统一多用途共同税则分类表。韩国在1985年加入HS公约后,自1988年1月1日起以HS分类方式合用关系比率表上关税税则分类体系。
(2)关税率体系
韩国关税率体系是由固定关税率与协定关系率构成。固定关税率,系指国家拥关于税自主权,依法自行制定关税率而言,而协定关税(conven-tional duties)系指国家依照国际关系协定制定关系率而言。
A.固定关税率
a普通关税率
普通关税率由基本关税率、暂行关税率、简便关税率构成,基本关税率是成为一切关税率基本税率;而暂行关税率是指为了减少关税率变更对国内产业和物价带来效果而每年进行调节关税率,“在关税率中属于中间年度税率是暂行关税率:属于该年度关税率是暂行关税率”;“简便关税率是指为了迅速解决旅行者携带品通关而简化课税方式关税率”,简便关税率同基本关税率无不同之处,但是在对进口物品征收关税以外国内消费税――附加价值税、特别消费税、酒税等各种税率被合并成单一税率方面是有其特点,关税法规定课税原则以该商品正常到岸价格来被拟定,而只有简便关税率则例外地以该商品国内批发价格本拟定课税原则。
b弹性关税率弹性关税率
系指政府为了有效地适应国际贸易不断变化,在一定范畴内受国会委托行使可以提高与减少关税率关税比率制度而言,“弹性关税率不是变更基本关税率自身,而是在不改动基本关税率状况下依照政策目随时拟定暂时合用税率。”弹性关税率只能在法律所规定限度内进行变更,而征收目随着弹性关税不同种类有所不同。但是,大体上控制外国商品对国内输入以便重点保护国内产业,保护国内雇用,改进国际收支。弹性关税率种类诸多。但在其中最广泛地合用是配额关税率,配额关税率以对关机当局规定一定量特定进口物品征收低比率税,对超过某些征收高比率关税形式得以施行。
B.协定关税率
韩国在关税法第43条(国际关税合伙)之第1款上明文规定了政府作为协商主体可针对国际贸易环境变化进行两国间或多方之间关税协商以便扩大贸易。
此外,在第2款上规定了在进行关税协商中,如以为必要,可按总统令减让关税。基本上说,要认定关税率必要得到国会批准,但为了针对急变国际经济与贸易环境变化,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对外通商共计,在基本关税率范畴内(问特定国家交易时在基本关税率一半范畴内)授权政府减少关税率减让协商权。
当前,韩国正在进行两国间或多方之间关税合伙,就两国间合伙而言有韩国与美国政府之间和谐通商及航海协定,就多方之间合伙而言有通过加入国际机构实现WTO、WCO等。
3、关税减免制度
对进口物品根据关税法第3条之规定征收关税是原则。但是进口物品具备一定条件时.有对进口者特别某些或所有免除关税交纳义务状况。在特定状况里,在无条件或一定条件下如此免除某些或所有关税交纳义务叫关税减免制度。
关税减免就是减轻租税承担,因而依照租税法律主义必要在法律上做出规定。当前,减免关税可根据法律关于税法、租税减免规则法、开发海底矿物资源法、引进外资法等4项法律。公约和协定有SOIA、韩德技术援助协定、韩美技术援助协定、韩美救护协定、AID货款w定、IBRD货款协定、韩美航空协定给多项行政协定。
关税减免制度从人方面可分为产业减免、非产业减免和协定减免。产业减免再分为对尖端产业设施器材与材料减免、船舶与航空机制用原料减免、农业机械制造用品减免等对特定产业予以减免特定产业减免和对工厂自动化物品减免、对产业技术及研究用品减免等对产业所有产生波及效果技能特别减免。非产业减免从大方面可分为均衡发展与提高福利减免,有SOC、保健、学术振兴、体育、农渔畜产品部门减免等。最后,协定减免则是根据旨在保障外交活动,增进国际人、财、物交流通过各种国际公约得以执行。
4关税退还制度
关税退还制度,系指海关已经征收关税属于特定条件时候,将其剖分或所有退还而言,这里所说关税是指涉及在进口时交纳非关税国内消费税(特别消费税与酒税)等。关税退还办法可分为定额退还和个别退还。定额退还,系指退还同进口时交纳税额无关另行拟定金额而言;个别追还系指如数退还在进口时交纳所有金额而言。
定额退还办法在定额退还率表上按出口物品类别拟定了关税退还金额,拟要得到退还关税业者不论在进口加工出口用原材料时缴纳了多少税额,按照在其定额退还率表上拟定关税退还额来得到退款,个别退还办法是指出口物品本在定额退还率表上记载或依照别规定不能合用定额退还率表制度,可视为与关税免除制度相似。关税退还制度分为旨在纳税义务平衡与征收行政公正性关税性上退还(普通意味着错误纳税退还)和旨在增援出口退还特别法上退还。但普通来说关税退还制度是指后者。韩国关税退还制度长根据1974年颁布“关于加工出口用原材料关税等退还特例法”自1975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已经缴纳关税物品里浮现误缴税现象或浮现属于特定事项理由时,则退还已经缴纳关税,在关税法上容许返还关税状况如下:
(1)在缴纳关税里浮现错误缴纳时;
(2)因已缴纳关税物品违约出口或销毁或废除时;
(3)存储在指定保税区物品中缴纳关税进口允许物品因灾害消失或因变质和损伤其价值被减少时;
(4)作为已缴纳关税物品为出口或创汇做出贡献时。
5、保税制度
保税,系指将从国外运送物品在受理进口申报之前存储状态而言,可视为未办完外国商品进口申报状态。保税制度分为保税区制度与保税运送制度。保税区,是指运进、存储、加工、制造、控设、展示、出售保税货品区域;保税运送,是指保税状态中移动(运送)保税货品。一方面,保税区作为受理进口申报之前状态,可以存储与检查制造加上展示建设出售外国货品,然后作为存储准备办理通关手续国内物品场合或区域,是海关关长指定或特许区域。
保税区从人方面分为指定保税区和特许保税区。
保税运送制度,系指将外国物品运送到围内制度,其目在于向进出口物品货主提供节约经费、简化程序、缓和资金承担等便利条件,但在将外国物品运送到国内过程中采用了诸多限制以便防止在征收关税办理进口手续前流出去。
因而,一方面限定保税运送发送地点,并只限了在开航、保税区、别处存储场、海关关署、通关站和通关场合等可以进行海关监视与管理地区进行保税运送。
这里通关站与通关场是与接壤国境关税通路联结场合,是指关机厅长或海关长指定海关检查以通关场合而言。
根据1995年12月修订关税法,凡要进行对进口货品保税运送人依照关税厅长规定,须向海关长申报;使从前保税运送免许制改成申报制以保证货品流通,增进进口者便利。
五、商事仲裁制度
仲裁,系指依照纠纷(或交易)当事者之间协商(仲裁合同),就司法上法律关系不向法院起诉当前发生或将要发生纠纷所有或某些,而选定私人第三者为仲裁人,不但委托仲裁人予以裁决,并且同步服从其裁决,以最后解决纠纷自立法定制度。商事纠纷,是指在商业往来中发生所有纠纷,就商事范畴而言各国略有差别,韩国计法是涉及列中在《商业法》第46条之18项商业行为和同法第47条商人为营业而活动各种辅助性商业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尽管解决得再好,也必然导致时间很舒与金钱损失,因而,在事前尽量消灭可以发生纠纷因素比什么都重变。
1、仲裁制度
(1)仲裁对象与条件
仲裁是指当事者自由自在解决司法匕纠纷,当前或将来发生纠纷都可成为其仲裁对象。同此,当事者不能自由自在解决法律关系(刑事案件、非诉讼案件、家事审判案件、强制执行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能成为仲裁对象。仲裁条件如下:
a)仲裁当事者不应有行为能力上缺少资格事由,普通来说自然人和商业法上法人便成为当事者;
b)纠纷自身必要是现实存在,仲裁对象应被特定;
c)应属于书面上协商范畴内。
(2)仲裁合同(仲裁协商)
A仲裁合同方式与内容拟要依托仲裁解决纠纷协商叫做仲裁合同。《仲裁法》第2条第2款规定,“仲裁合同必要是当事者在就仲裁达到合同书面上签字盖章或在合同中记载仲裁事项或在互换信函和电报上记载仲裁事项”内容,因而将仲裁合同书面主义明文化了。本仲裁合同可分为在成为仲裁对象纠纷发生之前达到合同事先仲裁合同方式和通过仲裁合同解决已经发生纠纷事后仲裁合同方式。但大某些状况是在发生纠纷后很难做到批准于仲裁合同,因此在订立合同步插入仲裁条款为好。在订立仲裁合同步应就履行仲裁仲裁地点、仲裁机关以及仲裁所根据法规等必要内容―一列明以免在群行仲裁程序时就这一基本领项浮现争执因素。
B仲裁合同生效
《仲裁法》第3条规定,“仲裁合同当事者应服从仲裁判决。但限于仲裁合同无效或者丧失效力或者得不到履行时可向法院起诉”。“仲裁合同当事者应服从仲裁判决”内容,意味着一旦仲裁裁决下来,象起诉那样不服程序上诉或上告制度不得使用。
此外,《仲裁法》第12条规定了“仲裁裁决于当事者来说具备同法院最后判决同样效力”,因而,明确阐明了通过一次裁决解决纠纷办法。
尚有,仲裁裁决在国际上根据“联合国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 wards)”其国际效力得到承认。
这一公约重要内容保证了韩国所作就联合国公约加入国之间仲裁裁决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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